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內審部門都該做些什麼呢
根據你公司的內審程序文件,准備好審核計劃、現場檢查表、首次會議資料、不符合項報告、審核報告、末次會議資料等
② 上市公司的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的透明度,規范對上市公司的檢查行為,依法有效履行監管職責,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公司檢查辦法》(證監發[2001]46號文)、《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的意見》(證監公司字[2000]62號)等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辦」)是證監會派出機構,組織實施轄區內上市公司的檢查工作。
二、上市公司檢查方式包括巡迴檢查和專項核查。
三、巡迴檢查是例行的合規性檢查,本辦每年按一定比例對上市公司進行巡迴檢查,並對有關中介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價。巡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性,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運作情況、董事會秘書工作情況、公司章程制定及執行情況以及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業務、機構等方面的分開情況;
(三)募集資金實際使用與籌資時公開披露內容的一致性和變更程序,募集資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的合規性;
(五)證監會或本辦認為應予檢查的其他方面。
四、專項核查是針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的調查核實。專項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二)投資者投訴、舉報及輿論關注的問題;
(三)重大資產重組情況;
(四)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五)證監會或本辦認為應予核查的其它事項。
五、在進行現場檢查之前,本辦將書面通知被檢查的上市公司。而巡迴檢查應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上市公司。
六、本辦組成專門的檢查組對上市公司實施檢查,檢查組至少由二名成員組成。
七、上市公司在現場檢查之前,應准備好相關資料,並指派專人配合檢查。接受巡迴檢查的上市公司應准備好以下資料:
(一)公司章程及有關議事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董事長或總經理有關對外投資、擔保、資產處置等方面的授權文件;
(二)公司上市以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及決議公告、前十名股東名冊及表決單、股東或董事的授權委託書;
(三)公司與控股股東在財產、人員、財務、業務、機構方面的關系說明;
(四)公司組織機構圖及與分公司、子公司的產權關系圖;
(五)公司產、供、銷系統流程圖及簡要說明;
(六)公司債務、財產抵押及提供擔保情況的說明;
(七)最近一年完整的會計資料,包括各種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若現場檢查在公司中報披露以後進行,還須准備中期會計資料;
(八)歷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的說明及有關依據;
(九)近年來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的專題說明,包括資產置換、重大收購兼並、大股東變更等;
(十)公開發行股票以來在指定報刊上公布的信息;
(十一)本辦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在巡迴檢查期間,應有一名審計報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或經辦的注冊會計師在場配合檢查,並在現場檢查開始之前,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工作底稿備置於被檢查上市公司;若現場檢查在下半年實施且被檢查上市公司已經中期審計,還須另備中期的審計工作底稿。在專項核查期間,如核查事項涉及有關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本辦將視情況要求相關中介機構提供工作底稿和配合檢查。
九、巡迴檢查的現場檢查過程一般分為「聽取情況、法規考試、檢查約談、初步反饋和溝通說明」五個程序:
(一)聽取情況:由被檢查上市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介紹情況,公司的監事會主席、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都應在場。一是聽取被檢查上市公司有關情況介紹;二是聽取會計師事務所有關審計情況的介紹(會計師事務所應同時提交一份有關被檢查上市公司審計情況的書面說明)。
(二)法規考試:現場檢查期間,對被檢查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證券法律法規考試。
(三)檢查約談:檢查組根據分工對上市公司開展實地檢查,實地檢查原則上不超過七個工作日。檢查組檢查可採取以下措施:
1、對被檢查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調查與核實;
2、查閱、復制與檢查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要求被檢查公司提供的復印資料上加蓋公司印章、簽注日期,並註明與「原件相同」;
3、詢問或約談被檢查公司的有關人員和與檢查內容有關的會計師、評估師、律師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並在談話記錄上簽名;
4、法律、法規規定可採取的其他措施。
(四)初步反饋:檢查組在實地檢查結束前向被檢查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口頭反饋檢查的基本情況。
(五)溝通說明:被檢查上市公司在檢查組初步反饋後,可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本辦及時進行溝通,包括提供有關事項的說明和相關證據。
十、本辦於現場檢查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上市公司發出檢查通報;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上市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時抄送上市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被檢查上市公司對整改通知書內容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後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
專項核查結束之後,本辦將專項核查報告直接上報證監會。對存在問題的被檢查上市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規問題,本辦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內部批評或向證監會建議公開批評、移交稽查等處理意見。
十一、被檢查上市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一個月內向本辦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董事會關於整改工作的決議、對照限期整改通知書逐項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及效果;如限期整改通知書中涉及監事會,整改報告還應包括監事會關於整改工作的決議、監事會落實有關整改措施的情況及效果。
被檢查上市公司的整改報告應同時報送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開披露。被檢查上市公司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持有異議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的,有異議部分在尚未有明確結論之前可不予披露。
十二、被檢查上市公司的整改工作應在本辦下發的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本辦將跟蹤監督被檢查上市公司的整改情況,並對其整改效果出具評價意見,上報證監會。
十三、如發現被檢查上市公司未按要求進行限期整改,或提供虛假的整改文件和材料的,本辦將向證監會報告並視情節輕重提出相應的處罰建議。
十四、本辦對上市公司的檢查結果並不代表對公司的實質性判斷。被檢查上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檢查未發現為由免除法律責任。
十五、本工作程序未盡事宜,由本辦負責補充、解釋
③ 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可不可以被借殼重組
(一)重組上市項目復牌前應當召開媒體說明會」,未召開媒體說明會的不得復牌。這一點其實在此前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已經有所披露。
「(二)嚴格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問詢」要求:「復牌前,證券交易所對於不符合重組上市條件、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存在重大市場之一或投訴舉報的項目,應當多次問詢,不限次數。問詢應當直奔主題、切中要害,明確傳遞從嚴監管的要求。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的,應當在復牌前報告上市部,並提出本單位明確意見。復牌後,出現重大媒體質疑、投訴舉報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再次問詢,相關情況作為我會行政許可審核的重要參考。」
證監會也稱,「(三)對重組上市項目應當安排現場檢查」。「重組上市交易草案公告後,上市公司所在轄區證監局應當啟動現場檢查。對於已披露重組草案但尚未經我會核準的重組上市項目,一並納入檢查范圍。現場檢查重點關注擬購買資產歷史沿革、業績真實性、資產權屬真實性及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等情況。上市公司存在業績變臉或證券交易所、證監局認為有跡象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同時啟動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證監局原則上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檢查。原則上每個項目檢查不超過2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檢查報告報送上市部時抄送交易所。報告應當明確檢查意見,不得僅以上市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作為檢查結論。」
對此,華南一名券商投行業務高管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從這個《通知》可以看出來,對借殼上市的監管,跟IPO的監管是愈發接近了,更多的許可權在交易所和地方證監局。對投行來說,以後還是否要繼續做新的借殼上市項目,選擇的空間將會大大減少;從近日IPO速度有所加快的情況來看,監管思路也有所變化,對借殼上市的限制很明顯。
7月8日,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准了13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預計不超過91億元。這是今年證監會下發的第10批IPO批文,也是今年下發的批文中數量最多的一次,今年以來證監會下發的IPO批文數量達到了83家。
④ 中國證監會緝查執法現場檢查的對象可以包括哪些
你好!
稽查執法是證監會的基本職責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實現市場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為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升線索發現及處理能力
(一)提高監管工作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能力。會機關業務監管部門和派出機構要以發現線索、及時移送等為重點,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日常監管、現場檢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設與程序規范,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增強違法違規線索發現能力;發現違法違規跡象的,應按照稽查執法要求固化證據,也可會同稽查執法部門採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進行調查取證,確保相關材料能夠有效轉換為稽查執法案件證據;違法違規線索清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稽查執法部門移送,由稽查執法部門開展初步調查或立案調查。
(二)拓寬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渠道。各證券期貨交易所等自律監管組織要加強異常交易等監控系統建設,提高交易數據分析水平,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識別標准,同時建立信息披露類案件線索報送標准和工作機制。達到違法立案標準的線索,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同時抄送相關轄區的派出機構。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舉報受理工作規程,完善處理工作機制和程序,建立舉報人保護和獎勵制度。充分發揮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向監管部門報送違法違規線索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對新聞媒體有關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報道、評論等信息的監測和分析,對於社會影響廣泛、線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體線索,及時展開調查。
(三)完善違法違規線索處理工作機制。設立違法違規線索處理中心,提高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線索的監測能力和分析處理能力。在分析、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線索清晰度、與立案標準的符合度等因素,將線索分為立案線索、待查線索和其他線索。對於立案線索,要及時開展立案調查;對於待查線索,要及時啟動初步調查;對於其他線索,可轉日常監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處理。稽查局要通過日常單項通報、定期通報、信息系統共享以及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與自律監管組織、派出機構和日常監管部門建立案件及線索的快速處理機制,定期向線索報送單位反饋線索處理情況。派出機構受理的案件線索,參照上述要求分類辦理,並通報相關單位。
二、完善案件調查管理機制
(四)進一步加強立案工作。制定並印發各類案件的立案標准,對於觸發立案標準的行為及時立案調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機構均有立案權,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據《會領導班子成員關於審批事項分工合作的意見》(證監發[2013]27號)辦理,涉案主體為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重大案件,必要時,稽查局可會簽相關業務部門。派出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有關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立案會商制度。自律監管組織和日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措施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細化自由裁量的標准,實現與立案標準的有機銜接;存在需要及時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糾正、警示、懲戒等情形的,要及時採取行政監管或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需要採取監管措施的行為達到立案標準的,在採取監管措施的同時,要及時移送稽查執法部門,不得以監管措施替代行政處罰。在加強立案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許可和監管標准,清晰界定責任,實現精準打擊、過罰相當。
(五)建立案件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類(A類)、常規案件類(B類)、簡單案件類(C類)三類案件的分類標准,並根據案件具體進展適時進行動態調整。A類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涉案主體特殊、涉嫌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市場持續高度關注、上級機關有具體明確查辦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類案件包括成交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或沒有違法所得的內幕交易案件、案情簡單的操縱市場案件、不涉及重大財務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違法情節較輕的案件;B類案件為A類、C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執法部門要對不同類別的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優先組織安排A類案件的調查、審理等工作,確保重大案件的查辦質量和效率。
(六)改進案件調查組織方式。稽查局負責所受理線索的立案交辦、全系統案件調查工作的協調督導評價、交辦案件的統一復核移送以及派出機構自立自辦案件備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專員辦分別與稽查總隊上海支隊、深圳支隊合署辦公,主要負責案件調查工作。稽查總隊、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以承辦A類案件為主。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會管單位的執法部門在承擔自律監管職責的同時,應按照稽查局的統一調配,配合做好稽查執法工作。天津、沈陽、上海、濟南、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個大區稽查局在承辦所在轄區案件的同時,需承辦稽查局交辦的跨轄區案件。大區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機構以自立自辦所在轄區案件為主,同時根據稽查局的指定,承辦或參與承辦跨轄區案件的調查。調查過程中遇到可能影響案件質量、查辦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據需要或承辦單位申請,另行指定案件承辦單位。稽查局要建立統一的案件管理系統,建立健全案件調查的取證標准和制度規范,及時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督導,切實履行全系統案件調查的協調、督導、評價、統計、宣傳以及調查力量的調配使用等職責,同時定期向會領導和系統各單位通報全系統立案及案件調查情況。稽查執法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將立案以及案件進展等信息錄入案件管理系統。
(七)明確調查取證基本要求。案件調查工作要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更加註重執法效率和社會效果,進一步提升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初步調查和立案調查應當使用統一的調查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的樣式、編號、使用規范等由稽查局負責制定。案件調查的取證工作應當突出法律責任導向,集約使用調查資源,按照行政處罰的證明標准,優化取證內容,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過工作底稿如實記錄調查程序、取證過程、調查事項和初步意見。稽查工作底稿連同證據裝訂入卷,與調查終結報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進一步完善調查終結報告的編制歸檔制度,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認定卷宗規范,圍繞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目的、證據類別、證據形式等,准確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有效立卷裝卷,確保符合審理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證據要求。
三、堅持和優化查審分離體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許可權。制定《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規定》,將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擴大至全部派出機構。擴大派出機構自辦案件范圍,納入自辦范圍的案件,原則上由派出機構審理、處罰,但大案要案、疑難復雜案件和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仍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處罰,相關復核移送工作按照交辦案件的程序辦理。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制度和擬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案件審理的監督、指導,保障全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統一性。派出機構審理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該派出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派出機構送達或執行;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稽查執法部門委託當事人相關轄區派出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各派出機構要確保及時、規范送達,提高行政處罰的執行率。
(九)加強調查、審理工作的銜接、配合。在堅持查審分離原則的前提下,調查和審理部門要加強銜接配合,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快制定各類案件審理標准,統一案件認定、處理標准,為案件調查提供指引。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明確各類案件審理時限,優化審理工作機制和程序,不斷提高審理效率。對於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情節輕微的案件適用獨任審理程序。對於重大、復雜、疑難或新型案件,在調查取得主要證據、調查部門形成初步認定意見後可以按相關規程開展審理提前介入。在審理提前介入階段及正式審理階段發現證據不足時,審理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調查部門補充證據。補充證據以兩次為限,每次補充證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證據後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審理部門可以結案。進一步完善查審部門分歧解決機制,經調查、審理部門溝通協調後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會領導召集調查、審理、法律等相關部門研究決定,派出機構依照上述原則辦理。加強行政處罰工作透明度建設,依法及時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在依法保護證人的前提下,為當事人行使閱卷權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處罰當事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會商處理機制。會機關和派出機構要分別建立特別重大案件的快速會商處理機制,主要負責處理A類案件中需要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等情形的特別重大案件。會機關快速會商處理機制由會領導牽頭,協調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會、法律部及相關調查部門組成專門工作小組研究案件調查和處理問題,必要時可吸收會機關相關部門和派出機構、相關交易所、會管單位參加。在特殊處理機制下,需要採取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及時跟進。辦公廳、稽查局牽頭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實行分階段新聞通報辦法,及時公布行政處罰及日常監管措施等處理情況。派出機構可參照上述機制辦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結案制度。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鼓勵涉案當事人自查自認自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減輕或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積極補償投資者。對於整改效果較好、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明顯消除、投資者利益得到有效補償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會機關交辦案件在調查環節出現規定結案情形的,由調查部門提出結案建議,稽查局復核後按程序報會領導批准;在審理環節出現規定結案情形的,由審理部門按程序報會領導批准。派出機構自辦案件結案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系統內外的協調配合
(十二)完善內部執法聯動機制。建立稽查執法與信息披露監管聯動機制,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立案調查的,要在調查通知書中載明涉嫌違法的主要類型,並在立案、調查結案、審理結案、行政處罰等環節及時告知信息披露義務人,督促其及時披露案件有關信息。辦公廳、稽查局等部門要按照稽查執法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加強信息發布工作管理,在發布涉及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執法信息時,應先由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執法部門、日常監管部門、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會商溝通機制,及時通報相關立案、調查和審理情況,研究解決案件查辦難題,協同做好各類監管措施的實施工作。稽查執法部門應及時將當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調查的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對於雖未達到立案標准或不予行政處罰但需要持續加以關注的,通過稽查關注名單的方式通報日常監管及自律監管部門,並及時將發現的問題以稽查建議書等形式反饋相關單位或部門。有關派出機構、日常監管和自律管理部門要建立稽查通報事項的後續應對機制,有針對性地予以持續關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當事人限期整改,及時通報稽查執法部門,並依法公開披露當事人整改情況。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銜接配合力度。進一步健全與各級公檢法機關的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會商、移送與辦理,推動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和司法解釋。對於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證據已調取後,即可啟動與公安機關的溝通會商。會機關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證券犯罪偵查局與案件調查單位會商,必要時可邀請會內相關部門參加;經上級機關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證監會共同參加的打擊證券期貨犯罪協作平台,依法做好偵辦組織、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司法審判等相關工作,切實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派出機構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可參照建立相應的會商機制,必要時提請會機關有關部門研究。推動建立證券期貨案件行政執法商請公安機關支持的工作機制,會同公安機關研究細化並有效落實執法協作、治安處罰、刑事追責等相關規定,探索建立辦案支持工作機制,有效解決涉案信息查詢困難、當事人阻礙執法等突出問題。
(十四)健全行政執法外部協作體系。從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兩個層面,通過簽訂合作備忘錄等方式,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饋機制與協同執法機制,涉及對地方經濟或社會有較大影響的執法行動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專門的溝通協作機制,暢通案件信息查詢渠道,落實《證券法》賦予我會的執法職權,建立健全跨部門的資本市場監管與執法協作體系。加強跨境執法協作,暢通跨境調查與協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證效率,有效打擊跨境違法犯罪行為。
五、嚴格執法監督與考核問責
(十五)完善稽查執法流程式控制制。提高案件查辦效率,案件調查審理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報會領導審批。大力推進稽查執法信息化建設,規范案卷管理制度,實現稽查、處罰和行政復議等工作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進一步強化執法信息公開,增強執法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調查、審理部門做出的立案或處罰決定,上級領導和其他部門、單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但有權對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提出立案調查、依法予以處罰或從重處罰的要求,由調查、審理部門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處理決定。嚴禁證監會系統任何人為涉案主體或當事人說情以及違反程序干預、影響稽查執法工作。同時,建立說情人備案通報制度,進一步完善稽查執法工作保密制度,違反規定的,嚴格追究責任。
(十六)建立健全執法評估評價機制。建立稽查執法評估工作機制,按照我會關於監管執法評估工作的總體部署,評估稽查執法工作的合法合規性及綜合執法效果,不斷改進稽查執法工作。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設定科學的評價考核指標,根據案件調查、審理、執行的數量、質量、效率、效果,以及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作機制是否健全等情況,綜合評價各執法單位的稽查執法工作,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派出機構監管工作的評價考核、稽查經費的分配、稽查執法幹部的考核等,要將上述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十七)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問責機制。制訂我會行政復議意見書和行政復議建議書工作規程,明確發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內容,有效落實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強化行政復議對稽查執法的監督規范作用,稽查執法部門要對復議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改正方案並切實改進完善。結合相關行政訴訟應訴和答復工作,及時將司法機關或國務院法制部門對我會稽查執法的審查意見轉化為內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執法專項巡視、案卷評查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對於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線索、發現線索不報、有案不立、查處不力以及影響干擾正常案件查辦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六、健全稽查執法組織保障體系
(十八)強化稽查執法信息技術保障。建立監管信息電子化查詢機制,實現會機關監管數據互聯互通。會機關各部門、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會管單位要支持案件調查對相關數據的查詢,建立稽查執法電子化查詢機制和渠道,簡化稽查執法查詢程序,並在查詢支持單位和案件調查單位建立專門的查詢登記備案制度。組建稽查執法技術服務中心,加強新型取證工具和數據分析系統的研發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證能力。發布實施《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制定配套技術指引,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統一標准收集和存儲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提高調查部門採集和分析數據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執法經費保障。稽查執法經費的增長要適應執法任務和執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經費的分配使用與各執法單位案件查處工作量相掛鉤的機制。加大對稽查執法部門核心技術服務、重要稽查取證設備以及執法信息化系統建設的投入。改善稽查執法人員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補貼制度,進一步提高辦案差旅食宿標准,深入推進稽查總隊、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為一線調查辦案人員人身意外傷害及案件查辦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實稽查執法力量。增加稽查執法人員數量,重點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和調查取證技術支持隊伍。加強大區稽查局領導班子建設,實行稽查局長單列管理,局長可以配備為正局級,副局長可以配備為副局級。大區稽查局局長兼任所在轄區派出機構黨委委員,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稽查執法工作第一責任人。派出機構及大區稽查局分管稽查、審理工作的局領導分工調整及相關處室負責人的任免,需分別徵求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意見。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執法部門負責人的任免,需徵求稽查局的意見。建立後備幹部稽查執法掛職鍛煉制度,司局級後備幹部應分期分批到一線執法崗位參與案件調查審理工作。
(二十一)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大力加強稽查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打造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業務過硬、堅持原則、敢於碰硬的執法隊伍。同時,大力加強專業能力建設,建立稽查崗位專業(技術)職務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審理員聘任制度,加大專業職務人員公開遴選力度。建立稽查執法崗位與日常監管等崗位定期輪崗及幹部交流制度。建立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案件的專業執法隊伍。對稽查執法幹部每年開展不少於兩周的專業培訓,不斷優化稽查幹部隊伍的專業技能和知識結構,持續提高稽查執法隊伍的戰鬥力。
⑤ 傳IPO再有窗口指導 窗口指導是什麼意思
哎,像這樣不明確收材料的時間比暫停審核對我們日常工作的影響更大,又不是你說開始收材料,明天我就能去報的,現在的現實問題是,審計做不做,募投咋規劃,已投差不多了還報不進去,立項、環評、環保核查都是事兒
⑥ 近三年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及分析
手段一:非經常損益操縱:「賣子求生」的中報預增王
在所有會計調節手段中,使用非經常損益操縱利潤無疑是最容易,也最常被企業使用的手法。
通過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大額政府補貼和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四種手法,上市公司們可以在短期內調整賬面利潤,以避免業績變臉或滿足再融資、保殼等目的。
4月28日,青海明膠在一季報中稱半年報公司凈利潤將達到3700萬元,較去年同期的25.38萬元增長145倍,由此被冠上「預增王」名號。而公司股價也由8.98元一度拉升至10.29元,12個交易日內漲幅達到14.58%。
但業績暴增背後,除去年同期實現的凈利潤基數較小外,公司上半年3700萬增利更並非來自主營產品貢獻,而是通過變賣子公司股權。
事實上,青海明膠一季度業績慘淡,在營業收入實現1.92億元之下,凈利潤卻虧損638.80萬元。
此外,青海明膠此前更已多次使用非經常性損益調節業績。自2009年虧損1742.09萬元後,2010年,公司憑借4292.02萬元的稅收返還、減免以及922.29萬元的政府補貼實現扭虧,以55.42萬元的凈利潤僥幸逃離了被ST的厄運。
2月11日,青海明膠公告稱,擬以9000萬元將子公司禾正制葯的股權轉讓給重慶風投,而該筆股權轉讓產生的凈利潤為4700萬—4900萬元。正是該筆近5000萬元的投資收益最終使公司力挽狂瀾。
但一個不容忽略的事實是,根據公司去年年報中列舉的9家子公司財務狀況,在僅能實現盈利的3家中,四川禾正實現的營業利潤最高,為660.97萬元。
那麼,青海明膠為何在業績如此慘淡之時,將最具盈利能力的子公司轉讓套現?
「出售股權應該是提高業績,為再融資鋪路。」一位行業研究員向記者指出,「一季度已經虧損600多萬,若半年報繼續虧損,公司擬推行的再融資方案或將遇阻。」
5月23日,正當股價因中報業績爆發而多日連陽時,青海明膠戛然停盤。5月31日,公司拋出4億元定向增發方案,擬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發行6000萬股,用於收購、增資宏升腸衣,並建設年產4億米膠原蛋白腸衣生產線技改項目。
但公司的苦心並未受到認同,其精心打造的再融資方案一經推出即遭到二級市場投資者反對。5月31日,青海明膠一開盤就被一個15.98萬手的大賣單封住跌停。在其後的幾個交易日中,公司股價更多次跌破8.84元的增發價。
「盡管開辟腸衣公司打造了新的收入來源和利潤增長點,但是短期難以對業績提升產生明顯作用。」上述分析師對上述收購計劃如此點評。
業績是可以調出來的:會計調節「錦囊」詳解
記者通過調查更發現,公司賣子鋪路再融資背後,或存在溢價收購,利益輸送之嫌。
收購報告顯示,宏升腸衣成立於2006年9月,注冊資本為5549萬元,由天津水星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水星創投」)、廣西海東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海東科技」)以及陳維義等43名自然人股東共同持股擁有。
其中,海東科技是青海明膠持股比例70%的控股子公司,此外,青海明膠更有三位高級管理人員同時也擔任宏升腸衣的高管,所以宏升腸衣和青海明膠構成關聯關系。此外,公司並未披露43名自然人股東的詳細情況。
根據預案,青海明膠將以18620萬元的預估值收購宏升腸衣98%的股權,收購完成後還要以19000萬元對宏升腸衣進行增資,建設年產4億米膠原蛋白腸衣生產線技改項目。
但斥資4億元投資下的宏升腸衣,卻是一家資質較差的虧損企業,截至2010年底,宏升腸衣的凈資產只有4318萬元,而在營業收入實現3078萬元的情況下,凈利潤更虧損200萬元。
按照凈資產來計算,宏升腸衣98%凈資產的價格應該為4231萬元,而青海明膠以18620萬元交易,實際溢價約340%。
更令人疑惑的是,對於如此高溢價的原因,青海明膠卻在預案中隻字未提。
手段二:收入確認的調控 白酒行業利潤調控彈簧
除最常見的非經常性損益調節手段外,利用預收賬款進行盈餘管理則是白酒企業公開的秘密。
其中,最為知名案例莫過於,在行業景氣度較高的2010年,貴州茅台高管收緊預收賬款,故意延遲業績釋放。
自2009年起,貴州茅台昔日迅猛的成長性已開始一去不復返,2010年,更直接迎來了成長神話的破裂。
2010年,貴州茅台三個季度的盈利增長均低於市場預期。其中,2010年一季報凈利潤同比增長僅為4%,半年報凈利潤則同比增長11.09%,到了三季報,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則僅為10.22%。
但仔細查看公司報表,利用預收賬款人為控制業績釋放的現象十分明顯。以貴州茅台2010年三季度報表為例,截至9月末,公司的預收賬款高達32.62億元,同比增加20億元,比2010年中期增加13億元。
而相對應的是,貴州茅台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93.28億元,同比增長19.47%,歸屬於母公司凈利潤41.74億元,如果將該部分預收賬款釋放業績,那麼貴州茅台的真實業績並不至於連續低於市場預期。
「這兩年趕上白酒行業的高度景氣,受益於產品價格提升,各白酒廠商的銷量都較為迅猛。」一位北京地區私募人士直言,「在這種情況下,一線白酒公司業績好壞跟公司高管的經營理念就存在了極大關系。」
與上述案例相對的,則是三線白酒企業古井貢酒的業績爆發。
古井貢酒可謂2010年以來,白酒行業的一匹黑馬。繼2010年全年凈利潤增長123.71%之後,今年上半年公司更實現凈利潤約2.68億元,同比增長約150%。
亮麗業績報表背後,除產品結構調增和數次調價導致毛利率增高外,古井貢酒對於預收賬款的充分釋放也對業績增利作出較大貢獻。
以古井貢酒2010年三季度報表為例,截至9月末,公司合並報表和母公司預收賬款,分別高達3.55億元、5.34億元,而截至12月末,上述兩項預收賬款數額則大幅度減少至9149.14萬元和3億元,說明公司在四季度將預收賬款充分確認進收入。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白酒企業的盈餘管理或者調節利潤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於會計收入確認與費用計提過程中含有諸多主觀判斷,其中存在一定的運作空間;另一方面,出於績效考核等方面考慮,有時保持業績的相對穩定也是經營必要。
手段三:虛增收入 綠大地消失的采購大戶
實際上,相比前述兩種可以公開討論的會計調控手法,更多的調節手段因觸及法律層面,僅能潛伏水下,暗箱操作。
2007年10月31日,綠大地二次過會闖關成功。但不為人知的是,幸運通過的綠大地此時就已背負上了一條虛增收入、粉飾報表的原罪。
上市前,綠大地盈利主要依靠綠化苗木銷售。根據招股書,2004年—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公司的重要銷售客戶分別有昆明鑫景園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景園藝」)、昆明潤林園藝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園藝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間園藝有限公司(下稱「自由空間園藝」)、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綠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天綠園藝」)等一大批昆明企業以及部分成都、北京企業。
這些公司的大額采購,更直接為公司業績增厚做出重要貢獻。2004、2005、2006、2007年上半年報告期內,公司對重要銷售客戶的銷售額合計分別為8504萬元、6849萬元、5281萬元、3495萬元,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58.02%、43.56%、27.83%、26.33%。
然而,綠大地上市後不久,這些大客戶就集體出現銷售退回舉動。綠大地2010年接受監管層調查中承認,2008年苗木銷售退回2348萬元,並由此追溯調減2008年2348萬元營業收入和1153萬元凈利潤;而2009年苗木銷售退回金額更高達1.58億元,這直接引致該公司當年巨虧1.51億元。
上述事實表明,綠大地或存在與大客戶聯手,在上市前簽訂大額訂單確認收益,但上市後又退回銷售進行虛增交易之嫌。
而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也對2008、2009兩年的銷售回退出具保留意見,認為「受審計手段的限制,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綠大地部分交易是否屬於關聯交易以及交易的真實性、公允性進行判定」。
事實上,這些采購大戶之間的確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
其中,鑫景園藝是公司2007年上半年苗木采購第一大戶,當期采購苗木的金額為755萬元,占同期綠大地營業收入的5.69%。
值得注意的是,鑫景園藝持股10%的自然人股東晁曉林,又同時擔任昆明曉林園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曉林園藝」)的法定代表人,並持有該公司80%股權。而曉林園藝則在2007年上半年向綠大地購買超過300萬元的苗木。
而另外兩家來自成都的苗木采購大戶貝葉園藝和萬朵園藝,也存在相關聯的跡象。
兩家公司於2005年11月15日同一天成立,且注冊資本均為100萬元,注冊經營范圍也驚人一致的為:「種植、銷售、租賃、養護花卉苗木;花卉苗木的技術咨詢;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憑資質證經營)」。
此外,上述采購大戶更相繼在綠大地上市後「功成身退」。
曾在2005年向綠大地采購了價值1152萬元苗木的第四大客戶——北京都豐培花卉有限公司,因未按規定參加年檢,於2006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率先「蒸發人間」。
兩年後的2008年4月15日,天綠園藝也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而貝葉園藝和萬朵園藝則在2008年6月5日一道注銷了工商執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3月17日綠大地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前後,仍有兩家綠大地曾經的采購大戶神秘注銷工商登記。
2010年2月3日,昔日第一大客戶鑫景園藝經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委派相關人員到昆明市工商局辦理了工商注銷手續。
一個多月後的3月18日,自由空間園藝亦經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並辦理了工商注銷手續。
2011年3月17日,綠大地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鋃鐺入獄。
2011年3月21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確認,綠大地存在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虛增收入的手法最常通過關聯交易來完成。」上述審計人士表示,「像綠大地一樣,一些IPO公司通過會計手段人為調節利潤,做出業績高成長假象滿足發審委要求,這也可以解釋為何新股公司上市後業績變臉迅速。」
記者了解到,目前發審委對擬沖刺創業板公司的獨立性和財務會計問題頗為看重。如果申請人存在同業競爭、重大非必要且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或者市場銷售依賴等情形,將被發審委認為在獨立性上有重大缺陷。
而在2010年未通過審核的25家創業板公司中,有4家公司因報告期內會計核算不規范和會計處理不合理被否,占未通過企業數量的16%。
業績是可以調出來的:會計調節「錦囊」詳解
相比綠大地,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陽北玻」)的上市之路則更一波三折。
但兩者相同之處在於,均以虛假增收利潤或刻意隱瞞負債的方式保證了IPO過會的通過率。
早在一年前的2010年3月19日,由第一創業證券保駕護航的洛陽北玻就已經過會。但卻因存在未了的侵權官司和巨額賠付而被迫中止上市之路。
2011年5月30日,雪藏整整一年的洛陽北玻,二次上會(會後事項審核)獲得發審委通過。
盡管過會成功,但公司輕描淡寫避開的1億元侵權索賠,實際上已成為其頭頂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
此前洛陽北玻止步上市,緣於懸而未解的英國和加拿大兩項專利侵權事件。
2004年10月13日, Tamglass以其在歐洲的0261611號有關玻璃彎曲鋼化機器和方法的發明專利技術遭到侵犯為由,在英國高等法院對洛陽北玻提起訴訟。2006年2月15日,英國高等法院作出判決構成侵權,要求原告應在收到二被告提供的「聲明」(主要是對侵權收益及花費的確認)後4周內,在「損失預計賠償」與「利潤計算賠償」中做出選擇,以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要求其訴訟費用25萬英鎊。
2011年3月10日,洛陽北玻子公司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聯邦法院寄送的訴訟案件判決書,法院於2010年11月26日對Tamglass起訴Horizon Glass & Mirro 公司和上海北玻侵犯其在加拿大的專利號為1308257號「彎曲及強化玻璃板的方法及器材」和2146628號「彎曲及強化玻璃板工作站」的專利權案件做出缺席判決。
法院認為,上海北玻的侵權事實成立,特此發出禁止令,禁止其以任何方式出售侵權設備到加拿大;此外,上海北玻由於侵權造成的損失將由法院首席書記確定。
記者從投行人士處了解到,公司首發申請過會後,若因特殊原因而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發行,應該向監管部門補報相關文件,並對招股書做相應修改。
而監管層則要對公司過會後突發事件對其造成的影響作出判斷,若該事件發生後,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員工等方面均沒有較大影響,則不需要提交二次上會重新審核。
「洛陽北玻二次上會,說明英國和加拿大兩項侵權事件及其審判結果已經對公司未來上市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上述投行人士表示。
而為了保證二次上會通過,洛陽北玻先是在最新申報稿上表示,上述兩境外專利案對公司最大的影響就是不能在Tamglass 公司持有的相關專利有效期內,向英國和加拿大銷售所謂的侵權設備。
不過,由於報告期內公司向英國和加拿大銷售的設備只有2台,僅占鋼化設備銷售數量的0.24%。因此即使失去這兩個市場,對公司的生產經營也不會構成重大影響。
此外,在上述三項專利有效期中,已有兩項專利已經於2007年9月和2009年10月到期失效,而加拿大2146628號專利的有效期則截止於2015年4月7日。
此外,對兩項或有負債的計提上,洛陽北玻認為,在英國專利案中,因其銷售該台設備未盈利,原告無法向法院舉證公司銷售設備對其造成的損失,因此未選擇賠償方式,也沒有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公司可能承受的損失主要為25萬英鎊的訴訟費用和利息。
而在加拿大專利案中,法院並未明確具體的賠償數額。公司比照英國專利案認為,其利用涉案技術生產出口到加拿大的設備只有一台,承擔的最高損失也僅為該台設備的全部盈利,賠償最高不超過18萬美元;此外,原告支付的律師費預計也不會高於英國專利案的25萬英鎊。
由於中國與英國、加拿大未簽署任何有關司法協助的雙邊協議,也沒有任何相關的國際條約、互惠待遇。因此英國、加拿***院不能通過司法協助到中國執行其判決。
由此,出於謹慎性考慮,公司對兩境外專利案可能帶來的損失,計提預計負債800萬元。
但記者注意到,洛陽北玻此次計算的賠償金額與Tamglass 公司此前在加拿大專利上申請的索賠金額,存在較大差異。
2010年5月,Tamglass公司曾正式致函洛陽北玻,要求其履行英國高等法院***官庭有關專利侵權訴的判決,並在收到函件十五天內支付全部索賠,數額共計1004.4萬英鎊。
若按照1英鎊兌人民幣中間價10.3871元的最新匯率計算,該筆賠償額約合人民幣1.04億元。
這意味著,僅這一筆賠償金額,就是公司計提800萬元賠償負責的13倍,相當於公司2010年凈利潤9678.49萬元的1.07倍。
「洛陽北玻在申報稿上故意忽略巨額賠償金一事,應該是出於過會風險的考慮。」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其上會能否通過的關鍵在於,監管層對侵權官司對公司生產經營影響程度的判斷。若計提負債的數額不大,則從側面反映侵權官司對公司整體影響較小,增加過會成功率。」
手段五:資產減值調節 *ST秦嶺的保殼之術
有人為上市「千謊百計」,有人為避免退市絞盡腦汁。
6月2日晚,*ST秦嶺公告稱,公司於2011年6月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陝西秦嶺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陝西證監局在2010年年報現場檢查中,發現*ST秦嶺在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方面存在三處問題。
一是*ST秦嶺2009年以前採用分類折舊法計提折舊,未能及時將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等不需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剔除,未將已提減值准備金額剔除。
二是*ST秦嶺部分固定資產未按照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間作為入賬時間。
最後,對於購入的非全新固定資產,*ST秦嶺未考慮該資產已使用時間、成新率等情況重新估計預計使用年限,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會計估計依據不足。
因此,上述問題導致公司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錯誤。經初步測算,2010年因少提折舊約401萬元,多計當期利潤約401萬元。
由此,*ST秦嶺憑借對減少計提資產減值的手段,沖高了當期利潤。而若將時間推至稍早前的2010年,就可完整窺得公司調節當期利潤的用意。
2010年下半年以來,冀東水泥開始進行對*ST秦嶺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籌備將其在陝西省的水泥資產以定向增發的方式注入秦嶺水泥,並承諾擬注入的資產在2010年的凈利潤不低於2億元。但該方案其後卻因條件不成熟而中止。
由此,在重組未有實質性進展之時,保護珍貴的殼資源避免退市,則成為*ST秦嶺首要任務。而上述會計調節手法可理解做公司為扭虧業績,刻意減少對資產減值的計提,沖高業績。
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年報披露過去2個多月後,陝西監管局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將公司財務調節的手法公之於世。
當謊言被揭穿後,公司的摘帽去星之旅或因此遇阻。
今年3月22日,*ST秦嶺稱董事會同意向上交所提交撤銷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特別處理的申請。
然而至今已過去4個月時間,該事件仍未有實質性進展。
頗為可惜的是,年報顯示,因債務重組順利,*ST秦嶺2010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1300多萬元,已達到去星摘帽的條件,即使沖回多計的401萬元當期利潤,公司2010年凈利潤仍然為正。
手段六:費用調節+存貨操縱 攀鋼釩鈦的金蟬脫殼
同樣為了避免退市而大施財務調控之術的還有攀鋼釩鈦。
2011年4月25日至4月29日,「攀鋼系」第二次現金選擇權(「攀鋼AGP1」、「攀鋼AGP2」及「攀鋼AGP3」)進入行權期。如果這些選擇權全部被行權,不僅大股東鞍鋼集團將需付出約245億元的巨額資金,攀鋼釩鈦還會面臨退市的風險。
而不久前的3月4日,攀鋼釩鈦交出了一份頗為亮眼的年報。其中,營業收入實現432.47億元,同比增長12.37%,而凈利潤由2009年虧損16.36億元,大幅逆轉為盈利10.62億元。
而在年報扭虧,成功摘帽重組成功預期較大的影響下,股價也從2010年11月初的約9元/股,一路飆升至2011年4月的14元/股左右,大大高於其第二次現金選擇權的行權價格。
對於在鋼鐵行業整體產能過剩、成本上升的情況下,取得凈利潤大幅扭虧,攀鋼釩鈦解釋為「進一步優化爐料結構,生鐵成本控製成效較好;有效進行品種結構調整,降低了原燃料價格上漲帶來的影響;此外狠抓降本增效,營業成本增速低於同行業水平。」
但上海交大安泰經管學院會計系副教授陳欣卻認為,公司2009至2010年度報表顯示的大翻身,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公司為了避免第二次現金選擇權行權而進行跨年度利潤轉移和其它盈餘管理的結果。
他指出,攀鋼釩鈦報表中以下幾點可能存在盈餘管理行為:
一是管理費用。
2010年公司管理費用為32.19億元,較2009年同期的40.59億元下降8.40億元,下降幅度為20%,而減少的管理費用約為公司2010年稅前利潤的77%。
攀鋼釩鈦在年報中將管理費大幅下降的解釋為,「內退人員預計負債減少及公司採取措施壓縮費用開支」。
蹊蹺的是,針對上述「壓縮費用開支」之說,最能夠表現公司壓縮費用開支的項目「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和「辦公費」與2009年相比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分別增加14%、27%和12%。
事實上,在管理費用一欄中,減少最多的項目是「修理費」(10.21億元)和「其他」(4.50億元),分別較2009年下降約33%和36%。其下降金額為5.08億元和2.58億元,佔2010年稅前利潤的46.6%和23.7%。
同時,修理費2010年占當年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比例為3.36%,也較2009年的5.14%有大幅下降。
陳欣認為,在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增加13%的情況下,與公司正常生產運營相關緊密的修理費用卻下降了33%,這種反常的財務現象看起來有些不符合邏輯。一種可能是攀鋼釩鈦將一部分主要修理提前在2009年進行,這樣2010年的修理費用就可以大幅降低,從而提高2010年的利潤。假設2010年公司的修理費占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應有比例為2009、2010年的均值4.25%,則修理費會增加2.71億元。
「更糟糕的可能性是由於攀鋼釩鈦有意推遲許多正常的修理,或者是將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用推遲到2011年確認。」陳欣指出。
二是資產減值准備。
2010年,公司在壞賬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計提比例均出現大幅下降,且遠遠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水平。
2010年公司的壞賬計提為0.14億元,僅占當年應收賬款賬面余額與其他應收賬款賬面余額之和(31.84億)的0.45%,相比2009年公司的壞賬計提比例4.42%大幅下降。
對比同行業公司可以發現,2010年行業龍頭寶鋼股份和四川本地鋼鐵龍頭重慶鋼鐵的上述比例分別為2.13%和1.96%。
而在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方面,2010年公司固定資產折舊費用2.96億元,占其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9.73%,較2009年8.78%的比例雖然有所增長,但仍然明顯低於鞍鋼和寶鋼的計提比例。
其中,鞍鋼股份2010年和2009年的比例分別是12.22%和11.61%,寶鋼股份的比例分別是11.06和11.31%。
陳欣認為,攀鋼釩鈦2010年大幅度降低的資產減值計提,已存在以財務調節的手段,增加利潤之嫌。
三存貨跌價准備。
2010年,攀鋼釩鈦的存貨跌價計提為0.60億元,僅占當年存貨賬面余額(95.50億元)的0.62%,相比2009年公司的2.03%大幅下降。
但同行業鞍鋼股份和重慶鋼鐵上述比例分別為9.45%和7.39%,而行業龍頭寶鋼股份也有2.21%。
不僅如此,攀鋼釩鈦還對2009年的存貨跌價准備進行了0.23億元的轉回。
「這些數據顯示攀鋼釩鈦有利用少計提存貨跌價准備,或利用存貨跌價准備轉回來進行盈餘管理的嫌疑。假設2010年公司的存貨跌價准備計提與存貨賬面余額的比例為鞍鋼股份、重慶鋼鐵和寶鋼股份的平均值的6.35%,則存貨跌價計提費用會增加5.47億元。保守來說,存貨跌價准備計提哪怕是達到公司2009年的水平或寶鋼股份2010年的水平,也應該在2%左右,假設正常無轉回,則存貨跌價計提費用會增加1.3億元。」陳欣指出。
而基於上述種種財務調控對年報的粉飾,攀鋼釩鈦巧妙上演了一出金蟬脫殼大戲。
由於此前攀鋼釩鈦已經實施重大資產置換,年報公布後不到1個月就成功摘星脫帽,由*ST釩鈦變身為攀鋼釩鈦。
受此影響,公司股價不斷走高,順利擺脫了被投資者大幅行權的危機。
⑦ 證監會什麼情況下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立案調查
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證監會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立案調查,一是隨機的對上市公司現場進行抽查,二是會派一些監管員在公司現場進行關注,風險跟蹤報。三是對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項目的專項檢查,這是由會計部發起的,四是由於受理到投訴舉報,然後發現上市公司存在財務造假之後,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證監會存在的目的就是通過多種途徑發現並查處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
然後就是收到一些舉報投訴之後,因為證監會所要管理的公司數量龐大,是十分耗費人力物力的,如果能夠在公司內部得到一手的舉報消息的話,這是十分可靠且有力的一種對付財務造假的手段,順著舉報者提供的線索,基本上能夠精確的打擊這些財務造假問題。
⑧ 創業板強化了保薦機構職責,其具體有哪些方面的規定
為加強創業板公司的規范運作,創業板在原有主板保薦機構職責基礎上增加了現場檢查等職責,其對保薦機構職責的具體規定如下:
(1)應當督導發行人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制度、財務內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導發行人按照《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並保證向深交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督導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遵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及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3)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向深交所報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發現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發行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同時向深交所報告
(4)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託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該等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並在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5)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義務等事項進行分析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以保證前款所發表的獨立意見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