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會不會為規避所得稅而隱瞞利潤
上市公司都比較正規,一般不會這么做。為了自己的業績不可能去隱瞞利潤。
2. 企業上市前需關注哪些稅務問題
企業上市之前一般要接受審計和信貸方面的調查,被調查出來的歷史問題往往需要處理掉,特別要關注這些遺留歷史問題的處理是否合乎稅法的相關規定,否則企業無法實現「乾乾凈凈」地上市。在現實工作當中,我們發現有些企業就是因為一些歷史的稅務問題延緩了上市的進程,甚至放棄了上市。比如,2007年東部某省有數十家企業因為股改遺留下來的股東數目太多、產權關系不明晰、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不當等問題,而無法通過證監會的審核,最終影響了上市進程。 企業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稅務問題應該是重組中的稅務問題。企業重組可能要涉及股權或者是資產的剝離、轉移,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涉及稅務問題。這些稅務問題很多情況下是一個時間的差異,比如說資產的轉移。資產的轉移如果是價值性的轉移,那麼要在以後的納稅期進行抵扣。對上市公司來說,如果因為要上市要重組而使得納稅時間點前移的話,對企業的稅務壓力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這一點上應該謹慎處理。 在重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有很多律師甚至是注冊會計師在整個股權交易過程中都建議客戶採用成本價去轉移,其實這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比如某民營企業下屬有6家公司,但是這些公司分散在不同的自然人的名下,上市之前必須要把幾家公司合並在一起。在實踐當中,我們見到相當多的企業在把自然股權裝進上市公司的過程中採用成本價去轉讓,這是我國稅法所不允許的。為了加強這方面的監管,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已經專門發文對轉讓交易實行共同監管,一旦違規將會遭受很嚴厲的處罰。 還有轉讓定價的問題。在公司經營業務當中,通過分割業務,從而把利潤安排在不同的主體當中去的時候會涉及轉讓定價。比如一個靠建築業起家的房地產企業,當面臨很重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時,可能會採取把建築、設計、裝修工程分離出去,從而把利潤放到建築公司、設計公司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進行這些安排時,必須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並經得起稅務機關的評估和檢查。 另外,一些企業選擇在海外上市前,為了規避更多的監管,很多企業會選擇搭建一個跨境的公司架構的安排。這些安排因為牽涉跨境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利益而可能面臨反避稅調整。因此,這些企業不僅要關注本國的稅法,還要關心國際稅務問題。特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我國對跨境非經營企業的管理越來越嚴格,企業傳統的搭建跨境多層結構來間接規避實際運營主體公司的所得稅的方法,在新稅法中已經受到了嚴格的約束,最近一兩年已有相當多的案例。企業應該引以為鑒,多多關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於納稅調整的相關規定。 基於上述原因,企業在上市之前首先應當選擇一個資深的財稅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整體的稅務健康檢查,對企業以前的稅務風險進行清理。然後跟中介機構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注冊稅務師就重組問題進行深入的溝通交流,設計最優的公司架構,讓企業的稅負降到最低,運營效果達到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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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在企業怎麼樣合理合法的規避稅收
現在國家的稅收條款在不斷的完善,國家在不同地區也實行著不同的稅收政策,比如在重慶黔江區,這個少數名族聚居區,就享受著營改增稅收全額留存地方的政策,給地方的財政收入給予了保障,也讓更多的企業可以享受著更優惠的稅收政策。
即使嚴格的稅收監管,也會有稅收漏洞。許多企業既依法納稅,也在合法避稅。用足國家政策,享受各類優惠,愚昧者偷稅,糊塗者漏稅,野蠻者抗稅,精明者避稅!
合法避稅是指在尊重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納稅人採取適當的手段對納稅義務的規避,減少稅務上的支出。合理避稅並不是逃稅漏稅,它是一種正常合法的活動;合理避稅也不僅僅是財務部門的事,還需要市場、商務等各個部門的合作,從合同簽訂、款項收付等各個方面入手。避稅是企業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以對法律和稅收的詳盡研究為基礎,對現有稅法規定的不同稅率、不同納稅方式的靈活利用,使企業創造的利潤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歸企業。必須強調一點:合法規避稅收與偷稅、漏稅以及弄虛作假鑽稅法空子有質的區別。
合理避稅:老總能做什麼?
規避稅收,現在早就不是一個只適合於私下交流的話題。現在許多企業老闆都在交流怎樣規避稅收,成功的經驗大家"群起而效仿"。以下策略是從企業經營的角度來分析的。而從企業的發展戰略角度來看,作為管理決策層,這樣的操作更適合於您。
注冊到"避稅綠洲"
凡是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以及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區、保稅區設立的生產、經營、服務型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企業,都可享受較大程度的稅收優惠。
進入特殊行業
比如對服務業的免稅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免繳營業稅。
合理提高職工福利
中小企業私營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考慮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建立職工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職工教育基金等統籌基金,進行企業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等等。這些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時也能夠幫助私營業主調動員工積極性,減少稅負,降低經營風險和福利負擔。企業能以較低的成本支出贏得良好的綜合效益。
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家,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重慶市黔江區正陽工業園的稅收優惠政策,只需企業在不改變經營地址和經營模式下,注冊到重慶黔江正陽工業園,就可以享受到營改增稅收總額30%-50%的稅收扶持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30%-50%的稅收獎勵。企業所得稅成本高的,還可以注冊個人獨資公司,享受核定徵收,為企業增加運營的成本賬。
以上方法,只是部分方法與技巧。在企業界一定還有更多高明的規避稅收的方法。但不論如何,都必須提醒大家:避稅必須合法和合理,否則就背離了初衷與本意!
5. 稅收規避能影響企業現金持有價值嗎
研究發現,稅收規避不會增加現金持有價值;公司治理機制在稅收規避影響現金持有價值中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
6. 上市公司稅收籌劃重點有哪些
1、項目投資。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所從事的經營項目都是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並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多種多樣的。公司在投資的時候,如果能夠享受優惠政策,那麼不僅可以提高企業投資回報率,而且對於企業市場競爭力以及增強產業轉型的動力,都會有重要的調節作用。
2、並購重組。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之外,通過交易的方式實現自身股權、資產及業務等調整的行為被成為並購重組。通常表現為以一定的代價獲得其他企業控制權或者資產經營權的行為。需要了解的是:並購重組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重要途徑之一。
3、股權激勵。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7. 避稅有哪些方法 比如說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關注「離岸公司」的避稅現象
■ 藏海川
據報載,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的離岸公司中有20多萬家與中國有關,因此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實現避稅等目的已不再是個別現象。
何謂「離岸公司」
近年來我國外商投資出現了一種新的現象,東南沿海某省的統計數據顯示按人數統計2002年該省第一大外商投資來源地不是美國,也不是與該省相鄰的香港,而是一個不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島國英屬維京群島。其實近年來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地注冊所謂的「離岸公司」,再通過離岸公司返回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成了不少內地企業間公開的秘密。離岸公司,簡單的講就是注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公司,離岸公司的股東、董事和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注冊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離岸公司的注冊地有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巴哈馬等,它們幾乎都有共同的特點:注冊手續簡便、對資本流動幾乎沒有限制、對不是在注冊地進行的經營活動幾乎不徵收任何稅、保密性好。內地企業在上述離岸地設立離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設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做;進行稅收籌劃等。
公司注冊地的選擇
世界上存在眾多可供離岸公司選擇的注冊地,比如說像上文提到的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加勒比海島國,此外還有象比利時、香港、澳門等,因此注冊離岸公司的首要問題是解決在何處注冊的問題。由於英屬維京群島在是否可以發行不記名股等問題上採取了更為寬松的態度,因此對中國大陸企業而言,如果該企業沒有在海外上市的計劃,英屬維京群島不失為是一個理想的注冊地。
其實中國國內不少大型上市企業的上市過程中離岸公司起到了關鍵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離岸公司的設立在客觀上為這些上市公司進行稅收策劃提供了方便。本文通過對中國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分析來說明離岸公司與稅收的關系。
離岸公司可規避稅收
我們首先假定中國的一家以對外出口為主營業務的國內企業A,該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股東(股東B和股東C)。如果該公司選擇設立在國內,則在稅務方面該企業至少存在以下問題:需要交納33%的企業所得稅;在增值稅方面存在先繳後退的問題,在當前出口退稅存在嚴重拖延的形勢下,必然擠占企業的大量資金。
此外,A公司的某個股東出於種種考慮想要將其在該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A公司的另一個股東時,由於我國不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該轉讓無法進行。如果轉讓給其他人的話,對於轉讓所得該股東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視該股東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說A企業自身未必能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如果必須通過外貿企業進行代理的話,企業的經營成本會進一步上升。
現在我們假定該企業的股東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完成它的經營活動,來看一下上述情況有哪些變化。就設立離岸公司而言,可以採用由股東B和股東C共同設立一個離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採用分別由股東B和股東C設立兩個不同的離岸公司的方法,出於稅收的考慮後一種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東B和股東C分別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一個國際商業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D和公司E),由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設立過程沒有任何問題。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轉回國內投資,和國內已設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資企業F。現在我們看一下如果該中外合資企業代替內資企業A從事出口業務,首先由於企業F是中外合資企業,其自營進出口權的獲得遠較一般內資企業要容易。並且就稅收而言存在以下變化:
首先,所得稅負擔大大降低。盡管我國對中外合資企業的所得稅的規定較為復雜,但存在種種減免稅措施,特別是對於以出口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向股東借款將該借款作為投資總額的一部分,並在借款合同中規定極高的利息從而達到快速收回投資和規避稅收的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通過類似於轉讓定價的形式來實現避稅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貨物的最終買方是美國的企業,F公司的最終控制者B和C可以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一家專為實施上述避稅目的的公司G,然後先由F公司和G公司簽訂貨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終買方美國企業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將該批貨物轉賣給美國企業。在F公司和G公司簽訂的貨物進出口合同中將貨物的價格定的極低,從而使F公司的帳面利潤很小甚至是虧損,而在G公司和最終買方美國企業的買賣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價格賣給美方。由於G公司的設立地英屬維京群島對上述交易產生的利潤不徵收任何所得稅,因此通過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終控制者B和C將利潤從國內轉移到國外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退稅不是採用先征後退的方式,從而F公司規避了對其資金的大量擠占。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主要從事外貿出口的企業是如何通過設立離岸公司的方式來達到避稅的目的的,對本文開頭所提到的南方沿海某省外商投資中出現的所謂怪現象也就不難理解了。但應當指出的是利用離岸公司來進行稅收策劃從更高的道德標准看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
8. 上市公司的稅收籌劃如何進行
一、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
最新頒布實施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因此,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暫時不用繳納稅款: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選擇
三、資產與債權、債務等「打包轉讓」的運用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在股權轉讓前,可以先分配股東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據最新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從之前部分地區實踐來看,比如,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六、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各地出台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
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七、「過橋資金」的引入
諸如房地產等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行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企業的資產增值過大,相比較而言,賬面的「原值」過小,從而帶來高昂的稅負成本,甚至迫使並購重組交易的終止。
實踐中,為了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可以通過引入「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從而實現轉讓收益的的降低,減少稅負成本。
八、分期繳納稅款的爭取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個人股東在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納稅金額過大,缺少必要資金的現實問題,實踐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採取了與個人簽署協議,分期繳納稅款的做法,並購企業及個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可見,無論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是價款的支付都會影響納稅義務的產生,需要事先籌劃,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
9. 關於如何規避企業稅收風險
你這個不叫規避稅收風險。你這個叫合理滯後納稅。
10. 如何合法規避稅收
找園區入駐,享受合理合法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