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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湖南通報

發布時間:2023-03-14 16:00:13

A. 親屬炒股怎麼被發現

監管部門掌握了何種神器?查處多起從業人員控制父母配偶賬戶炒股

試一下子

2023-1-13 08:27 · 來自北京

監管部門掌握了何種神器?短期內,連續查處多起從業人員控制父母配偶等至親賬戶炒股案!| 案例2023年第4期
原創 小壹口 壹口合規 2023-01-12 00:00 發表於北京

收錄於合集#案例分析292個

2023年1月5日,深圳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對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羅某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控制母親、配偶賬戶炒股

當事人:羅某,男,1985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間,羅某先後任職於GX證券公司、ZX證券公司。

駱某華是當事人母親, 蔣某雯是當事人配偶。「駱某華」證券賬戶,2018年3月開立,交易資金全部由當事人轉入。「蔣某雯」證券賬戶,2011年10月開立,交易資金來源於當事人、蔣某雯。

「駱某華」證券賬戶的下單設備唯一,均由IMEI碼為86***********33的設備作出,賬戶登錄、下單IP地址涉及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江西、浙江等多地,與當事人同期出差地點高度趨同。同時,當事人使用手機號碼158*****408、MAC地址為7C********41、3C********6C的設備操作使用「蔣某雯」證券賬戶。手機號碼158*****408登錄「蔣某雯」證券賬戶的IP地址涉及江蘇、上海、北京、湖南、廣東、四川等地,與當事人同期出差地點高度趨同。MAC地址為7C********41、3C********6C的設備與手機號碼158*****408登錄「蔣某雯」證券賬戶的IP地址交叉重合。

綜上,當事人使用「駱某華」證券賬戶的期間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使用「蔣某雯」證券賬戶的期間為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間,操作上述證券賬戶合計總成交金額3631.07萬元,虧損5.29萬元。

當事人王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規,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羅某處以6萬元罰款。

深圳局近期查處了多起同類案例,是掌握了何種神器?

2022年11月以來,短短的兩個月時間里,深圳局共發布了4張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的行政處罰: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雷某某利用同學賬戶違法炒股案,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黎某某利用父親、母親、配偶

B. 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萬被查處「沒一罰一」!如何解讀此次處罰

上海證監局披露了劉某違法買賣股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任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萬被查處“沒一罰一”!如何解讀此次處罰?

C. 廣東一名校畢業男子炒股損失700萬流浪4年,此男子的現狀如何

廣東一名校畢業男子的炒股損失700萬,流浪4年,他現在已經對生活失去了希望,同時意志是非常消沉的。在志願者的勸說之下,這位男子選擇打開自己的心結,並且想要重新點燃對生活的希望。

相信他在知道自己虧損了這么多錢的時候,一定覺得自己對不起自己的親戚朋友的支持以及關愛。他對自己的情況不願意再多說,但是對於一個成年人來說應該非常清楚,既然從事風險這么高的職業,就一定會以面臨更大的失望。相信這一次經歷讓他成長了很多,一定要及時和家人聯系,這樣才能夠避免讓他們擔心。大家在做任何事情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避免做過大的投資。

D. 為什麼湖南金證趙金偉炒股厲害,還上過財經頻道,但是網上說他們推薦的股票不行,按他們說的操作虧錢了

為什麼湖南金證趙金偉炒股厲害,還上過財經頻道,但是網上說他們推薦的股票不行,按他們說的操作虧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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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正常!

因為今年就是熊市!在A股這個股市就是故事的市場!變化太快!也許昨天是好股票!今天早盤高管減持!股票趨勢變了!這時候就需要自己的判斷了!!如果意味著只知道盲從勢必虧錢!

就像這票!


E. 公職人員上班炒股要如何處分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上班炒股被監察部門查到的,一般會通報批評,有內部通報和公開曝光兩種,,情節嚴重的會被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F. 瀟湘晨報的爭議事件

2015年9月《瀟湘晨報》違規案件被查處。
2015年6月12日,湖南廣播電視台都市頻道《都市1時間》欄目播出題為《長沙股民170萬四倍融資全倉一股兩跌停賠光跳樓》的新聞。6月13日,《瀟湘晨報》未經核實,以《男子22樓墜亡 平時愛炒股警方排除他殺嫌疑,知情人稱其重倉一隻股票虧了170萬》為題進行了轉載。經核,該報道既沒有采訪到死者家屬,也沒有警方的最終結論。湖南廣播電視台和《瀟湘晨報》在沒有充分事實證據,缺乏完整證據支撐的情況下刊播,導致報道失實。對此,湖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責令湖南廣播電視台對都市頻道總監、相關欄目製片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相關采編人員作出調離崗位和全台通報批評的處理;對《瀟湘晨報》下達警示通知書,責令該報對相關采編人員、部門主任和值班總編進行批評並進行經濟處罰。

G. 事業單位公職炒票10年如何處理

輕則通報批評,重則開除處分。
公職人員可以以個人去買賣股票,但不能在上班期間或者是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如果你是屬於正當的炒股,沒有違反規定,那麼是不會受到任何處罰的,但如果你在上班期間或者利用辦公室設備,或是利用單位的名義等違法行為去炒股,那麼,你將面臨的就是按照法律來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以個人的合法財產建立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間或者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違反者會給予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會遭到辭退處分。

H. 公務員上班時間炒股受到什麼處分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上班時間炒股會受到什麼處分,要視情況而定,被監察部門查到的,一般會通報批評,有內部通報和公開曝光兩種,情節嚴重的會被開除處分。逃脫的可能性很小,花錢消災更不可能,因為這是炒股,不是看視頻。黨紀政紀處分會稍重一點。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I. 光大銀行曝員工受賄!收250萬給妻子買別墅給情人買房剩下炒股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刑事判決書,上面顯示,兩名 光大銀行 長沙分行的員工,一個叫張弘,另一個叫歐鴻劍,都犯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人分別受賄250多萬元、50多萬元。

兩人一審結果均獲緩刑,受賄的大部分資金用於了買房和炒股。

來看看具體咋回事。

為公司 貸款 提供幫助

兩銀行員工收受賄賂300萬

裁判文書顯示,被告人張弘,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大學文化,原系中國光大銀行長沙分行職工,住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

另外一個被告叫歐鴻劍,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漢族,湖南省寧鄉縣人,大學文化,原系中國光大銀行長沙分行職工。

一、經審理查明,張弘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如下:

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弘利用其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人民路支行行長助理的職務便利,為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亞河公司、卓邦公司多次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辦理貸款業務提供幫助,成某為感謝張弘提供的幫助,多次向其行賄,張弘共計收受成某賄賂250萬元現金。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間,金蜂星通信公司通過被告人張弘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人民路支行辦理了兩次6000萬元的貸款授信額度。張弘為金蜂星通信公司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辦理貸款業務提供幫助,金蜂星通信公司總經理曾某為感謝被告人張弘,向張弘多次行賄,張弘共計收受曾某賄賂2.8萬元現金。

被告人張弘共計收受他人賄賂252.8萬元現金,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張弘為成某控制的卓邦公司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辦理的保理融資業務5000萬元提供了幫助,成某於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安排司機陳某1將50萬元現金交給譚某,再由譚某轉交給了正在湖南省委旁九所賓館打牌的被告人張弘。張弘收受該50萬元存放在自己家陽台的櫃子里。

2、2011年9月份,成某虛構了亞河公司擁有中石化長嶺分公司巨額應收賬款債權的事實,並以該虛假債權轉讓向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申請辦理保理融資業務8000萬元。為了該筆貸款審批通過,2011年9月份一天晚上,成某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的一房間內送給張弘20萬元現金。張弘收受該20萬元存放在自家陽台的櫃子里。之後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批准了亞河公司的保理融資業務申請。

3、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成某為感謝張弘2011年度對其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貸款業務中的幫助,在長沙市解放路 華天酒店 ( 行情 000428 ,診股)貴賓樓一房間內送給了張弘60萬元現金。張弘收受該60萬元存放在自家陽台的櫃子里。

4、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時許,成某安排司機陳某1到長沙市財信酒店大廈後門送給張弘5萬元現金。張弘收受該5萬元存放在自家陽台的櫃子里。

5、成某於2012年9月29日下午,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地下二層停車場出口處,以中秋過節費的名義送給張弘35萬元現金;於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一房間內以春節過節費的名義送給張弘30萬元現金;於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一房間內,以端午節過節費的名義送給張弘20萬元現金。張弘收受上述款項共計85萬元均存放在自家陽台的櫃子里,並幫助成某積極與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中小部工作人員進行溝通、聯系。

6、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成某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一房間內,以春節過節費的名義送給張弘30萬元現金。張弘收受該30萬元存放在自家陽台的櫃子里。

7、金蜂星通信公司總經理曾某於2013年春節前夕在長沙市財信大酒店金水灣食府送給張弘1萬元現金,2013年端午節前又在同一飯店送給張弘0.8萬元現金;2013年中秋節前在湖南省 農業銀行 ( 行情 601288 ,診股)大樓的新長福酒樓送給張弘1萬元現金。

二、被告人歐鴻劍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

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歐鴻劍利用擔任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公司業務部主管的職務便利,在經手辦理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亞河公司、卓邦公司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的貸款業務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成某為感謝歐鴻劍提供的幫助,本人或安排周某2多次向歐鴻劍行賄,歐鴻劍共計收受成某賄賂55萬元和1台蘋果5S手機,具體事實如下:

1、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相繼授信、放貸給卓邦公司、中楚公司、亞河公司後,成某於2012年6月17日晚上和2013年2月6日晚上在長沙市車站北路萬象新天小區停車坪前,依次送給歐鴻劍40萬元現金和10萬元現金。歐鴻劍收受該50萬元現金存入其控制的戶名歐某也賬戶內用於購買證券股票。

2、2012年春節前、端午節前和中秋節前,成某安排公司會計周某2(另案已判決)到光大銀行長沙分行歐鴻劍的辦公室,以拜節的名義依次送給歐鴻劍面值1000元友誼阿波羅集團的購物卡共計4張和2000元現金。購物卡和現金已被歐鴻劍用於日常開支。

3、2013年春節前、端午節前、中秋節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銀行被告人歐鴻劍的辦公室,以拜節的名義依次送給歐鴻劍面值1000元友誼阿波羅集團的購物卡2張、2000元現金和2萬元現金。購物卡和現金已被歐鴻劍用於日常開支。

4、2014年春節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銀行歐鴻劍的辦公室,送給歐鴻劍2萬元現金。2014年年初,卓邦公司在光大銀行重新授信,成某安排周某2在卓邦公司位於喜來登的辦公室,送給歐鴻劍1台蘋果5S手機。現金被歐鴻劍用於日常開支,手機被送給其女兒作為升學禮物。

受賄的錢去哪兒了?

被告人張弘收受252.8萬元後,將其中一部分贓款給其妻用於購買長沙「龍湖湘風原著」的別墅和長沙「新獵鷹公寓」的門面,一部分贓款給其情人夏某購房及裝修,剩餘部分用於購買證券股票和日常消費等支出。

據其妻的證言,2012年下半年購買了湘波 房地產 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羅馬廣場的門面,張弘分三次在家裡總共給了她60萬元現金。2013年7月在龍湖地產購買了一套別墅,張弘給了她30多萬元。

據其情人的證言,張弘給了她35萬元支付房子 首付 款,給了15萬元用於房屋裝修及給她生活費。

而本案另一主角歐鴻劍在收受50萬元現金後,全部用於炒股,收受的蘋果手機送給其女兒作為升學禮物。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張弘在成都市雙流縣租住屋內被民警抓獲,同日被告人歐鴻劍在長沙市芙蓉區車站北路竹園公寓的家中被民警抓獲。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歐鴻劍退繳了55萬元違法所得和1台蘋果5S手機。同年4月5日,被告人張鴻退繳了違法所得188.83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張弘退繳了違法所得63.97萬元。

為了戴罪立功,張弘先供出前下屬

後又供出販毒線索

張弘在偵查階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時揭發、提供了鄧飛躍收受宋衛林賄賂的犯罪線索。

在押期間,張弘企圖「戴罪立功」,他供出了他的前下屬,後去廣發銀行長沙分行任職的鄧飛躍。

鄧飛躍是張弘的老部下,早在2010年,鄧飛躍介紹宋衛林為長沙城投公司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並且從宋衛林處收受了回扣。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鄧飛躍為感謝當時的直接領導被告人張弘在這筆業務中的關照,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張弘的辦公室里,將用紙袋子裝的4萬元現金送給了張弘。

鄧飛躍跳槽到廣發銀行長沙分行後,2014年4月份,成某為請張弘幫忙其拉攏與廣發銀行長沙分行鄧飛躍及其審批部門的關系,送給張弘20萬,當天晚上,張弘在與鄧飛躍見面後,將其中5萬元轉交給了鄧飛躍,將餘下15萬元帶回了家。

在偵查階段,張弘便供述了鄧飛躍收受賄賂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據此對鄧飛躍進行立案偵查,相關案件已移送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但法院認為,鄧飛躍收受宋衛林現金,已經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判決未予以認定為鄧飛躍的受賄金額,因此被告人張弘不構成立功表現。

不過,張弘還舉報了一販賣毒品案件線索。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張弘向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舉報了周佳亮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益陽市公安局已以周佳亮涉嫌販賣毒品罪對其刑事拘留,進行立案偵查。

後面,這條線索已經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查證屬實,依法構成立功表現。

兩人均獲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弘、歐鴻劍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張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歐鴻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兩人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另外,被告人張弘辯護人提出以下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一是張弘在職期間負責貸給成某公司的銀行借款均已收回,未給光大銀行造成損失;

二是張弘主動退繳了大部分違法所得,並願意繼續積極退繳其餘的違法所得,悔罪表現明顯;

三是張弘在偵查階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時揭發、提供了鄧飛躍收受宋衛林賄賂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據此對鄧飛躍進行立案偵查,相關案件已移送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因此張弘構成立功,對其應當減輕處罰;

四是張弘舉報了一販賣毒品案件線索,已經查證屬實,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歸案,因此張弘構成立功,對其應當減輕處罰;

五是張弘如實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對其應當從輕處罰;

六是張弘無前科,本次犯罪屬於初犯。

而歐鴻劍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鴻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被告人歐鴻劍僅僅是光大銀行一名最基層的辦事人員,沒有任何決定、決策權,根本談不上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歐鴻劍平時表現好,無前科,因法律意識缺乏導致本案發生,但案發後一直積極配合辦案,認罪伏法,且積極退贓以減少經濟損失,懇請法庭對歐鴻劍減輕處罰。

法院最後認為:

被告人張弘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弘、歐鴻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被告人張弘、歐鴻劍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張弘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四十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歐鴻劍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J. 一個股票賬戶最多能買多少股票,說是買了流通盤5%以上就要通報 那通報後還能繼續買嗎

1、在股市中,購買股票的數量是沒有上限的,只有普通散戶的炒股資金足夠,那麼就可以買入大量的股票。
2、散戶是相對與機構而言的,個人投資者都可以稱為散戶。是因為無論個人擁有多少資金在資本市場面前都是極其少量的。90年代中,眾多散戶的交易集中在一層的大廳中,稱為「散戶大廳」,配有若干自主委託系統進行自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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