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三板上市服務對律師事務所的資質有哪些具體要求
一、為掛牌企業提供新三板法律體系培訓
1、培訓企業高管學習上市新三板的必備知識及企業掛牌新三板的好處、費用、扶持政策等
2、重點培訓新三板市場的法律法規及企業掛牌新三板的操作實務
3、就新三板掛牌的最新動態以及企業新三板掛牌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等內容進行解答
二、企業改制設立股份企業提供法律事務規范服務
1、參與改制方案的設計,論證法律可行性,起草法律文件並提供法律咨詢
2、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指導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
3、協助企業及推薦券商制定改制重組方案並出具相應的法律建議書
4、建立完善法人治理、財會內控制度、涉稅處理
5、完成盡職調 查核實工作,對照掛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就股份公司的設立編製法律意見書
三、輔導公司進入新三板
1、協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進入代 辦股份轉讓系統
2、協助企業及中介機構准備申報材料,並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意見、見
證意見等
3、對企業高級管理層進行《公司法》、《證 券 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的輔導
4、根據法律規定對企業之信息披露進行輔導
5、對企業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法律幫助
四、掛牌後定向融資及持續的信息披露
1、對公司股份報價轉讓事宜和申報程序等提供法律咨詢
2、起草、審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各種專項協議
3、對重點關注的企業在土地使用權、環保、勞動、知識產權、稅務、關聯交易、同業競爭、資產重組、收購
兼並等問題進行規范並提出法律建議或者處置措施
4、審核全部申請文件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之後,出具法律意見書
5、協助解決和處理主管部門對本次發行提出的相關要求與問題
五、新三板轉板與退出
1、通過培育公司轉板進入其他資本市場(包括但不限於創業板、主板、中小板及海外上市),進而幫助投資
者進行資本增值及利益回收
2、協助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股權回購及並購重組幫助客戶收益的退出
⑵ 新三板需要律師鑒證的內容有哪些
你好,律到(上海)法律咨詢有限公司首席律師—肖桂榮律師回答:
律師的工作內容包括:製作法律文件,核查事實狀況,發現法律瑕疵,提供解決建議,參與重大問題的討論。
一、改制階段:協助企業改制設立股份企業並規范公司法律事務
1、審查公司是否具有改制資格,並為企業量身設計股份改制方案,規避法律風險。在改制中,律師將會從以下三個方面為企業制定方案:幫助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會計行為;為企業在後期上市融資等問題做長遠規劃。
2、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主板管理辦法》及《創業板管理暫行辦法》審查並確認股份公司的相關內容。
3、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主板管理辦法》及《創業板管理暫行辦法》協助股份公司起草股份公司三會治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掛牌及轉讓的文件、相關議案等
4、出席股份公司創立大會。
召開同意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審議以下議案:
(1)同意公司類型由有限公司依法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
(2)同意公司名稱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整體變更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具體方案。
(4)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和義務由依法定程序變更後的股份公司依法承繼。
(5)審議通過公司財務報告。
(6)全權委託董事會依法辦理公司整體變更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相關事宜。
5、協助公司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二、掛牌階段: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報價系統之法律事務
1、參加主辦券商的項目小組,負責盡職調查。按照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要求,起草盡職調查報告、推薦報告、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調查工作底稿,製作備案文件等。
2、審議企業進入代辦系統前後的相關協議並提供法律咨詢。
3、協助主辦券商為企業股票進入代辦轉讓系統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意見、見證意見等。
4、對企業之信息披露進行輔導。
5、對企業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知識輔導;
6、為企業和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有關法律咨詢。
⑶ 新三板企業「三會」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
新三板企業「三會」信息披露要求明確,旨在確保信息的透明與公正。董事會會議結束後,需及時將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特別是包含所有提案均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若董事會決議涉及股轉公司規定的重大信息披露事項,公司應迅速以臨時公告形式公開。此外,如決議涉及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同樣需在決議後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監事會決議中涉及的重大信息披露,也應以臨時公告形式及時發布。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掛牌公司應至少提前20日或臨時股東大會提前15日,通過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在股東大會上,掛牌公司不得披露或泄露尚未公開的重大信息。股東大會結束後,掛牌公司需在兩個轉讓日內完成相關決議的公告披露。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中,應包含律師見證意見,確保會議流程及內容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⑷ 律師在承辦新三板業務中,主要的工作內容有哪些方面
律師在新三板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工作:
1、審查公司是否具有掛牌資格,負責盡職調查,按照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要求,起草盡職調查報告、推薦報告、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調查工作底稿,製作備案文件等。
2、審議相關協議並提供法律咨詢。
3、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意見、見證意見等。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之信息披露進行輔導。
5、對企業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企業法》、《證券法》有關知識輔導。
6、為企業和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有關法律咨詢及幫助。
在企業掛牌准備階段,律師需要做如下調查工作:
(1)公司財務狀況的調查,包括公司無形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對外貸款、應收款項等進行調查。(2)公司業務流程的調查。(3)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的調查。(4)公司發展趨勢的調查。(5)股東出資情況的調查。(6)管理層及核心技術人員持股情況的調查。(7)管理層誠信的調查。(8)公司投資情況的調查。(9)公司政策制定執行情況的調查。(10)財務風險的調查。
律師在企業改制階段,協助公司處理以下業務:
(1)審理公司是否具有改制資格,並為企業量身設計股份改制方案,規避法律風險。(2)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主板管理辦法》、及《創業板管理暫行辦理》審查並確認股份公司的相關內容。(3)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主板管理辦法》、及《創業板管理暫行辦理》協助股份公司起草股份公司三會治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掛牌及轉讓的文件、相關方案等。(4)出席股份公司創立大會。(5)協助公司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律師在公司掛牌階段,主要協助公司處理如下業務:
(1)參與主辦券商的項目小組,負責盡職調查,按照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要求,起草盡職調查報告、推薦報告、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調查工作底稿,製作備案文件等。(2)審議企業進入代辦系統前後的相關協議並提供法律咨詢。(3)協助主辦券商為企業股份進入代辦轉讓系統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意見、見證意見等。(4)對企業的信息披露進行輔導。(5)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知識輔導。(6)為企業和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有關法律咨詢。
⑸ 新三板年報披露要求有哪些
1、年度報告沒有模板,那麼年度報告摘要是否有模板?
答復:有。請參見《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摘要格式」。
2、年報中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什麼程度?
答復: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包括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他機構或自然人,以及以信託方式形成實際控制的情況。(《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34條)
3、年報需要經監事會審核同意才能披露嗎?
答復:需要。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及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42條)
4、公司已申請了年報預約披露時間,是不是說必須在披露日的前2天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報,不能更早召開也不能更晚?
答復:不是。披露董事會決議與披露年報是2個概念。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有關規定,董事會召開後2個轉讓日內應披露董事會決議,即2個轉讓日內披露的是董事會決議,「審議通過年報」僅為其中一個審議事項。而年報全文應當依據預約時間按時披露。
5、公司章程規定「年報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是不是說公司年報必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披露?
答復:不是。公司章程規定「年報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與「年報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才能披露」是2個概念。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有關要求,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年報才能披露,並未要求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披露,也就是說,年報可以先行披露,再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從實踐的角度說,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報後,披露董事會決議、年報、召開股東會的通知,也便於在股東人數較多時使所有股東在股東大會前知悉年報內容。
6、根據股轉系統公司要求,年度股東大會需要律師見證,對掛牌公司來說有一定成本,可不可以取消?
答復:請各家掛牌公司嚴格執行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有關規定,年度股東大會需聘請律師見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合規經營是掛牌公司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建議掛牌公司從長遠發展的角度看待為此而支付的成本。
⑹ c級證券公司新三板業務程序
新三板掛牌基本流程
一、掛牌上市基本流程
公司從決定進入新三板、到最終成功掛牌,中間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 為決策改制階段,企業下定決心掛牌新三板,並改制為股份公司;
第二階段 為材料製作階段,各中介機構製作掛牌申請文件;
第三階段 為反饋審核階段,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與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階段;
第四階段 為登記掛牌結算,辦理股份登記存管與掛牌手續。
各個階段要求與工作如下:
(一)決策改制階段
決策改制階段的主要工作為企業下定改制掛牌的決心,選聘中介機構,中介結構盡職調查,選定改制基準日、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根據掛牌上市規則,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1)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3)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整體變更後設立的股份公司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
(2)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3)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
(4)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規范運作;
(6)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7)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核算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等法規、規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和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此外,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還需要根據《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則對股份公司的相關要求,會在後續工作中落實。
(二)材料製作階段
材料製作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請掛牌公司(弘仁投資)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新三板掛牌的相關決議和方案;
(2)製作掛牌申請文件;
(3)主辦券商內核;
(4)主辦券商推薦等主要流程。
主要工作由券商牽頭,公司、會計師、律師配合完成。
(三)反饋審核階段
反饋審核階段的工作主要是交易所與證監會的審核階段,大約會在45天-60天左右;中介結構會根據情況進行反饋。反饋審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1、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接收材料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設接收申請材料的服務窗口。申請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通過窗口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交掛牌(或股票發行)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等有關規定的要求。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申請材料的齊備性、完整性進行檢查: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按規定提出補正要求;申請材料形式要件齊備,符合條件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接收確認單。
2、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審查反饋
(1)反饋
對於審查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或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主要問題,審查人員撰寫書面反饋意見,由窗口告知、送達申請人及主辦券商。
(2)落實反饋意見
申請人應當在反饋意見要求的時間內向窗口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如需延期回復,應提交申請,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3、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審查意見
申請材料和回復意見審查完畢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掛牌或股票發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請掛牌同時發行、掛牌公司申請股票發行)的審查意見,窗口將審查意見送達申請人及相關單位。
(四)登記掛牌階段
登記掛牌階段主要是掛牌上市審核通過後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分配股票代碼;
(2)辦理股份登記存管;
(3)公司掛牌敲鍾。
這些工作都會由券商帶領企業完成。
二、所需中介機構主要職責
新三板掛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證券公司,即主辦券商;
(2)會計師事務所;
(3)律師事務所;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各機構主要工作如下:
(一)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主要負責掛牌公司的改制、掛牌公司的規范、申請材料的製作與內核、掛牌申請及後續的持續督導等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1、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體工作包括:
(1)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
(2)協助企業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制訂改制的整體方案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3)組織股份制改制工作小組;
(4)調查企業的資產狀況和財務狀況, 對企業資產狀況和財務狀況中與改制要求不相符合的部分向企業提出整改的意見或建議, 並協助企業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解決有關財務問題;
(5)協助企業以及律師事務所解決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6)編制企業股份制改制的工作時間表;
(7)協助企業及律師事務所製作、編制有關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文件;
(8)協助企業與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溝通協調以取得股份制改制的所有批准;
(9)協助企業召開創立大會和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
(10)協助企業完成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作。
2、對企業改制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新三板掛牌前的輔導工作。
3、按新三板掛牌的相關規定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並協助企業落實相關措施。
4、協調、安排中介機構進場進行相關工作,並使其按時製作掛牌申報材料。
5、協助企業與相關的主管部門溝通,推進企業資本運作、順利開展掛牌工作。
6、負責製作企業進行新三板掛牌申請所需材料,並為與之相關聯的工作提供參考意見。
7、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材料的內核。
8、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遞交掛牌申請的相關材料,並進行及時的反饋。
9、企業掛牌之後,主辦券商應持續督導所推薦掛牌公司誠實守信、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會計師事務所
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關審計和驗資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負責企業改制的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2)負責企業資本驗證,並出具有關驗資報告;
(3)負責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並出具兩年及一期的審計報告;
(4)對發行人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5)提供與新三板掛牌有關的財務會計咨詢服務。
(三)律師事務所
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其主要工作如下:
(1)對掛牌企業改制重組方案的合法性進行論證;
(2)指導掛牌企業股份公司的設立或變更;
(3)對企業掛牌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項進行審查並協助企業規范、調整和完善;
(4)對企業主體的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資產、組織機構運作、獨立性、稅務等公司法律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5)對企業掛牌過程中的各種法律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6)協助和指導企業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掛牌所需要的文件;
(8)對有關申請掛牌文件提供見證意見。
⑺ 【有問兵答】招股書引用被公開的付費報告是否會有風險現在掛牌三板對凈利潤有窗口指導嗎
關於招股書引用付費報告的風險和三板凈利潤指導,專家解答如下:
1. 審計基準日:現金交易重組中,財務資料有效期通常到股東大會通過之日,即使超過6個月,除非特殊情況,一般無需延期。
2. 募投項目變更:購買辦公樓後未及時搬入,即使有租賃,不算募投項目變更,只要購買時符合募投計劃即可,無須額外審議或披露。
3. FA協議簽署:推薦投資人收購時,通常與標的股東直接簽署,如標的公司要求與公司簽署,需考慮合規性問題。
4. FA市場行情:融資FA市場比例視公司融資難度,一般1%-3%,特殊情況可能高達10%或更高。
5. 公司減資:非同比例減資需其他股東同意,同時注意個人所得稅問題。
6. 三板凈利潤要求:掛牌三板暫無明確凈利潤窗口指導,但一季度凈利潤中位數和平均數提供參考。
7. 調低投資估值:上市前調整估值有操作空間,但需明確協議和股東同意。
8. 上市再融資:要求使用70%募集資金,募投項目變更規模有限制,可能涉及扣除。
9. 分紅要求:凈利潤為負不影響再融資,但建議先使用賬上資金,簡易融資政策收緊。
10. 證監會材料查找:注冊制前的問詢可在證監會網站查詢。
11. 新三板收費:掛牌費用包括券商律師會計師費用,具體金額不一。
12. 建立基金:公司與政府基金成立基金投給自己,操作不合規,需關注法律法規。
13. 調減租賃負債:提前支付租金調減負債無須調整使用權資產,需根據租賃變化情況調整。
14. 關聯方認定:相同郵箱和電話不自動認定為關聯方,需考慮具體背景。
15. 審計報告要求:收購子公司審計報告需至少一年一期,會計師事務需有證券資質。
16. 代持還原:實控人還原後可能被視為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購。
17. 境外經營活動:僅在境外有實質性經營才算,單純沒有員工或租賃不計入。
18. 股權激勵:不需要獨董獨立意見,但需符合相關法規。
19. 獨立董事經驗:律師經驗不滿五年但有相關工作經歷可視為符合要求。
20. 醫美IPO:醫美板塊可能限制上市,具體案例需謹慎參考。
21. 收益法估值:分紅影響交易對價,需根據協議約定調整。
22. 定向分紅與減資:涉及稅務操作,需注意合規和稅收處理。
23. 置換募集資金:距申報材料的6個月期限是歷史參考,具體案例可參考。
24. 股權激勵分攤:行權前後稅務處理有特定流程,需按年度調整。
25. 股東大會收費:律所見證費用通常包含在年度費用中,具體金額約兩三萬。
26. 期末凈資產:以相關文件規定為准,如深交所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27. 招股書引用:不建議引用公開的付費報告,可能涉及法律風險。
28. 股權激勵所得稅:上市前無條件限制的股權激勵,上市後出售需按解禁日公允價納稅。
29. 章程修改:股東會議案通過後,小股東不配合不影響工商變更,法定代表人簽字即可。
30. 勞務發票:自然人提供服務應開具發票,小額零星費用可按稅法規定處理。
31. 高管配偶底價入股:此行為可能涉及股份支付,不合規。
32. 保代考試:徵求意見稿可能在5月正式實施,考試時間可能不變。
⑻ 律師可以對新三板提供什麼服務
在企業掛牌上市過程中,律師可以出具法律意見,參與盡職調查,甚至參與券商的選擇,法律風險的防控。
股票進入證券企業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之法律事務(掛牌階段)如下:
1、審查公司是否具有掛牌資格,並參加主板報價券商的項目小組,負責盡職調查,按照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要求,起草盡職調查報告、推薦報告、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調查工作底稿,製作備案文件等。
其中盡職調查報告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全體董事誠信聲明
(2)公司基本情況;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4)公司業務和技術情況;
(5)公司業務發展目標及其風險因素;
(6)公司治理情況;
(7)公司財務會計信息;
(8)關於公司進行股份報價轉讓問題的相關地方性法律規定。
2、審議企業進入代辦系統前後的相關協議並提供法律咨詢。如:
(1)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做出決議;
(2)與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3)向當地政府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資格的報送文件;
(4)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
3、協助主辦券商為企業股票進入代辦轉讓系統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意見、見證意見等;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之信息披露進行輔導;
5、對企業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企業法》、《證券法》有關知識輔導;
6、為企業和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有關法律咨詢及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