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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摘牌資本公積

發布時間:2024-06-24 20:14:59

① 新三板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是什麼意思

首先需要解釋一個詞,資本公積: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或者資產。資本公積從形成來源上看,它不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從本質上講應屬於投入資本范疇,因此,它與留存收益有根本區別,因為後者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通俗地講就是用資本公積金向股東轉送股票,每股資本公積金。
舉例:之前張三李四2個人的公司有1000股的股份,每人500股,價格為1元。王五投資了2000元,1000元變成股本,另外1000成為資本公積(此時公司的股價變為2元)。第二年資本公積經過投資產生了溢價變成了2000元,這時候公司決定把資本公積轉化成股份,價格還是2元,股份的話就是1000股,按照談們之前的比例分股份,此時張三有750股,李四有750股,王五有1500股。

② 新三板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交什麼稅

  1. 不交稅的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 看了幾個新三板公司,資本公積轉股本的公告都特別註明了「不需要納稅」

③ 新三板掛牌條件嚴格嗎在三板富怎麼了解呢

本文匯編整理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關於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於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的公告》(簡稱《業務問答》)和《掛牌審查一般問題內核參考要點(試行)》(簡稱《內核要點》)三個文件,新三板掛牌條件全在這里了。
一、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於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內核要點》
1.2 出資合法合規*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相應意見:
請核查公司歷次出資的繳納、非貨幣資產評估和權屬轉移情況(如有)、驗資情況,並就公司股東出資的真實性、充足性發表明確意見。
(2)請核查出資履行程序、出資形式及相應比例等是否符合當時有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出資程序完備性和合法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
(3)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資瑕疵,若存在,請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①核查出資瑕疵的形成原因、具體情形,出資瑕疵對公司經營或財務的影響;②對公司前述出資瑕疵是否存在虛假出資事項、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意見;③核查公司針對出資瑕疵所採取的規范措施情況,並對規范措施是否履行相應程序並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彌補出資瑕疵、出資瑕疵及其規范措施是否會導致公司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發表意見;④另請主辦券商及會計師核查公司採取的規范措施涉及的會計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3.1公司設立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1)*設立(改制)的出資審驗情況,如以評估值入資設立股份公司,補充說明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構成「整體變更設立」。
(2)自然人股東納稅情況,如未繳納,說明其合法合規性及規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東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若未代繳個人所得稅,請說明若發生追繳稅費的情形,相關防範措施情況。股本不增大,把未分配利潤放到資本公積,就可以避稅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評估值不得低於注冊資本,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業務問答》
報告期內申請掛牌公司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主要業務轉型的是否可申請掛牌?
答:申請掛牌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的,在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掛牌。
(二)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內核要點》
2.2.3 重大業務合同
請公司披露報告期內對公司持續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合同及履行情況,包括披露標准、合同主體、合同標的、合同期間、合同總價,披露的合同應與報告期內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畢的、仍在履行的;並請按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若有)等分別列示。請主辦券商及律師對前述事項予以核查。
1.公司業務如需主管部門審批,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
《內核要點》
1.7合法規范經營
1.7.1業務資質*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是否具有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許可、認證、特許經營權,並對公司業務資質的齊備性、相關業務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如果短期內拿不到資質,就將其分拆出去。找有資質的公司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資質、經營范圍、使用過期資質的情況,若存在,請核查公司的規范措施、實施情況以及公司所面臨的法律風險、相應風險控制措施,並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發表意見。
(3)公司是否存在相關資質將到期的情況,若存在,請核查續期情況以及是否存在無法續期的風險,若存在無法續期的風險請核查該事項對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東的私募基金備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報的公司或其股東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請核查其私募基金備案問題。
請主辦券商、律師核查以下事項:
(1)應核查公司或其股東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序,並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中說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並發表意見。
(2)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的,應核查公司股票認購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備案程序,並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關於股票發行的專項意見中說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並發表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2.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
《業務問答》
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環保應滿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薦掛牌的中介機構應核查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是否為重污染行業。重污染行業認定依據為國家和各地方的相應監管規定,沒有相關規定的,應參照環保部、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重污染行業分類規定執行。
(二)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為重污染行業,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以及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辦理完畢;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則應按照建設進程辦理完畢相應環保手續。
(三)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不屬於重污染行業但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和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應辦理完畢。
(四)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制定環境保護制度、公開披露環境信息的,應按照監管要求履行相應義務。
(五)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應存在環保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標准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相應規定執行。
《內核要點》
1.7.2環保*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
(1)核查公司所處行業是否為重污染行業,以及認定的依據或參考。如果可能是重污染行業,去環保局拿證明,說不是重污染行業。
(2)若公司不屬於前述重污染行業,請核查:①公司建設項目的環保合規性,包括且不限於公司建設項目的環評批復、環評驗收及「三同時」驗收等批復文件的取得情況;②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排污許可證以及取得情況;③結合公司的業務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環保合規情況,是否存在環保違法和受處罰的情況。
(3)若公司屬於重污染行業,請核查:
①關於公司建設項目,請核查公司建設項目的環評批復、環評驗收及「三同時」驗收等批復文件的取得情況。建設項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驗收文件的,請核查環評批復文件中的環保要求的執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環保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
②關於污染物排放,請結合公司的業務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請核查公司的排污許可證取得和排污費繳納情況,公司是否屬於污染物減排對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標准,是否遵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③關於公司的日常環保運轉,請核查:公司有關污染處理設施是否正常有效運轉;公司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建設情況;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申報和處理情況;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點防控的物質處理問題。
④公司是否被環保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是否依法公開披露環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環保事故、環保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處罰等;公司曾受到處罰的,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公司的相關整改情況。
(4)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許可、環評等行政許可手續未辦理或未辦理完成等等環保違法情形,若存在,請核查違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補救措施,相應補救措施的進展及是否可行、可預期,請說明向環保監管機構的盡職調查情況,並分析公司存在的風險、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風險可控性,以及是否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5)請主辦券商及律師綜合以上事項對公司的環保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3安全生產*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是否需要並取得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情況;(2)公司日常業務環節安全生產、安全施工防護、風險防控等措施;(3)公司報告期以及期後是否發生安全生產方面的事故、糾紛、處罰,若發生,請核查其具體情況、公司的整改措施、對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就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發表明確意見。請主辦券商及律師就公司安全生產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4質量標准*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1)公司採取的質量標准;(2)公司的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三)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1.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2.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編制並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並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財務報表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注冊會計師對強調事項的詳細說明,並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對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處理情況,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是否重大、影響是否已經消除、違反公允性的事項是否已予糾正。
3.公司不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內核要點》
2.公司業務
2.1 技術與研發
請公司披露並請主辦券商核查以下事項:
(3)公司所取得的技術的明細,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形。請公司區分技術的不同取得形式進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應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單位的職務發明問題、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是否存在競業禁止問題;②若是合作研發取得,應披露合作概況、相關權屬和利益分配的約定;③若是受讓取得,應披露受讓的原因、受讓概況、技術是否存在權屬瑕疵。針對以上情況,公司應披露相應技術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公司的相應應對措施。
(4)若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請結合研發投入、收入、研發人員等情況核查公司申請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所存在的風險。
請律師核查(3)、(4)所述事項。
2.3 資產
2.3.1資產權屬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資產是否權屬清晰、證件齊備,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權屬爭議糾紛或其他權屬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請核查相應事項的規范情況。
(2)是否存在資產產權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對他方重大依賴的情形,是否影響公司資產、業務的獨立性。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2.3.2知識產權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並相應發表意見:(1)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權屬爭議糾紛或權屬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對應的解決措施及其有效性;(2)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是否存在對他方的依賴,是否影響公司資產、業務的獨立性。(3)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訴訟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訴訟或仲裁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業務問答》
申請掛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應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答: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第二款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規定,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被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
(二)報告期連續虧損且業務發展受產業政策限制;
(三)報告期期末凈資產額為負數;
(四)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3)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

④ 新三板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和資本公積都需要什麼手續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應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和出資方式,修改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應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發起人具體承擔的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和出資方式,發起人認購以外增加的注冊資本的增資方式,修改章程相關條款內容包括: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發起人蓋章或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投資人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資人蓋章。

(5)驗資報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提交國家授權部門的批准文件;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應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⑤ 新三板公司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之後的基準日怎麼算

擬進行權益分派的掛牌公司,權益分派方案中應當以公開披露過的仍在有效期內(報告期末日起6個月內)的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期末日作為基準日,也就是說掛牌公司進行權益分派,應當以已披露的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財務數據為依據。如未披露季度報告的,可以以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為基礎。基準日的財務數據指的是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實施權益分派的股本基數如無特殊安排,均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本數為准。權益分派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2個月必須實施完畢,如未能實施則須重新履行審議程序。

⑥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需要繳哪些稅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需要繳哪些稅?
不同類型的企業,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會不相同.具體如下:
類型一: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1、征稅對象:個人股東.
2、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所得額.
3、稅率:20%.
4、繳稅方式:轉增股本的企業代扣代繳
5、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6、如果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收入應優先用於補繳稅款.
7、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雹前亂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定源檔義: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2015年10月23日發布.適用時間:2016年1月1日起.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2015年11月16日發布.
類型二: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其悔態他企業
1、征稅對象:個人股東.
2、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所得額.
3、稅率:20%.
4、繳稅方式:轉增股本的企業代扣代繳
5、不可分期繳納稅款.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2015年11月16日發布.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怎麼交稅?
對於法人股東來說,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個人股東取得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不征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需要繳哪些稅?整體上來說,相信你們通過小編老師在上文中提及到的相關介紹資料後,相信你們都知道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話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會不相同,不同情況的處理資料在上文中都有詳細的介紹,如果你們對此內容感興趣的話歡迎你們來本網站上試試.

⑦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哪些所得稅

羅俊榮律師,專注於企業新三板掛牌輔導,企業資本法律顧問,企業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領域。總結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為您提供答案如下:


不同類型的企業,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會不相同。具體如下:


類型一: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1、征稅對象:個人股東。

2、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所得額。

3、稅率:20%。

4、繳稅方式:轉增股本的企業代扣代繳

5、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6、如果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收入應優先用於補繳稅款。

7、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2015年10月23日發布。適用時間:2016年1月1日起。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2015年11月16日發布。


類型二: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其他企業

1、征稅對象:個人股東。

2、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所得額。

3、稅率:20%。

4、繳稅方式:轉增股本的企業代扣代繳

5、不可分期繳納稅款。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2015年11月16日發布。


類型三: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無論是否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2015年9月7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2012年11月16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上市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該通知的規定執行。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2014年06月30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該通知的規定執行。


另外,資本公積的來源決定了其轉增股本時是否對個人股東征稅:

1、對於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而言,只有當用於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來源於股票發行溢價時才不需要納稅,其他來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需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如果用於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改制前的資本溢價形成的,由於其不屬於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故均需要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1997年12月25日發布。

涉稅相關內容: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1998年5月15日發布。

涉稅相關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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