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區別
關聯擔保就是特指發生於有關聯的或間接關聯企業之間的擔保。非關聯擔保則相反
【拓展資料】
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主要形態不外乎三種,一是關聯的公司互相擔保;二是潛在關聯的公司互相擔保;三是無關聯關系公司的連環擔保。這些形態的發展還呈現了明顯的階段性。簡單地說,就是以2000年6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證監會通知)為分界線,由於該通知明令禁止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在這一規則的硬約束下,上市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開始從最初的為大股東頻頻擔保,即"母子擔保"到更多地表現為無關聯關系公司之間的互保行為乃至上市公司開始頻頻為子公司擔保,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擔保公司,並利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擔保。具體來看:
為大股東擔保
在證監會《通知》公布之前,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的不規范行為。由於我國一股獨大和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缺陷,控股大股東往往利用其控股權,在資金募集和運用、信貸擔保中以犧牲上市公司的正當利益為代價來為自己謀取私利。如ST猴王的大股東即母公司猴王集團讓上市公司為自己貸款提供巨額擔保,最終把上市公司掏空,並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產的邊緣。興業房產為關聯方即其原大股東上海紡織住宅開發總公司擔保近4.8億元,最終給自己帶來毀滅性的後果。棱光實業的原大股東恆通集團入主棱光實業後,恆通集團讓上市公司為其及其子公司提供總額達1.86億元的擔保,後由於恆通集團子公司貸款逾期未還,棱光實業被推上法庭,公司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粵金曼大股東粵金曼集團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9.95億元,最終使粵金曼公司成為證券市場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
為子公司擔保
與為自己的大股東(控股母公司)相對應,就是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或原先的子公司擔保。當前對上市公司擔保重心轉向子公司引起關注。如,神州股份為子公司太原市東盛焦化煤氣有限公司向中國民生銀行太原分行申請3000萬元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上港集箱為其子公司上海港浦東集箱物流有限公司4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等等。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2年6月底,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擔保的金額已經高達111.1億元,預計下半年累計擔保金額將超過150億元。這表明,上市公司為子公司進行融資擔保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中最為活躍的形式之一。
間接互保以及連環擔保
由於各上市公司的資金需求,上市公司互相擔保的情形非常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擔保鏈。從關聯交易角度看,上市公司互保中涉及關聯擔保的主要是兩種情形。
(1)非關聯公司間接互保或連環擔保
由於證監會《通知》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實踐中,不少上市公司參與為其他上市公司或與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相互擔保甚至連環擔保,以規避上述限制來實現資金融通。如2000年12月16日上海梅林公司發布公告,為中華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總額度不高於1億元人民幣,期限1年。同日,中華企業公司也發布公告,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提供貸款擔保,額度、期限完全相同。通過中華企業這個中介,上海梅林和大股東更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2)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保 至於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保,例如,Y公司與H公司簽署《互為擔保協議》。但資料顯示,Y公司潛在股東與H公司實際控制方存在關聯關系。Y公司第一大股東擬將其所持股份轉讓並託管給J公司,屆時後者將成為Y公司第二大股東,而J公司的控股方與H公司的實質控股方為同一家公司。這樣,Y公司實質上是在為潛在大股東的控股公司作擔保,而又似乎與證監會相關規定不盡相符。
直接控股擔保公司
並利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擔保
由於上市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只要擔保鏈的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擔保鏈上的其他企業就會受到"連坐"的懲罰。上市公司開始尋求自我保護,與專業擔保公司合作,在此情況下催生了諸多擔保公司。例如,早在2001年3月,華晨集團、金杯汽車就宣布各出 4.4億元巨資,參與設立民生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而燕京啤酒、青鳥天橋、雙鶴葯業、清華同方、大恆科技、北京公共汽車、北新建材、用友軟體等公司,均參股了中投信用擔保公司。2002年10月,思達高科、神火股份宣布,各出資4500萬元和2000萬元,參與發起設立河南省中小企業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擔保公司不僅為公司的融資帶來新的希望,而且為關聯企業的擔保及其他問題提供方便之門。
『貳』 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答:您好,非關聯性擔保,是指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也稱一般擔保;關聯性擔保,是指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也稱特殊擔保。區別主要為提供擔保的主體不同。
一、關聯擔保與關聯交易
關聯擔保是否就是關聯交易呢?通說認為,關聯交易是指發生在關聯方之間的有關轉移資源或義務的商業交易行為。如果對關聯交易采廣義理解,或者說對關聯方採取寬松的解釋,則關聯擔保無疑屬於關聯交易;但從狹義角度看,關聯擔保並不等同於關聯交易的屬概念,有的關聯擔保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關聯交易。例如,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相擔保、表面上無關聯關系公司的連環擔保等。如果說,關聯交易有別於一般市場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在於交易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甚至是相當復雜的特殊關系(關聯方關系)使得交易可能失去公允性,那麼,關聯擔保區別於一般關聯交易的關鍵在於該項交易中包含了特定的擔保方式。值得強調的是,正是這種擔保方式的存在,使得二者立法規制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如果說立法對關聯交易的規制側重於對中小股東的保護,而關聯擔保由於涉及到公司股東、關聯方的債權人等各方利益,因此立法對關聯擔保的規制更注重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二、擔保原因及風險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亂象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但不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社會各界自認為上市公司都是優質公司,戴著「上市公司」這個光環,似乎實力和信用就一定很強。特別是商業銀行對上市公司擔保較為看重,一些銀行甚至暗示借貸者尋找上市公司擔保,貸款審批才容易過關。一些上市公司為了謀取利益也甘願擔保,從擔保中按照貸款額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用。
當然,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強制或者官員「協調」,來自政府的行政壓力和官員的威懾力,上市公司不得不提供債務擔保,即是上市公司的非自願行為。
此外,監管上也存在嚴重漏洞。保護投資者利益和投資安全一直是監管部門的重點工作。對投資者利益的最好保護之一就是監管好上市公司的各種行為,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有效性,特別是上市公司資產資金、經營活動的變動變化,安全性和重大風險預警等。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問題,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資產安全甚至整個經營安全問題,必須有嚴格的制度約束和監管。對個別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已經超過其資產的100%以上甚至超過25倍了,監管部門顯然不能失語。
上市公司擔保風險一旦暴露不但造成商業銀行貸款出現風險敞口,更重要的是給已經投資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責任,但監管部門也逃脫不了干係。
『叄』 上市公司之間互相擔保,互保金額不得超過多少有什麼規定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前譽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碰悔禪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笑塵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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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新三板詳細的規則
新三板詳細的規則如下:
個人投資者需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並且要求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有不少投資者對此規則抱怨道,上述規則門檻太高,普通投資者根本無法參與,這一門檻甚至比股指期貨還要高。不過,有業內人士認為,門檻高固然有其弊端,比如說參與的投資者數量少,吸引的資金量也會減少;不過,開放個人投資者參與新三板交易,有助於活躍新三板市場,提高門檻更多的也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上述試行的業務規則,除了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做市商制度也被明確提出,競價交易方式也有可能引入。規則顯示,「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並且「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 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伍』 什麼是非關聯擔保,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非關聯性擔保,是指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也稱一般擔保。承擔連帶責任。指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關聯性擔保,是指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也稱特殊擔保。
拓展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九條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擔保事項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的,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有效,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國內上市公司屬於上市公司,涉及眾多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國內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義務,其中擔保也是必須披露的內容。國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規定尚未實施;一方面,國內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要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而且要公開披露。
2.債權人僅根據披露的信息與境內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人民法院也認定擔保有效,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另一方面,即使國內上市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債權人未根據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信息簽訂擔保合同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認定該擔保合同對境內上市公司不生效,此時,公司不需承擔保證責任或其他賠償責任。
3.在非關聯擔保中,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提供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章程未規定的,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都是適格的決議。但如果公司章程約定非關聯擔保中由公司股東會決議。債權人對公司章程沒有審查的情況下,認可公司董事會出具的決議,則不構成善意相對人,該公司擔保不發生擔保法上法律效力。
『陸』 新三板交易規則是什麼
新三板交易規則:
1.新三板交易規則股票名稱後不帶任何數字。股票代碼以43打頭,如:430003北京時代。
2.委託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新三板交易規則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3.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託進行配對成交。
4.股份報價轉讓的成交價格通過買賣雙方議價產生。投資者可通過報價系統直接聯系對手方,也可委託報價券商聯系對手方,約定股份的買賣數量和價格。
5.新三板交易規則要求沒有設漲跌停板。
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支持平台上線後,協議方式交易規則發生了什麼變化?協議方式交易規則在最小申報數量、結算方式、定價委託處理方式、單筆申報上限、接受申報時間、 行情信息和收盤價計算方式等發生變化。
2014年5月19日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支持平台上線後協議方式交易規則主要有什麼變化?
1、最小申報數量
上線前: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00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30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上線後: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2、結算方式
上線前: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
上線後:多邊凈額擔保交收。
3、定價委託處理方式
上線前:價格相同、方向相反、定價委託不能成交。
上線後:收盤時自動匹配價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價委託。
4、單筆申報上限
上線前:無。
上線後:100萬股。
5、接受申報時間
上線前:9:30-11:30 13:00-15:00。
上線後:9:15-11:30 13:00-15:00。
6、行情信息
上線前:逐筆發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稱、股票代碼、成交價格、成交數量和買賣雙方代理主辦券商等。
上線後:逐筆發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稱、股票代碼、成交價格、成交數量和買賣雙方代理主辦券商營業部或交易單元名稱等。
『柒』 新三板開戶條件是什麼
對於新三板的開戶條件,首先買新三板股票需要先開通新三板賬戶。開通新三板需要去有資質的正規證券公司開立,新三板開戶和A股開戶需要攜帶的證件是相同的。同時新三板開戶對投資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下面是新三板開戶條件:
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7)新三板非關聯方擔保擴展閱讀:
投資者參與流程: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帳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捌』 新三板關聯方,關聯交易所涉法律法規到底有哪些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訂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修訂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該企業的母公司。
該企業的子公司。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擔保。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代理。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