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債權轉股權的問題,是否牽涉所得稅問題呢
完全可以變通一下,不要做債轉股,債轉股增資成本高,而且太麻煩
⑵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制度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國有企業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與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作為收購方的話需要注意做好對目標公司進行的盡職調查工作。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債轉股時股權必須登記在債權人名下嗎
根據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債轉股的涵義為:「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一)公司制企業債轉股的形式
1、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只發生股東的變更。這種情況只能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轉讓可能在股東之間,也可能在股東與股東以外。簡明一點的意思,就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的收入,沖抵債務。
2、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即增加股東或股東股權,也就是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公司
的投資,從而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例如甲公司擁有對A公司的債權1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A公司股東為乙公司。現甲公司經與乙公司協商,
將債權100萬元增加A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則債轉股後,A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和乙均為A公司股東。
3、企業改制時的債權出資。債務人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後取得相應股權。
《辦法》中的債轉股指的僅是第2種情形,債轉股屬於增資,且不適用於債權人以其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對被投資
公司進行投資;且債轉股不適用於公司設立,只適用於公司設立之後的增資,因為在被投資公司設立之前,由於此類債權沒有相應的法律主體不可能存在,因此債權
轉股權不適用於公司設立。
(二)上市公司的債轉股
《辦法》不僅規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進行債轉股,而且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也可以債轉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債轉股在工商局層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於上市公司的增資除了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外,均需要證監會嚴格的審核程序。
二、可以轉為股權的債權類型
根據《公司法》中對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條件要求為可評估和可轉讓,《辦法》第三條對可轉為股權的債權進行了限定,僅為三種:
(一)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
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可轉為股權的合同之債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
務;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非合同之債,如果經法院的裁定文書或判決文書的確認,也可以轉為股權。
(三)和解協議確定的債權:「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
《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多人之債的處理方式:「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
經作出分割。」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
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三、債轉股應履行的程序
(一)債轉股的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
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債權出資的,應履行
評估程序。
又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的作價
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該債權的評估值。」而且,由於《辦法》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因此,實務操作中也需要股東大會在評估後,對評
估價格進行確認,並形成決議。
(二)債轉股債權的驗資程序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
(2)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
(3)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已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對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4)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
(三)債轉股的工商登記變更程序及手續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債權人和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雙方應當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符合該項規定作出承諾;
(2)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綜上所訴,企業在准備債轉股登記資料清單時,至少應准備以下資料:(1)債轉股合同;(2)股東會審議債轉
股決議;(3)股東會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決議;(4)驗資報告;(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7)債權轉股權承諾書/裁判
文書/和解文書等。
四、債轉股的涉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
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指財稅[2009]59號)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
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又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二)款3項規
定:「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第六條(一)款規定:「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
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會計處理,一般按照財會函[2008]60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2期,總第2期),《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第5號處理。另外《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六條和第十一條對於債轉股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下面結合一個具體的債轉股案例進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達公司因購買一批原材料欠智華公司貨款1000萬元。由於能達公司資金周轉困難,
雙方於2010年5月8日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協議約定能達公司以其100萬股普通股抵償所欠智華公司的1000萬元貨款,能達公司普通股的面值為1元,
協議生效日能達公司的市價為8元每股,豁免能達公司200萬元的債務。
(1)新會計准則下的賬務處理
根據新會計准則,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確認為收益並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
作出的讓步確認為損失並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按照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入賬價值。本案例中,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債轉股後能達
公司增加股本100萬元,增加資本公積100×(8-1)=7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收益1000-100-700=200(萬元);智華公司應
按享有能達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
(2)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債務重組的條件和內容不同,債轉股的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處理和特殊性處理兩種情況。在一般性處理的情
況下,依據規定,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並按公允價值確定取
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本案例中,能達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對能達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
失200萬元。由此可見,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新會計准則的處理是一致的,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如果債轉股業務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債務人可暫不將債權人對其作出
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同時,債權人暫不將其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其取得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本案例中,
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能達公司當年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200萬元;智華公司也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同時按該債權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
確認對能達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在特殊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是一致的,與新會計准則的處理則存
在著明顯的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依據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規定,企業因債轉股業務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需經稅務機關
批准後方可在稅前扣除。此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債轉股業務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且債務人因債轉股確認的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所得
額50%以上的,債務人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將債務重組所得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債轉股合規性和經營資質案例解析
實務問題1:如何核查債轉股的合法合規性?
問題解析:
在擬於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中,常會遇見股東以債權出資的情況。為了核查公司債轉股的合法合規性,建議採取如下措施:
1.核查債權形成的轉賬憑證、協議等,以確認債權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債權形成的真實性。
2.核查債權憑證、工商登記信息、債轉股的股東會決議、該次債轉股的驗資報告等,用以確認債轉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3.核查債權出資股東的《關於債權出資的說明與承諾》。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
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已掛牌實例:
天源熱能(833986);轉讓類型:協議;所屬行業:電力、熱力生產與供應業;掛牌時間:2015年10月23日。
公司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熱能經營發展為目的,採取借款、墊付款項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資
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原貨幣出資4700萬元修改為債權轉股權出資;2014年9月25日,公司與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
公司簽訂債轉股協議;上述出資於2014年9月30日經過河南金奕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驗字[2014]第0038號驗資報告;禹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事項並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律師認為,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對公司的債權屬於貨幣性負債,債權金額確定,此次債轉股雖未經評估,但經過股東會決議及驗資報告審驗,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並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債轉股程序合法合規。
實務問題2:如何核查自有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服務、不動產經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資質?
問題解析:
為了核查公司自有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服務、不動產經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資質,建議採取如下措施:
(1)查驗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及《營業執照》;
(2)查驗基金業協會向公司頒發的《會員證書》;
(3)查驗公司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4)查驗公司擁有的由商務委員會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5)核查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等。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協會會員。」
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⑸ 上市公司債轉股後能多久可以流通
如果指可轉債的話,當日轉股,次日就可以賣出
⑹ 請教,我們一般說的債轉股跟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是不是同一個概念
債轉股跟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不是同一個概念.
債轉股的定義是指國家組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其對企業的不良債權轉變為股權,把原來的還本付息變成按股分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就成為企業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待企業經濟狀況好轉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實現原債權。
國際上,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難免遇到銀企之間的債權債務問題,為了收回貸款、保全銀行信用,債轉股這種做法被廣泛應用於銀行重組不良資產的實踐中。
債轉股的實質是銀行已經無法收回債權時,不得以變成了股東。
可轉債是可以轉換成為(上市公司)股票的債券。
可轉債的選擇權在持有債券的人手裡,持有債券的人可以不轉換成股票(當然,我國一些公司發行的可轉債條款中有強制性轉換條件,即在一定條件下債券必須轉換成為股票)。但不管怎麼說轉換成股票當天,如果你拋出股票至少是比持有債券的本金是贏利的(當然以後就不保證了)。
⑺ 企業上市中債權方式出資應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認定債權出資有效
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一般情況下發起人不得單純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即發起人不得以對擬設立公司以外的債權出資。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