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職人員刑事犯罪判刑後能在銀行及上市公司受聘擔任要職嗎
受到過刑罰的人,有哪些職業是無法從事的呢?
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破產管理人、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上述這些職業是不能從事的。
2. 企業涉嫌犯罪對其發展有哪些不利影響
1-首先需要評估整個犯罪行為的性質,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2-如果企業或其董監高最終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不單單是資本市場的運作要停滯,可能企業無法正常運作。3-法律依據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法》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其中就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法》公開發行最近36個月內,不能「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第三條(二)中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3. 掛牌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案件,會對企業有什麼影響股權交易所會
1-首先需要評估整個犯罪行為的性質,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
2-如果企業或其董監高最終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不單單是資本市場的運作要停滯,可能企業無法正常運作。
3-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其中就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公開發行最近36個月內,不能「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第三條(二)中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 24 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 新刑法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判刑標准
法律分析: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5. 上市過程中的勞動法律糾紛對公司上市有影響嗎
重大訴訟事項是會影響到公司的。
企業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根據《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上市條件為: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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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市公司不正當競爭違法企業的刑事處罰
上市公司不正當競爭的表現有多種,每一種表現形式處罰都不一樣,如混淆行為,會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如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情節嚴重的,會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7. 新刑法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判刑標准
法律分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判刑標准為對董事、監事、高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另外,犯上述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具體認定標准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8. 法人被刑事責任過,對公司競標有影響嗎
您好,
1-首先需要評估整個犯罪行為的性質,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
2-如果企業或其董監高最終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不單單是資本市場的運作要停滯,可能企業無法正常運作。
3-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其中就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公開發行最近36個月內,不能「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第三條(二)中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 24 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