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好處:
1、可以得到資金支持;
2、公司將一部分股份賣給了大眾相當於,找到了大眾和自己一起承擔運營風險。沒有上市的公司一旦發生破產,自己則需要100%賠錢;但是上市的公司,只需要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賠錢,分散了運營的風險。
3、增加了股東資產的流動性;
4、多了一條融資的渠道,拜託了銀行的控制,不用整天靠著銀行貸款了;
5、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曝光率,增加了公眾對於公司的信心,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
6、將一部分股份轉給其他人員,可以減少管理人員和公司持有者之間利益的矛盾。
當然公司上市也是有壞處的。
1、不管是自己上市,還是委託第三方的投資公司幫助上市都是需要花錢的;
2、在提高公司透明度的同時,不可避免也會暴露許多公司的機密;
3、上市以後每隔一段時間都需要將財務報表、公司收益情況等一些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的持有者;
4、很可能被競爭對手惡意控股;
5、在公司剛上市的時候,原始股的價格通常都會訂的很低,這是一種慣例,幾乎所有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將股票價格訂的很低,但是對於公司來說低價出賣股份是一種損失。
㈡ 公司上市對員工有什麼好處我的職務級別是副經理級別。(請看詳細問題)
你們公司上市,意味著你們公司從中大型公司或大型公司到更大型公司的漫步,你是人力資源部(人事部)招聘培訓主管,一個現在主管級享受副經理級待遇的人,如果上市,會獲得公司每年的國內國際旅遊,增加工資待遇。
會不會分配股權給我? 一般通常情況下不會,公司股權的設立,是想讓你拼著命的干,一般上市公司發給非常有能力的高層,例如,總裁,常務副總裁,副總裁,各部總監,各分公司總經理。
樓主你說你們公司明年將要上市,按經濟角度來看,上市公司要有一定的規模,如果你們公司上市,那麼你們公司會刺激公司所在的行業,工資待遇的多少,取決於公司的盈利效益與公司待遇政策有關。也就是說如果你們公司能夠上市,並且盈利好的話。員工工資一定會漲,漲的幅度大小,應該中高層大於基層。
㈢ 官員可以經商嗎
他們如果經商就會利用手中職權為自己牟利了,如果有個項目他正好符合,那他還會公平的和別人競爭,招標嗎?準保自己就把這項目給自己的,可真是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了,世界各國一般都規定主要官員是不能經商的,不然國家總統開個公司不就壟斷了?
㈣ 上市公司的利益輸送是什麼意思啊
上市公司的利益輸送的原意是指通過地下通道轉移資產行為,企業控制者從企業轉移資產和利潤到自己手中的各種合法和非法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犯。
利益輸送是證券市場上的一種不公平現象。上市公司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相互之間的利益輸送,上市公司假重組之名幫助限售解禁股高位套現等,不一而足。這些不公平與利益輸送的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阻礙著市場的正常發展,應該堅決杜絕。通常指上市公司與公司股票的莊家配合或與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內幕消息或經營手段達到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或經營業績變化,從而使得莊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㈤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運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並確保每年不少於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范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信息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監高的基本責任
1、刑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新增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競業經營罪,刑法第165條)。另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對證券期貨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進行了約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資本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鵬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設立深圳市中委農業投資有限公司。1億元出資中,*ST深泰出資4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昊鵬公司各以3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冊資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長王迎於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市場禁入【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等。
3、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監高違反了以上的基本責任,就會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基本的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信披、違規買賣證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永恆且頭疼的問題,在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並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一點在民營企業尤其常見。因此,很多情況下董監高的違規行為也就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且這樣的違規行為有時候對公司的傷害可能就是滅頂的。
一、內幕交易:內幕信息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證券法第74、75以及76條的規定。
1、華芳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萍成為華芳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隨後還成為該公司董秘。實際上,張萍還是上海金臣紡織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這一重要事實,卻被此人刻意隱瞞。
2007年2月,華芳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華芳集團定向增發,收購華芳夏津棉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華芳夏津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6月,該議案通過了證監會審核。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華芳紡織大漲的動力。從2007年1月開始,該股便啟動了一輪大行情,從2.5元附近一直飆漲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漲幅逾5倍。實際上,在此之前,張萍便開始暗暗潛伏。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臣以253.04萬股的持股量成為華芳紡織第一大流通股東,到2007年中期,該公司還持有117.88萬股,隨後便從股東榜消失的無影無蹤。上海金臣精準抄底和逃頂的功夫令人嘆服,而其實際控制人張萍的賬戶想必不會做得比這差。
2009年7月,張萍開始「急流勇退」。華芳紡織人士告訴記者,張萍向公司董事會遞交了書面辭呈,表示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中國證監會23日通報,經行政調查發現,張萍作為華芳紡織的董事,參與華芳紡織2007年定向增發工作。在定向增發方案公布前,張萍通過其本人賬戶,同時操作上海金臣賬戶大量買賣華芳紡織股票,獲利巨大,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2、ST黃海:偷雞不成
2007年8月10日,趙建廣開始通過朋友王某的賬戶,分次買入自己擔任總經理的上市公司ST黃海的股票。隨後兩個月,他分次買入ST黃海共計31.92萬股股票,累計成交額2860萬元。趙建廣本以為,藉助他手頭掌握的內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撈上一筆。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黃海接受了中國化工集團重組。重組之前,中國化工集團與青島市政府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在重組之後,青島市政府繼續支持ST黃海的改革和發展。由於ST黃海在2005財年和2006財年連續虧損,為避免在2007財年再度虧損而遭摘牌,公司於當年5月向青島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筆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亞洲銀行開發項目的1億多元債務。
2007年7月10日,趙建廣作為ST黃海的董事、總經理,參加了公司召開的免除債務的專題會議,並在其後參與了公司就該事項與青島市財政局、國資委之間的多次溝通,還出席了青島市政府組織的財政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會。趙建廣認為,如果青島市政府最終能免除公司的這筆債務,對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於是,從2007年8月10日起,趙建廣開始了大規模建倉ST黃海股票的過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後一筆交易完成,共買入ST黃海股票31.92萬股。11月5日,青島市財政局發文,同意免除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1億多元債務。
然而,想像中的「利好」並沒能拉升ST黃海的股價。2007年10月,也就是趙建廣最後一次購買ST黃海股票之時,上證綜指也攀升到6124點的歷史高位。隨後,在大盤大跌的背景下,ST黃海也難獨善其身,3個月的時間里股價累計下跌近15%。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從2008年1月24日開始,趙建廣花了4個多月的時間,將賬戶中的ST黃海股票全部賣出,累計虧損35萬元。
二、操縱市場:典型的三種形式;證券法的規定
1、中核鈦白:操縱市場的教科書般案例
劉延澤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嘉利)的實際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鈦白的第二大股東。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鈦白限售股3920.8萬股到期解禁,並開始上市流通。然而,時運不濟的北京嘉利沒有其他「小非」一樣的好運氣,中核鈦白上市以來股價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當天,便遭遇滬深兩市股指超過4%的大跌,中核鈦白的股價也隨之下跌了7.38%。面對A股市場的由牛轉熊,以及由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深不見底,劉延澤和程文水決定,即使是賠錢,也要盡快把手裡的股票賣掉。隨著這個決定的做出,一個更加「宏偉」的計劃也醞釀形成,並在第一時間開始付諸行動。
在北京嘉利以外,劉延澤和程文水開始通過各種渠道大量設立殼公司,包括天津聯盛、西安浩拓、甘肅新秦隴和海南太昊在內的4家公司。同時,通過借營業執照辦理證券賬戶等方式,劉延澤和程文水又將河北夏成龍公司招致麾下,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公司」。通過在上述6家公司之間大規模的資金往來,劉延澤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實際控制權,為玩起了對倒。
統計顯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天津聯盛合計賣出中核鈦白900萬股;河北夏成龍合計賣出中核鈦白870萬股;西安浩拓合計買入中核鈦白260萬股,合計賣出1132萬股;甘肅新秦隴合計買入中核鈦白450餘萬股,合計賣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肅新秦隴手中持有的中核鈦白股票全部賣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計買入中核鈦白583餘萬股,並全部賣出。
劉延澤和程文水密謀的出逃計劃大致為:北京嘉利先通過大宗交易市場將所持股票轉讓給關聯公司,然後關聯機構通過大量申報、頻繁撤單、約定交易等方式進行連續買賣和相互對倒,對股價實施操縱,使其維持成交價格、人為製造活躍的交易氣氛,影響交易量,從而最終順利將股票賣出。
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劉延澤和程文水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證監會對程文水開出了300萬元的上限罰單,而劉延澤則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兩人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據了解,這是監管部門對「小非」通過市場操縱進行違規減持開出的首張罰單。
2、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1999年5月,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公司受讓了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26.11%的股權,進駐深錦興。此後,深錦興開始了資產大重組,公司此前的經營業務——進出口貿易等被悉數置換,取而代之的是網路通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公司名稱也在1999年8月由「深錦興」變為「億安科技」。
從1998年8月起,億安科技的股價從5.6元,最高上漲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億安科技由26.01元幾乎不停歇地上漲到了126.31元,漲幅達486%。在2月15日那天,億安科技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1992年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曾被稱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證監會宣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開盤,此後逐級下跌,最低曾達到8.52元。
3、張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於藍
在張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操縱市場案的伏法者。居於深圳的張建雄,可謂「深版周建明」了。
對比兩案可以發現,張建雄雖操縱手法與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縱時間、操縱力度和獲利數額上,顯然比周建明有過之而無不及。
周建明案,系11個月內操縱15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3個小時左右,獲利176萬元;張建雄案,則僅在兩個交易日內操作一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469秒,獲利134萬元,更加短平快,為禍更巨。
「委託的時候,我都會以稍低於揭示價的委託價去委託申報,這樣自己就可以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有時間來撤單,而不會被成交。」張建雄在詢問筆錄中有上述表示。
結合其所作所為,這段闡釋並不難理解:
建倉——2008年7月3日11時07分22秒至32秒,張以當時ST源葯的跌停價4.91元買入180萬股股票。
拉抬——11時15分33秒,張以4.99元、申買檔位的第3檔掛單69萬股,其時成交價為5.03元,尚未成交買單213萬股。2分18秒後,張撤銷委託申報。
11時18分10秒,張以5.1元、申買檔位第4檔掛單36萬股,其時成交價5.13元,未成交買單225萬股。4分35秒後撤銷申報。
11時19分16秒,以5.14元、申買檔位第3檔掛單60萬股,其時成交價5.17元,未成交買單270萬股。3分23秒後撤單。
上述4分鍾內,張不斷掛出大單,給人以買單洶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造成股價的不斷上漲,而根據不斷上漲的股價,張再繼續掛出大單,如此往復。
然而好戲還在下午。
13時開盤後,張在13時01分50秒、13時02分50秒和13時03分48秒,先後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當日漲停價掛出60萬股、90萬股和99萬股的大單,其時該股的跟風買入者不斷增多,成交量也開始放大,三筆單子掛出時的未成交買單分別為346萬股、468萬股和591萬股,張也「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加快了撤單速度,三筆單子的駐留時間縮短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通過其他投資者的跟風買入,股價被成功地推到漲停板。
此後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諷刺意味了,為了做出巨量買單封死漲停的表象,張先後9次在漲停價上掛單共計798萬股,當然,這9單他沒有撤銷,因為事實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帶的搶帽子行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這個在尚不成熟的中國股市屢有發生的違法行為。隨即,他又成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後,汪建中的巨額財產賬戶被凍結。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人員時,由於並不立即凍結其賬戶,罰沒效果並不理想。
據悉,北京市檢二分院原批准對汪建中附條件逮捕,即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因證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偵查機關完善取證而批準的逮捕;若經過進一步偵查無法滿足起訴條件,檢察機關可撤銷附條件的逮捕決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檢二分院起訴處。
在最高檢、公安部於2008年3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對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交易操縱、虛假申報交易操縱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均有對應規定,惟獨沒有「搶帽子交易行為」的內容。
「搶帽子」型操縱
北京首放和武漢新蘭德均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其發布的投資建議,往往對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能夠產生一定影響,市場操縱的機會也就此顯現。
根據舉報線索,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汪建中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實際控制的本人和親友九組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武漢、北京等多家營業部,通過網上委託的方式,在北京首放發布建議前買入推薦的證券,並在發布以後,賣出推薦的證券,通過搶先買賣的手法,先後買賣工商銀行(4.89,-0.02,-0.41%)等38隻股票及權證產品,累計獲利1.25億元。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這是典型的搶先交易,又稱「搶帽子」類型的操縱市場手法。由於北京首放通過多家媒體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和投資建議,同時發布咨詢報告,而汪建中參與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決策權,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參與了操縱市場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近期做出處罰規定,沒收汪建中全部違法所得1.25億,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即1.25億,這是目前為止我國對自然人罰款最多的一案。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對汪處以終身市場禁入,並移送公安機關。
3、信息披露違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時、前後矛盾、虛假陳述等情況。
㈥ 股票每天的股價和該上市公司的利益利潤有什麼關系
股票每天的股價和該上市公司的利益利潤沒有關系;
公司上市發行股票目的主要有三個:
一是獲取資金,解決發展「瓶頸」;
二是借機加大公司及產品的宣傳力度;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的抗風險能力。
「公司經營狀況好,股票價格就高。」這只是一般人的看法,但笨人認為:除了首次發行外,二者幾乎沒有什麼關系(尤其是在A股市場)!公司經營狀況,基本不會受到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而更多會受到公司內外環境(如行業競爭激烈程度、公司治理結構、企業決策等)的影響;股票價格則主要受供求關系的變化及資金動作的影響。
股票發行是通過券商的,發行時公司一次性收到資金;發行後,股價漲幅公司不會有直接利潤(隻影響券商利益),但股價對經營有影響,股價高企業身價高,與他人合作說話有分量。概括宏觀地講公司效益好則通過分紅、配送股使股票持有者獲利,所以股民願意持有該股,在總量限制下,只有出更多的錢才能獲得股票,這就使得股價攀升,反之就會貶值。
股票上漲或下跌不會影響公司的財富,但是公司的業績會影響股票的上漲或下跌,而股票的上漲或下跌會影響到股票的財富。股價上升與下跌對公司日常的經營其實影響不大,但是對公司長期的經營決策,及公司的聲譽都有影響。尤其是公司要進行一些涉及到二級市場的行為,比如再融資,或者收購別的公司,或者被別的公司收購,股價都會產生直接的影響。
㈦ 公司上市有什麼好處
1、可以募集到資金,而且募集到的資金是不用還的,是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的資金。
2、公司上市後有利於公司形象的提高,上市公司更容易獲得社會的信任,更容易獲得市場的認可,更容易獲得用戶的認可,對於公司獲得更大的市場有利,對公司的發展有利。
3、上市對公司品牌的提升有利,上市公司公信力更強,對於公司樹立良好的品牌更加有利,公司有了良好的品牌,公司的產品附加值就會增加,公司的產品附加值提高了,公司的利潤才能增加。
4、有利公司獲得更多資源,企業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源,公司上市後各種資源就會找上門,對於公司整合資源更加有利。
5、有利公司的資本運作,企業的發展是兩條腿在走路,一個產業的運作,一個資本的運作,只有兩者完美結合企業才能更好的發展。
6、有利於公司產業的整合,公司產業的整合需要一個大平台,上市公司就是最好的平台。
(7)上市公司的官員利益擴展閱讀: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資金,投資於公司的發展項目,資金募集後,公司要嚴格按照預先制定好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備上市資格時,對於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項考核標准。
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的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以真實發生的交易為基礎,沒有篡改財務報表的情況,沒有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的情形等。
㈧ 上市公司主席和董事長的關系
董事長一般是最大的股東,控制著公司主席所在的企業領導階層。
董事會作為一個會議體行使權力,每位董事都是受全體股東的委託來以董事的身份管理公司的。
為了解決董事會的決策、執行之間可能會有的脫節問題。一般由董事長兼任CEO,同時有一個董事會的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的權力。
由於中國公司法中仍有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的規定、並且同時有個經理的概念,以及家長制的文化傳統、單位要有一把手等傳統概念的存在。
導致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作為一個會議體來行使決策權利的概念並不清晰,同時也帶來董事長和總經理到底誰是中國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這一問題也十分不清晰。
(8)上市公司的官員利益擴展閱讀:
董事長工作職責: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最高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
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
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和監事,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還帶領企業做出正確的戰略戰策,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
公司最高執行權掌握在兩個人手裡變的司空見慣,有時候CEO對總裁有很大的優勢,有時候又是總裁乾綱獨斷。
1999年左右,比爾蓋茨曾經任命一位新的微軟公司總裁,自己仍然保留董事長兼CEO的職務,許多媒體報道說是蓋茨辭去總裁職務,但實際上蓋茨只是把微軟公司的總裁和CEO兩個職務清晰的分離開來,並把日常執行權授予總裁,這談不上什麼辭職可言。
㈨ 公司上市的利與弊有哪些
(A) 擁有上市公司身份的好處
(1) 新的直接融資通道
企業不僅可以在上市時籌集一筆可觀的資金,上市後還可以再融資籌集資金用企業的股票進行兼並、收購等,公開上市是企業最具吸引力的長期融資形式,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對資本的需求。香港資本市場的再融資能力是不用懷疑的,另外,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融資成本亦會降低。。
(2) 上市有利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理清公司自身發展戰略,務實企業發展的基礎。
(2.1) 上市有一系列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對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為了達到這些要求,企業必須提高運作的透明度,提升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水平,使得企業從一個「草莽企業」 、「家族公司」 逐漸演變為現代企業。
(2.2)
企業改制上市的過程,就是企業明確發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實現規范發展的過程,企業改制上市前,要分析內外部環境,評估企業優勢劣勢,找準定位,使企業發展戰略清晰化,改制過程中,保薦人、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專業機構為企業出謀劃策,通過清產核資等一系列過程,幫助企業明晰產權關系,規范納稅行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2.3)
為符合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可能會引進外部董事、戰略投資者,這些外腦和資源可以為公司所用,而且也能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和保護。
(2.4)
公司上市後要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法律要求,這些都會增加公司運營的透明度,有利於防止「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
(3) 提升企業的品牌價值和市場影響力,提升公司在客戶、供貨商和銀行心目中的地位。
公開發行與上市具有很強的品牌傳播效應,公開上市對企業的品牌建設作用巨大,直接提升了公司的行業知名度,將會得到更多的關注。由於上市公司的運作是相當透明的、運營是受到監管的,比運作不透明、運營不受監管的非上市公司更讓人放心,所以,客戶、供貨商和銀行會對上市公司更有信心。公司將更容易吸引新客戶,供貨商更願意與你合作,銀行會給予更高的信用額度。
(4) 上市使得公司對員工更有吸引力
在交易所上市將使企業對高素質的雇員(如首席執行官)產生更強的吸引力,有利於公司招聘到滿意的高級人才。另外,上市後,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會對員工更有吸引力,這有助於吸引並保留最有才乾的員工。而當公司向優秀的管理雇員提供股份紅利計劃,公司的效益將與企業管理者利益聯系在一起,提高員工的干勁。
(5) 增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對於業績優良、成長性好、講誠信的公司,其股價會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不僅能夠以較低的成持續籌集大量資本,不斷擴大經營規模,而且可以將股票作為工具進行並購重組,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公司的競爭優勢和競爭實力,增強公司的發展潛力和發展後勁,進入持續快速發展的通道。
(6) 對上市公司老闆的好處
(6.1)
可以去掉私人擔保。
(6.2) 投資者的退出機制。如果老闆不想繼續經營公司,可以通過公開市場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退出,而現時上市公司的殼價,在市場上是有異常的吸引力。
(6.3) 方便股東的財產管理-通過設立家庭信託基金。
(6.4)
股東接觸的層面得到提升。
(6.5)
增加股東資產的流動性。上市後股東可以通過證券市場交易增加資產流動性。
(6.6)
降低了老闆經營風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隨著股份的分散而被大眾分攤,而不再是老闆獨自承擔所有的經營風險。
(6.7) 財富雙重增長效應。
(6.8.1) 第一是賬面收益:舉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總股本是3億股,總資產是10億元,總負債6億元,凈資產為4億元,預計下一年度的盈利能力為2億元。你持有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0%股權,此時,你的原始投資價值為——4億元*50%=2億元。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後,發行了1億股股票,按照市場20倍市盈率來計算,也就是每股盈利——0.5*20,發行價是每股10元,募集資金10億元,此時,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整體市值為——總股本*每股價格=4億股*10元/股=40億元(資產在上市前的4億飛升到上市後的40億),這時候你持有的股票賬面價值一下從2億元上升到15億元,這就是企業上市帶來的賬面上的收益。
(6.8.2)
第二是資本性增長收益:即原始投資人可以轉讓股票的方式為自已帶來利潤,舉例:你在股票市場價格達到每股15元的高位,減持股票2000萬股,獲得現金3億元,而按照你的原始投入,2000萬股僅僅投入了2,667萬元,你獲得現金收益達到了2.7億元,按投資收益率來衡量,投資收益達到了10倍(從投入的2667萬元飛躍為2.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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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上市的弊處:
(1) 信息披露使財務狀況公開化
公司的管理層尤其要意識到,隨著公司的公開上市,公司需要及時披露大量有關公司的信息,同上市公司還須公布與公司業績相關的確定信息和部分預測信息。另外,公司的上市無疑會引發對公司、公司業績以及董事的進一步詳細調查,董事會要為更加頻繁的媒體曝光做好准備,曝光的內容主要涉及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戰略,同時董事會還要及時公布有關公司最新發展情況的信息,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的信息。
因此,一旦上市,企業就要在一個透明的環境下運營,上市後則完全暴露在投資者的目光下,因受公司文化傳統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企業需考慮是否適應高透明度的運營。
(2) 股權稀釋,減低控股權
股票意味著產權和控制權,它賦予投資者投票的權利,從而使投資者影響公司決策。企業一旦上市,其重大經營、管理決定,例如凈利潤保留、增資或兼並,都需要股東在年度會議上通過。所以,上市後,執行董事會在做戰略決策時也就不能只按自己的意願,而是要首先獲得大股東的許可。這意味著在上市後老闆對企業控制力有所減弱。
(3) 被敵意收購的風險
一旦上市,企業就更容易遭到敵意收購,因為公司的股票是自由買賣的,這意味著可能有一天,你的公司被其他公司突然收購及接管。
(4) 股價的不理性及異常波動可為企業運營帶來負面影響。
上市後,企業的經營狀況會影響到公司股價的表現,反過來,公司股價的一些不正常波動也可能為其自身經營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成為拖垮一個企業的導火索。
(5) 上市的成本和費用高
除了進行首次公開發行和入場交易的費用外,還有一次性的准備和改造成本及上市後成本,(如處理好與投資者的關系),甚至,有時還會發生訴訟,如果產生投資者賠償,那成本就更高。上市後,股票就成了一種產品,像其他有形產品一樣,同樣需要企業去維護。這兩項工作將會佔用企業資源。而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的不當行為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那訴訟成本和賠償費用都會十分可觀。
(6) 先付費用,但企業不一定能成功上市
公司一旦計劃上市並開始實施,即需要先向法律顧問、保薦人、會計師支付部分費用,此部分費用無論上市成功與否都會發生。另外維持上市公司地位亦會增添其他費用。
(7) 對上市公司老闆的壞處
公司上市後成為公眾公司,老闆的個人生活也會受到影響,個人隱私易被社會曝光。
(8) 商業信息可能被競爭者知悉
每個上市公司都需要披露大量的信息,處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對公司重大信息進行披露。包括財務信息,重大合同,股本變化等,這樣一來一些不便公布的商業信息也被公開,一旦被競爭者知悉,可能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