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三板注冊最多7個人
最多應該為100人
新三板上市要求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據《公司法》規定,其持股人數也即股東人數在3-100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5號)第二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9號)第三條
② 新三板上市必須要多少持股人
新三板上市要求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據《公司法》規定,其持股人數也即股東人數在3-100人。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在中國環境下,上市分為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國公司直接到境外證券交易所(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國公司間接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並以該離岸公司的名義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紅籌股)三種方式。
③ 新三板企業為什麼要轉板,轉板有什麼好處
一、新三抄板企業為什麼要轉板:襲
目前的新三板市場流動性不足,而A股市場交易更活躍、股價和估值也更高。
二、轉板有什麼好處?
新三板企業轉板希望能夠到創業板或其他公開資本市場獲得更便捷的融資渠道,同時希望公司得到更高的估值。
三、轉板
or
IPO的抉擇:
新三板公司申請IPO,可能不僅有
200人股東限制的問題,還存在新三板基金、資管計劃的不確定性影響股權穩定的因素。
而在實務操作中,上市申報材料受理後,公司一般不會進行諸如融資或並購等可能改變企業原來股權架構的資本運作,這或讓企業錯失良好的發展時機,是企業不得不考慮的機會成本。
新三板企業對待IPO問題不宜盲目跟風。目前IPO排隊企業較多,從簽訂輔導協議開始,企業IPO的時間成本很高。
④ 新三板公司上市需要的條件
法律分析:(1)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掛牌;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後,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辦理掛牌手續。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主要是指公司專注主營業務,公司自成立以來有持續的經營且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如果公司在掛牌前兩個年度出現連續虧損,可能影響掛牌。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目前不少公司治理不夠規范,例如公司章程僅僅是擺設,未能得到執行等。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新三板」委託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公司成立、出資、增資行為合法合規,公司歷次股權轉讓合法合規,公司股權明晰,不存在法律糾紛或者潛在的法律糾紛。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新三板」主辦券商,同時具有承銷與保薦業務及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企業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⑤ 新三板轉板機制
新三板轉板需要滿足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公眾持股比例滿足規定;在新三板掛牌滿兩年等條件。
1、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一項規定「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也就是說股票上市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行的公司。而公開發行取決於兩個條件,要麼是進行過公開發行,要麼是非公開發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轉板省去了公開發行的環節,新三板公司要滿足該項條件就要求股東人數必須超過200人。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二項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也有同樣的內容,這條非常明確,不需要過多的闡述。
3、公眾持股比例。
《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在公眾持股比例的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認定是一個不確定的地方。結合現有的規定推斷,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應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後公開轉讓及向特定對象發行、轉讓累積超過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掛牌(或者創新層)滿兩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對公司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
5、轉板公司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
既然是上創業板,就必須符合創業板上市的其他條件。不應該存在轉板和直接IPO的標准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