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助求助。。財務科科長拿走了50萬公款,把收條偷偷拿走了。
建議你給他發簡訊,或者寫信,就說先讓他先還一部分,應付上級,如果他回簡訊或信,可以做證據,如果不回,那就打電話或聊天說那50萬,其後錄音
Ⅱ 揭發現財務科長公務員15年前小金庫還承擔行政責任嗎
行政責任是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行政責任的形式有兩種:一種叫行政處分,一種叫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沒有追訴期的,公務員設立小金庫的處理主要依據違紀時間、事實、情節、自查自糾等情況決定。監察部《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10年第 19 號令)明確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具體處分條款請查閱《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Ⅲ 20年有一筆賬務處理錯誤造成80萬損失還追究財務科長責任嗎
工作失誤應該是追究責任的。可以根據具體財務規定執行。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Ⅳ 財務人員拿現金給領導跑項目,被領導貪污,後來領導不承認,檢察院記在了財務人員身上起訴到法院,怎麼辦
建議委託律師 會見當事人,收集證據,如果構成犯罪,可以從輕辯護;如果不構成犯罪,可以做無罪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Ⅳ 財務科科長公務員私自領別人工資算不算貪污
不算貪污,
可以以不當得利起訴要求返還工資。
對於打人行為可報警,
根據傷情鑒定依法處罰。
Ⅵ 我的公務卡被單位財務科長拿去套現,現在他因為貪污公款被檢查機關帶走,也還不上我的錢,他拿我公務卡套
算個人行為。而且還不上會影響你的個人信用,所以不能把卡交給別人使用。
Ⅶ 財務科長遭遇領導打擊報復怎麼辦
領導正在氣頭上時,你要做的就是端正態度——很多人在這個事想不明白,當領導在氣頭上時,如果自己感覺有點委屈,或者覺得領導這樣做過分,就會失去理智,和領導對著干,這樣做的結果就是你的下場越來越慘,連一點緩和的餘地可能都沒有了,所以,這個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讓領導的氣消下來,消氣最好的辦法就是不管對錯,先端正自己的態度,他要是想吵就讓他吵個夠,他要是想罵就讓領導罵個癮,一切都等到他吵完了,罵夠了再說,這樣才有緩和的餘地。
表面上服軟,背地裡使勁——所謂背後使勁,就是當領導的氣消了之後,先自己在私下裡向領導求得和解,找了領導打擊報復自己的真正原因,你只問領導一句話,保證領導沒話說,一般都會乖乖的與你和解,你就是讓你怎麼辦吧,把結果往最壞了說,你就告訴你的領導,不管怎麼樣,都是自己做的不好,如果領導不能原諒自己的話,自己就沒有臉皮再見領導了,你看看我離開如何?通常領導出地禮貌也不會在這種情況下讓你離開,然後你順著領導的話,說既然領導不想讓你離開,那就先表示感謝,請領導給點今後相處和工作的建議,你看看,通過這咱背後使勁的方式,很容易就把與領導的矛盾化解了,如果能把話說到這個份上,領導通常不會再說什麼了,這個事就有了徹底解決的眉目了。
按照領導給你的建議好好從兩個方面表面——這一步是決定你能不能和領導進行和解的關鍵一步,前面咱們提到,讓領導給你一些建議,通常情況都真的會告訴你如何做,這就是領導的建議,圍繞領導的建議,你至少要從兩個方面好好的表面:
第一個方面:工作上只能向好不能向壞,這個時候如果你的工作出現態度的問題,領導都認為你這個人太虛偽,領導也會用這些招數來對付你。
第二個方面:在匯報事情上加大頻次和方式的靈活性,之前可能你一個周匯報一次,現在你就可以天天匯報,甚至一天兩匯報,三匯報等,當然,匯報也要按照匯報的標准來哦。
利用敏感節點或者特殊場合尋求和徹底解——敏感節點非常好理解,就是月底啊,一個項目進行完了或者領導有什麼好事心情特別好的時候都可以稱之為敏感節點,所謂特殊場合,比如其他領導在場的時候,你利用這種特殊的場合,向領導提出來徹底和解的方案,注意,領導如果答應徹底和解,你一定要進一步的確認,確認的辦法也很簡單,那就是給領導來點禮物什麼的,一試就知道了,如果收了,就說明真和解了,如果沒收,那就是心裡的結還沒有解開,結果就一目瞭然了。
Ⅷ 組團式腐敗的案件介紹
2011年,許昌市檢察院收到舉報,稱該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財務科科長李妍挪用公款炒股賺了2000多元。辦案檢察官查賬後發現,李妍的確挪用了單位60萬元用於炒股和購買理財產品。
案情很簡單,很快就結案了。只是另外一個細節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注意:李妍個人賬戶內除了所挪用的公款之外,還有大量現金流動,僅2010年6月11日,其賬戶就進賬130萬元。在針對這130萬元進行調查的過程中,辦案檢察官發現,這些錢是單位的拆遷補償費,但根據賬目顯示,這筆款項應該是170萬元,另外的40萬元哪裡去了?李妍交代說,另外的錢由人轉給了征地辦副主任姜漢傑,據說是送禮了。 辦案檢察官立即對姜漢傑展開調查。2010年5月,時任征地辦副主任的姜漢傑負責東城區徐灣蔬菜市場的拆遷工作。本來拆遷徐灣蔬菜市場只需要向其所屬的許昌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支付130萬元拆遷補償費,姜漢傑卻安排人通過偽造虛假拆遷補償協議多支出了近40萬元補償費,開出了一張169萬余元的補償費轉賬支票。錢到賬之後,姜漢傑僅將130萬元補償費轉入市場發展服務中心財務科科長李妍的個人賬戶,將剩餘的39萬余元貪污。而這些情況,市場發展服務中心不僅知道,還樂得接受,甚至隨後又給姜漢傑送去了55萬余元感謝費,以感謝他在支付市場發展服務中心2000多萬元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關照有加,使拆遷補償費及時全部支付到位。
從調查家庭財產底數入手,辦案檢察官發現征地辦主任李全民、工作人員王春喜、代軍峰等人的銀行存款均有異常且數額巨大。例如,以李全民及其親戚名義存在銀行的款項就高達700餘萬元;王春喜、代軍峰二人的銀行賬戶資金也進出頻繁,有多名疑似拆遷補償對象向其賬戶轉賬。 終於,許昌市征地拆遷領域貪腐系列案浮出了水面。 按照總體規劃,許昌市東城區規劃面積為48平方公里,是許昌市未來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許昌日報》曾這樣描述過東城區前景:「我們立志打造法蘭西風情社區,把這里變成永遠的普羅旺斯。」
為此,許昌市為拆遷工作可謂投入頗多。由於補償費高達數億元,為防止征地拆遷過程中出現貪腐現象,許昌市在規劃東城區拆遷時還制定了嚴格的審查制度,如紀檢、審計、財政單位三方監督,每一筆拆遷都要進行拍照、錄像等。
初期,征地辦和動遷中心的分工也是明確的,征地辦負責征地,動遷中心負責拆遷。後來,由於拆遷工作量太大,2008年東城區管理委員會就把一部分拆遷工作交給了征地辦。此時,在工作量太大的借口之下,初期嚴格的監督制度開始變得形同虛設。
2010年10月,許昌市東城區半截河辦事處城建所的駐村幹部張某,聽說征地辦的王春喜負責其所在的菅庄社區的拆遷工作,於是找到半截河辦事處副主任韓某,希望他幫忙給在菅庄的岳母的養殖場多一些拆遷補償。韓某答應下來,告訴對方,先量地拆遷,簽協議的時候再說。
11月的一天,韓某約上張某見面,介紹其認識了在征地辦工作的王春喜和代軍峰。幾方坐下來一談,很快就在茶館里簽訂了一份征地拆遷協議。按此協議,張某的岳母拿到了59萬余元的征地拆遷補償費。
通常的套路下,此時張某隻需要送上一筆錢就可以完成這次權錢交易了。豈料,韓某出了個更「絕」的主意:利用張某岳母院子大、房子多的優勢,再找一個身份證簽署一份虛假拆遷協議,利用套出來的錢給王春喜和代軍峰分錢。
不用自己花錢就能還一個人情,張某樂得為之。就這樣,一份以張某母親賈某的名義簽的虛假協議很快就過了王春喜和代軍峰的手,為他們騙取了補償費近60萬元。
就這樣,張某和王春喜、代軍峰的共謀給他們帶來了幾十萬元的收入,但這和半截河辦事處大坑李村支部書記鎖雙林、王春喜、代軍峰等的共謀比起來,只能算小巫見大巫。得了好處的王春喜等人,沒有就此停住腳步。
2010年11月,王春喜同代軍峰、鎖雙林商議著「平時的小打小鬧」沒有意思,於是便找了十幾個身份證,以王志國、張同慶等13人的名義製作虛假的征地拆遷協議,騙取拆遷補償費318萬余元。
用虛假協議騙取拆遷補償費這種手段,雖然說起來並不復雜,但做起來要通過審計、財政、紀檢等好幾道關口,需要被拆遷者與征地工作人員密切配合。因為要預防上級檢查,虛假的協議還必須真實有據,真實的當事人、真實的身份證、真實的協議缺一不可,拆遷雙方只要有一方不願配合,此樁生意即做不成,可謂困難重重。
王春喜的頂頭上司是征地辦主任李全民。李全民在2008年11月才調任該職,但在貪腐方面卻顯得頗有「天分」,上任不到半年,就熟悉了其中的賺錢之道。2009年5月,李全民指使下屬以賈根明的名義虛造拆遷補償協議,這是他第一次貪污,騙取了拆遷補償款73萬余元。
此後,李全民一發不可收拾,在短短兩年半任職期內累計39次貪污、受賄,平均幾乎不到一個月就有一筆,均是指使下屬虛造拆遷補償協議騙取拆遷補償費,或幫助他人編造虛假拆遷補償協議收受賄賂。
在征地辦主任任上,李全民單獨和夥同騙取、侵吞東城區拆遷補償費599萬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賄賂561萬余元,涉案金額高達1160萬余元。
不過說到數額,李全民卻不及下屬了。王春喜在職的短短27個月間,騙取拆遷補償費1016萬余元,受賄336萬余元,總涉案金額高達1353萬余元。以平均收入計算,王春喜每月除工資之外,還有50多萬元黑金進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