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鄧學平律師怎麼樣我有個案子想委託他。急!!!
不知道題主說的是哪一位鄧學平律師,我搜索到比較有名的一位鄧學平律師,是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的,我把他官網上的資料發過來,如下:
簡介:
鄧學平律師是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上海財經大學和上海政法學院兼職碩士生導師。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義網「年度影響力博主」。曾經做過七年檢察官,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先後辦理過數百起訴訟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貪污賄賂、瀆職侵權、合同詐騙、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辦理了江蘇省第一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先後被記個人三等功兩次。其長年跟蹤研究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非法證據排除工作,執筆起草了全國基層檢察機關第一份《排除非法證據實施細則》和《江蘇省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規定》。辭職加盟京衡後,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員和企業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難的經濟糾紛案。
業務特長:
(一)專業刑辯律師
熟稔刑事訴訟流程,擅長各類疑難、復雜案件的證據和法理分析,辦理了大量大案要案,在取保候審、免於起訴、判決緩刑、無罪釋放、二審改判等方面積累大量成功案例。代理的公安部掛牌督辦、紅色通緝令海外引渡等案件,以及其他部分熱點、敏感案件,被中央電視台、法制日報等媒體廣泛報道,引起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二)經濟爭端解決專家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權、債權債務、房地產買賣、建築工程、知識產權、名譽侵權等經濟糾紛。具有抽絲剝繭、化繁為簡的洞察能力和把控能力,善於在絕望中尋找希望的縫隙,在法律語境的張力中探尋案情逆轉的契機。憑借過硬的專業知識和嚴謹的工作態度,在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積累了眾口交贊的行業口碑。
(三)企業風險控制顧問
豐富的訴訟技巧和海量的訴訟經驗,使得鄧學平律師具備了獨特的風險防控意識,迅速成長為公司治理和風險防範等領域的專家,在一系列企業治理和重大交易中幫助客戶避免了潛在風險和經濟損失。
(四)時事評論員、專欄作者
先後在《法學家茶座》、《中國檢察官》、《犯罪研究》等權威雜志發表大量專業論文。常年為新京報、澎湃新聞、新浪司法、知乎等媒體撰寫評論,就熱點案件發表專業意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方圓》雜志開設有「衡平法理」法制專欄,是財新網特約專欄作家。
鄧學平律師著有《法影下的中國》,是《精英的浮沉——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一書的主要作者。另有《金融犯罪的辯護邏輯》、《法治始於異議》等個人著作正在積極推進出版中。
承辦的部分經典案例:
1.中國人民大學碩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舉世關注);
2.江蘇蘇州吉姆西客車製造公司訴財政部、工信部行政處罰案(央視及海量媒體報道);
3.湖北孝感某大型民企總經理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公安部紅色通緝令從海外引渡);
4.安徽某地級市地稅局局長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受賄案(正處級);
5.江西撫州某小貸公司逾億元的系列債權債務糾紛案;
6.浙江杭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非法買賣槍支、彈葯案(央視報道、公安部掛牌督辦、緩刑釋放);
7.江蘇蘇州某民營企業CFO妨害作證案(取保後無罪撤案);
8.江蘇崑山某投資公司六千餘萬元的土地買賣糾紛案;
9.湖北十堰某新三板企業總裁貪污、濫用職權案;
10.法國某知名品牌西點公司總經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央視及海量媒體報道);
11.江蘇蘇州某企業兩千餘萬元的申請再審和執行異議之訴案;
12.台灣富邦華一銀行某一級分行行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13.某知名作家訴《南方周末》名譽侵權案;
14.江蘇無錫史上最大非法集資案(罪名從集資詐騙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案金額從約11億降為4億);
15.江蘇蘇州某市直機關處長玩忽職守案;
16.湖北武漢某重點國企財務處處長挪用公款、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二審改判去掉一個罪、減刑六年);
17.陝西渭南六歲兒童「鵬鵬」被繼母虐待案(央視及海量媒體報道);
18.寧夏銀川某大型現貨交易平台非法經營案(審前辯護成功,變更為較輕罪名起訴);
19.江蘇鹽城某安監局局長受賄案;
20.江蘇蘇州某公司起訴某上海化妝品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1.上海普陀某P2P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2.廣東廣州某手機APP公司創始人侵犯著作權案(取保後無罪撤案);
23.江蘇南通某建築公司逾千萬元的工程款糾紛案(二審重大改判);
24.江西鄱陽某集團公司11億余元的集資詐騙案;
25.上海閔行某韓資公司廣告合同糾紛案;
26.江蘇蘇州某司法機關公務人員危險駕駛案;
27.上海黃浦某電子科技公司巨額虛開發票案(緩刑釋放);
28.江蘇揚州某國企總經理親屬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29.河南禹州某擬上市民營企業董事長單位行賄案;
30.雲南昆明某房產開發公司近三千萬元的股權糾紛案;
31.江蘇蘇州某大型私募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挪用資金案;
32.上海浦東某電氣公司董事長非法經營案;
33.江蘇蘇州工業園區某處長受賄案;
34.江蘇蘇州某大型商業樓宇系列租賃糾紛案;
35.江蘇蘇州某市政工程設計公司總經理虛開發票、行賄案;
36.湖北襄陽某警察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7.上海虹口某互聯網公司創始人刑事自訴案;
38.浙江寧波某建築企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39.山東青島某大宗現貨商品交易平台風控部經理詐騙案;
40.江蘇盱眙某葯企負責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緩刑釋放);
41.江蘇崑山某休閑會所實際控制人組織賣淫案;
42.上海某企業高管因高架限行訴黃浦公安交警支隊案;
43.湖北鄂州某民企負責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國家食葯監總局督辦,審前辯護成功,變更為假冒注冊商標罪起訴,刑期下降一半);
44.江蘇鎮江某園林建設集團董事長行賄、濫用職權案(判決濫用職權罪不成立、行賄罪改為單位行賄罪,刑期從十年以上降為六個月);
45.河北新樂某公安局副局長受賄、徇私枉法案;
46.江蘇連雲港某企業總裁因商標糾紛訴國家工商總局案;
47.上海某大型現貨交易平台投資者因網路維權被控敲詐勒索案(無罪撤案);
48.美國某納斯達克上市公司全球副總裁職務侵佔案(取保候審);
49.江蘇南通某建築公司兩億余元的公司股權糾紛案;
50.安徽宣城某常務副市長受賄案(副處級)。
B. 鄧學平的軟體
鄧學平老師發明的炒股軟體有漲停線、漲停量能、漲停共振、漲停神器、機構還原、分時高拋等組成,是目前國內最好的炒股軟體。
C. 股市牛人
股市中的牛人一般指導炒股技術精湛的股民,鄧學平用10萬元三年賺到1000萬,後來帶徒弟兩年用16萬賺到1200萬,被股民認定為中國股市中真正的牛人。
D. 有沒有關於「提前一周退票卻被全額扣費,鄧學平律師起訴中聯航」事件的詳細報道啊
多謝關注。以下是2018年6月29日澎湃新聞記者劉霽的報道。
一名律師近日遭遇了廣受詬病的機票高額退票費問題,因此將中國聯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航」)告上了法庭。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告訴澎湃新聞(澎湃新聞-專注時政與思想-ThePaper.cn),他和助理原計劃6月13日從石家莊返回上海,他通過攜程旅行網購票時,6月13日和6月20日的日期選項相鄰且均是周三,他把6月13日的機票誤勾選成6月20日。鄧學平進行改簽操作時,網站彈出「特價機票,不可改簽」的告示。他只好選擇退票並重新購買其他航班的機票。而此時,「攜程旅行網」告知退票需扣費1208元,包括:1196元的退票費和12元的「[已使用]購保險享會員權益」。
最終鄧學平僅拿回了168元,其中包含兩張機票的基建費、燃油稅和航空意外險費用。鄧學平說,他購買的兩張機票實際上分文未退。不過,鄧學平也坦言,在購買機票時確實沒有注意到不能退票的提示。根據攜程後來提供的相關頁面,在當天最便宜的機票一欄,有一行鏈接提示:僅退機建燃油費。
鄧學平:關於退票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
澎湃新聞查詢中聯官網公開發布的《旅客須知》及其附件一《中國聯航國內運價適用條件表》得知,中聯航將機票分為「舒心飛」「大眾游」和「歡樂搶」三種類型,並且根據艙位等級、自願退票與航班規定離站時間之間的間隔等因素規定了不同的退票費額。此外,根據攜程公開發布的《機票預訂須知》,其第5.1.1規定:「客票全部未使用,根據各航空公司規定執行退票,有的價格可以退票,有的價格出票後不允許退票」。
鄧學平認為,無論是攜程制定的《機票預訂須知》,還是中聯航制定的《旅客須知》和《中國聯航國內運價適用條件表》都是其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鄧學平說,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他認為,這是一個霸王條款,「無論從格式條款內容的公平性,還是從格式條款的提示要求,中聯航及攜程都沒有充分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
因此,他認為中聯航及攜程關於退票費用的格式條款依法都應當認定為無效,不能作為收取退票費額的法律依據。此外,他認為,上海和石家莊之間的航班常常人滿為患、一票難求。七天的時間,中聯航完全可以將退回的機票重新出售給他人。
「兩原告提前七天退票不會給被告造成任何損失,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被告在尚未實際履行承運義務,實際損失尚未發生,也沒有進行任何調查評估的情況下,簡單一律的將損失認定為全部機票費用,缺乏事實根據。」鄧學平在訴狀中寫道。
中聯航:已展開調查,不方便做回應
據鄧學平回憶,作為訴狀里的第三方,攜程曾主動與他溝通,稱願意配合後續的調查。
6月27日,攜程針對此事書面回復澎湃新聞稱,在退票費上,攜程屬於代收,會如數全部給航司返還退票費,不能違規自己將退票費收入自己的賬戶。攜程還提供了相關材料予以佐證,值得注意的是,材料顯示,鄧學平和助理二人購買的正是中聯航規定的「歡樂搶」類型機票。而根據《中國聯航國內運價適用條件表》的規定,「歡樂搶」類型不允許退票,僅限退還已經代為實際徵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費。
6月28日下午,澎湃新聞就此事致電中聯航公司,一名張姓公關表示,中聯航已得知被鄧學平告上法院,退票費用高的問題也在展開調查中,目前不方便做任何回應。
對於決定退票費高低的標准究竟是什麼,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坦言,目前的合同法和民航的相關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所以解釋上就有爭論」。而在他看來,應該以時間為退票費的主要標准,而且在約定的時間內就應該免費退票。
不過,他還強調,收取一定工本費的做法是可取的,但若要收取之外的費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其一,由於消費者單方原因所導致退票改簽;其二,航空公司拿出足夠的證據舉證因消費者單方面退改簽造成其一定損失,如退票沒有賣出。
此外,他還認為,不應由航空公司一方制定退改簽規則,否則容易出現霸王條款。在他看來,主管部門應召開聽證會,航空公司、消費者、專家學者等共同參加,協商制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