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分析
公司重整,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的危險時,為防止企業破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在法院的干預下,對該公司企業實行強制治理,使其復興的法律制度。「公司重整制度源起於英國,發展於美國,完善於日本。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最新組成部分,它已逐漸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繼和解制度之後防止大企業破產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各國立法改革的普遍趨勢。」 「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業,是當代破產法改革和發展的大勢所趨。這一趨勢已經得到國際間的普遍重視」「其與和解、破產制度一道構成現代破產制度的三大基石。」因此,我國引入這項制度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也有利於與世界接軌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重整計劃與其他破產程序相比較,其基本特徵被學者概括為:啟動私權化、過程公權化、程序優位化和目標多元化。公司重整的目的在於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而後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說,公司重整的首要任務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公司重整制度實質上是一種預防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法律制度。
破產申請前的重整計劃獨立於破產程序,法院裁定重整後,會公告,公告的方式和內容類似於破產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可以行使權利,不申報的不能參與重整程序,如果重整失敗,公司失去復興的可能,由於其債權已經申報,所以可以直接進入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清算,制定財產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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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地哪十一家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據《證券日報》數據中心統計,截至目前,共有11家上市公司先後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他們分別是:S*ST長嶺、*ST蘭寶、S*ST朝華、S*ST鑫安、S*ST星美、S*ST海納、*ST華源、*ST寶碩、*ST九發、S*ST華龍、ST金化。上述公司大多數處於重整和重組的關鍵時期,由於這些公司不再適用現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規定,因此重組成功的機會大大提高。
3.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首先,應當認識到債權人利益優先於股東利益的原則貫穿於整個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當然也不例外。對破產重整程序而言,正確認識和理解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需要注意三點。其一,債務人的財產首先應用於清償債權人,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理論上可以歸零。其二,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重整計劃若為股東保留了一定權益,本質上屬於債權人做出的利益讓步。其三,在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表決通過而未獲得出資人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只要債權人不是全額受償或超額受償,出資人組的反對就不會成為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剛性障礙。
其次,應當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股東應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含義。第一,《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股東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沒有賦予的權利則不能行使。列席債權人會議、出席出資人組會議並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是《企業破產法》賦予股東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異議、對債權審查確認的異議等,則不屬於股東依據《企業破產法》享有的權利,股東在法律上無權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為或者債權確認結論提出異議,如果堅持提出異議,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權不做處理。第二,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不當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夠行使應以是否與破產重整程序相悖為判斷標准。在重整程序中,股東下列常見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一是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監高持股轉讓禁止;三是分期出資的期限利益被剝奪,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四是通過更換董事管理公司的權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項決策權受限;六是未經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換董事、監事之權利;七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層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八是股東的查閱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受限。第三,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應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尋求救濟。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屬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主導者和監督者。因此,在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時,應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尋求救濟。
最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不可逆轉。與常見的訴訟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按《企業破產法》設定的規則往前推進,程序走向和最終結果不可逆轉。對於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在上訴和再審方面與訴訟程序都有區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規定,對於破產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依照第414條規定,破產程序也不在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范圍之內。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結果要麼是重整成功,要麼是重整失敗,結果是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就脫離破產重整的保護期,恢復到正常經營的狀態。如果重整失敗,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最終走向注銷。除此之外,破產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結果。在市場化、法治化成為證券市場主基調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維權行為應回歸到法制框架中,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市場規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