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和借殼上市有什麼本質區別嗎
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和借殼上市有本質區別:
一、目的不同。股權收購是公司出資購買目標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從而達到控制目標的目的;而借殼上市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股權置換取得上市資格,從而在股市融資。
二、法律結果不同。通過股權收購,收購公司和目標上市公司都還存在,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注銷,只是目標上市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而借殼上市的結果是收購公司被注銷,然後通過其控股地位將目標公司改名為收購公司。
三、工商登記手續不同。股權收購需要在工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而借殼上市需要收購公司辦理注銷登記、目標上市公司辦理股權和名稱變更登記。
借殼上市的優勢是可以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實現上市的目的;劣勢是辦理手續繁瑣,時間長。
股權收購的優勢是公司以股東身份出現在目標上市公司中,承擔風險較小,劣勢是只能間接控制上市公司。
基於上述原因,從成本上講,借殼上市比股權收購高。
(1)上市公司間接收購操作擴展閱讀:
股權收購操作流程
第一,起草、修改股權收購框架協議;
第二,對出讓方、擔保方、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
第三,制定股權收購合同的詳細文本,並參與與股權出讓方的談判或提出書面談判意見;
第四,起草內部授權文件(股東會決議、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等);
第五,起草連帶擔保協議;
第六,起草債務轉移協議;
第七,對每輪談判所產生的合同進行修改組織,規避風險並保證最基本的權益;
第八,對談判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或風險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第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第十,協助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的工作;
第十一,辦理公司章程修改、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十二,對目標公司的經營出具書面的法律風險防範預案(可選);
第十三,協助處理公司內部授權、內部爭議等程序問題 (可選);
第十四,完成股權收購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⑵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內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容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⑶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三種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有議決權股票的行為。其股票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稱為「標的公司」或「目標公司」。
作為一種獨立的收購方式,依國外法學界的一般觀點,上市公司的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於證券場所之外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達成股份購買協議以謀求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由於協議收購是僅在收購人與目標公司少數大額股東之間的行為,而將大多數中小股東排除在外,這就導致了大多數中小股東在並購中容易陷於被動的局面,難於貫徹公平原則,而且很難監管。正是基於此,許多國家都不支持協議收購的方式,即使在證券市場發達、監管措施較完備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也只是通過判例確定了一些規則,在成文法中是沒有關於協議收購的規定的。
⑷ 什麼是間接收購
間接收購,指收購人通過股權收購或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方式,獲取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從而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購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也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 什麼是間接收購? 間接收購,指收購人通過或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方式,獲取的母公司或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從而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購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也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途徑稱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此處的實際控制人就是間接收購中的收購人。
⑸ 上市公司被收購用什麼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的方式,包括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其他合法的方式。上市公司收購必須依法達成收購協議,並及時書面告知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⑹ 間接並購的方式包括哪些
間接並購的方式包括:
1.管理層收購
2.外資通過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並購上市公司
3.外資通過並購上市公司的國內控股股東,間接控制上市公司
4.通過司法拍賣方式競買上市公司股權
5.債轉股模式
6.外資通過收購上市公司的核心資產實現並購的目的
7.協議收購外資法人股來收購上市公司
8.通過QFII制度並購上市公司
⑺ 中國上市公司收購的幾種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邀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無論是哪一種,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⑻ 上市公司的法定幾種收購方式
該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的規定,構成了現行法律和規章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規范。思寧認為,上述規范確立了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收購的五種法定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應理解為包括三種,即一般收購;間接收購;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為了表述的簡潔,並考慮其特徵,可以把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概括為「被動收購」。 一、一般收購 一般收購是指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及達到5%後繼續購買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但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30%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與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收購人,在權益披露的內容要求上有所區別。如果根據這種區別進一步劃分,可以將一般收購分為「簡要披露的一般收購」和「詳細披露的一般收購」。 二、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看,要約收購是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方式。不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觸發點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際上也鼓勵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未達到30%的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這種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三、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受讓股份,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的收購。協議收購的股份是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東的股份。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這種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這種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
⑼ 間接收購是什麼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間接收購是指收購公司不向目標公司直接提出收購的要求,而是通過在市場上購買目標公司已發行和流通的具有表決權的普通股股票,從而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企業上市規劃師教程》
⑽ 間接收購的概念
國外企業收購的程序或渠道是非單一性的,基本上可概括為間接收購和直接收購。
前者指購買者並不向被購方直接提出購買的要求,而是在證券市場比高於股市價格水平的價格大量收購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其結果可能會引起公司間的激烈對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價下跌之機,大量買進該公司的普通股,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
後者是指收購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擁有所有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