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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交易者上市公司海外並購

發布時間:2022-01-24 20:26:14

1. 國外投資者能收購泰國上市公司

1、首先在泰國注冊一個公司,然後集中注入資金公開進行協議收購或者定向增發
2、分散資金控股多家公司,然後在資本二級市場隱蔽收購該公司股票,達到監管要求時進行備案公開收購。

2. 上市公司的並購活動在哪裡有具體公告,包括整個並購內容、交易金額

小型購並只是體現在財務報表裡,大型購並有預公告、重大事件公告等。

3. 關於在股票二級市場並購上市公司的問題!個人投資者購買全股本的5%的就需要舉牌!那聯繫上10個人,每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這是一廂情願的想法,雖然所有股票都是可流通股,但大股東不賣,你怎麼買?
而且大股東要轉讓股票是不能在二級市場操作的,只能在大額交易平台轉讓。

4. 國外企業並購研究現狀

(四)並購企業的初始持股額與並購績效

在並購消息宣布以前,只有並購企業擁有是否並購的內幕消息。因此,並購企業在投標之前會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目標企業的股票,在目標企業建立「立足股份」(toehold),使股價逐步上漲到要約價格水平,這樣並購企業可獲得更多的收益,改善績效水平。

在實證研究方面,Kyle(1985),以及Shleifer和Vishny(1986)的研究都表明,隨著並購企業持有目標企業初始股權的增加,並購成功的概率將上升,並購企業的期望利潤也會上升。但是,Bradley等(1988)反駁了這一點。他們認為,大多數並購企業在並購時並不擁有目標企業的股份,即使並購企業擁有國有企業的股份,並購企業從這些股份上能夠獲得的潛在利潤比起並購成本來說也是非常小的。其主要原因是:

(1)要想在二級市場上大規模秘密買入目標公司的股票是不可能的,其數量受法律限制。

(2)股票市場上存在許多發掘被低估股票的投資者。當市場交易很清淡時,並購企業大批買入股票會暴露其私人信息,從而使股票價格迅速上漲到要約價格水平,因而難以獲得足夠的利潤。Jennings等(1993)的實證發現,美國並購企業的平均初始持股量都很低(只有3%),而且只有15%的並購企業持有目標企業的初始股份。但在多個競價者的子樣本中,並購企業的平均初始持股比例有所提高,達到18%左右。Hay等(2001)也指出,在競爭性並購的初期,並購企業很容易以各種名義秘密購買股票在目標公司建立立足點。然而,在管制盛行的今天,當利益相關者一旦持有的股票超過一定比例時,就必須按要求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因而要想以此獲得利潤並非易事。

二、幾點啟示

總的來說,國外關於企業並購績效及其影響因素關系的實證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結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樣本選擇與研究方法的差異

在樣本選擇上,樣本大小、行業類別和時間跨度等都存在一定的差異;在研究方法上,股市事件研究法有短期與中長期之分,經營績效對比研究法也存在會計指標和對比基準選擇的差異,還有會計數據真實性等問題。這些差異或問題導致了不同的研究口徑。

2.企業屬性、行業特徵和外部環境的影響

許多學者把並購視為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沒有把企業並購動機等自身特徵與並購績效聯系起來,同時也未考慮不同行業所固有的特徵,因而其研究缺乏因果聯系。此外,股票市場走勢、資本價格變化等外部環境也可能是影響並購績效的變數。

5.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本章所稱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本章所稱的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並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除本章第三節所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應具有完善的證券交易制度。
第二十九條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的股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股東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
(三)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櫃台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
(四)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定。
前款第(三)、(四)項不適用於本章第三節所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三十條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以下稱「並購顧問」)。並購顧問應就並購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境外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並購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要求作盡職調查,並出具並購顧問報告,就前述內容逐項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
第三十一條並購顧問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信譽良好且有相關從業經驗;
(二)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應有調查並分析境外公司注冊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與境外公司財務狀況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應報送商務部審批,境內公司除報送本規定第三章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境內公司最近1年股權變動和重大資產變動情況的說明;
(二)並購顧問報告;
(三)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及其股東的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四)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說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名錄;
(五)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對外擔保的情況說明;
(六)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對並購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批准證書,並在批准證書上加註「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註的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自頒發之日起8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第三十五條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事項,向商務部、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登記手續。
當事人除向商務部報送《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商務部在核准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後,頒發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並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第三十六條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加註的批准證書和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自動失效。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境內公司預先提交的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文件核准變更登記,使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並購之前的狀態。
並購境內公司增發股份而未實現的,在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前款予以核准變更登記之前,境內公司還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減少相應的注冊資本並在報紙上公告。
境內公司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匯登記證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
第三十八條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憑商務部和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無加註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適用本節規定。
當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的,該境外公司應符合本節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四十一條本節所述的權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權明晰,不存在產權爭議或潛在產權爭議;
(二)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良好的持續經營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四十二條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准手續。辦理核准手續時,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三)並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
獲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後,設立人或控制人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於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並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第四十四條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時的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批准文件和證書;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三)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章程;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五)並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境內公司還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該境外公司的開業證明和章程;
(二)特殊目的公司與該境外公司之間就被並購的境內公司股權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價方法的詳細說明。
第四十五條商務部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文件初審同意的,出具原則批復函,境內公司憑該批復函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於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准。
境內公司獲得核准後,向商務部申領批准證書。商務部向其頒發加註「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字樣的批准證書。
並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項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公司或自然人,憑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商務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關事項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變更核准手續,並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第四十六條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註的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自頒發之日起14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第四十七條境內公司應自特殊目的公司或與特殊目的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並申請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同時,境內公司應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境外上市情況並提供相關的備案文件。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如果境內公司在前述期限內未向商務部報告,境內公司加註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並購之前的狀態,並應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應按照報送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的調回計劃,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調回境內使用。融資收入可採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
(一)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
(二)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
(三)並購境內企業。
在上述情形下調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收入,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商投資及外債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如果調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收入,導致境內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凈資產增加,當事人應如實披露並報批,在完成審批手續後辦理相應的外資外匯登記和境外投資登記變更。
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後結匯。
第四十九條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註批准證書,則加註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並應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後,當事人繼續以該公司股份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的,適用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規定。

6. 如何利用離岸公司收購外國上市公司股權.. 流程..以及其他方法..

看離岸公司的種類,可以設好BVI後通過境外融資,不準備境外融資的話,就要根據根據項目原則,經過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審批,憑發改委的核准文件到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錢才能出去。具體可參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及外管的相關文件。

7. 2005至2010年跨國公司在華並購案例, 越全越好,最佳答案追分

跨國公司進入我國進行並購投資的模式很多,依據被跨國公司並購的企業是否上市,可以將跨國公司在華的並購模式分為兩大類,即跨國公司在華通過股票市場的並購模式與不通過股票市場的並購模式。
一、跨國公司通過股票市場在華並購的主要模式
目前,跨國公司通過並購方式持有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的方式主要有7種:
1.跨國公司協議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在我國國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情況下,外資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是並購活動中最簡單有效的方式。由於目前跨國公司尚不能直接從事A股交易,在主板市場難以佔到一席之地;而在能夠交易的B股市場上,上市公司發起人持有多數股份,而這部分又多以國有股、法人股形式存在,因此,外資收購上市公司的大量流通股份,並通過要約收購的可能性不大。《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發布,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轉讓提供了政策保障,可以預見,外資並購上市公司將大量地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股的方式完成。
2.跨國公司直接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股權,即跨國公司參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達到間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如阿爾卡特(法國的世界著名電信跨國公司)通過從中方股東手中收購上海貝爾10%加1股的股份,同時買斷比利時公司擁有的上海貝爾8.35%的股份,從而其對上海貝爾所持的股份增加到50%以上(50%的股權+1股)。由於上海貝爾是由中外合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上海貝嶺25.64%股權,也轉由合資公司上海貝爾阿爾卡特持有。通過這種方式,阿爾卡特不僅打破了電信領域外資不能控股的禁令,而且實現了持股上市公司的目的。這種方式的最大好處在於規避現有政策限制,因此,它將成為跨國公司並購我國上市公司的一種主流模式。
3.我國上市公司向跨國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定向增發,是國際上通行的借殼上市模式,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向收購方定向增發新股,以獲得收購方的優質資產,而收購方在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的同時,通過獲得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股票而獲得控制權的收購方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出台後,證監會又陸續發布一些與上市公司收購有關的配套文件,包括《上市公司以股份置換資產試點意見》(即定向發行),使以優換劣這樣的非市場化的並購重組行為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得以調整。筆者認為,定向增發的推出,將極大地改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重組的模式,消除我國上市公司重組中的一些體制性障礙。
4.我國上市公司向跨國公司定向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模式在我國已有案例,如2003年1月23日青島啤酒公司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通過了「公司與全球最大的啤酒巨頭美國安海斯-布希公司(AB公司)簽署的《戰略投資協議》」的議案和「批准及同意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向青島市國有管理資產辦公室、安海斯-布希及與他們各自一致行動的人士授出豁免,容許該等人士毋須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收購本公司所有已發行的股份」的議案。這標志著青島啤酒公司向AB公司定向發行可轉債所需的必備法律程序已基本完成,按照約定,2003年3月開始向AB公司發行可轉債。
5.跨國公司先與我國上市公司組建合資公司,由合資公司反向收購上市公司的資產。反向收購是指企業並購中收購方向被收購方出售資產,並利用被收購方所支付的現金來全部或部分支付收購價款的行為。反向收購中,收購方的最終意圖是從控股股東單位購買足以從管理上主導被收購方的股份,而被收購方及其控股股東單位從戰略和產業調整的角度考慮也願意被收購。反向收購合並其實是一項交易,未上市公司買進並控制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份後再進行合並,然後由未上市公司改組成新的董事會並控制該董事會。此項交易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其結果是未上市公司變成了上市公司。例如,2001年4月,米其林集團投資2億美元與上海輪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上海米其林回力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控股70%,之後,合資公司斥資3.2億美元反向收購輪胎橡膠公司核心業務和資產。
6.我國企業的海外子公司或在海外的「窗口」企業收購國內上市公司的股份。華潤集團對國內上市公司的系列收購就是這種模式的典型。華潤集團是設立在香港的著名「窗口」企業。1999年6月,華潤集團調整產權結構,中國華潤總公司成為華潤集團的全資控股公司,行使控股職能。2000年6月20日,中國華潤總公司一次性收購萬科8.1%股權,持股量增至10.8%,成為萬科最大的股東。2000年6月30日,五豐行(中國華潤總公司的子公司)屬下的徐州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交易。2001年9月,華潤以中國華潤總公司的名義斥資1.5億元收購四川錦華51%的股份成為其絕對控股股東。在醫葯領域,華潤集團已經與東北制葯集團簽訂合資意向書,香港華潤將控股東北制葯集團,從而間接控股上市公司東北制葯,目前正處於資產評估階段。2002年12月初,華潤集團以2億元拍得8698萬股ST吉發國有法人股股權,從而將取代吉發集團成為ST吉發新的控股股東。華潤在內地跨行業的大規模收購已經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形成了「華潤系」。
7.跨國公司通過收購境外流通股票(如B股、H股、N股等)的形式或者其他金融創新模式進行的並購活動,也將成為並購市場的一大亮點,並且這類創新模式將更具有想像空間。
二、跨國公司不通過股票市場在華並購的主要模式
跨國公司在華不通過股票市場而進行並購的模式主要有8種:
1.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的直接整體並購。整體並購是指對資產和產權的整體轉讓。一般來說,整體並購在並購方實力十分雄厚,而被並購方實力差距較大時才有可能發生。由於跨國公司相對於我國企業而言,實力對比的差異無疑是非常大的,因此,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的整體並購時有發生。這種模式最典型的就是「中策模式」。1992年4月,香港中國策略投資公司(簡稱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礎上易名而成的)收購了山西太原橡膠廠,從而開創了改革開放以後外資在華並購的先河。在隨後兩年多的時間里,中策公司在我國的並購活動屢屢有驚人之處。1992年5月中策公司收購了福建泉州37家國有企業;1992年9月中策公司收購了大連輕工局所屬的全部企業,創辦了合資企業102家;中策公司在杭州、寧波、無錫同樣創辦了數十家控股型合資企業。中策公司在華的並購投資累計達到30億萬元,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反響,被成為「中策現象」。
2.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的直接部分並購或與我國企業新組建合資企業。部分並購是指對資產和產權的部分轉讓。一般來說,部分並購在並購方與被並購方的實力差距較小時經常發生。合資企業的組建也可以看作是部分並購的一種特殊類型。這種類型的並購是目前跨國公司在華並購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
3.中外合資企業中,外方收購合資企業的中方股份。胡峰(2003)建立的模型證明:合資雙方不斷相互了解與相互學習,是合資企業結構不穩定的根源。目前大量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普遍具有內生的結構不穩定,最終會走向終結,終結的最主要方式為合資企業的一方被另外一方收購了股份。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具有長期的戰略目標,而中方合資者主要是針對短期效用函數進行博弈。合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具有強烈的學習傾向,且學習能力大大強於合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一旦外方的監督技術達到一定的臨界點時,合資企業的外方就會顯示出收購合資企業的強烈偏好,取得合資企業的控制權。合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收購合資企業中的中方股權有兩種主要方式。第一種是有增資時的收購;第二種是沒有增資時的收購。應該看到,我國有相當多的合資企業是我國對跨國公司進入領域嚴格限制政策的產物,隨著我國對人世承諾的逐步兌現,會進一步加快合資企業走向終結。目前外資在華的「獨資化」傾向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4.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或合資公司對我國企業的收購。例如,2002年12月20日上海通用(上汽集團與通用汽車的合資企業)、上汽集團和美國通用三家聯手收購山東大宇整車部分(煙台車身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在重組後成立的新合資公司中,上海通用成為最大的股東,擁有50%的股份。
5.我國企業的海外上市公司或窗口企業在內地對非上市公司的並購活動。比如華潤集團的子公司華潤創業啤酒有限公司從1994年收購沈陽啤酒廠開始,到2002年底時,華潤在內地已經收購了20多家啤酒廠,特別是在2002年收購了武漢東湖啤酒廠以後,華潤啤酒的生產規模已經處於我國啤酒市場的行業老大地位。
6.跨國公司重組其在華分支機構。聯合利華在華子公司的重組無疑是一個十分典型的例證。聯合利華於1986年與上海制皂廠、上海日化開發公司合資組建上海利華有限公司。由於受當時的中外合資企業法規所限,聯合利華在我國的擴張中一直延續著上海利華的合資模式。到了1999年,聯合利華在華合資企業的數量已激增至14家。為了對在華企業進行有效的組織管理,聯合利華當年掀起了一場顛覆式的大調整,將其在中國的業務切分為三大塊。14家企業經過重組後,不但大都收編為聯合利華的控股公司,而且開始歸並到4個明確的法人主體名下。聯合利華當時的重組效果異常顯著,經營成本下降了20%,外籍人員從120多調整到不足30人。為了對在華企業進行更加有效的組織管理,聯合利華2002年又掀起了新一輪的大調整。
7.跨國公司母公司之間的並購活動間接導致它們在華子公司之間的並購。例如,2002年5月7日,惠普完成了對康柏的並購交易,合並後的公司將成為全球最大的計算機和列印機製造商,同時也是全球第三大技術服務供應商。由於惠普和康柏在華都有各自的子公司,因此惠普和康柏合並以後,它們在華的子公司也進入了合並日程。
8.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向其他跨國公司出售資產。這種模式在我國也時有發生。
三、跨國公司在華並購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創新模式
跨國公司在華並購除了已有的模式外,還將會出現更多的創新模式。跨國公司可能在將來採用的創新模式主要有:
1.跨國公司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身份獲取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生效無疑為跨國公司直接進入我國A股市場提供了一種可能性,以後會有跨國公司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身份進入我國A股市場。
2.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拍賣和債權方式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我國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由於到期債務不能清償而被提起訴訟,其所抵押的公司股權將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而被拍賣。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拍賣市場獲得相應上市公司的股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資介入拍賣市場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見《拍賣法》第33條的規定)。
3.跨國公司通過債權市場間接收購我國企業。跨國公司將有可能通過收購上市公司債權而間接獲得其股權,即「債權轉股權」。這種並購模式廣泛流行於國外的企業並購市場,很多投資公司都會低價收購目標公司的債權,然後通過使目標公司重組,將債權轉化為股權,在企業經營狀況改善後再出賣股權,從而獲得巨大收益。這種並購模式也受到國內法律體系的支持。例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已經開始將不良債權打包,向包括國外投資者在內的廣大投資者出售,以期實現資產的盤活,因此外資介入這些不良債權,有助於直接獲得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
4.跨國公司出面徵集代理權而取得我國企業的控制權,但這種方式只能在短期內起到獲取公司控制權的作用。過去,一般是國內機構徵集代理權,在未來必將會出現由跨國公司徵集代理權的案例,因為在徵集代理權的法律方面對跨國公司並沒有特別的限制。跨國公司可以先佔有一部分股權,然後憑借股東地位發出徵集委託權的要約,在成功以後,按自己的意願改組董事會,貫徹自己的經營戰略,並可以為今後實質性的收購奠定基礎。對於我國加人世貿組織協議中限制外資所佔份額的行業,此種代理權的爭奪對跨國公司更有意義。
5.跨國公司在華上市子公司吸收合並我國企業的方式。隨著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對外資企業開放,預計會有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上市的現象,因而可能出現一種新的並購模式,即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吸收合並其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但由於外資企業上市的門檻較高(如持續三年盈利、需要整體上市,防止剝離上市和捆綁上市、需要一年的上市輔導期等),因此這種模式還需要一段時間才會出現。
6.我國上市公司委託跨國公司進行股票託管與期權方案相結合的模式。2001年4月,寧夏恆力面向境外投資者公開徵集股權受讓人,計劃通過股權委託管理和簽訂《股權遠期轉讓協議》的方式引進外資股東,後因政策原因叫停,但隨著將來相關政策的進一步放寬,這種模式仍有操作空間。
7.跨國公司要約收購我國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是指跨國公司通過股票二級市場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從而達到並購的目的。由於中國股票市場的股權結構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這給要約收購帶來了很大的不便。隨著2002年7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出台,我國A股市場進一步開放,這種模式會大行其道。

8. 關於中國的企業在外國上市的問題

30太少,300分還值得我打這些字。。。。哈哈1。都知道企業上市是在圈錢,那麼為什麼外國會允許中國的企業上市的? 對他們有什麼好處?--------高分紅,你看國內股市,有的公司幾年分一次紅,一次分幾分錢,在國外早TM被退市了,在美國有規定,分紅幾年達不到多少標準是不行滴,具體多少忘了。當然這只是表面的,現在全球資本流動性日益增強,外國資金也需要出路,當然還有帝國資本主義控制我國經濟,剝削我國人民等等,因為是在國內獲得的利潤,卻給外國人高分紅,變相的財富外流,外國人當然歡迎啦。2。在外國上市的企業是直接在國外發行新股還是在國內融完資在到國外上市交易?------這個發行過程是很復雜的,一般是通過大銀行來運作,比如高盛,美國對於外國上市公司,一般分好幾等,每個級別發行都不一樣,中國一般就是通過轉托憑證來上市,就是股份實際上是在中國,比如我交給建行,建行在去聯系高盛,按美元比例兌換成憑證,高盛在美國發行這種憑證,這個憑證就是股票了,具體的分紅什麼通過銀行間來運作。3。中國企業到國外上市國外有什麼要求?--------當然的是效益好的啦,利潤高的,要不怎麼給他們那些外國爹分紅啊。比如。。中移動。。4。比如中國的企業在紐交所上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國人都可以買賣,他們根本不了解遠在大洋彼岸的企業的 經營情況會買嗎?要是有外國企業上市A股市場我肯定不會買, 還是專供在外華僑買賣的。----------美國人當然會買,美國普通人一般不炒股,都是通過專業的經濟人來買賣,你說不了解大洋彼岸的公司?你當華爾街是什麼?他們比你還了解這些公司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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