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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炒股要事項報告嗎

發布時間:2023-03-18 20:46:03

① 公務員家屬炒股票需要上報嗎

不違規。公務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也是不違規的,何況家人吶。不過按照規定,縣處級以上幹部,要做財產申報制度,如果持有股票,基金,房產等資產,要按照要求上報,如果不報會被通報,或者更嚴重的處理。

還有對於非上市公司,公務員本人不能參與,不然會被處分。至於家人也有一定限制,比如與公務員工作是否同一領域等,是否涉嫌利益輸送或者利用影響力,當然,不是領導沒事的,不涉及申報,如果是縣處級以上幹部的妻子是要申報情況的,不然也會受處分。所以,很多領導都是真離婚,但還在一起生活,規避組織審查。

② 黨員能不能炒股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肆毀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瞎簡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2)黨員炒股要事項報告嗎擴展閱讀: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磨雹褲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網路

③ 黨員幹部投資入股如何定性

從辦案實踐看,違紀違法的黨員領導幹部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不在少數,且行為方式復雜隱蔽、行為類型相互交織:有的以投資為名行受賄之實,有的運作「影子公司」形成長期穩定利益鏈,既有「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問題,又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還存在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交織的情況。精準定性是實事求是運用「四種形態」的必然要求,要精準認定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問題,就要釐清紀、法、罪的邊界。
依規依紀明確違紀行為界限
營利活動是以投入資本為手段、以獲得個人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市場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營利活動既包括經商辦企業、股權投資等直接投資行為,又包括存款,購買基金、股票等以金融工具為媒介的間接投資行為。區分營利活動合規還是違紀,既要貫徹民法典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尊重和保護黨員幹部個人合法財產,又要堅決打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紀行為,釋放全面從嚴、越往後越嚴的信號。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屬於違反廉潔紀律問題。投資營利是否違紀,關鍵在於判斷黨員領導幹部從事營利活動是否「違反有關規定」,這些前置性依據包括《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等法規制度。
此外,還存在營利活動本身合規,但營利方式不當而違反其他紀律的情況,比如黨員領導幹部炒股但未按要求進行個人事項報告可能違反組織紀律;工作時間從事營利活動造成損失跡謹或不良影響可能違反工作紀律等。
違紀和職務違法認定的協同貫通
違紀和職務違法行為的認定依據不同,紀法規范對象和范圍各有側重。黨紀黨規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進行規范,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重點監督;政務處分法、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規范,體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構成違紀和職務違法的內在邏輯具有統一性,即特定身份人員不得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具體而言,主體身份不同,營利活動市場准入限制也有所不同,在違紀和職務違法的認定上也存在差別: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經商辦企業;針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還有投資入股競業禁止等限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情況則相對復雜,需要考慮其是否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管理崗位還是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等情況,根據國家、地早返區、行業、系統等相關規定進行具體分析。比如,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來,中央和國家通過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支持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上的科研人員離崗或在職辦企業,而對於在事業單位管理崗任職的領導人員,根據規定應當禁止或限制從事相關營利活動,任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應及時予以轉讓。
因此,要立足主體身份,充分把握違紀和職務違法行為認定的相同與姿睜基不同。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構成違紀的,如果給予黨紀重處分則需配套政務重處分,對其違紀和職務違法行為分別進行紀律和法律評價。對於非黨員的公職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要圍繞其具體身份,明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相關依據,依法進行審慎分析判斷。此外,對於從事營利活動行為與黨員或公職人員身份職權無關,但是違反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法規的,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論處。
投資型受賄問題定性的基本思路
違紀與受賄行為交織競合的情況主要是投資型受賄,客觀上有實際出資,並通過隱名持股、借貸協議等方式從事營利活動,同時又具有權錢交易和利益輸送性質;主觀上行為人投資心態和受賄故意相互交織,或者具有從投資向受賄故意轉化的過程。
投資型受賄既符合違紀又符合受賄構成要件,區別是違紀還是受賄行為,關鍵要看其收益對價,前者是市場定價,後者則是權力定價。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影響職務廉潔性,只要具有可能性就構成違紀,其違紀點在於市場本不可進入而違規進入,進入市場後從事的營利活動仍是市場行為,與職權無關。既然從根本上就禁止准入市場,那麼營利活動無論盈虧,都構成違紀;市場收益無論多少,都屬於違紀所得。而受賄則是在「權」「錢」之間具有確定的關聯,實質是權錢交易,所得收益是「權力的價格」,並非市場價格,屬於受賄所得。
因此,在現有的紀法規范框架下,從客觀方面區分投資型受賄中違紀和受賄邊界的基本思路是:特定主體身份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通過市場交易獲得收益部分,構成違紀;投資獲得收益明顯高於市場交易正常收益部分,並與「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形成對價的,構成受賄。需要注意的是,「市場交易正常收益」指針對不特定人的市場公允價格,所以一般適用於有可比價格的公開市場。
隨著金融市場化和金融工具的豐富,非公開市場投資經營活動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比如,有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為企業老闆謀利,並在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等非公開市場投資過程中通過實際出資、突擊入股以及拋售套現等方式為個人謀取巨額利益。對此類行為,刑法上暫無明確規定,很多人認為如果存在真實投資,則構成違紀。然而,雖然非公開市場交易屬於市場行為,但與公開市場相比,收益確定性強、交易金額大、收益率可觀,並且一般有投資者准入條件、運作封閉期等限制要求。如果領導幹部主觀上認識到投資收益特點,客觀上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不符合準入條件而進入,或者在封閉期內得以退出,並實際謀取到巨額利益,行為實質就是「權力套利」。建議將此類行為納入刑法評價范疇,以更好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④ 黨員能不能炒股

法律分析:黨員能炒股,但是有條件限制。如果既是共產黨員又是以下相關人員的話是不能買賣股票的,比如證券機關中管理人員,證券機關中與股票發行與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與股票發行直屬或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知情人,證券從業人員證券經紀人。如果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炒股盈利,則屬於違規行為,會遭到處分,如果黨員是證券行業從業者,是禁止買賣股票的。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⑤ 領導幹部炒股怎麼申報

從某種意義上講,你幹部是不允許炒股的,這樣很容易把自己陷進去,所以說給他可以有一個明文規定,他就不會炒股了

⑥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 股票填報前賣出 需要報告嗎

董高監等高管需要其他不需要
拓展資料:
股票市場簡介
一級市場
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發行和再發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一級市場的運作過程
(一)咨詢與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的開放市場經濟,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資和繳納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募集資金的選擇:募集資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類。公開募集需要核審,核審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姿老畝。
注冊制:發行人在發行新證券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關鍵在於是否所有投資者在投資之前都掌握各證券發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核准制:又稱特許制,是發行者在發行新證券之前,不僅要公開有關真實情況,而且必須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實質條件,如發行者所經營事業的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發行者是否具備償債能力等,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干預發行行為。
2.選定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
3.准備招股說明書。
4.發行定價。
(二)認購與銷售
具體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包銷;2.代銷;3.備用包銷。
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股票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股票的場所。這一市場為股票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
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三級市場
第三市場是指原來在證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場外進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換言之,第三市場交易是既在證交所上市又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以區別於一般含義的櫃台交易。
四級市場
第四市場指大機構(和富有的個人)繞開通常的經紀人,彼此之間利用電子通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進行的證券交易。
場外市跡森場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含鏈,凡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動都可稱作場外交易。由於這種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證券商的櫃台上進行的,因而也稱為櫃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交所相比,沒有固定的集中的場所,而是分散於各地,規模有大有小由自營商(Dealers)來組織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無法實行公開競價,其價格是通過商議達成的;場外交易比證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靈活方便。
二板市場
二板市場(the Second Board)的規范名稱為「第二交易系統」,亦稱創業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場所,是與現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二板市場的特徵:
1.前瞻性市場;
2.上市標准低;
3.市場監管更加嚴格;
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
5.實行電子化交易。

⑦ 中共黨員能炒股嗎

最好不要參與。第一,股市虧多賺少。第二,虧錢則容易產生負能量。第三,股市你看不到真相不可能放心投資。第四,滬深成份股包括創業板在內80%的上市公司不是績優股。長期炒股你只有20%贏的概率。第五,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多數參與者被套虧錢最想解套等的就是新進去的投資者推高解套。第六,其運轉原理和擊鼓傳花相似。

⑧ 領導幹部持有股票情況報告有什麼規定

投資情況 領導人炒股須填報前一交易日市值 領導家人炒股也得匯報,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

⑨ 國家公務員境外炒股需要申報嗎

最好申報,組織部門已經明確了領導幹部個人事項上報制度,就是要向組織部門上報自己的相關信息,其中股票,基金等等理財產品都需要上報,如瞞報或者不報,組織部門一經發現就會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處分,所以一定要報,少報、瞞報、不報、都是違反紀律的行為,發現了就會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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