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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業可否代持

發布時間:2024-11-15 07:16:54

❶ 不是法人代持我的股份可以嗎

不合法。「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對於這個方面,騰訊眾創空間做的還可以

❷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業股權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則有可能面臨證監會或者股轉公司限制處罰的可能;
2、股東身份存在不被認可的風險;
3、在相關債務不明確時,股東身份可能受到處分;
4、名義股東存在被迫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拓展資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託持股、假名或者隱名投資。實際出資人和另外一方進行約定,用另一方他人名義來代替實際出資人來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和享受權利,這是一種攜帶隱性風險的股份處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時,雙方通常僅僅存在一份約定性質的協議,但是在被調查和處罰的情況下,該協議存在失效的風險,因此相關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股權信託和股權代持都屬於是將股份權利義務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圍要更加模糊和寬泛。
2.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3.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❸ 新三板掛牌必須知道的工作

2017年過了一個季度了,鹹蛋兄妹將企業掛牌新三板必須知道的重點和大家分享一下:

1、公司成立的歷史沿革合法合規:

公司歷次增資、減資等股本變化情況及履行的內部決議、外部審批程序,並就公司歷次的增資、減資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有無糾紛及潛在糾紛。

2、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情況:

1)公司股東是否存在法律法規、任職單位規定不得擔任股東的情形或者不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條件等主體資格瑕疵問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4個月內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公司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若存在,需要核查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3)、公司是否存在影響公司股權明晰的問題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情況,以及公司現有股權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糾紛情形。

3、公司的董監高情況:

1)公司的董監高是否存在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所兼職單位規定的任職限制等任職資格方面的瑕疵;

2)公司的董監高最近24個月內是否存在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的董監高是否存在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或與原單位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關上述競業禁止事項的糾紛或潛在糾紛,若存在請核查具體解決措施、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公司的董監高是否存在與原任職單位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方面的侵權糾紛或潛在糾紛,若存在請核查糾紛情況、解決措施、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公司的合規經營情況:

1)公司是否具有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許可、認證、特許經營權;公司是否存在相關資質將到期而無法續期的情況;

2)環保、安全生產、質量標準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5、公司業務的情況

1)公司所使用的技術工藝及其在公司產品或服務中的作用,公司技術或工藝的創新性、比較優勢及可替代情況;

2)研發基本情況,包括且不限於研發機構的部門設置情況、研發人員數量和構成、核心技術(業務)人員情況、研發支出的具體情況及其占營業收入比例、研發項目與成果;

3)公司持續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合同及履行情況。

6、公司財務處理情況:

1)收入確認是否符合公司經營實際情況,是否存在特殊處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凈額確認、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存在虛增收入以及隱藏收入的情形;

2)公司成本歸集、分配、結轉是否准確,是否存在通過成本調整業績的情形;公司成本構成與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異常情況;

3)毛利水平以及波動是否合理;公司營業成本和期間費用的各組成項目的劃分歸集是否合規,公司報告期內收入、成本的配比關系是否合理;

4)結合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應付款項、其他應付款等資產負債類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確認費用的情形;結合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將期間費用資本化的情形;

5)公司應收賬款余額水平以及占當期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長期未收回款項的;報告期內或期後是否存在大額沖減的,請公司披露沖減原因;結合同行業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點分析壞賬計提政策的謹慎性;說明期後收款情況。是否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形;

6)存貨跌價准備計提及轉回的具體依據、測算過程,並進一步核查公司存貨跌價准備是否謹慎合理;公司存貨各項目的發生、計價、分配與結轉情況,是否與實際生產流轉一致、分配及結轉方法是否合理、計算是否准確,是否存在通過存貨科目調節利潤的情形;

7)分析並披露經營活動現金流波動的合理性,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與凈利潤的匹配性;說明各報告期內所有大額現金流量變動項目的內容、發生額、是否與實際業務的發生相符,是否與相關科目的會計核算勾稽;

8)公司銷售與收款循環、購貨與付款循環、生產循環、籌資與投資循環、貨幣資金循環等五大循環相關的內控制度,結合職責分離、授權審批、內部憑證記錄等核查相關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公司會計核算基礎是否符合現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

9)公司財務指標及其波動的合理性,如存在異常,請核查異常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及准確性;

10)公司選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適當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否與同行業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報告期內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操縱利潤,如改變收入確認方式、調整壞賬計提比例、調整存貨計價方式等;

11)報告期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轉稅與所得稅稅率、徵收方式、稅收優惠情況,是否合法合規;公司業績對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賴;

12)公司稅收繳納情況、是否存在少計稅款、未足額繳納稅款、延期繳納稅款等不規范行為;公司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公司的關聯交易情況:

1)公司關聯方認定應准確,披露應全面,不得存在為規避披露關聯交易將關聯方非關聯化的情形;

2)報告期內關聯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否規范履行;

3)報告期內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如果佔用是否已償還;

4)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是否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是否已規范;

5)公司的財務、機構、人員、業務、資產是否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分開;公司是否存在對關聯方的依賴,其是否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財經欄目《鹹蛋說》是由鹹蛋兄妹詹佳瑞與鄭泳梁打造的國內首檔電台財經秀。

欄目核心:專注不一定嚴肅,權威是一種態度。

❹ 解除股權代持途徑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新三板掛牌可以股權代持嗎

新三板掛牌,要求掛牌公司股權清晰,而,股權代持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原則上新三板掛牌是不予以股權代持的。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但若企業存在股權代持也是不直接影響新三板掛牌的。但是需要說清楚,做一定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注意一下幾點:

(1)股份代持的原因;
(2)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
(3)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
(4)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
(5)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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