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東鄉族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的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東鄉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聚居在甘肅省東鄉地區的東鄉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屬臨夏回族自治州管轄。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鎖南鎮。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把國家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貫徹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時,如遇有不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後,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帶領全縣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努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團結、繁榮、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縣內各民族一律平等,維護和發展各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
自治縣各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縣內各民族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治縣內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強制公民信仰這種宗教或者信仰那種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和干擾婚姻家庭的活動。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第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保護各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自治機關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各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選舉法和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要有東鄉族、回族、漢族公民,並應有東鄉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自治縣縣長由東鄉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第十六條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時,使用漢語言文字或東鄉族語言。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有東鄉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在其他工作人員中盡量配備東鄉族公民。第二十條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漢語言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② 東鄉族自治區屬於哪個市
屬於臨夏州。
東鄉族自治縣位於甘肅省中部西南面,臨夏回族自治州東面,東徑103°10′~44′,北緯35°30′~36′之間。東臨洮河與定西市毗鄰,南與廣河、和政兩縣接壤,西接大夏河與臨夏市、臨夏縣為界,北隔黃河與永靖縣相望。
(2)臨夏東鄉族自治縣期貨開戶資格擴展閱讀
臨夏回族自治州位於黃河上游、甘肅省中部西南面,是全國兩個回族自治州和甘肅兩個民族自治州之一,成立於1956年11月,總面積8169平方公里,
轄1市7縣、124個鄉鎮、7個街道辦、1116個行政村、82個社區,戶籍人口242.2萬人、常住人口207.14萬人。州內有回、漢、東鄉、保安、撒拉等42個民族,東鄉族和保安族是以臨夏為主要聚居區的甘肅特有少數民族。
③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第二條臨夏回族自治州是聚居於臨夏的回族實行自治的地方,屬甘肅省管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自治州的轄區為:臨夏市、臨夏縣、和政縣、廣河縣、康樂縣、永靖縣、東鄉族自治縣、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自治州的首府設在臨夏市。第三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第四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帶領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根據社會主義建設戰略總布局,從本州實際出發,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速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把自治州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繁榮、人民富裕、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州內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必須認真研究貫徹執行,如有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可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七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第八條自治州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九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各族公民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使各族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第十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選舉單位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第十一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自治州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衛生等事業的特點,依法制定自治州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回族成員所佔的比例應略高於回族在全州人口中所佔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員也應有適當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有回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自治州的州長由回族公民擔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應盡量配備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要盡量配備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每屆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④ 甘肅東鄉族的來歷 東鄉族是什麼民族
1、東鄉族因居住在河州(今甘肅臨夏地區)東鄉地區而得名。該民族自稱「撒爾塔」。
2、東鄉族是以撒爾塔人為主,融合當地回、漢、蒙古族等逐漸形成的。撒爾塔原始意思為「商賈」,指定居於中亞一帶信仰伊斯蘭教的各種人,主要有突厥人、波斯人,統稱為色目人。東鄉族的來源和形成,一度觀點頗為分歧。其中蒙古人為主說,早在明末清初,東鄉族人民就積極參加了以米刺英、丁國棟為首的農民起義。
3、由於民族形成的特殊環境,所以東鄉族形成時,其社會結構即為社會制度。東鄉族語言屬阿爾泰語系蒙古語族,東鄉族的詞彙中,漢語借詞較多,也有不少突厥語、阿拉伯和波斯語借詞。東鄉族至今只有本民族的語言而沒有文字,現在使用的是漢文,絕大部分群眾懂漢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曾被稱為「東鄉回回」、「東鄉蒙古」、「東鄉土人」等。主要分布在甘肅臨夏回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境內,少數散居在甘肅蘭州市和廣河、和政、會寧、玉門等縣市及新疆伊犁州,寧夏、青海也有少量定居。
⑤ 臨夏州安信證券公司地址在哪裡
臨夏回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文化路。安信證券公司總部設於深圳,在全國設立了29家分公司,其地址在臨夏回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文化路,其經營范圍廣闊,包括: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等,旨在滿足群眾的不同需求。
⑥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臨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制定。
自治州內東鄉族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的組織條例由東鄉族自治縣制定。第二條自治州的行政區域劃分為: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自治州、縣、市、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第三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是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都是地方國家機關。第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條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中,各有關民族都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和人員。第六條自治州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民必須團結互助,互相尊重其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自由。第二章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條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八條自治州和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選民直接選舉;鄉、民族鄉和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的辦法依照選舉法的規定。第九條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第十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自治州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法律、法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根據憲法規定的許可權,依照自治州的特點,制定自治州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甘肅省人民委員會轉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四)保證民族政策的貫徹實施,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加強與鞏固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親密團結和合作;
(五)規劃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公共事業、優撫工作和救濟工作;
(六)依照法律規定的自治州的財政許可權,審查和批准預算和決算;
(七)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決定組織自治州的人民武裝警察;
(八)選舉自治州州長、副州長和人民委員會委會;
(九)選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十)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一)聽取和審查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下一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四)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第十一條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法律、法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
(四)規劃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公共事業、優撫工作和救濟工作;
(五)審查和批准預算和決算;
(六)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七)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下一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二)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第十二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法律、法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
(四)批准農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的生產計劃,決定合作事業和其他經濟工作的具體計劃;
(五)規劃公共事業;
(六)決定文化、教育、衛生、優撫和救濟工作的實施計劃;
(七)審查財政收支;
(八)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九)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二)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⑦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條例(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臨夏回族自治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屬甘肅省管轄。自治州轄區為:臨夏市、臨夏縣、和政縣、廣河縣、康樂縣、永靖縣、東鄉族自治縣、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自治州的首府設在臨夏市。第三條自治州設立自治機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自治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下設縣、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和自治權。第四條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態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把自治州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繁榮、社會和諧、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州內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機關堅持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各族人民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教育公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自治機關加強社會管理,依法預防和懲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機關把國家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實際,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制定優惠政策,加速自治州的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自治州自治機關維護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滿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保障各族人民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第七條自治機關根據本州實際,加快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全面貫徹落實上級國家機關為民族地區制定的優惠政策。
自治機關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可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八條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自治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公民的不動產實行徵收並給予補償;自治機關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公民的動產和不動產實行徵用,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如有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九條自治機關必須鞏固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益,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享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條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機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禁止邪教活動,促進宗教和睦和順。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自治州境內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二章自治州自治機關第十一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選舉單位依法選舉產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的回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按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
自治州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選舉委員會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一個月以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一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⑧ 臨夏市東鄉縣有多少人口
這個你可以到當地的政府網站上去查一下,都會有城鎮和農村鄉鎮的人口數量。
⑨ 臨夏回族自治州有幾個區
臨夏回族自治州由1縣級市、5縣、2民族縣組成的。臨夏州政府位於臨夏市紅園路。
1縣級市、5縣、2民族縣分別是:
臨夏縣政府駐地:韓集鎮 下轄鄉鎮街道:6鎮19鄉 臨夏州西南部,地勢東北低、西南高
永靖縣 政府駐地:劉家峽鎮 下轄鄉鎮街道:17個鄉鎮 臨夏州北部,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
廣河縣 政府駐地:城關鎮 下轄鄉鎮街道:6鎮3鄉 臨夏州東南部,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
和政縣 政府駐地:城關鎮 下轄鄉鎮街道:6鎮7鄉 臨夏州南部
康樂縣 政府駐地:附城鎮 下轄鄉鎮街道:5鎮10鄉 臨夏州東南端,以種養業為主的少數民族貧困縣
東鄉族自治縣 政府駐地:鎖南鎮 下轄鄉鎮街道:5鎮19鄉 臨夏州東北部,東鄉族的發祥地
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政府駐地:吹麻灘鎮 下轄鄉鎮街道:17個鄉鎮 臨夏州西部,是中國唯一的保安族聚居地
(9)臨夏東鄉族自治縣期貨開戶資格擴展閱讀
臨夏回族自治州成立的前前後後。
一、新中國成立前黨對臨夏民族工作的指示
臨夏州這樣一個多民族的貧困地區,早在1949年8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野戰軍進軍甘肅臨夏前,一野前委專門發出的《對臨夏回民工作的指示》中強調:「在臨夏能否正確執行黨的政策和策略,不僅關系著臨夏地方工作的開展,而且對於爭取西北廣大回民與瓦解青、寧兩馬匪軍,也是有重大影響的。」
「應當堅持團結回族人民……廣泛宣傳黨的民族平等、民族自治、信教自由與尊重回民風俗習慣的政策。」並提出:「在純粹回民居住的地區,成立回民臨時鄉自治政府,回漢雜居地區,可依其各占居民多少,分別吸收若干回漢積極分子參加工作。」對一個地區的民族問題專門作出指示,實屬罕見。
二、臨夏回族自治州成立前的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宣告成立,就開始實行一項重大的民族政策,這就是在少數民族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始終堅持從我國的這一基本國情出發,堅持把民族問題作為我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處理好的一個重大問題;
堅持把民族工作作為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全局的一項重大工作,在各個歷史時期適時作出正確的決策和部署,保證了解決民族問題在正確的道路上勝利前進,民族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
1949年6月,在我們黨的倡議和領導下,召開了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討論成立民主聯合政府問題。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對新中國的國體、政體及其基本政策,作出了重大決策。《共同綱領》第六章,專門就新中國的民族政策作了4條原則規定:
第5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團結友愛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51條,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區域自治機關。凡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第5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均有按照統一的國家軍事制度,參加人民解放軍及組織地方人民公安部隊的權利。
第53條,各少數民族均有使用和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建設事業。(《民族問題文獻匯編》,1290頁,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
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政府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採取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國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個相當於省一級的民族自治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又相繼建立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截止到1998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還有1256個民族鄉。
在全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政府。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佔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區域的面積,佔全國總面積的64%。自治地方的數量和布局,與中國的民族分布和構成基本上相適應。
新中國誕生後,甘肅是最早建立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省份之一,而臨夏地區的一些縣市又是全省最早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地方。1950年9月25日,臨夏地區第一個縣級區域自治地方——東鄉族自治區成立。
1953年9月6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內務部批准,廣通回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54年,甘肅省人民政府還在臨夏各縣市批准設立11個相當於區一級的民族自治區和19個相當於鄉一級的民族自治區。
三、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
1953年全國人口普查表明,全國回族人口有350萬人,在當時全國少數民族中排列為第三位。其中110萬聚居於當時的甘肅省境內。因此,中央民委向黨中央提出了建立省一級回族自治區的報告,這一報告引起中央高度重視,從1956年5月起,中共甘肅省委和人民政府先後邀請1700多名回漢族各界人士,召開座談會,進行充分醞釀。
在提出的多個方案中,也提出了臨夏是回族聚居地之一,應該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問題。經過幾上幾下的討論,省級回族自治區的落腳點最終定在了甘肅省東北部,這里有西海固(現寧夏固原)和河東(現寧夏吳忠)兩個大的民族自治區相連。
1957年,周恩來總理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提交了《關於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的議案》,1958年10月25日,省一級的回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宣告成立。
因為在省級自治區的建立中不能包括回族聚居的臨夏專區,所以,陳毅副總理在《關於成立回族自治區問題給中央的報告》中建議:另將回族聚居的臨夏專署改建為回族自治州。1956年9月11日在國務院全體會議第37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設置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決定》。
在臨夏地區,實行更廣泛區域的民族自治,也成為全地區幹部群眾的一致願望,根據這一意願,中共臨夏地委於1956年7月10日提出了《關於成立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意見》,7月23日,甘肅省人民委員會第54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方案》並上報國務院。
7月31日,地委副書記葛曼在臨夏專區1000多人參加的幹部大會上,作了《關於成立臨夏回族自治州的報告》。地委宣傳部根據報告精神擬定了宣傳大綱,重點內容是:
第一,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第二,幾年來臨夏全區各方面的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為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打下了基礎;
第三,成立回族自治州的意義;
第四,全州幹部群眾要以積極的態度和實際行動迎接自治州的成立。
1956年8月23日至27日,中共臨夏地委召開各族各界人士座談會。會議通過並組成了自治州籌備委員會,由沈遐熙任主任,張樂山、張質生、賈書德、馬歧山為副主任。
經過充分的宣傳和籌備工作,自治州成立的條件已經成熟。1956年11月13日至19日,臨夏回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臨夏市隆重召開,選舉產生了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
會議選舉沈遐熙(回族)為州長,張質生、馬彥良(回族)、賈書德、馬歧山(東鄉族)為副州長;王瑞剛等28人為委員,共青團代表337人,其中回族134人、漢族128人、東鄉族57人、保安族8人、撒拉族5人、土族2人、藏族2人、維吾爾族1人,共有婦女代表60人。
在臨夏回族自治州成立的同時,宣布撤銷了原甘肅省臨夏專區,並改廣通回族自治縣為廣通縣。對原東鄉族自治縣和臨夏縣大河家回族、保安族、撒拉族、土族聯合自治區以及東鄉族、保安族聚居的民族鄉均予以保留。當時自治州的管轄范圍是臨夏、和政、康樂、永靖、廣通、東鄉族自治縣、臨夏市七個縣、市和自治縣。
11月20日,由4萬多名各族群眾參加的隆重慶祝會在臨夏市東校場舉行,國家民委辦公廳主任甘春雷、甘肅省副省長陳成義及青海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民族事務負責人等參加了慶祝大會。
陳成義在講話中說:「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是臨夏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臨夏地委書記葛曼講話說:「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是中國共產黨民族政策又一次光輝的勝利,也是我們臨夏人民團結進步,共同建設偉大社會主義祖國大家庭的一個新的里程碑。」
州長沈遐熙在講話中號召:「全州各族人民更加緊密地團結在黨中央周圍,向幸福的社會主義大家庭前進。」
臨夏地區的民族區域自治已經走過了60年的光輝歷程,臨夏回族自治州也成立60年了。期間,民族區域自治法規不斷得以完善,自治地方的設置也更為合理。1981年9月30日,又成立了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至此,臨夏回族自治州轄一市七縣,其中包括兩個民族自治縣。全州總人口219萬人,有回、漢、東鄉、保安、撒拉等31個民族,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的59.2%。
⑩ 臨夏州東鄉縣唐汪鎮農村信用社開戶行名稱是什麼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