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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送轉股份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26 01:45:51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送轉股

有如下原因
1 該公司成長性非常良好,但現金流匱乏,送股既可以為公司節約分紅帶來的現金壓力,又可以給股民以股價上的回報。
2 部分庄股經過長期炒作,股價嚴重偏高,送轉股尤其是高送轉可以降低股價,吸引散戶,加上所謂的「填權」效應,目的只是為了方便出貨。

⑵ 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間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號——高比例送轉股份》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1)公司提議股東和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相關股東」)在前三個月存在減持情形或者後三個月存在減持計劃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2)上市公司在相關股東所持限售股(股權激勵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屆滿前後三個月內,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⑶ 上市公司如何規定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上市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因此上市公司股東股份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特殊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⑷ 公司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送轉股

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每股公積金要多
這是一個衡量上市公司送轉潛力的重要指標。按照一般的經驗每股公積金最好大於2元。
二、每股未分配利潤要多
每股未分配利潤最好大於2元。
三、凈資產收益率要高
只有凈資產收益率高的上市公司才是高成長的。
四、股本要小
總股本在2億以下比較理想,股本越少上市公司越有通過送轉擴大股本的慾望。
五、股價要高
上市公司不太希望看到自己的股票價格太高,因為高價股參與的人少,參與的人少股性就不太活,所以,他們總想通過高送轉降低自己的股價。而低價股本來股價就很低了,這就沒有送轉的必要性了,再送轉股價就太低了,比如10元的股票,10送10以後,就變成5元了。所以,股價最好大於20元。
六、有增發的股票
剛剛增發後的股票,再次進行高送轉的概率比較大。

⑸ 上市公司送轉股票什麼時候生效

對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其除權除息日的相關轉增股並不會在除權除息日當天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前到帳的,那些轉送股要等到除權除息日當天交易結束後,經交易清算後才會到帳的,一般來說要等到晚上九點半以後才會到帳(一般那一個時間當天的交易清算就會結束),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送轉股是在股票登記日(也就是除權除息日的前一個交易日)的當天交易清算結束時就會到帳。至於配股一般是要在配股結束後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相關的新增股票才會到帳的
轉股是上市公司分紅的一種形式,是採取從資本公積金中轉增股份的辦法分紅的方式
轉增股本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金或盈餘公積金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紅股相似。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金,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金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因此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並不是真正的對股東的分紅回報

⑹ 股票送轉有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抄一段給你:

第一節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
賬戶。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以上是上市公司配股的主要規定,其中,第八條第(五)款已經由《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修訂,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 「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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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上市公司公布送轉股方案後,具體有沒有規定多長時間才實施

上市公司公布送轉股方案後,會同時規定實施時間。
上市公司公布送轉股方案時,會同時公布股權登記日、除權日。
簡介:
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或召開股東大會的時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主體可以參加分紅、參與配股或具有投票權利,定出的這一天就是股權登記日。也就是說,在股權登記日這一天收盤時仍持有或買進該公司的股票的投資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紅或參與此次配股或參加此次股東大會的股東,這部分股東名冊由證券登記公司統計在案,屆時將所應送的紅股、現金紅利或者配股權劃到這部分股東的帳上。
股權登記日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就是除權日或除息日,這一天購入該公司股票的股東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紅配股。
股權登記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贈送的分紅。股權登記日收盤後,假如第二天賣掉了,也能得到贈送的分紅。總之,只要你在股權登記日收盤的時刻擁有該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統登記,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紅。

⑻ 什麼樣條件股票具備高送轉呢一般什麼時候送轉

業績好,凈資產高,公積金多,又處於高速擴張期的小盤股最容易高送轉。

一般來說,每股可分配利潤達到或超過1元,就具備了每10股送5股或10股送現金5元的能力;每股資本公積金達到或超過1元,就具備了每10股轉贈5股的能力。
送轉的時間一般是在年報披露後,主要也就是集中在每一年的3-7月這段時間.

(8)上市公司送轉股份的規定擴展閱讀:

股票送轉的好處:

一、只有公司有利潤了才能送股,而增股則是用公積金來增加總股本。一般來說增股比送股好。

二、轉增股本則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股相似。

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帳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轉增股本嚴格地說並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

送股是上市公司將本年的利潤留在公司里,發放股票作為紅利,從而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

⑼ 高送轉股票有何規定

轉增股本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金或盈餘公積金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紅股相似。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金,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金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因此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並不是真正的對股東的分紅回報。

⑽ 股票高送轉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有較高概率實施高送轉的上市公司特點:
1.總股本小於5億股
2.每股價格大於30元
3.每股資本公積金大於2元
4.每股未分配利潤大於2元5.近3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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