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職人員用自己的賬戶替別人炒股違法嗎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是違法的。
在這一件事情上什麼情況下構成違規呢?一個是在工作時間,用工作單位辦公電腦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用的設施設備進行股票投資操作是違規的;第二就是這種替別人炒股是一種盈利性活動,比如收錢幫別人炒股,也是違規的;第3種情況就是在這種炒股的過程中,資金的來源不合法,也是構成違規。
②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只要黨員幹部不違反黨規黨紀的,是可以炒股的。允許黨員幹部在工作時間之外,將合法財產以合
法方式投資證券市場,像普通人一樣買賣股票。有以下兩類黨員幹部不可以炒股:一是黨員幹部利
用職務之便,用非法手段投資股票謀取錢財,是違法黨規黨紀的,此類黨員幹部不允許炒股。二是
在佔用工作時間買賣股票,是不可以的。
(2)領導幹部借用他人錢財炒股行為擴展閱讀: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
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
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
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
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③ 黨員幹部炒股違規嗎
法律分析:中紀委在19年6月發布的一則通知,文中明確給出答案:「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也就是說,公務員可以炒股。但是也有紅線不能越過。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④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⑤ 領導人炒股屬於營利性經營活動嗎
不屬於。
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黨員領導幹部必然會牽扯一部分精力,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
因此,《廉政准則》將「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單列為一項,為廣大黨員領導幹部敲響「不準經商辦企業」的警鍾。
1993年,我國證券市場正處於試點階段,市場規模小,法規不健全,監管力量和監管手段都十分薄弱,市場秩序十分混亂。
在這種背景下,為了防止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在股票交易方面以權謀私,黨中央、國務院及時作出了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
這對於保證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防治腐敗,對於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是完全正確的。從執行情況看,效果也是好的。
⑥ 關於國家公務員炒股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公務員炒股的七項規定是指:1、不可以濫用自己的職務權力,謀取不正當的利益;2、不可以利用內部信息買賣股票;3、不可以持有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公司股票;4、不可用自己單位的資金炒股;5、不可以用單位的名義集資朝故; 6、不可以利用辦公時間炒股;7、其他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⑦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工作時間肯定是不允許的,現在明察暗訪也多,工作之餘就是你的自由時間了,炒股很正常。
⑧ 領導幹部能不能炒股票
能。
中紀委有了明確說法——可以!不過,炒股可以,有七大「紅線」可是千萬不能碰!否則,後果嚴重。
哪些人「炒股」受紀律約束?約束依據是什麼?
一是黨員幹部,即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幹部,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七大紅線不能碰,千萬要牢記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7、特定人群買賣股票
供參考。
⑨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違反了什麼紀律
黨員幹部是可以炒股的,對黨政機關人員合理合規投資股市是支持的,和任何人一樣,紅線不能踩。我司就有不少客戶是黨政體系的,只要合規就可以。
⑩ 公職人員上班炒股要如何處分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上班炒股被監察部門查到的,一般會通報批評,有內部通報和公開曝光兩種,,情節嚴重的會被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