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陸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怎麼轉讓協議轉讓還是必須開通滬港通或港股賬戶那個文件里有這個回答
1、大陸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的轉讓具體要看該公司去香港上市採用的是什麼樣的法律架構。如果是VIE(俗稱「協議安排」),那確實所持有的境內公司股份和境外離岸公司的股份不是一回事,當然也就不能在境外交易。
如果想要交易,公司需要安排這些原始股東的股權在境外離岸公司還原,並且在券商登記,這樣上市禁售期滿後就可以交易了。但是,國內很多公司所謂的職工原始股,僅僅是個人和公司的協議,並沒有在工商局變更。
理論上,這部分股權在上市時候如何認定是有法律障礙的。此外,持有大量股票或者公司高管對出售股票有一定限制,具體也要看公司規定,而且香港市場一般是可以馬上賣出股票,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協議轉讓不必開通滬港通或港股賬戶,因為原始股沒有公開交易的市場,只能私下交易,還沒有正式上市的股票不必通過股市交易。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產權轉讓程序,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用協議轉讓的方式。
(1)上市公司公開徵集受讓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3、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5、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6、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7、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Ⅱ 公開徵集受讓方方式整體協議轉讓..是什麼意思謝謝~
公開的拍賣吧
Ⅲ 境內港股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流通股份轉讓給境內某公司應如何操作
1、大陸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的轉讓具體要看該公司去香港上市採用的是什麼樣的法律架構。如果是VIE(俗稱「協議安排」),那確實所持有的境內公司股份和境外離岸公司的股份不是一回事,當然也就不能在境外交易。如果想要交易,公司需要安排這些原始股東的股權在境外離岸公司還原,並且在券商登記,這樣上市禁售期滿後就可以交易了。但是,國內很多公司所謂的職工原始股,僅僅是個人和公司的協議,並沒有在工商局變更。理論上,這部分股權在上市時候如何認定是有法律障礙的。此外,持有大量股票或者公司高管對出售股票有一定限制,具體也要看公司規定,而且香港市場一般是可以馬上賣出股票,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協議轉讓不必開通滬港通或港股賬戶,因為原始股沒有公開交易的市場,只能私下交易,還沒有正式上市的股票不必通過股市交易。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產權轉讓程序,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用協議轉讓的方式。
4、協議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出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產權轉讓中所涉及的職工勞動關系調整、債務和或有債務承繼、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擔保措施等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出讓方履行決策程序後,合同生效。
Ⅳ 國有股 拍賣方式轉讓是否需要批准
必須公開徵集受讓方。國資委2004年曾發出通知,對此前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通知規定,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產權轉讓的,今後要到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通知稱,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到經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在確定受讓方並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後,由轉讓方按照國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的規定,將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報國資委審核批准。國資委同時還決定,在滬、津、京三家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的試點工作。根據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受讓方必須全額支付受讓金,並且憑全額支付憑證和轉讓事項的批准文件才能辦理產權交易的鑒證手續。為杜絕轉讓中的暗箱操作,防止出現為特定受讓方量身訂制出讓條件的情況,通知還規定,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通知同時要求,不得在轉讓前將改製成本等有關費用在凈資產中抵扣。不涉及上市,並且標的額很小。想與另一家公司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如何處理?國有股份金額小的,股份轉讓可以先到國資委備案,再在產權交易所披露信息,簽訂轉讓合同得到國資委批准後完成股份轉讓。這個問題要從什麼是「國有資產流失」的判定來考慮。如果國有資產流失僅指不少於原始資本或凈資產價值,上述做法不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因為損失的僅是溢價部分,即掛牌價格有可能超出原始投資或凈資產;而經評估後的凈資產是實際價格,即平價出售。「丙從公司帶走的財產只要甲乙丙協商一致即可,沒有第三方硬性規定。」這個假定有問題,因為不論增資還是撤資,都要有審計報告作為工商變更的必報文件,甲乙丙可以協商一致,會計師事務所能一致嗎?程序過程中,涉及的參與者越多,越難一致。「如果甲乙丙串通,丙撤出時帶走較少資金,實質上就是把股權低價轉讓給甲乙。」這個前提好像很難成立。因為上述涉及一個行為,即「股權轉讓」,而國有股權交易必須到交易中心掛牌。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黨的十五大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積極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多種途徑,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前一階段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夠規范的現象,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出資人、債權人、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積極探索,又要規范有序。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行,現提出以下意見:一、健全制度,規范運作(一)批准制度。國有企業改制應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託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序,未經決定或批准不得實施。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審批暫按現行規定辦理,並由國資委會同證監會抓緊研究提出完善意見。(二)清產核資。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三)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四)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准。(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受地區、行業、出資和隸屬關系的限制,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公開信息,競價轉讓。具體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六)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七)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餘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國有股部分應當首先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然後進場掛牌交易。必經程序。其他部分股權,可以直接對外出讓。國有股部分對外轉讓應當對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清產核資,不得低於評估價格對外轉讓。
Ⅳ 藍星清洗大股東退出公開徵集受讓方是好是壞
是好
Ⅵ 關於股權轉讓徵集受讓方公告怎麼寫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騰訊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眾創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空間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Ⅶ 國有股份轉讓是否必須公開徵集受讓方
必須公開徵集受讓方。國資委2004年曾發出通知,對此前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通知規定,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產權轉讓的,今後要到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
通知稱,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到經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在確定受讓方並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後,由轉讓方按照國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的規定,將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報國資委審核批准。國資委同時還決定,在滬、津、京三家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的試點工作。根據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受讓方必須全額支付受讓金,並且憑全額支付憑證和轉讓事項的批准文件才能辦理產權交易的鑒證手續。為杜絕轉讓中的暗箱操作,防止出現為特定受讓方量身訂制出讓條件的情況,通知還規定,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通知同時要求,不得在轉讓前將改製成本等有關費用在凈資產中抵扣。
Ⅷ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Ⅸ 非流通股的轉讓新規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下稱《規則》)。
《規則》對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國有股在內的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程序及規則作出相關規定,並強調嚴禁場外非法股票交易。這是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首次對非流通股的轉讓作出規范。
《規則》與此前市場預期有較大差距。一方面,非流通協議轉讓並非如市場所預期的需要公開詢價;另一方面,此前市場盛傳證監會與國資委達成共識,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時將會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於協議轉讓價格向流通股股東配售,在《規則》中也未有相關規定。新規出台幕後
從2001年的法人股拍賣,到近年來上市公司控制權的頻繁轉移,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產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一直都有一種按捺不住的「流通」沖動。
面對失控的法人股拍賣及上市公司公開徵集受讓人的行為,2001年10月,證監會頒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叫停了所有法人股拍賣市場。《通知》強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進行,並規定,非流通股轉讓或受讓方都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代理。
其間,證監會官員也屢次提及,非流通協議轉讓規則即將出台。不過,從2001年10月至今,監管部門一直擔心市場將《規則》出台與全流通加以聯系,甚至將《規則》視為全流通的過渡性規定。
有證監會官員昨天接受本報記者電話咨詢時稱,《規則》其實定稿已久,只是顧及市場穩定性才遲遲未予簽發。
知情人透露,除市場低迷因素外,監管部門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東轉讓的辦法能夠一並在《規則》中體現。不過,由於該規定與全流通課題相關,隨著「國九條」股權分置小組成立,這部分內容也讓渡到相應的小組進行研究。有關部門此前的考慮是,非流通股股東在協議轉讓時,必須拿出30%的股份,以高於協議轉讓價10%至20%的價格向流通股股東配售。配售後,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這30%股權可上市全流通。這種模式可解決流通股股東無權參與低價協議轉讓市場的問題,也部分解決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 對比新出台的《規則》,當時制定《規則》的一個重要初衷是為了避免非流通股轉讓的暗箱操作,希望通過公開詢價、信息披露的方式發現非流通股的真實交易價格。但目前《規則》規定「股份轉讓雙方可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達成非流通股股份轉讓協議,也可通過非公開方式達成協議」。並規定,「向社會公開的股份轉讓信息內容不得包括出讓股份的價格條件」。
證監會有關官員稱,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將協議轉讓的市場化誤讀為非流通股的變相流通。
此外,《規則》還規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讓人申請出讓或受讓的股份數量不得低於一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當將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一受讓人。上市公司總股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適當降低。」並且,「股份過戶完成後一個月內,交易所和結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讓人就其所受讓的相同股份再次進行轉讓的申請。」
此前,上市公司非國有股協議轉讓,只限於轉讓股數占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含5%),且僅限於法人之間「一對一」轉讓,不得將股份拆散。
《規則》並未對非流通股權的受讓人資格作出明確要求,市場或能解讀為流通股股東有受讓資格,只要有足夠的資金。
對此,國資委有關人士稱,目前,自然人還不具備受讓國有股的資格。「因為根據目前國有股轉讓的規定,受讓人方須向國資委提供近兩年的單位資信證明,如果是自然人當然無法提供。」
頗具懸念的是,《規則》出台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是否可以按總股本1%的比例分拆出售?這種公開的信息平台一旦搭建,勢必拉高非流通股轉讓價格,這對現有流通股股價會帶來何種影響?非流通股頻繁轉讓會不會成為全流通方案的一個過渡方案?
Ⅹ 控股權轉讓將採取公開徵集方式進行 什麼意思 懂的講講
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渠道等公開股權轉讓信息,徵集受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