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炒股所得交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股票交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所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轉讓的股票屬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在境外上市的股票,其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貳』 炒股票賺了錢怎麼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來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自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轉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你個人炒股賺了錢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叄』 炒股所得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
股票投資是我國公民投資的重要渠道之一,隨著我國股票市場越來越規范,股票投資的投資者會不斷增加,而進行股權投資的時候需要交納一定的稅費,那麼炒股所得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肆』 炒股掙得錢,要不要交個稅
這是要分情況的:
一、股票轉讓的兩種情形:
1、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2、據《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個人收入*20%
二、股息紅利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兩種不同的方式,第一種是你在股市上買賣股票掙錢了,是不交個人所得稅的。
但如果是你購買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司給你分紅了,如果持股時間《1個月,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分紅數額*20%,如果是持股時間超過了1個月,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應納稅所得額=分紅數額*50%。相當於,應納稅額=分紅數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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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股票收益如何繳稅
【法律分析】:取得炒股所得收益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收益後次月的十五日內,預約至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然後攜帶相關資料現場進行稅費的繳納。個人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十七、 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不超過30000元的52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3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5超過500000元的部分35(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本決定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陸』 炒股有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股票分紅的時候需要繳納的人所得稅,此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除股本溢價原因所致之外,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投資者賣出股票的時候自動扣取。不同的持股時間,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數稅率是不一樣的,主要分為三個梯次:
1、持股時間未達一個月的,按照20%的稅率徵收紅利稅;
2、持股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包含一個月)但是未達1年的,按照10%的稅率徵收;
3、持股時間達到一年則不需要交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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