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和一家投資公司共同成立產業並購基金,上市公司的高管作為基金的SLP(特殊有限合夥人)
高管為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因此判斷所述交易構成上市規則規定的與關聯方共同投資,關聯投資金額的認定以上市公司的出資額為准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貳』 上市公司並購基金的模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或子公司+PE、上市公司+關聯方+PE等
『叄』 上市公司成立並購基金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是利好消息,可能為下一步的並購工作做准備。
『肆』 [求助] 「上市公司+PE」型並購基金涉及的報表合並問題
如果這是中國的案例
將孫公司納入合並報表范圍是違反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的
這相當於進行了兩次並表
並購基金將目標公司並表一次
上市公司又將目標公司的合並報表作為個別報表並表了一次
第二次並表值得商榷
如果說直接並目標公司
那並購基金是否並表呢
查看原帖>>
求採納
『伍』 並購基金有幾種模式,具體的是哪幾種
並購基金有幾種常見的模式:
1、上市公司或子公司+PE(案例:東陽光科聯合九派資本設立新能源產業並購基金);
2、上市公司+關聯方+PE(案例:中恆集團設立醫葯產業並購基金);
3、上市公司+券商/券商系基金(案例:昆明制葯聯合平安證券旗下基金設立醫葯產業並購基金)。
發展趨勢:
上市公司與PE或券商合作設立並購基金進行協同並購的模式仍是未來相當長時間內的發展趨勢,投資並購的領域將進一步拓寬加深;熱點行業主要集中在工業4.0、醫療、文化、環保、新能源等。
『陸』 上市公司發起設立並購基金的模式有哪些
一、根據基金運作方式的不同分類——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
二、根據專基金法律形式的不屬同分類——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三、根據基金投資對象的不同分類——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四、根據基金投資目標的不同分類——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
五、依據基金投資理念的不同分類——主動型基金、被動型基金
六、根據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類——公募基金、私募基金
『柒』 如何正確設計上市公司PE並購基金合同
上市公司並購基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有:與PE合作設立並購基金、與券商聯手設並購基金、與關聯方合作再聯手PE設立並購基金、與基金子公司合作設立並購基金等各種方式。
1、共同搭建並購平台
模式: PE機構和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通過成立並購基金或設立公司等方式搭建並購平台。
出資:(1)PE機構和上市公司各出資一部分資金,剩餘的由PE機構進行募資;(2)PE機構和上市公司出資全部金額,成立產業基金,一般來說,一般情況下PE作為並購基金GP,其出資范圍不會超過10%。
期限:4-5年。
雙方職責:一般PE機構負責項目挑選、交易架構設計等資本層面,上市公司負責標的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結構:通常採取有限合夥的法律形式。PE機構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GP)並兼任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可擔任有限合夥人(LP),也可與PE機構共同擔任普通合夥人或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可參與出資,成為基金普通合夥人;剩餘資金由PE機構負責對外募集。
盈利:PE機構—基金在運作過程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待標的成熟以後被上市公司收購,獲取超額收益;享受市值增長帶來的溢價(在成立並購基金前,PE機構戰略入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傳統並購實現轉型升級,新興行業則希望通過並購掌握最新的技術、產業動態,實現產業鏈的完整布局;享受市值增長。
2、PE機構戰略入股,作為並購顧問
模式:PE機構擔任上市公司的並購顧問,提供並購方案設計、財務與法律盡職調查、資本市場日常事務咨詢等。
盈利:PE機構一方面收取財務顧問費,另一方面作為股東,享受市值增值帶來的溢價。
3、PE機構作為並購顧問
只作為並購顧問,該種模式沒有以上兩種方式那麼的利益捆綁明顯,可能PE機構的能動性要差些。
二、監管層對該種新創模式的態度
該種模式可能存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隱患,相關監管部門對該種模式也是比較謹慎,這從矽谷天堂報股轉系統材料時監管層反饋意見中多次對該種模式提出問題可以看出來。
證監會對該種模式監管的官方回答:「我會對於「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的監管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在合法合規范圍內,盡可能的讓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其在上市公司產業轉型和升級中發揮正面作用。同時,為防範該種投資模式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現象,我會將加強監管力度,依據《上市公司收購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強化「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下權益變動、簽訂市值管理協議、關聯交易等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嚴厲打擊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任何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維護好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
三、該種模式實際操作的關鍵點
結合公開資料,此次矽谷天堂起訴大康牧業的的原因,主要是由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更迭、戰略調整,上市公司新實際控制人未履約造成的。
該種模式一般是PE先通過直接舉牌、大宗交易、參與定增等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者,PE機構與上市公司的控制層在戰略合作等合作方面達成一致,並能在PE退出前保持一致,對公司未來的發展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對行業的發展趨勢有著一定的把握(收購標的都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育期)。
茲認為該種模式要順利的幾個因素:
1、能與上市公司的控制層在公司經營戰略上長期保持一致(特別是出於產業整合考慮)有效收購標的,達成一致。
2、項目資源符合需要。
3、監管層的意見很重要,鑒於該模式目前監管層沒有詳細的規章,可能會處於「一事一議」的狀態。
4、出於市值管理層面,二級市場的把握准確。
作為PE機構,盈利的模式主要來源:
1、並購基金管理費用
2、並購顧問費用
3、股權增值
『捌』 並購基金運作到什麼階段了
並購基金有很多隻,每一隻的進度都不一樣。所以沒有具體的基金標的,這個問題無法回答。但總體而言,並購基金的發展在最近兩年的發展還算可以,鑒於新三板和上市公司收購兼並活動的開展,並購基金的發展也迎來了新的機遇。
『玖』 上市公司發起設立並購基金的外部杠桿融資如何規
上市公司在發起設立並購基金時,可能會涉及一些外部杠 桿融資的行為,如以基金持有的資產向版銀行貸款,或基金依賴 上市公司的擔保向銀行進行信用貸款等。由於並購基金某些融 資行為會影響到並購標的未來的盈利能力或負債情況,或甚至 直接影響到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因此上市公司與專業並購 機構發起設立並購基金時對上市公司與並購基金之間的權、 責、利應劃分清楚,同時上市公司對並購基金大額的外部杠桿權 融資行為進行動態監視,以防出現不符合雙方協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