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處罰案鬧得沸沸揚揚。鑒於目前作出行政處罰的新三板信息披露違法案例較少,該案是為數不多的案例之一,並且伴隨著案件查辦凸顯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案情簡介
2013年某公司通過少計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55,382,210元、通過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虛增利潤73,729,327元,合計虛增2013年利潤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其在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了虛增的上述2013年利潤,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某公司於2015年7月7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對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 、10萬元、5萬元的罰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過少計成本、進行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兩種方式進行財務造假。下面主要對兩種造假手法進行剖析。
(一)將生產成本中的人工費用挪用作購置資產計為存貨
以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
某公司於2013年簽訂撫育協議,但某公司並未實際執行透光撫育作業,而是將透光撫育費用並列入資產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現為虛構生產活動中人工合同費用,將上述費用挪用作購買資產,已達到其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的目的。
(二)通過顯示公允的的關聯交易虛增收入,虛增某公司營業利潤。
根據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銷售業務相關的財務憑證、明細賬等顯示,2013年某公司銷售的主要對象為其關聯公司。
根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此期間,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為受同一控制的關聯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某公司向關聯公司銷售的關聯交易價格已經大大超過外購該產品在同一時間賬面采購價格。不公允的部分不應被確認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違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問題
由於新三板市場為新興市場,相關法律制度並不完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制力度不夠。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該案中存在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如何定性,如何處罰。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報送給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虛假陳述,由於新三板市場是不同於主板的新興市場,上述違法行為應定性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還是定性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
本文認為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但是鑒於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成長階段,針對新三板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目前應適用《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追責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 通知 》(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公開發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掛牌不僅涉及到與股轉公司簽訂掛牌轉讓協議,而且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需要經過證監會的核准。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准,豁免核准並不是不核准,只是證監會保留這一權力,而證監會的核准行為應當是一種公法行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不應認定為一般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新三板市場不同於主板市場,具有掛牌公司規模有限、流動性低等特點,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起步發展階段,目前有關新三板公司違法違規的案例較少,而《證券法》第189條與第193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相差較大,若將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視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在目前新三板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在有關新三板法律法規出台之前,對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比較穩妥。此外,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的規定,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關於信息披露違法追責的規定進行處罰為宜。
(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相關中間機構未勤勉盡責如何處理
本案中,為某公司提供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均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對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應如何處理,是否應與其行政許可等相關業務掛鉤?
本文認為對未勤勉盡責的主辦券商適用《證券法》第192條關於保薦人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主要是由於:第一,推薦掛牌業務與保薦業務在職責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掛牌推薦業務與保薦承銷業務均屬於投行業務,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第5.1條關於掛牌推薦業務以取得保薦業務資格為前提的規定,掛牌推薦業務的性質應與保薦業務類似。第三,證券服務機構在《證券法》第八章中列示,與第六章關於證券公司的規定並列,說明證券服務機構不應包括證券公司。
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證券法》第223條關於中介機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新三板掛牌公司涉刑是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准二)的規定,該案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准,但是鑒於某公司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目前尚無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參仙源案是否應移送刑事處罰應為本案的爭議點之一。
本文認為《追訴標准二》的規定是針對主板上市公司設定的,新三板公司由於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將新三板公司與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會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這樣既不利於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同時也會為執法造成空前壓力,因此可指定專門針對新三板市場的刑事追訴標准或者在《追訴標准二》中補充針對新三板公司的規定。
『貳』 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或未披露的處理辦法
掛牌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推薦主辦券商應發布風險揭示公告。掛牌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推薦主辦券商對其股份實行特別處理。掛牌公司及其董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推薦主辦券商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管機構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掛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推薦主辦券商應暫停解除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記,並將有關事項報告監管機構。
『叄』 我公司在新三板掛牌上市了,一個行政案件的敗訴對上市影響大嗎主要影響上市的是哪些情況
行政案件的敗訴是否對公司未來IPO構成影響,主要看該行政案件會否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構成影響。
比如一個專利權的敗訴,如果貴公司因為該專利的敗訴而影響到了主要產品的銷售,那肯定會受到影響。
如果因為該行政案件的敗訴,未來IPO的時候無法讓相關部門出具無重大違規證明,也會受到影響。
如果因為該行政案件的敗訴,導致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受到行政處罰之類,則需要進一步評估其影響大小。
其他的一般敗訴沒關系的。
『肆』 如何嚴格管理資金佔用現象 新三板
八、證監會立案調查新三板公司資金佔用案例
今年各地證監局紛紛開展對新三板公司資金佔用和關聯交易進行專項核查和採取監管措施。從4月1日起,全國已有40多家掛牌企業因為資金佔用問題被當地證監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出示關注函。
1、挪用了上億公款後自首的時空客(831335)董事長。
周二,時空客公告稱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書,這是今年第三起證監會對新三板公司展開立案調查,也是去年底以來掛牌公司大股東占款監管風暴中的證監會級別的反饋。時空客公告顯示,其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恩權2015年累計佔用公司資金1.86億元,扣除已經歸還的1.2億元,還有6600萬元在繼續佔用。
5月13日,一家名為時空客新三板掛牌企業發布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於2016年5月12日,收到公司董事長王恩權因佔用公司資金問題,到大連市公安局高新園區分局自首的通知。目前,大連證監局已經對時空客進行行政監管。
「監管層的處理結果沒出來之前,有關企業不能定增這個事情還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去年以來新三板定增市場融資規模暴漲,企業融資相比之前容易很多,很多新三板掛牌企業大股東或關聯方佔用的便是定增得到的資金。這樣的資金佔用問題在一定程度也有損投資者的利益。」前述華南地區券商人士表示。
負責審計時空客年報的致同會計事務所,公布的數據凸顯出資金佔用問題的嚴重性。在其出具的《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專項意見》中,王恩權累計佔用掛牌公司資金高達1.86億元,除去償還部分,截至2015年底尚欠公司6670.7萬元。
騰訊財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鑒於王恩權已經自首,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調查,因此事態發展已非公司層面所能左右。此外,大連證監局目前已經對時空客進行行政監管。「隨後的事態如何發展,就看公安機關的辦案進展了。」知情人士說。
騰訊財經還從時空客主辦券商東興證券負責人處了解到,早在4月份審核該公司年報時即發現異常,彼時即向監管機構做了匯報,並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前往公安局自首前,王恩權向董事會提交了辭職報告。而與此事有牽連的時空客監事會主席周雲波、董事兼財務負責人賀雲霞,亦同時向董事會遞交辭職報告。
2、唐人通服(430595)
以此前被處罰的唐人通服(430595)為例,江西證監局便發現了公司在 2015 年度實行做市交易和首次定向增發後發生佔用公司資金的行為,而類似的情況也並不是孤例。
此前,監管層在對券商的培訓中講到,主板市場治理多年的資金佔有問題在新三板有死灰復燃的跡象,因此提示中介機構將在今年重點治理。
「已經遠遠不是死灰復燃的問題了,大多數新三板企業可能都有資金佔用的問題,而從這幾次摸底調查的情況來看,監管層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們預計,在最近的核查結束之後,一些情況比較嚴重的企業可能會面臨較為嚴重的處罰。」前述中信證券人士表示。
對此,安信證券新三板研究負責人諸海濱表示:「從掛牌貫穿到年末披露的全過程,資金佔用就是一條紅線,是不應該發生且零容忍的事。」
3、海格物流(430377)
海格物流(430377)也因為未能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信息而受到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掛牌企業實際控制人、董秘和財務負責人均受到警告,公司和個人被處以罰款共計42萬元。
不僅如此,5月內資本市場已有多家公司陷入「挪用資金」的丑聞之中。此前,上市公司ST華澤董事長王濤訪在接受證監會稽查局談話時承認資金佔用的事實。另一家「問題戶」山水水泥也在本月發布公告,前任董事存在挪用資金行為。
九、公司回購股權並減資解決股東佔用資金問題
掛牌案例
武威金蘋果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蘋果,832663)於2015年6月30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告期內,公司控股股東陳榮賢佔用公司925.05萬元資金。
反饋意見
請公司補充說明並披露報告期內公司是否存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源(資金)的情形。請公司披露並請主辦券商、律師核查以下事項:(1)公司防範關聯方佔用資源(資金)的制度及執行情況;(2)關聯方佔用資源(資金)問題的發生及解決情況。
反饋回復
報告期內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應收款賬面應收控股股東陳榮賢925.05萬元。2014年5月19日,金蘋果有限召開股東會,決議公司注冊資本由11,100萬元減少至10,335.1208萬元,減少注冊資本764.8792萬元,減少的注冊資本由公司回購股東陳榮賢出資764.8792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6.89%。回購陳榮賢部分股份時公司已經扣除了上述925.05萬元其他應收款項。
本所律師核查的事實情況與上述公司說明的情況一致。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源(資金)的情形,截至報告期末,上述資金佔用問題已經解決。公司已建立防範關聯方佔用資源(資金)的相關制度並有效執行。報告期末,公司不存在關聯方佔用資源(資金)的情形。
總結分析
關聯方資金(資源)佔用一直是股轉系統重點核查的內容,一般要求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擬掛牌企業存在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時,傳統的做法為關聯方在掛牌申報前予以歸還,並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但是有不少企業因為關聯方佔用資金金額較大,無法在短時間內歸還,導致掛牌進度延後,此時不妨採用上述案例的方式,通過公司回購股東股權並減資的方式,解決資金佔用問題。
但公司回購股權並減資的方式會影響股權結構,從而可能導致控股股東失去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減資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需公告四十五天,歷時周期較長。因此,擬掛牌企業選擇上述方式解決關聯方佔用資金時仍需慎重。
『伍』 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摘牌之後,還可以向證監局派出機構舉報追究公司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規等問題嗎
可以,前提是在摘牌前,上市公司有財務造假和信批違規的,造成股民損失的,可以舉報和要求索賠。有個追尋證券訴訟網,專門幫助股民索賠的,你看看吧。
『陸』 新三板關聯方,關聯交易所涉法律法規到底有哪些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訂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修訂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該企業的母公司。
該企業的子公司。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擔保。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代理。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柒』 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如果違規會怎麼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會對違規公司採取監管措施,例如: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 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 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聘中介機構對存 要求申請掛牌公司、聘中介機構對存 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服務機構或其人員 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服務機構或其人員 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制人的票限售; 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制人的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規行為;
滿意請採納哦
『捌』 首家新三板小IPO被立案調查,調查的原因你知道嗎
12月2日晚,證監會宣布對北京藍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0815)立案調查。這是我國申報精選層且公開發行股票的新三板掛牌企業里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企業的企業。那麼,藍山科技是因為什麼原因才會被證監會調查呢?
此次藍山科技被立案調查,等於是在精選層內爆了一個很大的雷。據相關報道,截至今年上半年,藍山科技的股東為1718戶,比19年年底時增加了876戶。這里大部分投資人都是受了准精選層概念的影響,誰都沒想到會突然爆這么大的雷。目前已經有律師在開始組織相關的投資人進行索賠登記。綜合現在已經披露的情況,有相關人士認為,藍山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違規主要是涉及到沒有及時披露企業主要的業務已經陷入停頓中、銀行賬戶已被凍結、董監高辭職等情形。如果這些情況最終都能被證實的話,藍山科技將會承擔相應的行政及民事法律責任。
『玖』 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不行嗎
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不行嗎
大量新三板企業沖擊IPO,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新三板掛牌期間和IPO申報材料的信息披露有差異。我們對這個問題簡單的捋一捋。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的知識,歡迎閱讀。
信息披露的差異允不允許有?
允許有差異。否則,信息披露差異就直接構成了上市發行障礙。新三板企業在申報IPO時很多都換了中介機構,由於執業水平和專業判斷的差異,要求兩者完全沒有差異,並不符合客觀實際。
允許有條件的差異。關鍵是要看導致差異的原因和產生的後果。
IPO關於信息披露和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規定是怎樣的?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股轉公司的「自律監管措施」是什麼性質?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共七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2002年證監會公布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依據《通知》,證監會系統實行的「監管談話、談話提醒;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和記入誠信檔案。」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
對於本例,應該如何看待?
(一)新三板還是一個新興市場,新三板公司多處於「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階段,囿於專業人才匱乏、對公眾公司屬性認知不足、督導機構不力、專業機構判斷差異等客觀原因,歷史上或多或少有不足夠規范的地方,審核部門應該理性客觀的看待,不宜一刀切。否則導致的後果就是擬上市企業不敢調整信息披露,將錯就錯,反而誤導了投資者。
(二)在新三板掛牌階段信息披露違規,股轉公司該追究的就追究。這次給的是「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行罰,不直接構成發行障礙。可見也沒有一棒子打死的意思。
(三)至於對IPO有什麼影響,無疑這是一個減分項,但是還應該根據項目的整體情況綜合判斷。
披露有差異,應該如何把握?
我們認為,信息披露差異應該按「重要性原則」具體判斷。
是不是有主觀惡意?有沒有涉及到管理層的誠信問題,導致對信息質量產生全面置疑。
是不是「重大差異」?有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足以導致投資者產生誤判。
是不是有嚴重後果?有沒有損害投資者、債權人等相關者的實際利益。
新三板做市企業、頻繁融資和交易的企業,重大的信息披露差異可能會構成上市審核的實質性障礙。因為,重大信息披露差異很可能已經實際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操縱了股價。
應該如何避免信息披露的差異?
端正初心。沒有做好規范治理的准備,就不要來掛三板,出來混早晚要還的。
保持敬畏之心。嚴格按照公眾公司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掛牌和上市(轉板)做為一個整體規劃,不要走一步看一步,丟三落四,到處埋雷。
聘請高水平的專業人才或顧問機構。正如連岳先生所說「一生廉價,往往源於一次廉價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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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鵬拍」「關聯方」詳解,史上最完整版(一文搞懂關聯方,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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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關聯方問題,法規和實踐都非常復雜,也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很多項目因為關聯方問題處理不當,最後構成了上市障礙。
一、關聯方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與關聯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也比較雜亂,主要的法律法規如下:
二、法規總結分析
不管是招股說明書格式指引(IPO上市)還是公開轉讓說明書格式指引(新三板掛牌)都明確要求「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在這一點上,新三板掛牌與IPO上市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定義過於寬泛,執行起來難度較大(《公司法》用「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涵蓋了大量內容;企業會計准則使用的「關鍵管理人員」、「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等詞范圍模糊),所以實踐中大家應該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來操作。
相關法律法規詳細對比分析如下:
三、實踐中執行情況
實踐中,新三板、創業板、主板(含中小板)公開轉讓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中都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將關聯方范圍進行細化和執行,關聯方范圍包括了持股5%的法人企業,5%的自然人、關聯自然人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擔任董、高的企業(包括獨立董事兼任獨立董事的其他企業),且由於申報期的原因均擴展到了過去2-3年而不是12個月。
注意的是,新三板掛牌、IPO上市一般均未將關聯方范圍擴展到5%以上法人的一致行動人,新三板如剛掛牌的鋼聯物流(871679),主板(中小板)如剛過會的春風動力,創業板如剛過會的中環環保、雙一科技。
當然,實踐中也有擴展到一致行動人的案例,比如主板(中小板)剛過會的皇馬科技、創業板的賽意信息。
關於關聯自然人的披露問題,一般企業均披露到了董監高、5%以上自然人股東的信息,對於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則均籠統闡述。
另外,關於應否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的問題,實踐中均有,雙一科技、永福電力披露了,中環環保未披露。
個人覺得不應該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掛牌上市都是披露的合並整體的概念,子公司已經在合並體內了,不應該在視同關聯方進行披露。(子公司是母公司關聯方,而不是合並的關聯方)
最後,關於券商(公開轉讓說明書、招股說明書)與會計師(審計報告)披露差異的問題。
證監會明確要求券商參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企業會計准則》等,披露內容不能完全按照會計師的標准,不僅應按照上述規則中從嚴要求,還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把握關聯方和關聯關系(2012年第3期保代培訓記錄)。
但是,注冊會計師僅需要參照《企業會計准則》核查與披露關聯方與關聯交易。
實踐中,券商會要求會計師與其整體核查范圍保持一致,但是具體披露的時候,會計師可以僅披露有交易的關聯方。
四、潛在關聯方核查
造假上市案例基本上都是通過潛在關聯方配合完成的。所以潛在關聯方是證監會核查的重點,不管是企業還是中介機構都要特別注意。
1、潛在關聯方特徵
(1)交易對方曾經與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等存在關聯關系。(也就是關聯方非關聯化,證監會特別關注)
(2)交易對方注冊地址或辦公地址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在同一地點或接近。
(3)交易對方網站地址或其IP地址、郵箱域名等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相同或接近。
(4)交易對方名稱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名稱相似。
(5)交易對方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購銷等關鍵環節的員工姓名結構與公司管理層相近。
(6)交易對方和公司之間的交易與其經營范圍不相關。
(7)互聯網難以檢索到交易對方的相關資料。
(8)交易對方長期拖欠公司款項,但公司仍繼續與其交易。
(9)交易對方是當年新增的重要客戶或重要供應商。
2、如何通過已知關聯方查找潛在關聯方
(1)實施關聯方問卷調查
獲取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關聯方清單及聲明書。
(2)調閱關聯法人的工商登記資料
通過律師協助調取關聯方的整套工商登記資料;不僅需關注工商登記資料的主要信息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信息,要需關注辦理工商變更的人員是否是發行人的員工,工商登記資料中所留的電話號碼是否和發行人的電話號碼重復或相似。
(3)以實際控制人及關鍵人員為關鍵字,到發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檢索
(4)對於實際控制人等重要自然人或可疑的自然人,可以通過調閱戶口簿或走訪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查詢調查等。
(5)調閱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徵信報告
調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個人的徵信報告。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對外擔保;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大額銀行借款,需關註上述資金用途和資金流向;若徵信報告存在其他異常信息,需以異常信息為線索進行充分盡調,以識別未發現的關聯方。
(6)以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為關鍵字進行網路搜索,以查找是否存在異常投資信息
實踐中在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進行董監高資格核查時,發現發行人高管存在控制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欠債被訴的情形,而該高管可能礙於情面並未在調查問卷中寫明。
五、關聯方非關聯化核查要點
實踐中,關聯方非關聯化的情況較多,對此,證監會重點關注如下:
1、非關聯化後,相關方與發行人持續的交易情況。
2、為了規避相關規定而剝離的業務,如規避跨省環保核查。
3、考察發行人已經剝離的業務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
4、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託等代理持股情形;非關聯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關聯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產經營的影響;非關聯化後的交易是否公允。
5、證監會重點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問題,必要時將提請發審委關注。
結論: 建議企業在咨詢中介機構意見後再處理關聯方問題;中介機構在處理關聯方問題時一定要慎重,反復論證,以免給掛牌上市留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