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是否和主板一樣每季都得出季報
新三板不強制要求披露季報。年報和半年報是一定要披露的,季報是可以披露。《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一條: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
B. 新三板企業審計年報哪些信息可以不披露
所有者權益變動來表應當全面反自映一定時期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情況不僅包括所有者權益總量的增減變動。還包括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重要結構性信息。特別是要反映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讓報表使用者准確理解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根源。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企業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1)凈利潤;(2)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及其總額;(3)會計政策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4)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5)提取的盈餘公積;(6)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
C. 新三板公司沒有按時披露年報會怎麼樣
會被強制停牌。且2個月內無法補充年報的話,會強制摘牌。
D. 新三板年報中股東業務借款需要披露嗎
如果是股東向公司進行借款,則屬於關聯方借款
關聯方借款屬於必須披露的內容。而且在沒有還上這個款項之前,每一次定期披露都需要說明這個款項現在的情況。這部分內容屬於股轉系統嚴查的范圍。所以盡量不要出現這種情況。
E. 新三板年報披露要求有哪些
1、年度報告沒有模板,那麼年度報告摘要是否有模板?
答復:有。請參見《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摘要格式」。
2、年報中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什麼程度?
答復: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包括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他機構或自然人,以及以信託方式形成實際控制的情況。(《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34條)
3、年報需要經監事會審核同意才能披露嗎?
答復:需要。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及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42條)
4、公司已申請了年報預約披露時間,是不是說必須在披露日的前2天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報,不能更早召開也不能更晚?
答復:不是。披露董事會決議與披露年報是2個概念。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有關規定,董事會召開後2個轉讓日內應披露董事會決議,即2個轉讓日內披露的是董事會決議,「審議通過年報」僅為其中一個審議事項。而年報全文應當依據預約時間按時披露。
5、公司章程規定「年報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是不是說公司年報必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披露?
答復:不是。公司章程規定「年報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與「年報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才能披露」是2個概念。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有關要求,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年報才能披露,並未要求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披露,也就是說,年報可以先行披露,再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從實踐的角度說,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報後,披露董事會決議、年報、召開股東會的通知,也便於在股東人數較多時使所有股東在股東大會前知悉年報內容。
6、根據股轉系統公司要求,年度股東大會需要律師見證,對掛牌公司來說有一定成本,可不可以取消?
答復:請各家掛牌公司嚴格執行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有關規定,年度股東大會需聘請律師見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合規經營是掛牌公司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建議掛牌公司從長遠發展的角度看待為此而支付的成本。
F. 披露年報前需要停牌嗎新三板
不用停牌,但是披露財報期間,大股東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
G. 新三板年報什麼時候披露
新三板年報一般在每年的4月底之前披露。
新三板年報的披露時間是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定的。根據相關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也就是每年的4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工作。
新三板年報是投資者了解掛牌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未來發展策略的重要窗口,對投資者決策具有重要影響。因此,新三板公司對年報的披露要求非常嚴格,必須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確保年報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年報中包含了公司的年度財務數據、經營狀況分析、利潤分配方案等重要信息。此外,還涵蓋了公司的發展戰略、市場前景以及管理層對經營環境的分析等內容。這些信息的公開透明,有助於投資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進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資決策。
總之,對於關注新三板市場的投資者而言,了解年報披露的時間並關注相關公司的年報信息,是做出投資決策前的重要一環。通過年報,投資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從而更好地把握投資機會。
H. 新三板的股票都不用公布年報嗎
無論是主板還是新三板的上市公司都要公布年報。
I. 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或未披露的處理辦法
掛牌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推薦主辦券商應發布風險揭示公告。掛牌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推薦主辦券商對其股份實行特別處理。掛牌公司及其董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推薦主辦券商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管機構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掛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推薦主辦券商應暫停解除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記,並將有關事項報告監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