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內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第六十五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B. 上市公司收購特徵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的特徵是收購主體范圍較寬松;收購人需在股市上通過購買股份的方式向多個投資者批量購買;收購人收購股份目的不一定是為投資。收購方式是邀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C. 什麼是上市公司收購
現行規則沒有對上市公司收購做出具體定義。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收購就是通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從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D.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三種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有議決權股票的行為。其股票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稱為「標的公司」或「目標公司」。
作為一種獨立的收購方式,依國外法學界的一般觀點,上市公司的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於證券場所之外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達成股份購買協議以謀求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由於協議收購是僅在收購人與目標公司少數大額股東之間的行為,而將大多數中小股東排除在外,這就導致了大多數中小股東在並購中容易陷於被動的局面,難於貫徹公平原則,而且很難監管。正是基於此,許多國家都不支持協議收購的方式,即使在證券市場發達、監管措施較完備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也只是通過判例確定了一些規則,在成文法中是沒有關於協議收購的規定的。
E. 哪些情況下可以收購上市公司
下列情況下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3、最近三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第七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
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並,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予公告。
F. 上市公司可不可以收購
不是上市公司可以收購。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公司控制權。
【法律依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其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G. 上市公司收購如何分類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途徑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具體來說,收購上市公司的途徑包括二級市場競價交易、大宗交易、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股權收購和其他合法方式。
H. 上市公司可以收購嗎,
可以,但是有下面來幾源條就不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3 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3 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I.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種類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上市公司收購的種類包括協議收購與公開收購、部分收購與全面收購等類別。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