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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

發布時間:2022-01-24 13:38:29

Ⅰ 畢業論文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分析好寫嗎

不太好寫,這裡面水可深了,你一個學生很難真正拿到數據

Ⅱ 怎麼查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

行情瀏覽器選中個股,點擊左邊的公司資訊進去後裡面有個 高層治版理 點擊進去就能看到所權選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的年薪。

上市央企高管薪酬榜中的中央企業採用了廣義的定義,即經營性質屬於中央企業,控制人類型包括國資委、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中央國家機關、中央國有企業和大學等。
分行業來看,在收入過百萬的央企總經理中,製造業、金融業、房地產業和批發零售業佔比較多。過百萬總經理薪酬中有近三分之一出身製造業,其中電子設備製造業巨多;金融業、房地產業也不必多說;批發零售業則是受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利好影響,去年凈利潤同比大幅增長27.44%。

Ⅲ 獨立董事年薪一般多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非執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職務的董事會成員,公司獨立董事是沒有年薪的,但公司應該給予相應的津貼。

法律依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七、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准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Ⅳ 為什麼有的獨立董事不領薪酬

公司內部高管出任董事時一般不領報酬,特別是集團內部的人出任上市公司董事時都是不領報酬的。

其實,除了獨立董事外,其他董事即使領報酬一般也很少。過高的報酬會影響董事的獨立公正立場,監管層也會干預的。但因為付出了精力,通常還是給一點補償費用。

但對於集團內部的董事,可能這就是他的本職工作,他已經在集團其他公司領過薪酬了,通常也就不再支付報酬了。

這也是我網路來的結果,謝謝華爾街季東。

Ⅳ 請問獨立董事拿工資嗎比如香港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出任中國工商銀行的獨立董事。

一年給一次顧問費,其實就是變向的年薪。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於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於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70年代「水門事件」以後,許多著名公司的董事捲入行賄丑聞,公眾對公司管理層的不信任感加劇,紛紛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結構。1976年美國證監會批准了一條新的法例,要求國內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於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並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科恩—費瑞國際公司2000年5月份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年均規模為11人,其中內部董事2人,佔18.2%,獨立董事9人,佔81.1%。另外,據經合組織(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各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英國34%,法國29%,美國62%。獨立董事制度的迅速發展,被譽為獨立董事制度革命。

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的理論依據有二:

1.代理成本理論

企業發展壯大以後,必然面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如何保證經營者不會背離所有者的目標,減小企業的代理風險,控制代理成本,成為公司治理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該理論認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經營管理層的效率,同時又必須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所以希望通過創設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經營者決策權力的結構,達到監督、制衡的作用,從而保證經營者不會背離所有者的目標,促進代理與委託雙方利益的一致,提高運營效益。其理論著眼點在於改革經營管理層權力配置結構來促進經營管理層的安全有效運作,從而減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產出。這種理論最大的特點是從企業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發,推演出優化管理層權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對獨立董事制度創設必要性的結論。

2.董事會職能分化理論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的預設而使董事會承載了自我監督的職能,在任何一種權力配置結構中,自我監督總是最為弱化的。所以必須在分工上要求有專門的董事承擔監督之責,以達到內部權力制衡的目的。這種董事會內部職能分化的必需性,為獨立董事制度的創設提供了理論根源。該理論認為,監事會的預設導致監督職能的缺位,從而應該從董事會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補位。這種理論蘊含了一個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業經營管理層必須通過權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運作。其實,從這個角度上講,職能分化理論和代理成本理論並沒有實質的區別,都是致力於改革公司權力結構配置,使這種結構更加穩定、高效、安全,從而為企業帶來更好的經營效益。兩者區別只是在於代理成本理論更加抽象,視野起點相對較高,而職能分化理論更加註重公司治理運行中的現實需求性。

我國現行《公司法》創制時,主要是借鑒了日本的立法模式,並沒有考慮到獨立董事制度。1999年國家經貿委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設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對於境內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則是採取了許可的態度,而並非鼓勵的態度。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意見》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同時,2004年9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肯定並完善了獨立董事制度,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中也明確規定了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見,獨立董事這種泊來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體系之中。

一、獨立董事的概念及特點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徵是獨立性和專業性。

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1、資格上的獨立性。2、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現在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3、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4、行權上的獨立性。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所謂「專業性」是指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和能力,能夠憑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和發表有價值的意見。目前,我國企業的獨立董事一般是社會名流,而且身兼數職,一年只有十幾天的時間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們對上市公司很難有時間全面了解,並在此基礎上發表有價值的意見,而社會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經營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財務專業知識。

二、獨立董事的職責概述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上只是《指導意見》的原則性規定,我們一般建議應當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擔任,當然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的權威人士也是適當的人選,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中國證監會將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並有最終決定權。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五、獨立董事的其他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公司對獨立董事的承諾

(一)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准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Ⅵ 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沒有經濟關系,收入從何而來

有經濟關系,獨立董事也是從上市公司領取收入的,而獨立董事每年也是要參加董事會的。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聘請獨立董事,一般是行業內的知名人士或者資深人士。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支付津貼,具體數額在年報中會有披露。他們都有各自的職業,獨立董事只是每次參加董事會,主要職責是監督大股東和其他董事,防止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危害公司和小股東權益。

Ⅶ 獨立董事的薪資由誰支付。是否獨立

獨立董事薪資由上市公司支付,獨立性存在一些挑戰

Ⅷ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比例

法律分析:(1)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1/2以上的比例;

(2)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但管理層收購中的被收購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超過1/2。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治理准則全文》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由董事組成。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1/2,並且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

Ⅸ 獨立董事工資在哪個費用列支

納入職工薪酬核算

職工薪酬准則: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於職工薪酬。

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包含了獨立董事的。

獨立董事(獨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會的特殊成員,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指出,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2000)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2006)關於「管理費用」科目皆一致規定,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差旅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成員津貼(包括獨立董事津貼)在「管理費用———董事會費」科目核算開支。

二、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管理費用包括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費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有的公司認為,獨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擔任公司董事,應視同公司職工,支付給獨立董事的津貼應按照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獨立董事,其中,一位40歲,一位41歲,一位70歲,該公司支付給他們的津貼按照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關於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如果個人在退休前兼職(或專職)其他公司的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在退休後再任職於其他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9)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一)職工是指包括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納入本准則的職工范疇。

(二)職工薪酬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三)養老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類似於國際准則養老金計劃中的設定提存計劃。

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四)非貨幣性薪酬主要為非貨幣性福利,通常包括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其他有形資產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向職工無償提供自己擁有的資產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類似醫療保健等服務等。

屬於職工薪酬范圍的工資在會計上有特別的規定,會計上所稱的「工資總額」,是指國家統計局1989 年1號令《關於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的概念和標准,即「工資總額」包括六個部分:計時工資、計價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企業應付職工的勞動報酬,在會計上應設置「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需要說明的是,企業發生的和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費用、福利補助費用等,不在「應付工資」核算,但它們也屬於職工薪酬的范疇。

Ⅹ 獨立董事薪酬的幾個問題

獨立董事的薪酬,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屬於其業董事會研究決定的范疇,給多少、什麼時候給、什麼時候取消或消減,都由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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