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平台設立為有限合夥企業。保留部分預存股份給未來加盟的人員,應怎麼安排不涉及股份支付
按照現在會里的態度,如果價格不公允,無論是老股轉讓還是新增,都是股份支付。所以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價格,你預留股份在某個法人主體或自然人主體中,以協議轉讓的形式給新進的高管,只要表面價格做合適了就行,實際價格和表面價格的差價返還。
⑵ 上市公司在執行《股份支付》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股份支付准則的發展歷史較短暫,因而相對來說不夠成熟,細節上也還不夠完善。同時,准則的制定沒有充分考慮我國當前的經濟環境和制度背景帶來的影響,缺乏操作性和適應性。股份支付准則自身的缺陷以及我國目前的各種不成熟條件,很大程度上為利潤操縱提供了方便之門。
股份支付准則自身的缺陷
1.攤銷期被任意延長或者縮短。根據《股份支付》准則的規定,企業的股份支付,無論是以權益結算,還是以現金結算,都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或者可行權權益情況進行最佳估計,並以此最佳估計數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或者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所取得的服務計入當期相關的成本或者費用,以及資本公積或者相應的負債。換而言之,企業應當將股份支付的費用分攤到每一個等待期內,若等待期被延長,則每一個等待期內攤銷的費用減少,反之則每一個等待期內攤銷的費用增加。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調整攤銷期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
2008年4月,海南海葯在其200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將股份支付費用的分攤方法進行了調整,延長了攤銷期,因此當期股份支付的費用比原業績預告金額減少了,進而減少了虧損,達到了利潤操縱的目的。
2.行權條件自由化。企業激勵對象的可行權條件一般會與企業的業績相掛鉤,但它們之間存不存在關聯以及存在的是什麼樣的關聯都極具自由性。
行權條件自由化的典型做法,就是企業將股份支付的可行權條件的標准訂得很低,在業績中也不考慮股權支付成本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比如伊利集團在2006年4月20日召開的五屆董事會臨時會議中通過的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議案中的一項行權條件:首期行權時,上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7%,而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0%。而伊利集團2001年到2005年的凈利潤增長率分別是22.7%、19.8%、40.6%、18.6%、21.5%,很低的期權激勵門檻會導致伊利集團的高管可以輕松地獲得巨額股份。
3.股份支付授予日及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最佳估計數的隨意選擇。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方式中,股份支付費用=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數×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
當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很小時,即使等待期的股票價格不斷上漲,企業計入當期相關成本或者費用的金額也是很小的。所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來選擇授予日。
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數也是可以調整的。《股份支付》准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有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的有所不同的,則應當進行調整。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則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來預計等待期的長度。因此,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數也是可以被操縱的。
4.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選擇。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選擇,會形成不同的成本和費用。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時,權益工具按照「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現金結算股份支付時,權益工具按照「行權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不同方式的選擇給企業帶來了利潤操縱的空間。
當股票價格持續上漲,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會持續增加,這時如果企業選擇以權益結算,就能夠確認較少的股份支付費用,反之,當股票價格不斷下跌,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會持續減少,這時如果企業選擇以現金結算,就能夠確認較少的股份支付費用。所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來選擇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從而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
5.權益工具估值模型的選擇。股份支付,無論是以權益結算,還是以現金結算,都是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目前來說,對各個國家都是一個難題,對我國更是如此。我國可行權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嚴格來說根本不存在活躍市場,所以,採用何種估值技術對其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股份支付》准則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有要求企業對權益工具估值模型進行表外披露。不同的估值模型計算出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也是不同的。因此,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自行選擇權益工具的估值模型,從而操縱利潤。
⑶ 擬上市企業一定要實行股權激勵么
看股東意願和公司具體情況,近兩年A股上市的公司大部分在上市前都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但從去年開始,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話,有可能會有成本計入管理費用,影響公司報告期內利潤,進而影響上市、估值。因此,即便實施股權激勵,也需多方面考慮
⑷ 中國實行股份支付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你要是不怕麻煩的話下載個同花順,上面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走勢
⑸ 請教擬上市國有企業上市前進行股權激勵相關問題
ZJH對股權激勵本身沒啥意見。但是國有企業股權激勵要征詢國資委意見,並需遵守國有企業職工持股的規定,如上級人員不能持有下級公司股權等
⑹ 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虛擬股票或業績股票的股份支付是怎麼一回事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這里是授予企業的權益工具,因此屬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虛擬股票和業績股票計算的時候並不交付權益工具,而是按照股權的增值情況交付現金,所以屬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⑺ 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樣計算
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的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中關於「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要求,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6月20日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2014年8月14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開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賬戶開設辦理流程。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信息披露予以明確。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情況予以分析,並對實施過程中個別問題予以思考。
一、實施要素
根據《指導意見》,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二、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情況
1、案例統計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根據各上市公司實施情況,分類統計如下:
2、實施特點
(1)資金來源方面,以自籌資金居多。多種方式並存,指通過自籌資金和股東低息/無息借款(如科力遠、安利股份等)、自籌資金和業績獎勵基金(如星宇股份、科達潔能等),其中以自籌資金和股東低息/無息借款居多。
(2)股票來源方面,以二級市場購買居多。多種方式並存,主要指二級市場購買和股東贈與(如三六五網)或者草案出具時暫未確定採取何種方式(如龍凈環保、科達潔能等)。
(3)上市公司性質方面,以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實施方式比較和選擇
由於上市公司通過回購本公司股份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流程較為復雜、持續時間較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暫無採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採取二級市場購買、非公開發行和控股股東贈與等三種方式。上述三種方式綜合比較如下:
通過上表比較,上市公司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可作出以下選擇:
(1)如不希望稀釋控股股東控股權,可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方式;同時可通過向控股股東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業績獎勵基金來緩解員工資金負擔較大問題。此外,可通過資管計劃設置優先順序和劣後級,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資金,可以選擇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同時可通過向控股股東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業績獎勵基金來緩解員工資金負擔較大問題。此外,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員工持股計劃募集資金可作為一種現金支付方式,用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運作。如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選擇非公開發行方式。
(3)如無需募集資金且員工無需承擔任何資金,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情況下,可選擇控股股東贈送方式;同時可設置一定的員工持股計劃達成條件。
三、關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幾個問題的思考
1、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是否可以同時實施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適用法律法規不同,兩者在參與對象、發行定價、資金來源、股票來源等多個方面存在差異。
但根據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兩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農先後、上海家化同時推出了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
2、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
下面按不同實施方式分別進行分析:
(1)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2)非公開發行。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3)控股股東贈與。目前,關於採取控股股東贈與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方式並無明確規定;同時,對是否適用《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1期,證監會會計部函[2009]48號)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仍存在較大爭議。
3、員工持股計劃的稅務處理
下面按不同實施方式分別進行分析:
(1)二級市場購買。員工持股計劃通過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公開發行。員工持股計劃因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而鎖定的股份應不屬於《關於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中規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屬於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限售股,所得收益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控股股東贈與。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員工持股計劃無償獲贈股份是否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尚不明確。
4、集團員工是否可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對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據《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不建議集團員工參與上市公司(包括國有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對於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團員工可參照陽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陽光集團及其附屬企業(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員工委託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資產管理計劃,擬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及集團員工增持均正在進行中。
5、新三板掛牌企業是否可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的精神,並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等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相關規定,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無法律障礙。
同時,根據《指導意見》中「法律禁止特定行業公司員工持有、買賣股票的,不得以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而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發布),「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權轉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探索股權激勵,建立、健全員工激勵與約束機制」。那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否可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以及如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可作進一步的探討。
⑻ 那家能做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這個你去請教華一世紀他們非常的專業的 !!
⑼ 怎樣判斷一家上市公司是實施了股份支付計劃的公司
(1)股權激勵肯定屬於一種股權支付,但是股權支付不一定都是股權激勵。
(2)截止到目前,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大概是44家上市公司。准備實施,或者說已經獲得批准還尚未實施的有很多。
(3)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很容易看出來,你直接查公司高管的持股情況就可以看出來了。
(4)如果屬於已經通過但尚未實施的,在股東名單上是看不到高管名字的,因此要通過查詢公司的年報。按規定,年報中必須披露股權激勵情況的。你直接搜索「股權激勵」就能搜索到相關內容。 或者查詢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公告。按規定,股權激勵必須通過董事會決議,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因此,一定有相關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⑽ 股權激勵大股東以零對價轉讓給員工持股平台,是否會有問題
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股份支付》的有關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實質上多為通過權益對價換取職工的服務,符合準則特徵,股份支付准則是更能反映股權激勵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方式。
按照證監會目前的要求,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適用增資、股東股權轉讓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則處理,相關折價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舉例說明:某企業管理層及PE機構分別各獲得公司100萬股份,但員工獲得股權價格為每股1元,而PE機構獲得股權價格為每股10元,雙方之間差價9元。按證監會規定,此時,員工所獲股權應按股份支付原則處理,視同公司給予員工900萬元的權益獎勵(差價9元每股乘以100萬股),該900萬元直接從公司當年凈利潤中扣除,調整到管理費用或資本公積金的會計科目中。
按照上述處理方式,如果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金額較大的股份支付行為時,會對公司當年的凈利潤產生較大影響,甚至可能導致部分企業當年實施股份支付後,當年凈利潤較低或為負數,從而不再附合上市條件。
目前,對於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股權激勵價格公允性的確定等問題存在著諸多爭議,證監會已在幾家新上市公司中試點該制度,現正制定股份支付的具體實施細則,可能會在近期內公布。
二、股權激勵的方式
1、擬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股東低價轉讓股份給相關職工,二是職工低價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增資。結合股份支付定義、特徵以及財政部、證監會相關文件規定,均屬於股份支付。
2、員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有兩種:
一是員工以其個人名義直接持有股份,即員工出資,股份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該種方式的股份登記在員工名下後,屬於員工個人合法資產,其依法獨立行使股權權利不受限制,亦可自由將相關股份轉讓給願意接手的下家。
二是由獲股權激勵的員工成立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表各員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相關股份登記在持股公司名下,員工通過持有持股公司股權來間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此種方式,員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持股公司來實施。
3、重點問題——員工獲得股權的價格
根據前述股份支付的規定,員工獲得股權的價格應當公允。由於證監會現正在制定股份支付細則,這一問題尚無定論。
從已有幾家試點案例來看,員工入股價不能顯失公允(股權激勵前未有PE,激勵後一年內也不打算引入PE的,定價盡量高於每股凈資產),管理層及員工薪酬水平不能顯著低於地方及行業平均水平。
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一定要選好時點,在PE機構前進入迅速且要有適當的間隔期間(從目前試點企業案例來看,應間隔一年以上)。
4、未來實現股權價值的方式
直接持股方式時,股權變現較為便利,未來騰達如果上市成功,在證監會規定的股份禁售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如果上市未成功,眾多員工可將股份創造轉讓給願意收購其股權的下家。
間接持股方式時,股權變現較繁瑣,未來如果上市成功,個別員工擬轉讓股份時,可將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權轉讓給下家,若無下家接手,則可通過持股公司在二級市場空間出售相應股票,然後持股公司以注冊資本減資的方式將所獲售股款交至相關股東。如上市未成功,員工可將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權轉讓給願意收購其股權的下家。
5、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員工持股後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包括間接持股情況)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6、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擬上市公司不得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它有關股權事宜的特殊約定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