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實際控制人穿透到有限合夥基金 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
基金業協會對於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與《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認定有所不同。基金業協會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操作手冊》第1.3條中明確:「實際控制人:指控股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進行信息填報時,實際控制人部分系統提示:「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另,根據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上基金業系會對實際控制人填報指南的說明,實際控制人在符合「控股股東(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東、互相之間簽有一致行動協議的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條件下,可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認定:
1
持股50%以上的;
2
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3
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且表決權持股超過50%的;
4
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5
在無法滿足前述認定標准時,可以在系統中填報「第一大股東」,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
B. 有限合夥的GP與LP可以在同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下嗎
可以的,合夥企業法沒有這方面的限制。
C.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與最終實際控制人有什麼區別
實際控制人的控制者就是最終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終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控股股東。
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實際控制人是受命於最終實際控制人的
D. 請教,關於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設立投資公司間接持有其股份
如果
投資公司向個人股東分配利潤,個人股東一樣需要繳納個稅。當然投資公司是private的,個人股東是否再繳納受公眾關注小了。
E. 股票裡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什麼意思
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是C公司的控股股東,所以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A公司。
F. 實際控制人收購合夥企業份額,合夥企業唯一資產為上市公司股份,這種情況需要公告嗎
任何公司,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人。普通合夥人是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具體請到企業登記機關工商局咨詢。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G. 是否有有限合夥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案例
有的,但是上市公司通常不會吸納該合夥企業成為股東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為蔡廷祥、吳淡珠、陳素芳、深港產學研、中證投資。蔡廷祥及其配偶吳淡珠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4,353.00 萬股,占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58.04%,基本情況如下:5、杭州中證大道豐湖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時間:2009 年6 月15 日主要經營場所:杭州市西湖區求是路8 號公元大廈北樓1103-4執行事務合夥人:張曉輝合夥企業類型: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實業投資合夥人出資方式等基本情況如下:序號 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類別 認繳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1 張曉輝 普通合夥人 1 0.049 貨幣2 荊煒國 有限合夥人 260 12.615 貨幣3 荊濤 有限合夥人 1,800 87.336 貨幣合計 2,061 100%。
H. 合夥企業作為公司控股股東,誰是實際控制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那麼,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在合夥企業中占據絕大多數份額的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