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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減持上市公司股份

發布時間:2022-01-22 04:36:17

① 間接持股是什麼意思

在已經正式實施的《證券法》中,有多處關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條文(特別是在有關收購的章節)。但《證券法》本身並未就「持有」一詞作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投資者(尤其是法人投資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過其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等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法》中的「持有」決不是單計算「直接持股」而不將「間接持股」計算在內。
舉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時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C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又大量購入B公司的股票,當C公司對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達到4%時,A公司肯定應當「舉牌」公告。否則的話,可能有足夠條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其控股的且具獨立法人資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別「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時A公司實際上已經具有絕對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資者及監管當局卻並沒有被告知這一重大變化。這顯然不是《證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證券法》的司法過程當中,「間接持股」必須被計量進「持有」中。

② 董事通過合夥的方式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每年的股份轉讓是否受25%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3、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如何計算?
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③ 間接轉讓股份是什麼意思

指依照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將屬於某人的股權依法轉讓給某債權人,或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等情況。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作為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或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或上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的行為。
一、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圖、二、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工作程序及報送材料
第一步:國有股東履行內部程序,國有股東制訂產權轉讓(增資擴股)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並進行內部審議形成書面決議。同時,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國有控股股東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第二步:國資監管機構(單位)和/或本級人民政府預審批
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地市級國資監管機構或省級或以上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增資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或上市公司)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對國有股東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並履行評估核准手續,由國有股東的產權持有單位聘請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對國有股東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並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核准;如國有股東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還須聘請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④ 間接持股和直接持股有什麼區別

直接持股意味著表決權,而間接持股意味著只有決策權或執行權。
直接持股,是指直接持有創業企業的股權;間接持股,是通過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持有創業企業的股權,即作為有限合夥人來持股。股東對企業有所有權,所有權會體現為表決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在大多數同股同權的背景下,所有權就代表著表決權。表決權大到一定程度,比如超過50%,就意味著對企業有控制權,控制權可以影響經營權和監督權,而經營權常常分解成決策權和執行權。思維能力強的人給予決策權,行為能力強的人給予執行權,這兩類人往往是股權激勵的對象;在這里一定要區分決策權和表決權,有決策權的人常常在董事會、但未必直接持股;有表決權的人可能不在董事會,卻可能是直接持股的股東。
為企業帶來內部的比較優勢,往往是技術專家;將比較優勢轉化成競爭優勢,往往是聯合創始人;將競爭優勢轉化成產品的賣點,往往是合夥人;因此直接持股的人除了創始人,往往是聯創、技術專家,在少部分的情況下、合夥人也可能直接持股;離開這些人,企業難以生存,他們是企業存在的基礎。簡單來說,若企業離開了某個人生存不下去,那就讓他直接持股。而除了這些人之外的其他人,為了簡化股東會的表決流程,常常讓他們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持股。

【拓展資料】
持有一定股份。當持有股份達到30%,持股可以稱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東還可以稱為相對控股,當持股超過50%,持股可以稱為絕對控股。
判斷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通過上市公司的報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簡單,只有國家股和流通股,則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
2.通過公開信息制度,股市每天都公布當日漲跌幅超過7%的個股的成交信息,主要是前五個成交金額最大的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和成交金額數,如果某股出現放量上漲,則公布的大都是集中購買者。如果放量下跌,則公布大都是集中拋售者。
3.通過盤口和盤面來看,盤面是指K線圖和成交量柱狀圖,盤口是指即時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倉有兩種:低吸建倉和拉高建倉。低吸建倉每日成交量低,盤面上看不出,但可從盤口的外盤大於內盤看出。拉高建倉導致放量上漲,可從盤面上看出,莊家出貨時,股價往往萎靡不振,或形態剛好就又跌下來,一般是下跌時都有量,可明顯看出。
4.如果某隻股票在一兩周內突然放量上行,累計換手率超過100%,則大多是莊家拉高建倉,對新股來說,如果上市首日換手率超過70%或第一周成交量超過100%,則一般都有新莊入駐。
5.如果某隻股票長時間低位徘徊,成交量不斷放大,或間斷性放量,而且底部被不斷抬高,則可判斷莊家已逐步將籌碼在低位收集。應注意的是,徘徊的時間越長越好,這說明莊家將來可贏利的籌碼越多,其志在長遠。

⑤ 間接持股股票

間接持股的股票有很多呀,像他們一些的死公司持有對方的公司,這就屬於間接的持有了

⑥ 間接持股算是股東嗎

舉個例子:李先生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票。那麼李先生就是對B公司間接持股,但是李先生不是B公司的股東,A公司才是B公司的股東(法人股東)。

⑦ 什麼叫間接持股,間接持股

你們公司出錢另開個公司發行內部股份是可以的,屬於絕對控股的,你們持有新公司的股份沒有問題。
你的3個問題解答:
(1)這不是間接持股,是股份託管(你的股份由專門公司管理);
(2)既然是投資就有風險的(經營虧損方面),但不大,就算不能上市股份還在,也能內部分紅擴股,但由於上市的機遇大而且收益非凡,所以值得搏一搏的,你擔心09年後低密你的股票可能縮水是多餘的,上市發行的股票都是原始股的十幾、幾十倍,只要能上市就沒有問題。
(3)你入股後只能做股東,公司經營的好的利潤空間就很大(分紅和配送股份),就算成功上市了按規定你持有的股份也有36個月的限售期(從上市是計算的),這段時間你不能賣出股份(公司也不會給你的),但你可以內部轉讓的。
我們002207准油股份剛完成上市(我持有原始股已經8年才等到啊),所以情況比較清楚,現告訴你參考吧。

⑧ 股票的間接持有模式有哪些

在已經正式實施的《證券法》中,有多處關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條文(特別是在有關收購的章節).但《證券法》本身並未就「持有」一詞作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投資者(尤其是法人投資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過其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等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法》中的「持有」決不是單計算「直接持股」而不將「間接持股」計算在內.
舉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時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C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又大量購入B公司的股票,當C公司對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達到4%時,A公司肯定應當「舉牌」公告.否則的話,可能有足夠條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其控股的且具獨立法人資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別「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時A公司實際上已經具有絕對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資者及監管當局卻並沒有被告知這一重大變化.這顯然不是《證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證券法》的司法過程當中,「間接持股」必須被計量進「持有」中.

⑨ 間接持有股份是什麼意思

您好,
在已經正式實施的《證券法》中,有多處關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條文(特別是在有關收購的章節)。但《證券法》本身並未就「持有」一詞作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投資者(尤其是法人投資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過其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等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法》中的「持有」決不是單計算「直接持股」而不將「間接持股」計算在內。

舉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時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C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又大量購入B公司的股票,當C公司對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達到4%時,A公司肯定應當「舉牌」公告。否則的話,可能有足夠條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其控股的且具獨立法人資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別「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時A公司實際上已經具有絕對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資者及監管當局卻並沒有被告知這一重大變化。這顯然不是《證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證券法》的司法過程當中,「間接持股」必須被計量進「持有」中。

⑩ "間接持股"是什麼意思

在已經正式實施的《證券法》中,有多處關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條文(特別是在有關收購的章節)。但《證券法》本身並未就「持有」一詞作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投資者(尤其是法人投資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過其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等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法》中的「持有」決不是單計算「直接持股」而不將「間接持股」計算在內。

舉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時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C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又大量購入B公司的股票,當C公司對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達到4%時,A公司肯定應當「舉牌」公告。否則的話,可能有足夠條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其控股的且具獨立法人資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別「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時A公司實際上已經具有絕對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資者及監管當局卻並沒有被告知這一重大變化。這顯然不是《證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證券法》的司法過程當中,「間接持股」必須被計量進「持有」中。

全文如下

http://www.jingjixue.com/wmnewshtml/4/2003-09-21/20030921233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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