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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上市公司表決差異

發布時間:2023-09-09 05:21:51

1. 科創上市公司章程對於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倍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第四章第五節「表決版權差異安排」中

4.5.4上市權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

2.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市值和財務指標需滿足什麼樣的要求

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申請股票或者存托憑證首次公開發行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其表決權安排等應當符合《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則的規定;發行人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標准中的一項,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和保薦人的上市保薦書應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准:
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0億元;
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在一般規定的普通股份之外,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利與普通股份相同。

3. 下列對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表述正確的是()。

【答案】:C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具體分析如下:拍李
AB兩項,第4.5.2條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前設置表決權差腔賀罩異安排的,應當經伍鬧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前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以任何方式設置此類安排。
C項,第4.5.3條規定,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10%以上。
D項,第4.5.7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普通表決權比例不低於10%;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出股東大會議案。
E項,第4.5.8條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不得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關規定進行轉讓。

4. 創業板和科創板的區別

創業板和科創板是中稿橡國證券交易所推出的兩種新的股票市場,它們的設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兩者在運作方式、監管模式、股票上市標准、市場結構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創業板和科創板在運作方式上存在明顯差異。創業板採用傳統的「上市申請-審核-上市」的方式,而科創板則採用「掛牌申請閉敬尺-審核-掛牌」的方式,這種掛牌申請方式可以更快地將新興企業的股票掛牌上市。

其次,創業板和科創板在監管模式上也存在明顯差異。創業板採用「放寬監管、積極支持」的模式,要求上市公司更加註重自身經營和發展,而科創板則採取「實施嚴格監管、積極支持」的模式,要求上市公司更加註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此外,創業板和科創板在股票上市標准上也存在明顯差異。創業板要求企業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而科創板則要求企業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轎高,同時還要求企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戰略和研發投入,以及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最後,創業板和科創板在市場結構上也存在明顯差異。創業板的投資者以投機性投資者為主,而科創板的投資者以投資性投資者為主,這也是兩者在投資風格上的明顯差異。

總之,創業板和科創板在運作方式、監管模式、股票上市標准、市場結構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這些差異使它們在投資風格上也有著明顯的不同。

5. 科創板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表述哪項不正確

普通股份與特別表決戚亮權股份具有的所有股東權利完全一樣。科創板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表述不正確是,普通股份與特別表決權股份具有的所有股東權利完全一樣。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舉畝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高答寬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 投資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科創板公司,投資者需關注哪些問題

科創板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
同時,當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特別表決權股份將按 1:1 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股份轉換自相關情形發生時即生效,並可能與相關股份轉換登記時點存在差異。投資者需及時關註上市公司相關公告,以了解特別表決權股份變動事宜。

7. 科創板上市公司章程對於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第四章第五節「表決權版差異安排」中

4.5.4上市公司章程應權當規定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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