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個職業股民想把自己的炒股經歷教給別人,辦一個收費的股票培訓班,這樣犯法嗎
辦理培訓班需要去登記注冊的
② 指導別人炒股違法嗎
1.
如果你只是為某個人或某些特定的人群(比如鄰居、同事、同學等)提供此類服務並收取適當的費用,那是不違法的。
2.
但如果你要在網上開辦此類業務,就等於是向整個社會群體發出邀請信息,那就是違法的了。因為你這樣的行為屬於經營了,沒有經過工商登記注冊的經營行為就是違法的。
3.
經過工商注冊了,也得去得證券咨詢牌照,不然私自經營這種業務也是違法的,只有像股票經紀人在證券公司或證券工作室(注冊的)、投資公司等名下為客戶提供服務並收費是合法的,因為行為主體是證券公司、投資公司。
③ 有人主動邀請股票合作的,是不是騙人的到底是怎麼騙人的呢
總有人拉進股票交流群,說是帶操作股票,這種情況肯定是騙局,千萬不要上當受騙,要提高自身防騙意識,對自己錢財負責。
為什麼可以肯定這種是股票騙局呢?答案非常簡單,如果真正的合法金融機構,是不會存在這種帶股票投資者實盤炒股的,這樣做是違法的,相信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也不敢去冒這個風險。
既然不是金融機構在帶大家炒股,另外一種人就是騙子了,帶股票操作肯定就是為了「利益」要麼就是利潤分成,要麼就是收取會員費,更有些騙子直接帶你去操作原油或期貨,自己把股民投資的錢收割了。
所以這個群帶股民投資者炒股,看看最終目的是什麼,是不是真大公無私帶炒股,或者就是靠分紅等,一句話騙子都是為少本金而來的,你跟老師非親非故,帶你炒股背後一切都是為了利益。
綜合通過上面分析得知,只要是進股票交流群的,而且還主動邀請股民帶操作的,這些都是騙子,而且是100%的騙人,希望所有股民投資一定要提高股市防騙意識。
④ 炒股合作交會員費是不是騙人的
不要驚慌,保留好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證據。找正規維權公司幫你追回。
國內平台大部分不合規,盡量規避操作,不貪暴利!其實被外匯,期權等黑平台騙了也不要害怕灰心,及時收集自己的維權材料,是可以追回的。入金記錄,交易記錄,銀行流水等這些都是至關重要的維權材料,如果平台跑路或者賬號被封,那就真的很難追回了。所以維權一定要趁早。
很多朋友虧損被騙後第一反應是投訴平台,甚至威脅平台,其實這樣的方法是不對的。很可能導致賬號被封,或者交易記錄被刪。再想收集維權材料,那真的是很困難了。所以和騙子平台也要鬥智斗勇!
對於「非法薦股",投資者繳納的費用是可以要回的,因為投資者與「非法薦股」機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由於「非法薦股」機構涉及侵權,給投資者造成的投資損失,機構需要賠償。
⑤ 交錢變成會員,這種帶人炒股賺錢的機構可信嗎
陳年老帖啊,可信度不大,交了一次錢真的會把你踢出群然後有個什麼顧問跟你聯系相關事宜,有問題舊會讓你持股,什麼可控范圍內,把成功的案例重頭吹到尾反復的吹,然後會想辦法讓你買更高級的套餐,16800還說打折了,我就日了狗了,老子玩玩又不考這個吃飯,讓我交上萬的學費,我腦子進水了嗎,不要信,交個幾百塊無所謂,是小錢,上萬的那就算了,我拿這學費去瀟灑不是更好,股市這東西本來就很玄妙的東西,全都有人在操控的,
⑥ 加入股票群,被騙58000會員費,報案有用如果有該如何報案
被騙58000會員費,可以報警,有沒有用,看公安機關的立案調查情況而定。如果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你被騙的財物也就會隨之追回。
先保留被騙證據,如:通信記錄、聊天記錄、轉賬或匯款記錄等。再打110報警或到附近派局所報案。當受害人數、涉及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時也將被立案調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6)炒股收會員費合法嗎擴展閱讀:
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北京市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在1998年7月實施《北京市關於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數額標准》:
關於詐騙罪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准,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並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准,但不是唯一的標准。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河南省
對於詐騙犯罪,我們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2]
上海市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犯罪具體數額標准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並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單位詐騙在5萬元以上滿10萬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經逮捕並審查起訴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