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個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征個人所得稅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稅負變化如何?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此次政策調整,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基礎上,對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實際稅負由原來的5%調整為暫免徵稅。個人持股1個月(含)以內、1個月以上至1年(含)以內的,稅負不變,即分別為20%、10%。
3.個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徵個人所得稅,從何時開始執行?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4.持股期限是如何計算的?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准。
5.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執行財稅〔2015〕101號文件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6.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 股息紅利稅差異化處理是什麼意思
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政策主要是針對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持股期限長短,實行不同幅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越長,減計應納所得稅額越多,稅負越低。
一、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政策的好處:
差別化徵收股息紅利稅,即根據投資者持股時間的長短按不同稅率征繳,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說白了,就是鼓勵人們長期持股做「股東」,而不是今天買明天賣的短炒「股民」。長期持股,可獲得更為優厚的分紅收益。
1、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政策的意義:
(1)增添了績優藍籌股的「含金量」。上市公司的分紅多寡取決於業績,但在一個主要靠短線炒作獲利的市場,許多績優藍籌股因盤子太大而受冷遇。這既助長了投機風氣,也增加了市場風險。而差別化徵收紅利稅後,價格低分紅多的績優藍籌股無疑將更受青睞;
(2)有利機構投資者的培育。機構不像散戶,船大調頭不易,所以往往持股時間較長,差別化徵收紅利顯然有利機構投資者提高收益,吸引更多長線機構投資者入市,這將優化市場的投資結構,利於市場的穩定。
2、實行差別化徵收股息紅利稅,對股市而言是一項利在長遠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它所釋放出的價值導向和積極意義無疑值得肯定。尤其是在市場長期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推出這一措施,體現了管理層對市場的呵護之意。
二、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政策的收益對整個市場微不足道
對於正處低迷中的A股市場利好的作用十分有限,它根本無助於改變目前A 股市場的基本面貌。
1、由於A 股市場長期低迷,實行差別化徵收,對於那些長期投資者來說,他們確實可以因此而得到一些實惠,但這部分收益對於整個市場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這樣一個「特小」利好,對於市場行情的刺激作用,充其量只能是曇花一現。
2、為了拯救股市行情,有關部門不斷推出減低紅利稅、減低手續費之類的動作,期望以此來激發市場人氣,但事實證明,這些動作的實際用處較小。
3、股市交易作為一種商業活動,股息紅利作為一種財產性收入,按照國家法律繳納稅收是應該的,在其他商業活動正常繳稅的背景下,股市沒有特殊的理由豁免這一法律義務。
4、更重要的是,應該致力於改革已經充分暴露出問題的股市制度,改變目前市場所存在的對融資過於偏重而無視投資者收益的格局。
三、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政策的對投資行為形成良性影響:
1、紅利稅是世界股市通用稅種,「一刀切」式的降低或完全廢除均不可取。可以對現行紅利稅加以改造,通過設置差別化紅利稅優惠政策,直接激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這有利於中國股市『慢牛』運行格局的形成。
2、監管部門為投資者減負的又一舉措,差別化的紅利稅徵收有望引導投資者長期持有高水平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股票,從而對其投資行為形成良性影響。
四、股息紅利稅差異化處理投資者的影響:
1、稅差異化徵收來代替紅利稅減免,這意味著廣大投資者幾乎不可能從紅利稅的差異化徵收中得到利益。
2、差異化徵收紅利稅,就是根據投資者持股時間的長短來確實紅利稅的徵收稅率。持股時間短的投資者,紅利稅徵收稅率就高;持股時間長的,紅利稅徵收稅率就低。
3、盡管持股時間在1年以上的投資者,其股票分紅可以享受紅利稅減半徵收的待遇,但這個待遇是最大多數投資者所享受不到的。而且鑒於中國股市的波動性,投資者長線持股不動很容易遭遇過山車的困境,面臨得不償失的尷尬。
3. 什麼是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4. 個人投資者是否可以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是指: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政策,個人的實際稅負分別相當於20%、10%、和5%。
5. 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改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徵收個人所得稅規定是什麼
自2013年1月1日開始,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改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主要內容是: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6. 哪個文件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稅按照持股時間長短不同實行差異化稅率
1、2012年11月18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發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具體規定為: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2、此外「持股時間」對於做T+0或者部分股份數做T+0 交易的話,怎麼收稅:都是按照上面的規定收稅。
3、持有期限超過多少年,就可以不收股息紅利稅了?還是無論持股多久都收:按照上述規定,持股超過1年以上的均按照紅利的5%收稅。
7. 什麼是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8. 股息紅利稅的差別化徵收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2013年1月1日之前,股息紅利稅的實際稅負為10%。新政實施後,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紅利稅減半徵收,稅負為5%;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徵收。
2015年9月中,12366納稅服務熱線搜集了部分納稅人熱點問題解答:
個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股1年內,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9. 關於股息紅利差異扣稅的問題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是指: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政策,個人的實際稅負可以理解為:
自2013年1月1日起,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在不明白的情況下,最好了解一下炒股基礎知識,以免影響交易,我開始就是不太明白,直接入市,後來朋友都說應該用模擬炒股先練練,後來我就下了個牛股寶,練習了一段時間,確實有幫助。希望能幫助到你。
10.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如果短期買賣股票,那還沒得著紅利怎麼算
政策是鼓勵大家長期投資,但作為一般的小散戶完全不管他,微幅其微的分配一除權也就沒有了,預上象今年的行情,倒貼權都是常事。作為大資金可能也會作為參考,小散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