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應建立怎樣的信息披露機制才能降低風險
這個話題說來可多了,建議讓公司找一家會計事務所之類的做一下顧問。
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③ 如何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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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新《證券法》在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上市公司是國民經濟的「基本盤」,是經濟發展動能的「轉換器」。長期來看,上市公司質量制約著資本的形成效率和運營效果,決定了資本市場的長期趨勢,體現著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有助於全面促進實體經濟安全。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礎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其一,更加強調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強調信息披露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的基礎上,對於發行上市及持續監管環節的信息披露,新《證券法》明確了充分、及時、簡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
其二,擴充義務人范圍和具體披露事項。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以及做出公開承諾的主體,都納入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增加和細化了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范圍,完善了定期報告制度,擴大了董監高信息披露保證責任范圍。
其三,建立自願信息披露制度。將實踐中上市公司的自願信息披露行為納入規范范圍,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等原則外,明確自願信息披露的相關性、一致性等要求。
其四,確立公開承諾披露制度。為了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證券法》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做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遵守新《證券法》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其五,加強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披露規范。新增持股達到5%後每變動1%應當披露和違規增持股份限製表決權的規定,在權益變動披露報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資金來源和股份變動時間及方式兩項內容,對收購要約變更作出限制性規定,取消協議收購中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行政許可,延長收購人的股份持有期限。
新《證券法》下,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上交所在監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針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業融資和並購重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戰,在遵守新《證券法》相關規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實五部委通知和證監會規定,做出適應性的監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
其一,優化科創板審核工作。放寬審核時限,自2月3日起科創板首次公開上市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及其他相關審核中發行人回復時限等規則規定的審核時限,以及發行人更新財務報告的時限,予以中止計算。正常推進受理和審核,支持鼓勵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科技創新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相關企業申請材料齊備的即報即受理,組織熟悉生物醫葯行業的專業審核人員集中攻關、快速審核。通過審核系統在線辦理業務咨詢並簡化咨詢流程,響應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其二,優化發行承銷服務。及時調整待發行與發行中企業發行日程,鼓勵通過互聯網和電話方式開展非現場路演。研究創新服務方式,擬通過線上直錄播方式舉辦上市儀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費,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
其三,優化信披監管和服務。做好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限售股份上市、債券付息兌回等相關公告及業務梳理,對相關業務事項作了銜接安排。針對受疫情影響部分上市公司審計難以正常開展,導致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報和2020年一季報的情況,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對確實因疫情影響難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年度報告的公司,允許延期披露,原則上應不晚於2020年6月30日。同時,落實適當放寬並購重組業務相關時限。
其四,加強上市公司風險排摸。第一時間組織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復工復產情況,了解疫情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了解未能復工復產的原因和面臨的實際困難。根據掌握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針對上市公司主要面臨的復工難、物流不暢、資金流等壓力,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相關解決建議方案。同時,嚴密關注二級市場波動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對瀕臨退市公司的風險因素予以重點關注,對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類型化問題進行密切跟蹤,對股票質押等可能影響市場整體運行的風險進行排查。
⑤ 自願信息披露的完善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在一定程度上,一個國家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程度可以用來衡量該國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自願性信息披露作為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補充和深化,對提高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水平,展示公司未來價值具有及其重要的意義。
1.大力發展股票期權制度,培育經理人市場 當管理層的報酬與二級市場股價表現掛鉤時,管理層就有主動披露公司信息的動機。所以,發展股票期權制度不僅能夠建立適當的經營者激勵機制,而且也有助於增加股票市場的信息量。同時,公司控制權競爭能夠對公司經理人員產生外在壓力,一個強大的經理人市場有助於公司管理者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發揮其管理才能,弱化「委託一代理」的矛盾。在信息披露層面還可以使他們多關注二級市場股價的表現,自願披露更多有價值的信息,引導股價走向正確的方向。
2.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發展機構投資者,有利於改變我國股權集中度較高的局面,可以將眾多小股東的資本集中起來,形成強大的投資實力,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促進管理層更多地披露信息。
3. 證券監管部門應鼓勵並規范上市公司自願性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 在《公司法》、《證券法》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提供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場合以及自願提供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情況,並明確劃分和界定上市公司編報預測性財務信息責任和注冊會計師代編和審核責任,並建立預測性財務信息保險制度和賠償制度,保證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品質。
4.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權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 信息披露質量評級是由市場中介機構根據其擁有的專業知識和對公司內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後作出的全方位評價意見,以警示普通投資者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作為市場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具有普通投資者所不具備的會計專業知識,他們對公司盈利預測信息出具的評價意見實際上為投資者提供了某種形式的「擔保」。證券交易所可以定期對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質量進行檢查並披露檢查結果。
5.積極營造良好的新聞輿論環境 積極營造良好的新聞輿論環境目的既是為了加強與上市公司的信息聯系,同時也是為了加強社會監督。新聞報道是上市公司自願披露信息的一條重要渠道,新聞界主動與上市公司接觸可以披露出更多有用的信息。目前證監會指定的一些網站正在建立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可以將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狀況考慮進去。
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應遵循怎樣的原則
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五大基本原則。
(1)真實性原則。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即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2)准確性原則。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即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工位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設計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3)完整性原則。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4)及時性原則。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5)公平性原則。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⑦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亦稱「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布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可分為發行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領填報 「有價證券申報書」的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證券發行者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後者是指以填報 「有價證券報告書」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及某些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國的證券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於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採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中國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中關於招投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並與收購的規定,證監會制定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試行)》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1~6號)。
⑧ 論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求一篇200字左右的簡答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問題探討:1、關於審批制和核准制。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甚至若干年後向 「注冊制」的轉換,這不僅是立法完善的問題,同時也需市場觀念的強化;這不僅是一個書面詞語的變化,更重要的是要以實際行動切實配合。2、關於證監會權力的問題。剛成立時相比,證監會的權力實際上已有了相當大的擴張,而且隨其權威的逐步樹立,官僚主義之風開始抬頭:就對違反信息披露的調查處罰而言,並沒有規定完善的調查程序和處罰程序,也沒有給與違規者、被處罰者陳述、辯解、申訴、上訴的充分機會,這對於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監管是相當不利的。3、 關於會計信息的問題。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專業性中介機構,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4、 關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問題。交易所通過信息傳輸系統傳送給信息公司迅速進行信息披露。它的實現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報與其信息生效並得以向公眾公布這幾個行為之間的時間差大大縮短,信息傳播更加及時,利用公開信息獲利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大大降低5、 關於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救濟的問題。在具體操作中,往往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易於落實,而對中小投資者賠償的民事責任卻落實不了。當前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救濟,重點是完善相關的證券民事賠償法律體系。與此同時,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最終達到公開、公平、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