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定增上市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可以擔保嗎
B.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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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市公司子公司擔保要公告嗎
【法律分析】
要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可能損害不特定投資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六十六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D. 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擔保么
你好,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雖然有投資關系,但是都是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並沒有什麼問題!但是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擔保,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 上市公司為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有什麼作用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再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你所說,本案中是全資子公司做擔保人,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現實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還是比較常見,但對債權人講,相關風險還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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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最好在登記之後,與是否上市無關。
G. 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對外擔保需什麼手續
全資子公司具來有獨立的源主體資格,母公司對其擔保,在法律上為對外擔保。
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借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其餘的擔保看公司章程有規定否。
如果沒有規定在此比例之下可以董事會授權通過則可進行對外擔保。
H. 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擔保是利好還是利空消息
一、上市公司的擔保不一定利空。對於一些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來說,被擔保是好事,說明公司還有一點信用,擔保人還清了貸款。對於一些上市公司來說,由於需要發展自己的主營業務,或者進行技術創新和R & D,從證券公司或銀行融資和完善擔保,上市公司的擔保在這種情況下是一件好事。上市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時,其子公司是正常的經營行為。
二、公司對其擁有絕對控制權,經營狀況良好,財務風險處於有效控制范圍內。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這是一件好事。 對於一些業務上的問題,造成巨大的損失,他們需要得到保障。是一件壞事。 總之。投資者在考慮上市公司的擔保是好是壞。需要結合其擔保理由綜合考慮。
三、以下是一些例子:
1.提前還貸對公司有好處。不僅表明公司有充足的營運資金,還能相應減少公司財務費用,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股東權益。
2.該公司以自己的成本將自己作為抵押。我們都知道企業不景氣,現金流不充裕。這樣的事情對所有公司來說都是非常嚴重的。未來股價會因為這個原因大幅下跌,不好。
3.股權質押是好是壞? 質押是一種擔保權益。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但質押必須轉移抵押物的佔有,否則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大區別是,質押不能質押不動產(如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讓不是佔有,而是登記。而最大股東的股權質押是以上市公司第一大控股股東持有的股票(股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方貸款提供擔保。
一般來說,股權質押不一定是壞的,這是一個中性詞。比如公司需要現金的時候,可以用股份向銀行質押貸款,用貸款完成項目,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但是,當這樣的信息被公布後,會導致短期內股權Votes下跌,所以有人把它歸入壞消息的范疇。
I. 請問,上市公司為子公司能不能提供擔保,如果能的話需要經過怎樣的審批
上市公司可以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但要遵守相應的規定。首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應當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作出明確規定,對擔保限額、決議流程等必須有詳細說明。其次,上市公司對子提供擔保的,應當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再報經股東大會決議,並按照交易所和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不能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凈資產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