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近三年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及分析
手段一:非經常損益操縱:「賣子求生」的中報預增王
在所有會計調節手段中,使用非經常損益操縱利潤無疑是最容易,也最常被企業使用的手法。
通過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大額政府補貼和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四種手法,上市公司們可以在短期內調整賬面利潤,以避免業績變臉或滿足再融資、保殼等目的。
4月28日,青海明膠在一季報中稱半年報公司凈利潤將達到3700萬元,較去年同期的25.38萬元增長145倍,由此被冠上「預增王」名號。而公司股價也由8.98元一度拉升至10.29元,12個交易日內漲幅達到14.58%。
但業績暴增背後,除去年同期實現的凈利潤基數較小外,公司上半年3700萬增利更並非來自主營產品貢獻,而是通過變賣子公司股權。
事實上,青海明膠一季度業績慘淡,在營業收入實現1.92億元之下,凈利潤卻虧損638.80萬元。
此外,青海明膠此前更已多次使用非經常性損益調節業績。自2009年虧損1742.09萬元後,2010年,公司憑借4292.02萬元的稅收返還、減免以及922.29萬元的政府補貼實現扭虧,以55.42萬元的凈利潤僥幸逃離了被ST的厄運。
2月11日,青海明膠公告稱,擬以9000萬元將子公司禾正制葯的股權轉讓給重慶風投,而該筆股權轉讓產生的凈利潤為4700萬—4900萬元。正是該筆近5000萬元的投資收益最終使公司力挽狂瀾。
但一個不容忽略的事實是,根據公司去年年報中列舉的9家子公司財務狀況,在僅能實現盈利的3家中,四川禾正實現的營業利潤最高,為660.97萬元。
那麼,青海明膠為何在業績如此慘淡之時,將最具盈利能力的子公司轉讓套現?
「出售股權應該是提高業績,為再融資鋪路。」一位行業研究員向記者指出,「一季度已經虧損600多萬,若半年報繼續虧損,公司擬推行的再融資方案或將遇阻。」
5月23日,正當股價因中報業績爆發而多日連陽時,青海明膠戛然停盤。5月31日,公司拋出4億元定向增發方案,擬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發行6000萬股,用於收購、增資宏升腸衣,並建設年產4億米膠原蛋白腸衣生產線技改項目。
但公司的苦心並未受到認同,其精心打造的再融資方案一經推出即遭到二級市場投資者反對。5月31日,青海明膠一開盤就被一個15.98萬手的大賣單封住跌停。在其後的幾個交易日中,公司股價更多次跌破8.84元的增發價。
「盡管開辟腸衣公司打造了新的收入來源和利潤增長點,但是短期難以對業績提升產生明顯作用。」上述分析師對上述收購計劃如此點評。
業績是可以調出來的:會計調節「錦囊」詳解
記者通過調查更發現,公司賣子鋪路再融資背後,或存在溢價收購,利益輸送之嫌。
收購報告顯示,宏升腸衣成立於2006年9月,注冊資本為5549萬元,由天津水星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水星創投」)、廣西海東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海東科技」)以及陳維義等43名自然人股東共同持股擁有。
其中,海東科技是青海明膠持股比例70%的控股子公司,此外,青海明膠更有三位高級管理人員同時也擔任宏升腸衣的高管,所以宏升腸衣和青海明膠構成關聯關系。此外,公司並未披露43名自然人股東的詳細情況。
根據預案,青海明膠將以18620萬元的預估值收購宏升腸衣98%的股權,收購完成後還要以19000萬元對宏升腸衣進行增資,建設年產4億米膠原蛋白腸衣生產線技改項目。
但斥資4億元投資下的宏升腸衣,卻是一家資質較差的虧損企業,截至2010年底,宏升腸衣的凈資產只有4318萬元,而在營業收入實現3078萬元的情況下,凈利潤更虧損200萬元。
按照凈資產來計算,宏升腸衣98%凈資產的價格應該為4231萬元,而青海明膠以18620萬元交易,實際溢價約340%。
更令人疑惑的是,對於如此高溢價的原因,青海明膠卻在預案中隻字未提。
手段二:收入確認的調控 白酒行業利潤調控彈簧
除最常見的非經常性損益調節手段外,利用預收賬款進行盈餘管理則是白酒企業公開的秘密。
其中,最為知名案例莫過於,在行業景氣度較高的2010年,貴州茅台高管收緊預收賬款,故意延遲業績釋放。
自2009年起,貴州茅台昔日迅猛的成長性已開始一去不復返,2010年,更直接迎來了成長神話的破裂。
2010年,貴州茅台三個季度的盈利增長均低於市場預期。其中,2010年一季報凈利潤同比增長僅為4%,半年報凈利潤則同比增長11.09%,到了三季報,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則僅為10.22%。
但仔細查看公司報表,利用預收賬款人為控制業績釋放的現象十分明顯。以貴州茅台2010年三季度報表為例,截至9月末,公司的預收賬款高達32.62億元,同比增加20億元,比2010年中期增加13億元。
而相對應的是,貴州茅台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93.28億元,同比增長19.47%,歸屬於母公司凈利潤41.74億元,如果將該部分預收賬款釋放業績,那麼貴州茅台的真實業績並不至於連續低於市場預期。
「這兩年趕上白酒行業的高度景氣,受益於產品價格提升,各白酒廠商的銷量都較為迅猛。」一位北京地區私募人士直言,「在這種情況下,一線白酒公司業績好壞跟公司高管的經營理念就存在了極大關系。」
與上述案例相對的,則是三線白酒企業古井貢酒的業績爆發。
古井貢酒可謂2010年以來,白酒行業的一匹黑馬。繼2010年全年凈利潤增長123.71%之後,今年上半年公司更實現凈利潤約2.68億元,同比增長約150%。
亮麗業績報表背後,除產品結構調增和數次調價導致毛利率增高外,古井貢酒對於預收賬款的充分釋放也對業績增利作出較大貢獻。
以古井貢酒2010年三季度報表為例,截至9月末,公司合並報表和母公司預收賬款,分別高達3.55億元、5.34億元,而截至12月末,上述兩項預收賬款數額則大幅度減少至9149.14萬元和3億元,說明公司在四季度將預收賬款充分確認進收入。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白酒企業的盈餘管理或者調節利潤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於會計收入確認與費用計提過程中含有諸多主觀判斷,其中存在一定的運作空間;另一方面,出於績效考核等方面考慮,有時保持業績的相對穩定也是經營必要。
手段三:虛增收入 綠大地消失的采購大戶
實際上,相比前述兩種可以公開討論的會計調控手法,更多的調節手段因觸及法律層面,僅能潛伏水下,暗箱操作。
2007年10月31日,綠大地二次過會闖關成功。但不為人知的是,幸運通過的綠大地此時就已背負上了一條虛增收入、粉飾報表的原罪。
上市前,綠大地盈利主要依靠綠化苗木銷售。根據招股書,2004年—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公司的重要銷售客戶分別有昆明鑫景園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景園藝」)、昆明潤林園藝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園藝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間園藝有限公司(下稱「自由空間園藝」)、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綠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天綠園藝」)等一大批昆明企業以及部分成都、北京企業。
這些公司的大額采購,更直接為公司業績增厚做出重要貢獻。2004、2005、2006、2007年上半年報告期內,公司對重要銷售客戶的銷售額合計分別為8504萬元、6849萬元、5281萬元、3495萬元,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58.02%、43.56%、27.83%、26.33%。
然而,綠大地上市後不久,這些大客戶就集體出現銷售退回舉動。綠大地2010年接受監管層調查中承認,2008年苗木銷售退回2348萬元,並由此追溯調減2008年2348萬元營業收入和1153萬元凈利潤;而2009年苗木銷售退回金額更高達1.58億元,這直接引致該公司當年巨虧1.51億元。
上述事實表明,綠大地或存在與大客戶聯手,在上市前簽訂大額訂單確認收益,但上市後又退回銷售進行虛增交易之嫌。
而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也對2008、2009兩年的銷售回退出具保留意見,認為「受審計手段的限制,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綠大地部分交易是否屬於關聯交易以及交易的真實性、公允性進行判定」。
事實上,這些采購大戶之間的確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
其中,鑫景園藝是公司2007年上半年苗木采購第一大戶,當期采購苗木的金額為755萬元,占同期綠大地營業收入的5.69%。
值得注意的是,鑫景園藝持股10%的自然人股東晁曉林,又同時擔任昆明曉林園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曉林園藝」)的法定代表人,並持有該公司80%股權。而曉林園藝則在2007年上半年向綠大地購買超過300萬元的苗木。
而另外兩家來自成都的苗木采購大戶貝葉園藝和萬朵園藝,也存在相關聯的跡象。
兩家公司於2005年11月15日同一天成立,且注冊資本均為100萬元,注冊經營范圍也驚人一致的為:「種植、銷售、租賃、養護花卉苗木;花卉苗木的技術咨詢;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憑資質證經營)」。
此外,上述采購大戶更相繼在綠大地上市後「功成身退」。
曾在2005年向綠大地采購了價值1152萬元苗木的第四大客戶——北京都豐培花卉有限公司,因未按規定參加年檢,於2006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率先「蒸發人間」。
兩年後的2008年4月15日,天綠園藝也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而貝葉園藝和萬朵園藝則在2008年6月5日一道注銷了工商執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3月17日綠大地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前後,仍有兩家綠大地曾經的采購大戶神秘注銷工商登記。
2010年2月3日,昔日第一大客戶鑫景園藝經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委派相關人員到昆明市工商局辦理了工商注銷手續。
一個多月後的3月18日,自由空間園藝亦經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並辦理了工商注銷手續。
2011年3月17日,綠大地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鋃鐺入獄。
2011年3月21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確認,綠大地存在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虛增收入的手法最常通過關聯交易來完成。」上述審計人士表示,「像綠大地一樣,一些IPO公司通過會計手段人為調節利潤,做出業績高成長假象滿足發審委要求,這也可以解釋為何新股公司上市後業績變臉迅速。」
記者了解到,目前發審委對擬沖刺創業板公司的獨立性和財務會計問題頗為看重。如果申請人存在同業競爭、重大非必要且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或者市場銷售依賴等情形,將被發審委認為在獨立性上有重大缺陷。
而在2010年未通過審核的25家創業板公司中,有4家公司因報告期內會計核算不規范和會計處理不合理被否,占未通過企業數量的16%。
業績是可以調出來的:會計調節「錦囊」詳解
相比綠大地,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陽北玻」)的上市之路則更一波三折。
但兩者相同之處在於,均以虛假增收利潤或刻意隱瞞負債的方式保證了IPO過會的通過率。
早在一年前的2010年3月19日,由第一創業證券保駕護航的洛陽北玻就已經過會。但卻因存在未了的侵權官司和巨額賠付而被迫中止上市之路。
2011年5月30日,雪藏整整一年的洛陽北玻,二次上會(會後事項審核)獲得發審委通過。
盡管過會成功,但公司輕描淡寫避開的1億元侵權索賠,實際上已成為其頭頂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
此前洛陽北玻止步上市,緣於懸而未解的英國和加拿大兩項專利侵權事件。
2004年10月13日, Tamglass以其在歐洲的0261611號有關玻璃彎曲鋼化機器和方法的發明專利技術遭到侵犯為由,在英國高等法院對洛陽北玻提起訴訟。2006年2月15日,英國高等法院作出判決構成侵權,要求原告應在收到二被告提供的「聲明」(主要是對侵權收益及花費的確認)後4周內,在「損失預計賠償」與「利潤計算賠償」中做出選擇,以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要求其訴訟費用25萬英鎊。
2011年3月10日,洛陽北玻子公司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聯邦法院寄送的訴訟案件判決書,法院於2010年11月26日對Tamglass起訴Horizon Glass & Mirro 公司和上海北玻侵犯其在加拿大的專利號為1308257號「彎曲及強化玻璃板的方法及器材」和2146628號「彎曲及強化玻璃板工作站」的專利權案件做出缺席判決。
法院認為,上海北玻的侵權事實成立,特此發出禁止令,禁止其以任何方式出售侵權設備到加拿大;此外,上海北玻由於侵權造成的損失將由法院首席書記確定。
記者從投行人士處了解到,公司首發申請過會後,若因特殊原因而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發行,應該向監管部門補報相關文件,並對招股書做相應修改。
而監管層則要對公司過會後突發事件對其造成的影響作出判斷,若該事件發生後,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員工等方面均沒有較大影響,則不需要提交二次上會重新審核。
「洛陽北玻二次上會,說明英國和加拿大兩項侵權事件及其審判結果已經對公司未來上市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上述投行人士表示。
而為了保證二次上會通過,洛陽北玻先是在最新申報稿上表示,上述兩境外專利案對公司最大的影響就是不能在Tamglass 公司持有的相關專利有效期內,向英國和加拿大銷售所謂的侵權設備。
不過,由於報告期內公司向英國和加拿大銷售的設備只有2台,僅占鋼化設備銷售數量的0.24%。因此即使失去這兩個市場,對公司的生產經營也不會構成重大影響。
此外,在上述三項專利有效期中,已有兩項專利已經於2007年9月和2009年10月到期失效,而加拿大2146628號專利的有效期則截止於2015年4月7日。
此外,對兩項或有負債的計提上,洛陽北玻認為,在英國專利案中,因其銷售該台設備未盈利,原告無法向法院舉證公司銷售設備對其造成的損失,因此未選擇賠償方式,也沒有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公司可能承受的損失主要為25萬英鎊的訴訟費用和利息。
而在加拿大專利案中,法院並未明確具體的賠償數額。公司比照英國專利案認為,其利用涉案技術生產出口到加拿大的設備只有一台,承擔的最高損失也僅為該台設備的全部盈利,賠償最高不超過18萬美元;此外,原告支付的律師費預計也不會高於英國專利案的25萬英鎊。
由於中國與英國、加拿大未簽署任何有關司法協助的雙邊協議,也沒有任何相關的國際條約、互惠待遇。因此英國、加拿***院不能通過司法協助到中國執行其判決。
由此,出於謹慎性考慮,公司對兩境外專利案可能帶來的損失,計提預計負債800萬元。
但記者注意到,洛陽北玻此次計算的賠償金額與Tamglass 公司此前在加拿大專利上申請的索賠金額,存在較大差異。
2010年5月,Tamglass公司曾正式致函洛陽北玻,要求其履行英國高等法院***官庭有關專利侵權訴的判決,並在收到函件十五天內支付全部索賠,數額共計1004.4萬英鎊。
若按照1英鎊兌人民幣中間價10.3871元的最新匯率計算,該筆賠償額約合人民幣1.04億元。
這意味著,僅這一筆賠償金額,就是公司計提800萬元賠償負責的13倍,相當於公司2010年凈利潤9678.49萬元的1.07倍。
「洛陽北玻在申報稿上故意忽略巨額賠償金一事,應該是出於過會風險的考慮。」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其上會能否通過的關鍵在於,監管層對侵權官司對公司生產經營影響程度的判斷。若計提負債的數額不大,則從側面反映侵權官司對公司整體影響較小,增加過會成功率。」
手段五:資產減值調節 *ST秦嶺的保殼之術
有人為上市「千謊百計」,有人為避免退市絞盡腦汁。
6月2日晚,*ST秦嶺公告稱,公司於2011年6月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陝西秦嶺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陝西證監局在2010年年報現場檢查中,發現*ST秦嶺在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方面存在三處問題。
一是*ST秦嶺2009年以前採用分類折舊法計提折舊,未能及時將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等不需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剔除,未將已提減值准備金額剔除。
二是*ST秦嶺部分固定資產未按照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間作為入賬時間。
最後,對於購入的非全新固定資產,*ST秦嶺未考慮該資產已使用時間、成新率等情況重新估計預計使用年限,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會計估計依據不足。
因此,上述問題導致公司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錯誤。經初步測算,2010年因少提折舊約401萬元,多計當期利潤約401萬元。
由此,*ST秦嶺憑借對減少計提資產減值的手段,沖高了當期利潤。而若將時間推至稍早前的2010年,就可完整窺得公司調節當期利潤的用意。
2010年下半年以來,冀東水泥開始進行對*ST秦嶺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籌備將其在陝西省的水泥資產以定向增發的方式注入秦嶺水泥,並承諾擬注入的資產在2010年的凈利潤不低於2億元。但該方案其後卻因條件不成熟而中止。
由此,在重組未有實質性進展之時,保護珍貴的殼資源避免退市,則成為*ST秦嶺首要任務。而上述會計調節手法可理解做公司為扭虧業績,刻意減少對資產減值的計提,沖高業績。
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年報披露過去2個多月後,陝西監管局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將公司財務調節的手法公之於世。
當謊言被揭穿後,公司的摘帽去星之旅或因此遇阻。
今年3月22日,*ST秦嶺稱董事會同意向上交所提交撤銷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特別處理的申請。
然而至今已過去4個月時間,該事件仍未有實質性進展。
頗為可惜的是,年報顯示,因債務重組順利,*ST秦嶺2010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1300多萬元,已達到去星摘帽的條件,即使沖回多計的401萬元當期利潤,公司2010年凈利潤仍然為正。
手段六:費用調節+存貨操縱 攀鋼釩鈦的金蟬脫殼
同樣為了避免退市而大施財務調控之術的還有攀鋼釩鈦。
2011年4月25日至4月29日,「攀鋼系」第二次現金選擇權(「攀鋼AGP1」、「攀鋼AGP2」及「攀鋼AGP3」)進入行權期。如果這些選擇權全部被行權,不僅大股東鞍鋼集團將需付出約245億元的巨額資金,攀鋼釩鈦還會面臨退市的風險。
而不久前的3月4日,攀鋼釩鈦交出了一份頗為亮眼的年報。其中,營業收入實現432.47億元,同比增長12.37%,而凈利潤由2009年虧損16.36億元,大幅逆轉為盈利10.62億元。
而在年報扭虧,成功摘帽重組成功預期較大的影響下,股價也從2010年11月初的約9元/股,一路飆升至2011年4月的14元/股左右,大大高於其第二次現金選擇權的行權價格。
對於在鋼鐵行業整體產能過剩、成本上升的情況下,取得凈利潤大幅扭虧,攀鋼釩鈦解釋為「進一步優化爐料結構,生鐵成本控製成效較好;有效進行品種結構調整,降低了原燃料價格上漲帶來的影響;此外狠抓降本增效,營業成本增速低於同行業水平。」
但上海交大安泰經管學院會計系副教授陳欣卻認為,公司2009至2010年度報表顯示的大翻身,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公司為了避免第二次現金選擇權行權而進行跨年度利潤轉移和其它盈餘管理的結果。
他指出,攀鋼釩鈦報表中以下幾點可能存在盈餘管理行為:
一是管理費用。
2010年公司管理費用為32.19億元,較2009年同期的40.59億元下降8.40億元,下降幅度為20%,而減少的管理費用約為公司2010年稅前利潤的77%。
攀鋼釩鈦在年報中將管理費大幅下降的解釋為,「內退人員預計負債減少及公司採取措施壓縮費用開支」。
蹊蹺的是,針對上述「壓縮費用開支」之說,最能夠表現公司壓縮費用開支的項目「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和「辦公費」與2009年相比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分別增加14%、27%和12%。
事實上,在管理費用一欄中,減少最多的項目是「修理費」(10.21億元)和「其他」(4.50億元),分別較2009年下降約33%和36%。其下降金額為5.08億元和2.58億元,佔2010年稅前利潤的46.6%和23.7%。
同時,修理費2010年占當年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比例為3.36%,也較2009年的5.14%有大幅下降。
陳欣認為,在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增加13%的情況下,與公司正常生產運營相關緊密的修理費用卻下降了33%,這種反常的財務現象看起來有些不符合邏輯。一種可能是攀鋼釩鈦將一部分主要修理提前在2009年進行,這樣2010年的修理費用就可以大幅降低,從而提高2010年的利潤。假設2010年公司的修理費占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應有比例為2009、2010年的均值4.25%,則修理費會增加2.71億元。
「更糟糕的可能性是由於攀鋼釩鈦有意推遲許多正常的修理,或者是將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用推遲到2011年確認。」陳欣指出。
二是資產減值准備。
2010年,公司在壞賬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計提比例均出現大幅下降,且遠遠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水平。
2010年公司的壞賬計提為0.14億元,僅占當年應收賬款賬面余額與其他應收賬款賬面余額之和(31.84億)的0.45%,相比2009年公司的壞賬計提比例4.42%大幅下降。
對比同行業公司可以發現,2010年行業龍頭寶鋼股份和四川本地鋼鐵龍頭重慶鋼鐵的上述比例分別為2.13%和1.96%。
而在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方面,2010年公司固定資產折舊費用2.96億元,占其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9.73%,較2009年8.78%的比例雖然有所增長,但仍然明顯低於鞍鋼和寶鋼的計提比例。
其中,鞍鋼股份2010年和2009年的比例分別是12.22%和11.61%,寶鋼股份的比例分別是11.06和11.31%。
陳欣認為,攀鋼釩鈦2010年大幅度降低的資產減值計提,已存在以財務調節的手段,增加利潤之嫌。
三存貨跌價准備。
2010年,攀鋼釩鈦的存貨跌價計提為0.60億元,僅占當年存貨賬面余額(95.50億元)的0.62%,相比2009年公司的2.03%大幅下降。
但同行業鞍鋼股份和重慶鋼鐵上述比例分別為9.45%和7.39%,而行業龍頭寶鋼股份也有2.21%。
不僅如此,攀鋼釩鈦還對2009年的存貨跌價准備進行了0.23億元的轉回。
「這些數據顯示攀鋼釩鈦有利用少計提存貨跌價准備,或利用存貨跌價准備轉回來進行盈餘管理的嫌疑。假設2010年公司的存貨跌價准備計提與存貨賬面余額的比例為鞍鋼股份、重慶鋼鐵和寶鋼股份的平均值的6.35%,則存貨跌價計提費用會增加5.47億元。保守來說,存貨跌價准備計提哪怕是達到公司2009年的水平或寶鋼股份2010年的水平,也應該在2%左右,假設正常無轉回,則存貨跌價計提費用會增加1.3億元。」陳欣指出。
而基於上述種種財務調控對年報的粉飾,攀鋼釩鈦巧妙上演了一出金蟬脫殼大戲。
由於此前攀鋼釩鈦已經實施重大資產置換,年報公布後不到1個月就成功摘星脫帽,由*ST釩鈦變身為攀鋼釩鈦。
受此影響,公司股價不斷走高,順利擺脫了被投資者大幅行權的危機。
『貳』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礙: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叄』 近三年上市公司管理層舞弊案例
你可以到上交所的網站查看那些處罰案例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credibility/condemn/
公開譴責的都是比較嚴重的。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credibility/condemn/index_old.shtml#
『肆』 委託代理問題 案例
劉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法49條規定,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合同也有效。
本人愚見,若有正確答案,請勞駕發站內信,謝了 !
『伍』 關於委託代理關系的案例
得首先搞清楚B的許可權,如果只是一般管理沒有處分權,那麼B的行為則是越權代理,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B來承擔。你說正本提單仍在A公司處,由此可以看出B對那批貨物是沒有處分權的。
『陸』 代理法案例分析
甲公委託乙公司購買水泥是否簽訂委託合同或委託手續,相關材料上是否寫明購買水泥的價格限制?該糾紛涉及兩個法律關系,第一是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第二乙公司與水泥廠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確實存在委託代理關系,並且乙公司代理的事務在委託范圍內,乙公司與水泥廠買賣合同的義務應由甲公司實際承擔。
『柒』 求近3年來的上市公司信息失真舞弊案例
案例一:閩福發(000547) 閩福發年收入只有2~3個億元(實際上真正的收入估計連個億元都沒有達到),但近幾年貨幣資金一直保持較高余額,甚至超過了年收入額,而且閩福發的貨幣資金很有意思,除了2002年有「其他貨幣資金3550萬元」外,其餘基本都是銀行存款,而這些銀行存款都是沒有受限的。而實際上,閩福發大股東的股權早就被司法凍結或質押,閩福發截至2005年半年報,資產總額11.08億元,股東權益.4.60億元,資產負債表58.48%,而這只是賬面數,如果扣除大量的泡沫、虛假資產,筆者懷疑閩福發早已資不抵債,在此背景下,竟然還有2個億甚至3個億元無受限的銀行存款,只能斷定這些銀行存款實為虛構或早已受限。 2 案例明天系 與德隆系齊名的明天系最近也傳出資金鏈綳緊的傳聞,明天系實際控制人是肖建華,其核心企業是明天控股,據該公司網站介紹: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是以IT行業為龍頭,基礎工業為後盾,產品開發和資本運作為兩翼的大型高科技企業集團。現有20多個高科技控股公司,其中六家為大型上市公司。與明天系有染的公認的上市公司有華資實業(600191.SH)、明天科技(600091.SH)、寶商集團(000796.SZ)、愛使股份(600652.SH)、西水股份(600291.SH)。 2005年半年報披露,明天科技9.29億元現金,華資實業5.60億元現金,愛使股份10.30億元現金,而三家公司總資產分別為29.37億元、23.12億元、32.22億元,眾所周知,明天系掌門人是資本運作起家,如今旗下上市公司有如此巨額現金令人生疑,盡管煤炭投資收益明顯,但卻不足以支撐整個系的現金需求,而肖建華等資本運作高手對現金需求是非常旺盛的,因為這幾年熊市使大多數的同類資金鏈斷裂,在這種背景下,明天系居然手握25億現金豈不令人生疑,在這巨額現金的背後懷疑又是一家家的金花股份(金花股份最近承認虛構巨額現金、隱瞞巨額賬外借款)。 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明天科技2005年第三季報顯示其貨幣資金余額增加至16.79億元,據該公司三季報稱「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5.81億元,但查遍所有的公開信息,不能知道這筆巨額資金的來龍去脈,明天科技稱貨幣資金是公司在建項目的專項建設資金和必要的生產流動資金,而明天科技截止第三季度共實現收入5.11億元,資金負債率盡管不高,但也有55%,欠銀行貸款14多億元(包括應付票據3億元),海吉氯鹼項目一期總投資也只有17億元,明天科技為何要一次性准備如此巨額的現金呢?實際上,半年報並沒有海吉氯鹼項目,資金余額也高達9.29億元,因此,我們懷疑這筆巨額現金涉嫌虛構或早已設定質押。 案例三:悅達投資(600805) 悅達投資2004年報現金余額11.88億元,其中有外埠定期存款5.27億元——人們不竟發出疑問:好端端跑大老遠去存什麼定期存款?且該存款無質押等情況。 截止2004年底,該公司資產總額61.87億元,其中貨幣資金11.88億元,資產負債率63%,銀行貸款31.66億元(包括應付票據5.07億元),2004年該公司實現收入11.88億元,實現凈利3982萬元,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現金凈流入分別6.13億元、-1.40億元及-0.04億元。2004年現金凈增加4.69億元。 2004年報披露: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東悅達集團及其子公司佔用公司資金凈額(悅達集團及其子公司佔用公司資金扣除公司及子公司佔用悅達集團及其子公司資金)合計為22,629.00萬元。其中:本年累計增加138,246.84萬元,本年累計減少144,899.44萬元,全年平均佔用凈額48,809.61萬元。 2005年半年報顯示,貨幣資金余額減至9.22億元,經營性現金凈流出4.64億元。貨幣資金中有5.25億元是其他貨幣資金,附註稱期末其他貨幣資金中為辦理承兌匯票抵押存款金額51910.50萬元、信用保證金存款659.44萬元、外埠定期存款3.24萬元。而2004年報中11.88億元中有9.37億元是其他貨幣資金,附註稱:期末其他貨幣資金中為辦理承兌匯票抵押存款金額26429.50萬元、信用保證金存款2639.19萬元、外埠定期存款52700.00萬元。 至此,可以百分之百肯定悅達投資外埠定期存款5.27億元實為虛構或已設定質押,造假目的是掩蓋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違規行為
『捌』 表見代理的案例
2007年5月,謝某之子尤某攜三證(房屋所有權證、契證、土地使用權證)到杭州某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委託出售其母親位於杭州市西湖區窯背巷6號2單元室的房屋,掛牌價為58萬元。高某從網上得知該信息後欲購買該房屋。2007年5月29日晚上7時左右,某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員工帶高某夫婦到窯背巷6號2單元室實地查看,當時由謝某本人進行接待。當晚,高某打電話給房產公司表示願意購買此房屋,希望與房東進一步協商房價問題,於是房產公司通知尤某到房產公司協商此事,雙方確定總房款為57.5萬元。房產公司打電話聯系謝某本人到公司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謝某稱時間太晚了(當時已經是晚上10時左右),其年紀大了不便出門,先由他兒子代簽協議。於是房產公司、高某及尤某共同簽訂了《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該協議約定:總房款為人民幣57.5萬元,房款的支付方式為貸款組合;高某為表示對房產公司居間提供房屋的購買誠意,支付購買該房的意向金20000元交由房產公司先行代為保管,同時高某授權房產公司如謝某同意高某提出的購買條件,則由房產公司代高某將該意向金作為購買該房的定金支付給謝某;謝某同意定金暫交房產公司保管,待謝某與高某簽訂正式的《房屋轉讓合同》後由房產公司將定金按三方約定的方式處理;在謝某簽訂本協議後,謝某方未能依約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則謝某應向高某賠償等同於雙倍定金數額的損失;買賣雙方基於以上條件已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同意於2007年6月30日之前到房產公司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代理人尤某(330106195909180)全權代表產權人謝某的全部意見。該協議簽定後,高某分別於2007年5月29日、30日支付了20000元意向金。協議簽定後謝某多次要求與高某簽訂正式的《房屋轉讓合同》,但均被謝某拒絕。之後,高某得知謝某已將該房屋以61.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於是委託我所律師向杭州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返還20000元定金並按協議約定支付40000元違約金。
【雙方爭議焦點】
高某認為由謝某之子尤某簽訂的《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謝某違返協議約定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應當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謝某辯稱其子未經其授權與高某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該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高某無權要求其返還定金及支付違約金。
【律師代理意見】
一、尤某系受被告即其母親的委託出售位於窯背巷6號2單元室的房屋,尤某是以被告的名義與原告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告。
原告與尤某夫婦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前,由中介公司業務員胡某帶領,原告曾到窯背巷對房屋進行實地查看,並與被告進行了簡單的交流,當原告表示購買意向,想與被告進一步協商時,被告非常明確地說:具體情況與他兒子即尤某講。而且該房屋是由其兒媳孫某到中介公司掛牌出售,當天看完房屋後,原告決定購買該房屋後,也是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聯繫到孫某,然後其夫婦過來與原告協商具體購房條件,而且這中間尤某夫婦還回家取三證即所有權證、契證、土地使用權證以便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由此可以看出,雖然被告並沒有簽署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但被告授權其兒子出售房屋的意願是非常明確的,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授予代理權的形式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因此,代理人認為,尤某夫婦並沒有私自出售房屋,而是基於其母親的委託出售房屋,並與原告簽訂協議。
二、退一步講,即使被告未授予其兒子代理權,那麼尤某夫婦的行為也已經構成表見代理直接對被告產生效力,不需要被告追認。
《合同法》第49條對表見代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代理人認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尤某夫婦有代理權的。
1、尤某與被告的特殊關系,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是一種事實上雖然無代理權,而表面上是以使他人信其有代理權的一種行為。代理人與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聯系,是認定構成表見代理的重要依據。如果無權代理人與本人間具有一定特殊利益關系時,將構成表見代理。本案中,尤某與被告謝某系母子關系,而且我們在這里也不能忽視中國千百年來的傳統,即父母的家財由兒子來繼承,尤某在與原告簽訂協議過程中也非常明確地說道:我媽媽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一切由我作主。也正是基於尤某與被告的這種特殊關系,原告才會與尤某簽訂協議。
2、被告未對其兒子和兒媳出售其房屋的行為表示反對,並且還讓原告與其兒子講,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某有代理權。
3、尤良海在與原告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過程中,還回其母親家取來三證,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良海有代理權。
4、原告是通過我國知名的房屋中介公司購買房屋。經過實地查看,確認當事人身份,確認三證等規范操作程序後,雙方才簽訂協議。原告沒有理由去懷疑尤良海的代理權。
另外,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為是一種極不誠信的行為,我們可以來對比一下《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與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一個是57.5萬元,一個是61.8萬元。被告以及兒子尤某夫婦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在與原告簽訂協議後,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現在又反過來主張尤某沒有代理權,系私自出售其房屋,違背最起碼誠實信用原則。
三、原告支付的10000元定金應由誰來返還,違約損失賠償金額如何確定。代理人認為根據《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20000元的定金以及支付4萬元的違約金。
《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約定:原告支付20000元意向金,當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購買條件後該意向金作為購買該房的定金支付給被告,並由中介公司代收代管。協議經原告以及被告代理人簽字,說明雙方已經對購買條件協商一致,因此意向金就是購房定金,雖然中介公司出具的票據上寫著為意向金,但雙方協議明確該意向金在雙方對購買條件達成一致後,即轉為定金,因此該意向金就是定金。而且由於中介公司對此20000元定金僅是代收代管,真正是收款主體是被告,因此應當由被告向原告返還20000元定金。另外,被告違反協議約定,未與原告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應當按協議約定向原告賠償等同於雙倍定金數額的損失,即支付4萬元的違約金。鑒於目前杭州房地產市場火熱的局面,原告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4萬元,這從被告先後兩次出售該房屋的4.3萬元的差價也可以看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