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三板重大資產重組的購買日指哪一天
新三板重大資產重組的購買日指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當日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人民幣。
❷ 新三板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
1、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2、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3、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4、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❸ 證監會出台的關於新三板並購重組的政策簡況是怎樣的
並購重組對於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產業升級、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14年6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圍繞簡便、透明、高效和降低成本的價值取向,構建了有別於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體系。
新辦法簡化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程序,不設重組委,縮短審核期限。允許交易各方自主協商定價,豐富了重大資產重組支付手段,除發行股份外,還可使用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支付方式。減少申報文件,精煉信息披露內容,簡化申報文件,不強制要求提供評估報告和盈利預測及編制備考報告。簡化權益變動的報告書類型,除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要求須披露收購報告書外,其他權益變動只須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非上市公眾公司不實施強制全面要約收購制度,對自願要約價格、支付方式、履約保證能力進行適度放寬,給予收購人多種選擇。《收購辦法》和《重組辦法》分別設置了6章47條和5章41條,詳細規定了總則、權益披露、控制權變動披露、要約收購、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和附則。
新政策通過簡化程序、放寬條件、減少要求等措施,旨在促進市場活力,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並購重組的效率與透明度,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提供更加靈活的並購重組路徑,推動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