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需要解決的七大財務問題
在備戰新三板的過程中,企業不僅要考慮主營業務重組、歷史沿革梳理、治理結構規范、持續盈利保障等關鍵問題,還得重視財務問題。根據新三板掛牌的要求,參照擬上市企業IPO被否的原因分析,結合新三板IPO企業的普遍性特點,主要有以下七個財務問題需要企業提前關注並解決。
一、會計政策適用問題
新三板IPO企業在適用會計政策方面常見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方面是錯誤和不當適用,譬如收入確認方法模糊;資產減值准備計提不合規;長短期投資收益確認方法不合規;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時點滯後;借款費用資本化;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年限;合並會計報表中特殊事項處理不當等。另一方面是適用會計政策沒有保持一貫性,譬如隨意變更會計估計;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隨意變更壞賬准備計提比例;隨意變更收入確認方法;隨意變更存貨成本結轉方法等等。對於第一類問題務必糾正和調整,第二類問題則要注重選擇和堅持。
二、會計基礎重視問題
運行規范,是企業掛牌新三板的一項基本要求,當然也包括財務規范。新三板IPO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會計基礎方面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有「規」不依,記錄、憑證、報表的處理不夠規范,甚至錯誤,內容上無法銜接或不夠全面;另一方面是「內外」不一,由於存在融資、稅務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幾套帳情況。這不僅讓企業的運行質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還勢必影響好企業掛牌,當然更會影響企業今後的IPO。建議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准則,充分認識到規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養成將所有經濟業務事項納入統一的一套報賬體系內的意識和習慣。
三、內部控制提升問題
企業內部控制是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和內核時關注的重點,也是證券業協會等主管備案審查的機構評價的核心。從內部控制的范圍來看,包括融資控制、投資控制、費用控制、盈利控制、資金控制、分配控制、風險控制等;從內部控制的途徑來看,包括公司治理機制、職責授權控制、預算控制制度、業務程序控制、道德風險控制、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等。一般來說,內部控制的類型分為約束型控制(或集權型控制)和激勵型控制(或分權型控制)。通常情況下,中小型企業以前者為主,規模型企業可採取後者。另外,內部控制不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執行和監督,並且有記錄和反饋,否則仍然會流於形式,影響掛牌。
四、企業盈利規劃問題
雖然新三板掛牌條件中並無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對企業是否盈利也無硬性規定,但對於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客觀需要來說,企業盈利的持續性、合理性和成長性都顯得至關重要。因此,要對企業盈利提前規劃,並從政策適用、市場配套、費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統保障。盈利規劃主要包含盈利規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長速度三個方面,必須考慮與資產負債、資金周轉等各項財務比率和指標形成聯動和統一。從真正有利於企業發展和掛牌備案的角度來看,盈利規劃切忌人為「包裝」,而是要注重其內在合理性和後續發展潛力的保持。
五、資本負債結構問題
資本負債的結構主要涉及的問題有: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構成;股權結構的集中與分散;負債比例控制與期限的選擇;負債風險與負債收益的控制等。以最為典型的資產負債率為例,過高將被視為企業償債能力低、抗風險能力弱,很難滿足掛牌條件,但過低也不一定能順利通過掛牌審核,因為審批部門可能會認為企業融資需求不大,掛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適度負債有利於約束代理人道德風險和減少代理成本,債權人可對當前企業所有者保持適度控制權,也更有利於企業掛牌或IPO融資。因此,基於這樣的考慮,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掛牌前進行合理重組就顯得格外重要。
六、稅收方案籌劃問題
稅收問題是困擾新三板IPO企業的一個大問題。對於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多採取採用內外賬方式,利潤並未完全顯現,掛牌前則需要面對稅務處罰和調賬的影響。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購置稅、營業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股東個人所得稅等項目。如果能夠通過稅務處罰和調帳的處理解決,還算未構成實質性障礙,更多的情況是,一方面因為修補歷史的處理導致稅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卻因為調整幅度過大被認定為企業內控不力、持續盈利無保障、公司經營缺誠信等,可謂「得不償失」。因此,稅收規劃一定要提前考慮,並且要與盈利規劃避免結合起來。另外,在籌劃中還要考慮地方性稅收政策和政府補貼對企業贏利能力的影響問題。
七、關聯交易處理問題
關聯交易的正面影響反映在可提高企業競爭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負面影響在於內幕交易、利潤轉移、稅負迴避、市場壟斷等。因此,無論是IPO還是新三板掛牌,對於關聯交易的審查都非常嚴格。從理想狀況講,有條件的企業最好能夠完全避免關聯交易的發生或盡量減少發生,但是,絕對的避免關聯交易背後可能是經營受阻、成本增加、競爭力下降。因此,要辯證的看待關聯交易,特別要處理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清楚認識關聯交易的性質和范圍;二是盡可能減少不重要的關聯交易,拒絕不必要和不正常的關聯交易;三是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財務處理務必要做到合法、規范、嚴格。
Ⅱ 新三板上市企業的財務梳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新三板上市的前期准備一、有限責任公司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大流程第一、制定企業改制方案,並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第二、清產核資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清產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產數額,界定企業產權,重估資產價值,核實企業資產。從而進一步完善企業資產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資產優化配置。第三、界定企業產權主要是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企業國有資產負有多重財產權利,權利結構復雜,容易成為糾紛的源頭,所以需要對其進行產權界定。企業產權界定是依法劃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的權利范圍及管理許可權的法律行為。藉此,要明確哪些資產歸屬國家,哪些資產的哪些權能歸屬於哪些主體。第四、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指為資產估價,即經由認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標准和程序,科學的對企業資產的現有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以報告形式予以確認。資產評估要遵循真實、公平、獨立、客觀、科學、專業等原則。其范圍既包括固定資產,也包括流動資產,既包括無形資產、也包括有形資產。其程序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驗證確認等幾個步驟。資產評估經常委託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第五、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完成後,應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改制前三年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第六、認繳出資企業改制後認繳的出資額是企業經評估確認後的凈資產的價值。既包括原企業的資產換算,也包括新認繳注入的資本。第七、申請登記此登記既可以是設立登記,也可以是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予以登記,並發放新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為企業或公司成立的日期。二、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權結構、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方面維持同一公司主體,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以組織形式變更的方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相應摺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整體變更完成後,僅僅是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企業仍然是同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1、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人民幣;3、股份發行、籌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三、改制具體操作十一大步驟1、設立改制籌備小組,專門負責本次改制工作籌備小組通常由董事長或董事會秘書牽頭,匯集公司生產、技術、財務等方面的負責人,不定期召開會議,就改制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進行商討,必要時還應提請董事會決定。籌備小組具體負責以下工作:a、研究擬訂改組方案和組織形式;b、聘請改制有關中介機構,並與中介機構接洽;c、整理和准備公司有關的文件和資料;d、召集中介機構協調會,提供中介機構所要求的各種文件和資料,回答中介機構提出的問題;e、擬定改制的有關文件;f、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文件或備案,取得政府批文;g、聯絡發起人;h、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等工作。2、選擇發起人現行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如果擬改制的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股東人數符合該要求,則可以直接由現有股東以公司資產發起設立;如果現有股東不足或現有股東有不願意參加本次發起設立的,則應引入新的股東作為發起人,由現有股東向其轉讓部分股權,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改組,然後由改組後的股東以公司資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個要注意的問題是,股東的變更要滿足申請發行前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經聯系好合適的發起人,也可能借機引入戰略投資者或風險投資者,以及具有行業背景或專業技術背景的投資者,以壯大企業的綜合實力。3、聘請中介機構籌備小組成立後可聯系和聘請中介機構,包括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機構。被選擇的中介機構應具備從業資格,籌備小組在經過慎重考察後,應當確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機構人選,並與之簽署委託協議或相關合同,正式建立法律關系。4、盡職調查、資產評估與審計在公司與各中介機構簽署委託協議後,各機構應根據情況進場工作,分別對公司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計。保薦機構應對公司整體情況尤其是商務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並在調查基礎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發行律師應對公司的法律事宜進行全面調查,並起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會計師對公司近3年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形成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師對公司的資產狀況進行評估,形成資產評估報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要求是按照評估報告數值作為驗資報告股本數額確認;而證監會最新要求是要求以會計報表上凈資產數額確認改制後公司股本數額。這樣如果審計報告凈資產數額低於評估報告數額,則選擇審計報告上凈資產作為驗資報告股本數額,則符合國家工商局和證監會兩家要求。如果評估報告上資產價格數據低於審計報告凈資產數據,則選用評估報告數據作為驗資報告上股本數額。當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內上市則可以按照評估報告數據作為驗資報告上股本數量反映人而無需考慮審計報告數據。5、產權界定公司籌備過程中,為了准確確定公司資產,區分其他主體的資產,有時要進行財產清查。在清查基礎上對財產所有權進行甄別和確認。尤其是佔有國有資產的公司,應當在改制前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避免國有資產受到損害。6、國有股權設置改制公司涉及國有資產投入的,要對公司改制後國有股的設置問題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批准相關股權設置的文件,對國有資產作價及相應持股進行審批。通常在申報國有股權設置申請書的同時,還要求公司律師就國有股權設置出具法律意見書。7、制定改制方案,簽署發起人協議和章程草案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需要達成一致:首先,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應由各發起人共同商定凈資產折股比例,確定注冊資本的數額。其次,各發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按照各發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權比例來確定,如有調整應在此階段商定。簽署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還應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東會關於公司改制的決議、改制申請書、改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發起人框架協議、公司章程及企業改制總體設計方案等。8、申請並設立報批手續涉及國有股權的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國有股權設置的批文;涉及國有土地出資還應由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出具國有土地處置方案批復。9、認繳及招募股份如以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其認繳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當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應經資產評估並依法該產權的轉移手續。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額的35%。發起人不能按時足額繳納股款的,應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繳納股款後應經會計師驗資確認並出具驗資報告。10、注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保送公司章程、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及其它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設立的,發行股份的股款幕足並經驗資後,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審議公司設立費用和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11、產生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並召開第一次會議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持相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後,頒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Ⅲ 新三板上市條件財務指標
新三板上市條件的財務指標主要包括盈利要求、凈資產、股本結構等。
詳細解釋如下:
一、盈利要求
在新三板上市,企業需要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通常,企業最近兩年需要有持續的經營記錄,並且主營業務突出,具備穩定的盈利模式。此外,企業還需要滿足一定的凈利潤要求,確保其具備在新三板持續交易的能力。具體的盈利要求會隨著政策和市場的變化而調整。
二、凈資產
除了盈利要求,新三板上市的企業還需要滿足凈資產的要求。企業的凈資產需要達到一定的規模,以保證其具備足夠的資本實力。同時,企業還需要具備良好的資產質量,包括較低的負債率和良好的資產運營效率等。
三、股本結構
股本結構也是新三板上市的重要財務指標之一。企業需要滿足一定的股東人數和持股結構要求。通常,新三板企業需要有足夠的股東人數和股權分散度,以保證其股權結構的穩定性。此外,企業還需要滿足一定的股份發行和轉讓要求,以確保其在新三板的交易活動符合相關法規和規范。
總之,新三板上市條件的財務指標包括盈利要求、凈資產和股本結構等方面。企業需要滿足這些財務指標的要求,才能在新三板成功上市並開展交易活動。具體的財務指標要求可能會隨著政策和市場的變化而調整,因此企業需要密切關注相關法規和規范的變化。
Ⅳ 新三板上市財務要求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財務要求:
一、財務狀況良好,財務指標穩健。
二、需滿足持續經營的要求,具備穩定的業務運營記錄。
三、新三板掛牌公司必須符合法定的財務規范,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必須符合新三板關於股東人數及資本結構調整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需要提交審計數據和相關財務數據作為申請上市的必要依據。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前的審計工作是一項關鍵流程,包括內部審查和外部審計等環節,以確保公司財務狀況的合規性和透明性。這些要求都是確保企業具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和營運表現。還需特別注意法律法規關於公司治理的嚴格要求,以保障股東利益及資本市場公平。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要求:凈利潤最近兩個會計年度不低於一千萬元,且持續盈利的能力。企業新三板上市必須符合上述財務指標,以保證企業的財務狀況穩健,同時保證投資者利益和市場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持續性。在企業面臨突發事件和市場不確定性的時候保持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財務風險控制制度也很重要。在此基礎上制定更加明確的發展策略和方向有助於企業更好地在新三板市場發展和壯大。以上就是新三板上市的主要財務要求。需要符合一定的財務條件及持續盈利的能力才可成功上市。
對於以上財務要求,企業在新三板上市前需要進行全面的自我檢查和審計,確保滿足各項條件後再申請上市。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因財務問題導致申請失敗或者被迫撤回申請等情況的發生。
Ⅳ 新三板企業如何加強財務管理
應關注如下問題:
一、會計環境和會計核算基礎
1.財務獨立。
常見問題:
(1)企業未設立獨立的會計部門;
(2)財務人員從事與崗位相沖突的職務;
(3)企業會計主體不清,財務核算范圍不清,比如控制人旗下多家公司之間未嚴格區分會計主體,資產混用,成本費用歸集對象與實際受益對象不符,幾套賬相串,股東個人或家庭費用直接計入公司支出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企業應當設有獨立財務部門(代理記賬:不負責對銀行存款等進行核實)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公司財務管理實際情況相適應內部控制制度,釐清會計核算的主體范圍。對於歷史上存在會計主體不清情形的,應重新審核實際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調整。
2.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
常見問題:
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執行,歷史財務會計資料不完整,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例如:業務交易執行、授權、記錄未有效分離,大量隨意地更改原始或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不完整,業務記錄不完整、不系統、混亂或無記錄,業務記錄與會計記錄無勾稽關系,賬表不符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內部控制薄弱,影響了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企業應在中介機構的輔助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梳理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對歷史財務信息規范之後,應當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做到有監督、有記錄、有反饋。
(2)對於歷史上存在財務核算基礎薄弱,證、賬、表不符情形的,應考慮重新審核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調整,或重新進行會計核算。
二、會計准則的適用
常見問題:
企業未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進行會計核算,如有的小微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掛牌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進行核算,編制並披露財務報表。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在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小企業會計准則》所附的《小企業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轉換對照表》進行會計處理。申報期內存在會計准則轉換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編制可比較會計報表。
三、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選用
常見問題:
(1)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選用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比如本化政策不適當,研發費用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進行資本核算;
(2)選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當,導致會計信息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比如:折舊年限過長,折舊計提不足,折舊或攤銷方法、年限、殘值率不當或經常變更;應收款項壞賬准備計提比例過低;
(3)報告期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能保持連貫。比如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隨意變更,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利潤調節等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中介機構應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逐項分析企業選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對於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要求,不符合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根據謹慎原則,在參考同行業可比較公司的情況進行調整,重新選用,並對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2)對於報告期內存在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3)對於在報告期內重大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中介機構應予合理關注,論證其合理性並充分披露。
四、基準日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考慮
常見問題:
企業在股份制改造基準日賬簿記錄和報表列報的資產、負債不真實、不完整,主要表現為:
(1)貨幣資金與賬面數不一致,存在公款私存,公司資金往來使用個人賬戶的情形;
(2)存貨實際盤點數與賬面數不一致;
(3)固定資產盤點數與賬面數不一致;
(4)應收款項函證數與賬面數不一致;
(5)負債函證數與賬面數不一致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企業應在基準日扎賬後,配合中介機構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清點、函證,清產核資,確定資產和負債真實性、完整性。
(2)對於存在公款私存,資金往來使用個人賬戶情形的,應當停止使用個人賬戶,將存在個人賬戶的公司款項即時歸還至公司賬戶,核對分析該個人賬戶中屬於公司業務往來的資金流水的真實性。
(3)對於其他資產、負債項目存在不一致的,應當進行盤盈盤虧會計處理。
五、非貨幣出資的權屬不清
常見問題:
出資人以無法證明其所有權的非貨幣資產進行出資。比如:
(1)以屬於公司的實物、固定資產進行出資;
(2)以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職務成果進行出資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核實出資資產的權屬,屬於以公司的實物、固定資產作為股東財產進行驗資出資的,應當對該部分出資進行減資處理,並追溯調整;
(2)以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無形資產,如確屬於職務成果,應當對該部分出資進行減資,並進行追溯調整,同時將該無形資產的權屬變更到公司名下。(不減資可用現金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