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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免個稅

發布時間:2023-09-03 18:53:26

① 合夥企業(個獨)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是否享受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州段空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通知,上市公司(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新增的北京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下表: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78號公告,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息、紅利所得稅政策如下表:
不難從上述兩個財稅文件解讀出,個人從上市公司及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只要持股期限超過一個月以上就能享受不同的差別化征稅的優惠政策。
二、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通知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冊瞎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所以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對於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先分配後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是否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我們可以參考下相關稅務部門的答復:
1、個人透過合夥企業從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紅可否適用免徵個稅?
問題內容:個人透過合夥企業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權超過1年,取得的分紅,是否可以參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8號)規定,燃搭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對適用對象僅提及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因此,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更新政策口徑前,不適用於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間接投資分紅。
2、合夥企業自然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內容:自然人股東投資合夥企業,通過合夥企業持股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分紅給合夥企業,再由合夥企業分紅給自然人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能否按照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文件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機構:寧波市稅務局
答復內容:寧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復:
財稅〔2015〕101號文件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僅適用於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況,不在該文件的范圍內。
參考廈門及寧波稅務部門的答復,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不適用於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間接投資分紅。
三、合夥企業合夥個人對外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是按20%還是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表:
而在2001年1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對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息、股息與紅利所得,明確,確定了與經營所得及其他財產轉讓所得不同的稅率。具體規定如下: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分別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其中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也享受同樣的優惠。
問題:
1、之前不少地方存在核定徵收方式,對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及股利分紅進行核定,今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從2022月1月1日開始執行,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將核定徵收這條路堵死了,大家千萬不要在往槍口上闖了!
2、對於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沒有按穿透的方式享受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對未來股權架構的設置可能也會發生比較大的影響。
目前大量的企業在注銷個獨和合夥企業,說明政策的影響還是蠻大的,所以大家在股權架構設置的時候還是需要多點思考。

② 個人從新三板上市公司取得的持有超過一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免徵個稅

股市是我國一個主要的投資是因為我我在老頭子身上不是非常的完善,像美國有很多的投資品種,而我國一般投資者都會選擇股市來做為投資市場,因為中國的可以選擇地投資品種較少,所以股市是定位非常重要,在股市當中有非常多的浪費政策,而其中有一條就是關於,股市中個人持股超過一年,所獲得的收益是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這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國家的免稅規定

國家在個人所得稅中有明確的規定,在股市中持有股份超過一年的事,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股市分為滬市深市的主板以及新三板,中小板等板塊在這些板塊中持有超過一年,都是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鼓勵個人投資者持有長期的股票而不是短期進行反復的操作簡訊交易而獲得利潤。


③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所得金額來計算征繳個人所得稅,其使用稅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新三板公司免個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④ 新三板轉讓股票徵收個人所得稅嗎

新三板轉讓股票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⑤ 新三板股票交易未繳個稅會怎麼樣

不交稅的處罰為處不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按照稅收征管法可以處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新三板全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⑥ 「新三板」限售股轉讓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我國針對上市公司實施了特殊的稅收政策,《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針對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
「新三板」全稱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規定,對其「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可見,國務院明確將新三板公司界定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也明確指出,「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轉讓稅收政策適用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針對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稅事項,如果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具體的文件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如果參照上市公司的稅收政策,關於限售股的規定,有兩個比較具體的文件,《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及《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7種法定情形屬於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將新三板界定為非上市公司後,更加符合邏輯的做法是應該直接適用有關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對以下7種情形均征稅:(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⑦ 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交個稅

一、新三板 股權轉讓 是否交 個稅 新三板股權轉讓是需要交個稅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 個人所得稅 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新三板股權轉讓如何交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 撫養 或者 贍養 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上文就是關於 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交個稅 這個問題的介紹。新三板股權轉讓是需要交個稅的,個人持有的股權期限在一個月之內,並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三板股權轉讓必須按照公平交易的方式進行計算,不能無理由的偏高偏低。根據一些判斷方法,可以大致分析出計算有無偏差。

⑧ 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的法人股東在上市後將股權轉讓給個人,個人再次轉讓免徵個稅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規定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二、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後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是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個人轉讓股票時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⑨ 個人從新三板上市公司取得的持有超過一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免徵個稅個稅師證書適合哪些專業的學生

您好,我是財務健身達人,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祝您一切順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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