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客操盤賠了算誰的
Ⅱ 委託他人炒股虧損可以要求賠償嗎
沒有相關的法例,只有具備相關金融牌照的法人機構才可以代客理財,委託個人炒股本身並不合法,沒有法律保障。
Ⅲ 華訊投資:浙商證券代客理財為什麼巨虧3000萬
華訊投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民事判決書,揭開了一起散戶與紀念日大佬的投資紛爭。部分情節曲折離奇,頗具反轉意味。
這事還要從2015年說起。
據華訊投資了解,2015年老太周某茹在鄰居李某路的陪同下開通了期貨賬戶,結果不到3個月,賬戶里的3000萬爆倉虧損只剩下45萬元,事後發現賬戶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而李某路則是時任浙商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按照周某茹的說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紹興向周某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
基於李某路在浙商證券的高管身份,以及雙方的朋友兼鄰居關系,周某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並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周某茹對華訊投資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後周某茹應李某路要求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周某茹稱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電話告知周某茹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詢賬戶時,發現僅剩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
周某茹稱,事發後,她列印交易賬單發現「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茹認為,浙商證券和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於管理,缺乏監管,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開戶後出現周某茹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並誘導周某茹開戶;李某路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客戶密碼惡意操作賬戶,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損失,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眾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滬指沖高後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
本案庭審中,還揭開了一個新的事實,華訊投資了解到,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戶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也就是說,在2015年操作期貨賬戶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經開始操作周某茹證券賬戶。
在本案的糾紛產生後,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此外,她還曾向浙江證監局反映相關問題。
華訊投資查詢到,根據浙江證監局於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證券出具的《關於對浙商證券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商證券存在公司原監事長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戶委託理財引發訴訟糾紛等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存在風險。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同時認為,因李某路未經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茹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李某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茹期貨賬戶的巨額虧損,侵害了周某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碼後未即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後果。
法院查實,涉案期貨賬戶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權益為2013.84萬元,當日入金785萬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於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總結:華訊投資提醒,高收益誘惑下代客理財不可取
證券從業人員嚴禁借用家人證券賬戶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財的規定本是券業的鐵律,但仍不時有人「鋌而走險」觸碰行業紅線。
代客理財的特徵包括以全權委託、利潤分成等方式,誘騙投資者匯款合作,或拋出對客戶承諾投資收益或無投資損失的誘餌,誘使客戶交出賬戶操作權,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戶操作。
對投資者而言,委託理財也要慎重,提高風險意識。
編輯:華訊投資
Ⅳ 個人代客炒股犯法嗎
違法的,從業人員是不允許代客理財的
一般來說,合法的代客理財屬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根據法律規定,證券公司經過監管部門審批可以為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違規代客理財則往往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
違規「代客理財」風險巨大。對投資者而言,目前證券公司嚴格禁止其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採取了一系列防範措施,並在對投資者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風險揭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託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所產生的虧損,證券公司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法律責任。
對證券公司而言,隨著市場行情變幻莫測,員工違規代理客戶操作賬戶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隱患會逐步顯現。一旦因員工操作的客戶賬戶虧損超出客戶的承受能力,將引發客戶投訴並認為營業部對經紀人管理工作不到位,還有可能會引發法律風險。
資金量小沒事。主要還是看有沒有人告你,有人告那就OVER了,有人告一般情況也不會是刑法無非是民事訴訟要你賠償損失,嚴重點給你罰單,要是資金量過大的話那倒會算非法集資了,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Ⅳ 個人代客炒股怎樣量刑
法律分析:
代客炒股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的代炒股不違法,因此談不上量刑。但是利用代客炒股進行詐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挪用客戶賬戶資產;以獲取傭金或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賬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將賬戶管理業務與其他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混合操作;以轉移客戶賬戶收益或虧損為目的,在客戶賬戶與自營賬戶、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客戶賬戶之間進行買賣;違規承諾或保證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投資收益等都是違法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衍生問題:
個人代客炒股犯法嗎?
一般來說,合法的代客理財屬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根據法律規定,證券公司經過監管部門審批可以為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違規代客理財則往往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違規「代客理財」風險巨大。對投資者而言,目前證券公司嚴格禁止其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採取了一系列防範措施,並在對投資者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風險揭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託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所產生的虧損,證券公司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法律責任。
Ⅵ 代客理財,虧損很大,要判刑嗎
摘要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代客炒股理財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產品操作。
Ⅶ 證券經紀人違規代客操作股票賠了怎麼處理
這個是違規的,可以給證券公司或證監會反映,但是損失要自己承擔
Ⅷ 給錢別人幫忙操作炒股有什麼風險么
可以肯定地告訴你,他是絕對不能直接跳過銀行卡,把股票賣了拿走你的錢的,
其它的你基本上都可以不用擔心,你唯一所要擔心的是,
他會不會使你的資金帳戶發生虧損的問題,
建議不要把自己的帳戶交給別人來操作,
除非是你可以信任的人,
Ⅸ 經紀人代客理財虧損了幾百萬,要全部賠給客戶嗎
你好,這主要得看具體情況。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代客炒股理財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產品操作。
如果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雖然可能(或可以)簽訂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委託合同。因此,雖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雙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資損失,將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個人感覺你以個人形式代客理財造成了客戶賬戶浮虧出現,還要具體看你們當初的約定,如果有明確地約定(虧損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擔),那你就要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沒有事先書面或口頭約定,那此損失就要有對方自我承受。
如果你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說明損失的彌補問題,那隻有對方自己承擔,即使訴訟法律,對方也很難得到賠償的(但不一定你就會心安理得的。
代客理財虧損了是否要賠錢要依情況而定。遇到此類問題,請你認真閱讀以上內容。那麼希望以上華律網小編為你提供的答案能夠解決你的問題。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如果你還有這方面的疑問即待解決,可以去咨詢華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