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應當在什麼時間申請停牌
根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並購重組中停牌時間的基本規定是:「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時,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根據交易所《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通知》第一條,如公司申請停牌時,無法確定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以重要事項待公告為理由向交易所申請停牌。
除此之外,在股價異常波動、進行政策咨詢、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等情況下,也應該及時辦理停牌。
①、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有無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並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②、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擬實施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在向有關部門政策咨詢、方案論證前,均應當在閉市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停牌的同時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類型,原則上自停牌後5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向相關部門咨詢論證。
③、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召開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核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公告,並申請辦理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期間直至其表決結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貳』 主動申請停牌是什麼情況
避過這段時間的暴跌。
『叄』 聯交所會主動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嗎
聯交所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可能會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短暫停牌、停牌或除牌。具體情況如:發行人(即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且情況嚴重;發行人股票的公眾持股量不足;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肆』 上市公司怎麼申請股票停牌有什麼條件最多可停多久
第一個問題答案:停牌一般是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請,交易所決定。
第二個問題答案:上交所與深交所肯能會略有不同。以深交所為例。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報請主管機關給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計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2)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
(3)公司因財政原因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事項。
(4)全體董事、監事、經理人所持有記名股票的股份總額低於交易所規定。
(5)有關資料發現有不實記載,經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作解釋者。
(6)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有違反法令或公司業務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7)公司的業務經營,有顯著困難或受到重大損害的。
(8)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經核准後,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有關法規、交易所規章或虛假情況的。
(9)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的可能,法院對其證券做出停止轉讓裁定的。
(10)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11)公司組織及營業范圍有重大變更,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的。
第三個問題答案:停牌時間沒有硬性規定,主要是看這次停牌是為什麼停牌,其中部分停牌事項有時間限制,部分停牌無時間限制。例如發布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可能停牌1天-1000天
『伍』 聯交所會主動讓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嗎
聯交所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可能會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短暫停牌、停牌或除牌。具體情況如:
1.發行人(即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且情況嚴重
2.發行人股票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陸』 香港交易所會主動把上市公司停牌嗎
你好,會的。聯交所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可能會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除牌。
其一,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且情況嚴重;上市公司股票的公眾持股量不足;上市公司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又或上市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上市地位可能會在未遭停牌的情況下予以撤銷。如聯交所認為上市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聯交所將刊發公告並列明限期,以便該上市公司在限期內對導致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作出補救。如上市公司未能於指定限期內對該等事項作出補救,聯交所可將其除牌。
其二,上市公司證券如已短暫停牌或停牌,復牌程序將視情況而定,聯交所保留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的權利。上市公司一般須公布短暫停牌或停牌的理由以及預計復牌的時間。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後應盡快復牌。停牌持續較長時間,而上市公司並無採取適當的行動以恢復其上市地位,則可能導致聯交所將其除牌。
其三,上市公司被視為現金資產公司而停牌持續超過12個月,聯交所有權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柒』 港股通股票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會主動提出停牌
你好,上市公司提出停牌申請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有對股價敏感的消息需公布,如:
(1)對股價敏感的資料未有及時披露,例如正在醞釀供股或配股。
(2)當公司收到收購建議,並須與主要股東商討是否同意被收購時,也會提出停牌申請。若未能向公眾公布有關建議,股份便需暫停買賣。即使沒有建議的詳情,公司也要向公眾透露公司正在商討可能達成收購協議的詳情。
(3)某些涉及需予披露的重大交易,例如公司的業務性質或控制權有重大改變,便需作詳細公布或獲得股東的同意,因此也會停牌。
(4)公司將被接管、清盤或牽涉重大訴訟或調查等。
『捌』 港股通股票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會主動提出停牌
港股通上市公司提出停牌申請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有對股價敏感的消息需公布,比如:對股價敏感的資料未有及時披露,某些涉及需予披露的重大交易,公司將被接管、清盤或牽涉重大訴訟或調查等
『玖』 什麼情況下聯交所會主動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發生以下情況的,聯交所會主動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1.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且情況嚴重;
2.發行人股票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拾』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停牌的原因有哪些
滬深兩個交易所的規則大體一樣,下面摘錄上交所的停牌規則: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12.1 為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公平和對稱,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中國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申請,決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
12.2 上市公司發生本章規定的停牌事項,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
本章未有明確規定的,公司可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
12.3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涉及的停牌和復牌事宜,應當遵守本所相關規定。
12.4 上市公司於本所交易時間召開股東大會,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當日停牌,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於本所交易時間之外召開股東大會,但在此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或者之前未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第一個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5 上市公司預計應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立即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12.6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向本所申請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停牌與復牌。
12.7 公共傳媒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時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開市時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8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公告披露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因股價持續異常,需要向本所申請通過公開方式與投資者或媒體進行溝通的,溝通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
12.9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且意見所涉及的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規定作出糾正後復牌。
12.10 上市公司未在中國證監會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季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於報告披露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當日開市時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報告的同時存在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前款和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停牌與復牌。
12.11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當日開市時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12.12 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披露不夠充分、完整或者可能誤導投資者,但拒不按要求就有關內容進行解釋或者補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開市時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13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本所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而被有關部門調查的,本所在調查期間視情況決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和復牌。
12.14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視情況決定復牌。
12.15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關於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本所可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上述情況消除後復牌。
12.16 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於前述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本所同意其實施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的,公司應當公告本所決定並提示相關風險。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並被本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2.17 上市公司因收購人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或收購人以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而發出全面要約的,要約收購期滿至要約收購結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
根據收購結果,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分布具備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於要約結果公告日開市時復牌;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且收購人以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於要約結果公告日繼續停牌,直至本所終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但收購人不以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可以在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參照12.16條規定處理。
12.18 上市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被實施停牌期間,應當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12.19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停牌和復牌。
12.20 上市公司出現第14.1.1、14.1.1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發生重大事項而影響其上市資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四章的有關規定停牌和復牌。
12.21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項時,應當向本所申請暫停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
(一)主動向下修正轉股價格;
(二)實施利潤分配或者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應當停牌或者暫停轉股的其他事項。
12.22 可轉換公司債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下列規定停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總額少於3000萬元,且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三個交易日後;
公司行使贖回權期間發生前述情形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停止交易。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自轉換期結束之前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必須停止交易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