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方用父母賬戶炒股,離婚時股票收益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一般認為這些股票以及股票收益都是父母的財產,與夫妻雙方無關,夫妻離婚時股票和投資收益雙方都不能要求分割。若是能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是這些股票的實際購買者,只是使用父母的名義炒股,則一般可以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⑵ 離婚後如何分割股票,夫妻一方因炒股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離婚後股票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申請人民法院分割。夫妻一方因炒股欠債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欠的,屬於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⑶ 炒股能起訴離婚嗎
股票投資本身不構成可立即提起離婚訴訟的特定理由。
然而,如投資行為已引起一系列嚴重破壞配偶之間感情與婚姻關系的問題,例如,導致家庭財務狀況急劇惡化,夫婦長時間因為此事爭吵且無解,則可依法提出離婚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判斷是否具備離婚條件的核心要素是證明婚姻感情出現裂痕,難以維持。
若能出示因投資帶來的高額負債、家庭經濟困境、對子女生育及教育造成嚴重影響等有力證據,有助於增加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但是請注意,從法律角度出發,離婚案件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債務分擔等事項均需依照相關法規及事實予以解決。
⑷ 婚後一方炒股損失離婚算誰的
另一方不知道該債務,並且借款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一般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借錢的一方承擔還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