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情形屬於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滿足以下條件會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利用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Ⅱ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為上市公司董監高;
4、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Ⅲ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怎麼認定
刑法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判罪標准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Ⅳ 如何確定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主觀要求行為人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是什麼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觀上必須為故意;
(二)主體為一般主體;
(三)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四)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Ⅵ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的因素分析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以下要件構成:1、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應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犯罪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3、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Ⅶ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怎麼理解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處罰: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Ⅷ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
法律分析: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須劃清其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第一、由於經濟活動中存在一定風險的客觀使然,若行為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是在法規、章程規定的范圍之內,且行為人既沒有濫用權利,也沒有違背忠實義務,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構成本罪。若上市公司為謀求高利潤授權由行為人處理相關事務,而自願甘冒高風險,則行為人為其處理風險事務,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務處理范圍,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卻違法。第二、本罪屬於結果犯,即只有行為主體實施背信行為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實施其他行為及時補救,並沒有使全體財產減少,都不成立本罪。第三、如果根據案件事實,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沒有對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根據刑法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而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Ⅸ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要素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四要素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為上市公司董監高。
4、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Ⅹ 什麼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要件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要件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為上市公司董監高。
4、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