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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的法律後果

發布時間:2022-01-20 14:43:53

❶ 未如實披露債權,轉讓股權犯罪嗎

信息披露義務對一般公司來說,要求並不嚴格,但對於上市公司來說,信息披露義務事關眾多股東尤其是中心股東的利益,必須嚴格執行。上市公司應當定期披露重大信息,對於未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如重大訴訟、對外債權債務等給股東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詳細關於債權債務的法律條例華債網查詢得到。一般來說,未如實披露債權而轉讓股權的,可能對股權轉讓民事行為的效力有影響,但並不構成犯罪。

❷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虛假承諾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要看情況

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會造成哪些危害

會給市場上面的投資者造成錯誤的引導,如果因此造成虧損,那麼投資者是可以起訴該上市公司的。

❹ 請問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須披露

你好復,上市公司需要披制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美股上市公司主動披露財務造假會有什麼後果

我們可以用美國近期發生的一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案件,看看同樣行為可能面臨哪些刑事責任。
1.在2017年初,對賽拉東公司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現,該公司2016年度財務數據存在造假。在審計人員對賬冊中相關交易提出疑問時,該公司首席運營官William Eric Meek、首席財務官Bobby Lee Peavler均予以否認。盡管如此,賽拉東公司仍然成立了調查委員會,對相關交易和財務數據進行調查。經過調查發現,在2016年度該公司所擁有的卡車資產大幅折舊貶值的情況下,首席運營官Meek、首席財務官Peavler以及其他負責人為了使得該公司業績和財務報表更加靚麗搶眼,參與了一系列虛構交易等財務造假行為,包括利用下屬公司將已經貶值的卡車以虛高的開票價格出售給經銷商、蓄意安排第三方卡車經銷商在2016年9月30日財務季度結束前支付2500萬元,並在財務季度結束三天後又將該2500萬美元歸還給該卡車經銷商等。
賽拉東公司首席運營官、首席財務官等公司高管參與的財務造假行為,觸犯了一系列美國法律,其中包括:1)虛構交易偽造財務數據,構成證券欺詐行為,觸犯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48條;2)作為上市證券發行人,明知並蓄意偽造財務賬冊、報表,觸犯美國法典第15章第78m(b)(2)(A)及(b)(5)條。對於這兩個條款的違反,均可構成刑事責任,例如對前一條款的違反,行為人的每一項違法行為均可被處以刑事罰金,同時自然人還可被處以25年以下監禁;對於後一條款的違反,自然人的每一違法行為可被處以500萬美元罰金,並被處以20年以下監禁,法人的每一違法行為則可被處以2500萬美元罰金。
2.美股當中有史以來最大的財務造假案非安然公司造假莫屬。安然公司在破產之前曾是世界上最大能源、商品和服務公司之一,名列財富500強第7名,還被連續6年評價為「最具創新精神公司」。
在財務造假的信息被披露後,安然公司的股票暴跌,一天之內股價下跌75%,兩天後又進一步縮水到不足鼎盛時期的0.3%,投資者蒙受了巨大的財產損失,整個美股市場信心受挫,美股跌至新低。
而在美國證監會和司法機構進行調查後,決定給予安然公司最嚴厲的處罰。不僅如此,與安然公司相關的其他機構都受到了滅頂之災。
安然公司被美國證監會罰款5億美元,公司股票停止交易,公司破產。包括公司CEO在內的幾十人被提起刑事訴訟,而安然公司的投資者通過訴訟獲得了71.4億美元的賠償金。
而幫助安然公司進行財務造假的會計師事務所則被判處妨礙司法公正,直接宣告破產。包括美洲銀行、摩根大通、花旗集團等三大投行被判向安然事件的受害者賠償共計約50億美元之多。

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或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❼ 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有哪些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該陳述,並對當事人予以罰款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布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證券市場中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作出了特別規定。其最大突破在於,對於證券虛假陳述的民事訴訟中的因果關系採取了推定的方式,極大地減少了受害投資者在這方面的舉證責任。
資料擴展:
《關於在民事訴訟中規制虛假陳述的若干意見》,首次對九種情況認定為虛假陳述,並告知不利後果。訴訟參加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虛假陳述:

1、偽造、變造證據以證明其主張的;

2、在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已履行舉證義務後,仍虛構法律關系及相應事實進行抗辯的;

3、就案件事實的陳述前後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無法作出合理說明的;

4、在主張己方權利時,隱瞞對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5、迴避陳述自己參與事實的行為或者對自己知道及應當知道的事實,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記得」等進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6、對自己簽名、蓋章書證的真實性拒不發表意見,經審判人員就法律後果進行釋明後仍拒不發表意見的;

7、對有其他充分證據相互印證真實性的書證仍申請鑒定阻礙訴訟的;

8、對已經掌握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9、其他通過陳述、申請等方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❽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違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影響股票走勢嗎

會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內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容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的法律後果擴展閱讀:

股票走勢的相關要求規定:

1、當指數上漲,黃色曲線在白色曲線走勢之上時,表示發行數量少的股票漲幅較大;而當黃色曲線在白色曲線走勢之下,則表示發行數量多的股票漲幅較大。

2、當指數下跌時,假如黃色曲線仍然在白色曲線之上,這表示小盤股的跌幅小於大盤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線反居黃色曲線之上,則說明小盤股的跌幅大於大盤股的跌幅。

❾ 簡述發行人,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主體及其法律責任

詳細見證券法

❿ 上市公司不批露對外擔保是否違反會計法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可能損害不特定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依據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以及第(十二)項規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2005年聯合發布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據此,我們認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強制性規定,違背了《證券法》維護不特定投資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可能損害廣大投資者即第三人的利益。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損害第三人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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