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提供擔保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如果A給B提供貸款擔保,若之後B不能還款,那這筆錢就要A來還了,A就慘了.這樣說明白嗎?
⑵ 香港上市公司對內地子公司提供擔保,有何利弊有何風險是否有法律問題。
風險:
給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承擔以下風險:
擔保人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擔保人。
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30,000元,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綜上,一般擔保人需要承擔以上責任。
⑶ 上市公司擔保是利空嗎
應該是一種不確定利空。假如被擔保公司實力雄厚,能正常履行到期債務,擔保公司就無責任,也不存在利空。反之,擔保公司承擔較大的連帶責任,就構成了利空。
⑷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上有什麼特殊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專照公司章屬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⑸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控股股東復或其關聯方是指上制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屬企業。
其,指的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可以參閱深交所下發的 《關於對存在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有這段解釋。
⑹ 關於上市公司為參股企業擔保的相關規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⑺ 求解: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疑問
弱弱的問一句(四)中的「擔保金額」是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金額?
⑻ 上市公司擔保問題
應該全部要股東決議才能擔保,但是既然章程這么說了,就是股東會授權董事會這一項權利,倒也無可厚非。
⑼ 上市公司不公示的對外擔保有效嗎
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審議程序,看擔保金額的大小,金額高的需要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是否公示,不影響擔保是否有效,但是根據《證券法》以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需要公開披露的,否則是違規。
⑽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所簽的合同有效么
具體要根據該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中會對對外投資決定許可權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管理層、董事會的決策許可權,超出董事會許可權的要經股東大會批准,如果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要迴避表決。未履行審批程序的股東可以依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盡管程序存在問題,但合同是有效的,通過起訴,法院判決可以中止合同執行,已執行的應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