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三板大股東減持股份,通過大宗交易低價轉讓給員工,合理嗎
新三板大股東減持股份,通過大宗交易低價轉讓給員工,合理嗎?這個應該是合理的,但是大股東並沒有太大的損失,大股東減持大宗交易給員工持股了,相譽兆轎當於大股東讓渡折價一些權益給員工持股,從經營層面上有利於凝聚員工信心,控股權本質上不管大股東還是員工都無變化左右倒猜野右手而立,減持價格給員工也不算離譜,對於多數股東無益也無害。所以說新三板大股東減持慶肆股份,通過大宗交易低價轉讓給員工是合理的。
㈡ 新三板大股東減持規定
關於新三板大股東減持的規定是減持達到1%的情況下需要在兩個工作日之內做出公告,不過公告期間股份還是可以繼續出售的,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以後的比例降到5%以下的話,需要在三天之內由上市公司做提示性報告,主要是股東要履行相關的披露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㈢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是否有限制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存在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如下:(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頌螞,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禪櫻首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賀數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綜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上市之後就會讓其中的股份和股票成為比較特殊的金融產物,所以不能繼續讓這些股票像普通的股權一樣隨意在市場中轉讓和交易了,這樣可能會讓已經被嚴加監管的公司產生較多的風險,所以法律出於保護就作了轉讓的限制。
㈣ 新三板股權到底要鎖多久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試行)》有關條款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 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的管理按照以上規定執行,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發生變更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也就是說新三板公司控股股東 最快要三次兩年才能減持完自己手上的股票。 還有就是我們在股改之前投資者買入的股票也 要三次兩年才能賣完!!! 而規則上對於新三板的定向增發相對要求較低, 對於定向增發對象來說定向增發是沒有限售期的 ,除非對象自願約定!!
最後, 股票解除轉讓限制 ,掛牌公司要向主辦券商提出,然後由主辦券商向股轉系統備案。股轉系統公司備案確認後通知中國結算登記公司解除限售!!! 目前在知牛財經上面看視頻直播學習炒股中,正好收集了關於新三板解鎖的材料,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
㈤ 新三板掛牌是什麼意思
定義:新三板(New OTC)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10月8日消息,證監會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場發展的文件即將公布,將包括分層等制度安排。
新三板掛牌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掛牌優勢
(1)資金扶持:各區域園區及政府政策不一,企業可享受園區及政府補貼。
(2)便利融資:新三板(上市公司)掛牌後可實施定向增發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級,幫助企業更快融資。
(3)財富增值:新三板掛牌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
(4)股份轉讓:股東股份可以合法轉讓,提高股權流動性。
(5)轉板上市:轉板機制一旦確定,公司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
(6)公司發展:有利於完善公司的資本結構,促進公司規范發展。
(7)宣傳效應:新三板公司品牌,提高企業知名度。
新三板掛牌和主板上市的區別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定位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范、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這類投資者普遍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三是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中小微企業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法律依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規定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查閱、復制權,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㈥ 在新三板掛牌到上市股票的數量會有變化嗎
1、較之主板市場股票鎖定規則,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轉讓環境更加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36個月,而新三板市場則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掛牌之日、掛牌滿一年以及掛牌滿兩年等三個時點可分別轉讓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另外,對於公司其他股東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12個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其他股東均無限售規定。2、「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㈦ 解禁的限售股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股價一定會大跌嗎
【解禁快訊】六月限售股上市規模全年最低,解禁最大壓力在最後一周
6月份A股將有92.49億限售股上市流通,數量為本年度月度解禁最低,以5月26日收盤價計算,市值為1146.3億元,同為年內最低值。
在6月的解禁股構成中,定向增發機構配售股解禁數量佔比較多,達到69.36億股,占月總解禁股數量的86.68%。
從各周數據看,6月解禁最大的壓力在最後一周,即6月26日至30日,數量共計30.62億股,市值約44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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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時沒有盈利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監高人員需要遵守哪些減持規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轉板公司轉板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轉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第四個和第五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轉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2%。
轉板公司轉板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轉板上市前股份;在限售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
轉板公司實現盈利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當年年
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轉板上市前股份,但應當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變動管理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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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新三板終止掛牌意味著什麼
新三板企業掛牌終止是指,在新三板上上市的企業,因為某些原因而停止交易,從新三板操作系統上扣除的操作。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則是在老三板的基礎上產生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
終止掛牌和退市差不多是一個意思,但一般來說,我們將新三板上市的股票叫做「掛牌」,終止掛牌就是指新三板的股票退出新三板交易市場。終止掛牌可能是因為符合轉板要求、也可能是退市出新三板不再交易的意思。
如果是因為要轉板到主板市場交易,那麼終止掛牌意味著這個公司將在主板交易,主板市場流通性強,所以若投資者持有了轉板公司的股票,意味著財富增加。因為主板上市的條件更加嚴格,而精選層股票符合轉板要求說明公司經營能力強,有投資價值。而終止掛牌的因為要退出新三板交易市場,這意味著投資者會虧損,所以能賣出就及時賣出。此外,在主板摘牌叫做退市,退市後股票會轉移到老三板市場交易,老三板市場不活躍,終止掛牌意味著不在主板交易。
終止掛牌的程序:
(一)主動終止掛牌程序
主動終止掛牌的程序如下:
1、召開董事會審議《關於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的議案》;
2、發布如下公告:
(1)董事會決議公告;
(2)關於擬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的提示性公告;
(3)股東大會通知公告;
(4)關於申請股票終止掛牌對異議股東權益保護措施的公告。
3、申請股票暫停轉讓並發布暫停轉讓的公告。
4、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關於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的議案》、《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對異議股東權益保護措施的議案》的相關議案;
5、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6、股轉公司報送有關終止掛牌文件,包括:
(1)終止掛牌的書面申請;
(2)終止掛牌事項的董事會決議;
(3)終止掛牌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
(4)主辦券商審查意見;
(5)法律意見書;
(6)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7、股轉公司出具同意公司終止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
8、公告關於收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終止掛牌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公告;
9、公司發布股票終止掛牌公告;
10、公司終止掛牌。
(二)強制終止掛牌程序
出現強制終止掛牌的事由時,強制終止掛牌的程序如下:
1、公司或主辦券商發布股票可能被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公告;
2、股轉公司作出終止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決定;
3、公司或主辦券商發布公司股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
4、公司股票終止掛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