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陸人能不能在台灣和日本開戶炒股需要什麼證件
您好,你在日本就是老外了,可能無法直接參與投資。可以找個信得過的日本朋友,讓他去開立股票賬戶,你負責出資和操作。也可以到找經紀公司
另外,從2009年5月,《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陸合格機構投資人(QDII)在台開戶後,就可以投資台灣股票。 大台灣方面圈定的大陸地區投資人包括四類:除QDII外,還有在台灣上市上櫃(櫃台交易)企業的大陸員工,在台灣上市上櫃企業的大陸籍股東以及其他經台主管部門許可者。
B. 在台灣能不能用在大陸的賬戶和大陸這邊的炒股軟體炒股 求具體要求和限制,高分懸賞!!
你試試不就知道了。直接問交易所啊。
外因:
首先是中國今年的經濟增長速度放緩,GDP回落。PMI製造業數據連續下跌,出口減少。在加上外圍經濟的因素,歐債危機,美國經濟復甦緩慢,失業率升高,金磚4國經濟增速也比同期減少很多。世界經濟都是不好的環境下,中國股市能有多大作為。
內因:
上市公司業績不佳,作假,莊家操控,內幕合作等等。。。
所以最近幾年股市都不好,未來短時間內也是這個樣子,就算國家要刺激經濟增長,股市可能會有生命利好消息,但動力也不大。大盤要想突破3000點還有很長一段路。。 現在還不是抄底的時候,也沒有底。誰知道還要跌多少呢?能預測行情的人就只有3種,天才or瘋子or騙子
C. 在中國大陸能否購買到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
在中國大陸是沒有辦法購買到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股票的,在你想要購買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股票的時候,一般情況下,他們會詢問你的資金來源,如果說你的資金來源是台灣的話,或者其他地方,那麼你就可以去購買台灣的證券交易所股票,但是如果你的資金來源是大陸的話,你就沒有辦法去購買台灣的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了。
但是按照現在的趨勢來看,我們中國的股票市場前景要比台灣要好很多,如果說要大費周章去購買台灣的股票的話,說不定還會虧錢,到時候不僅虧錢,還會讓自己的精力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損耗,所以這是一種得不償失的行為,如果想要好好的掙一筆錢的話,最好還是研究一下自己國內的,我們大陸的股票的股票趨勢,然後好的分析掙錢,而不是想辦法去買國外,或者是台灣的股票。
還是根據股票的市場波動來分析吧!就目前來看,我國的股票市場還是處於一個上升的階段,如果說能夠很好的去運用自己所學的金融知識,然後買到一支比較適合自己的股票,那麼大賺一筆也是有可能的,沒有必要去特意買其他地方的股票。
D. 大陸人可否購買台灣股票可以的話怎麼購買
不能。
E. 台灣旅遊期間可以炒股嗎
台灣旅遊期間可以炒股。
炒股條件:
已經到證券營業廳開通業務,並已在銀行辦理第三方存管業務;
股票資金帳戶里有資金或股票;
在手機或電腦上有股票交易軟體;
有網路、或無線網路、或流量。
符合這些條件,在台灣旅遊期間可以炒股。
F. 怎樣可以開戶投資台灣股票
您好:
通過我國的港股直通車,開立港股就可以投資台灣、美國等地的股票了。
國泰君安有香港子公司,所以大部分營業部都代理開辦港股,具體的辦理方法及流程可通過以下網站了解:http://sh.gtja.com
G. 在中國大陸如何購買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
引言:人們生活質量日益提高,市場交易類型越來越多,越來越多不同類型經濟收益方式也日益涌現,其中股票、債券、資金等等,這些收益方式有伴隨高風險,高收入,也有比較穩定,但收益相對不高。股票就是前者,那麼在大陸的人如何去台灣去證券所購買股票?下面,就讓小編帶你來了解一下具體如何做。
三、總結
雖然內地人到台灣證件交易所買股票會有比較繁瑣過程,但是隨便科學技術發展,這也讓到台灣證券所買股票不像之前那麼繁瑣,也加大了內地人對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了解,從而進一步了解到台灣經濟發展,也讓大家能更好了解股票發展行情,減少投資風險。讓自己利益能發揮到最大化,也為股票市場繁榮發展注入自己一份力。
H. 中國大陸人在台灣投資國內能查得到嗎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條文(核定本)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劃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它機關(構)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台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二、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五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六 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它智慧財產權。
四、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八 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佔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第 九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劃、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它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劃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申報資金來源或其它相關事項;申報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十 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准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並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陸資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或其它資料。
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陸資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繼承人或經許可受讓其投資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第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准則規定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第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
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查核方式,准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一、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分公司或辦事處申請許可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第七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所營事業。
八、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
九、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八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九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十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
二、在台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范圍。
第十一條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台灣地區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負責人。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委任分公司經理人,並以之為在台灣地區分公司業務上之負責人。
第十三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在台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采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從事本條例所核准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在台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第十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經許可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從事之業務活動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公司已解散。
四、受破產之宣告。
五、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缺位。
第十七條依本辦法所檢附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
第十八條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報備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I. 台灣股票在哪裡看
常見的超台股有三種渠道:
1.最快的方法是在台灣證券公司香港分公司開戶,然後買賣台灣股票可以通過這些證券公司。當然,前提是大陸投資者已經在香港;擁有合法的資金
2.你可以購買在香港成立的投資台灣的共同基金。
3.投資者需要等待一段時間,即9月份將在香港上市的台灣ETF,但這主要是針對機構投資者,大陸的QDII。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