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三板上市財務要求有哪些
一、新三板上市的財務要求:
1、依法存續滿2年;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的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需要經過有證券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意見,真實反映公司經營業績。
二、公司財務規范核心點
1、協調審計機構對公司新三板「兩年一期」的會計賬務進行全面徹底清理,找出全部不規范問題所在,並逐一規范,使公司規范後的財務報表能夠正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及新三板掛牌的要求。
2、通過對公司的業務運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納稅行為等進行進一步的調查清理,協調審計機構為公司制定財務與稅務規范方案並指導公司實施,使公司在財務與稅務行為等方面基本符合新三板掛牌的要求,為公司順利實現IPO或並購重組上市打下堅實基礎。
3、指導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協調審計機構對公司內部組織架構設置、購銷存各業務環節基本流程、財務與會計等現狀進行調查,並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要求,指導公司設計制定一套符合公司業務經營特點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強化公司內部控制,防範經營管理風險。
(1)新三板須強化信披合規意識擴展閱讀: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10月8日消息,證監會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場發展的文件即將公布,將包括分層等制度安排。這將是證監會首次對新三板發展做出全面部署。
㈡ 新三板公司治理的15項制度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章程必備條款》相關規定,新三板公司管理機制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 24 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 24 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
(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 24 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四)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㈢ 新三板掛牌上市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於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新三板公司掛牌,需要兩個會計年度,那麼這兩個會計年度如何計算,有哪些錯誤認識和理解呢?
誤讀:新三板掛牌條件中明確要求擬掛牌企業存續時間應當滿2年。對此,有人理解為滿24個月即可,如2012年9月1日成立的企業,2014年9月1日就可以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也有人理解為必須要有2個完整會計年度加1期的經營記錄方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
解析:企業須有2個完整會計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運營記錄方可申請有新三板掛牌,也就是說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掛牌,企業成立時間不得晚於2012年1月1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於2013年1月1日,並且於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則可以直接申報新三板掛牌,無須等到2015年一季報出來後再申報,即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不強制要求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報表。
注意事項:財務報表的有效期是6個月,股轉系統要求申報企業至少給其留出2個月審核時間,因此企業申報時距其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有效期截止日不能少於2個月,否則股轉系統會直接要求企業加審。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最後一句話怎麼理解?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但是可以早於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取得日。比如:改制基準日是6月30日,那不能你5月31日作為最近一期上報材料,但是可以以6月30日作為最近一期上報材料,盡管營業執照可能在7月15日才能取得。】
㈣ 新證券法關於定期報告披露要求有哪些變化
信息披露是對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之外的公告。其中,新《證券法》對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做了一些重要修改。
1、披露的主體。原《證券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對定期報告披露要求進行了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具有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實踐中,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是資本市場信息披露體系中十分重要的問題,《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試行)》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臨時報告等進行了規定。新《證券法》將披露主體修改為「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將新三板掛牌公司一並納入法定信披義務主體,進一步強化了新三板市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利於增強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投資者的保護。
2、披露的內容。新《證券法》關於定期報告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不再將季度報告列入法定定期報告的范圍,主要是考慮到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臨時報告已經能夠讓投資者較為全面、完整地知悉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從減輕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減少冗餘信息考慮,不再將季度報告作為法定定期報告。若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證監會或證券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定披露季度報告,則不能再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即關於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但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自願披露的季度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則可以按照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3、定期報告的編制。原《證券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對定期報告應記載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包括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狀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等。新《證券法》不再對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需載明的具體內容進行規定,修改為「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進一步提高定期報告編制的靈活性,增加投資者關心的信息,提升信息的「有用」。實際操作中,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是根據證監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編制定期報告,同時,交易所的定期報告製作系統也提供了定期報告信息披露的內容指引和校驗關系,幫助公司更加完善、准確、規范地完成定期報告披露工作。
㈤ 如何理解新三板合法合規問題 新三板/IPO出資瑕疵及解決方案
1、有些問題不一定需要通過交錢或者罰款的方式解決,或者說有些問題不一定要在當下解決至少可以暫緩解決。
2、有些問題的解決可能不一定付出那麼多的成本,如果五塊錢解決問題那麼我們不能為了保險建議企業去花六塊錢解決。
3、有些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時間的方式解決,如果這個問題隨著時間推移可以自動消化,那麼我們可以充分披露這個問題以及風險,然後等著問題自己解決。
4、有些問題不一定需要通過開具證明的方式來證明合規性並規避中介機構的風險,開證明是一種懶惰的做法,對企業不公平,股轉中心也並非一定贊成。
深圳中為智研咨詢有限公司是中國領先的產業與市場研究服務供應商。公司圍繞客戶的需求持續努力,與客戶真誠合作,在行業調查報告、行業研究報告、市場調查分析報告、商業計劃書、可行性研究、IPO咨詢等領域構築了全面專業優勢。中為咨詢致力於為企業、投資者和政府等提供有競爭力的調查研究解決方案和服務,持續提升客戶體驗,為客戶創造最大價值。目前,中為咨詢的研究成果和解決方案已經應用於3萬多家企業,並向海外市場拓展。對於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或者問題以及其合法合規性問題的判斷,應該簡略堅持以下思路:
對問題發生的背景和大環境進行詳細分析,這個問題的出現是個案還是當時歷史原因造成的普遍現象。模擬論證這個問題或瑕疵對公司生產經營以及盈利能力的影響,假定這個問題以及瑕疵最壞的結果來打算,那麼這個企業是否還能正常經營是否還能夠符合掛牌或者上市的條件。
企業在相關文件中充分披露這些論證的信息,讓投資者知曉這個問題的性質以及影響,並告知投資者公司存在這樣的不規范的地方以關注風險。
新三板/IPO出資瑕疵及解決方案
企業出資存在瑕疵,並不是個別現象,對於擬上市公司而言,也並不一定會構成實質性障礙,關鍵還是要看以何種方式解決及解決的徹底性如何。
對於我們承接的IPO綜合服務項目,如果存在出資瑕疵,首先應該做出如下判斷:
1、出資瑕疵發生日距申報期末的期間跨度是否小於36個月?如果小於36個月,則可能需要考慮調整申報期,使期間跨度大於或等於36個月。
2、出資瑕疵目前是否還持續存在?如果持續存在,則應考慮如何盡快解決。
出資瑕疵從性質上講是嚴重的,我們在提供IPO綜合服務時,不能因為所涉金額較小就掉以輕心,而應該想盡辦法徹底解決,免留後患。當然,從成功案例來看,「所涉金額較小」也常常成為擬上市公司解釋出資瑕疵對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性障礙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決方法及思路
對於擬上市公司持續存在的出資瑕疵,其主要解決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東補足出資
無論是何種出資瑕疵,首先要確保此出資確實到位、資本確實是充足的,需要相關股東補足的,要以後續投入方式使資本到位。
關於補足的方式,實踐中不外乎這么幾種:以貨幣資金補足(包括兩種:一是股東再拿出現金資產補足,這種形式最直接、簡單;二是股東以應付該股東的應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潤經過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決議後產生應付該股東的股利)補足),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資產補足,但也有以債權補足的。
關於補足的金額,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補多少;但更謹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財務報表每股凈資產折算出來的金額補足,剩餘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如 深圳中為智研咨詢有限公司。
關於補足的會計處理,首先應該追溯調減「實收資本(股本)」之不實部分,涉及所得稅等稅務問題的,還應考慮稅務影響;然後借記相關資產,貸記「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但實際案例也有直接將補足的資產視為資本(股本)溢價記入資本公積,如浙江帝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資產轉讓
擬上市公司股東以權屬存在瑕疵的資產(如劃撥用地;產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地產、股權、車輛等資產)出資,一種可供選擇的解決方案是將該瑕疵資產作價轉讓(如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東用等額貨幣資金置換出瑕疵資產(如廣東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徹底解決出資瑕疵,證明資本充足。
關於瑕疵資產的轉讓作價,不應低於原出資作價;否則,除非有合理解釋,可能被認定為出資不足,侵害其他債權人和股東利益,需要補足出資。
如為產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地產、股權、車輛等資產的轉讓,則存在以新瑕疵解決舊瑕疵的問題:即相關資產的產權從不曾轉移到擬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擬上市公司名義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義完成過戶,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調動相關資源。
如擬上市公司股東以房產作價出資,但該房產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並未進入擬上市公司,還可以通過擬上市公司購買土地來解決,如 深圳中為智研咨詢有限公司。
3、驗資報告復核
對於因出資不足,由股東補足出資的;實際出資情況與驗資報告不符,但驗資報告日前後已繳足資本的;驗資報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報會計師出具驗資復核報告,確認擬上市公司的注冊資本已實際到位。如果可能,還可以由原驗資機構對原驗資報告補充出具「更正說明」,如 深圳中為智研咨詢有限公司。
但對於原出資時未經驗資機構驗資的,如 深圳中為智研咨詢有限公司,則不適應驗資報告復核,因為無復核對象。
4、取得批文及證明
注冊資本是否到位、屬實?工商部門結論的權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取得工商部門確認問題已得到解決並免予處罰的明確意見,如 深圳中為智研咨詢有限公司。
資產權屬瑕疵,應取得國資委、上級單位及其他資產權屬相關方的確認文件,如 深圳中為智研咨詢有限公司。
劃撥用地轉讓的,需取得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國資委的批文,如 深圳中為智研咨詢有限公司。
涉及稅務問題的,需取得稅務機關免予處罰的證明文件。
5、股東承諾
盡管《公司法》對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已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即責任股東要負補繳義務、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為進一步明確責任避免擬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糾紛,將責任不帶入上市公司,股東要出具對該出資瑕疵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
股東承諾有三種方式:(1)發行前全體股東承諾;(2)責任股東承諾;(3)其他股東承諾不追究責任股東責任。一般而言,第(1)種方式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選擇第(2)種方式;第(3)種方式是第(2)種方式可供借鑒的補充,與後者同時使用為妥。
股東承諾內容有:(1)對出資瑕疵可能導致的上市公司損失承擔無條件、連帶賠償責任,對股權比例無爭議;(2)承擔因擬上市公司劃撥用地轉讓可能被國家有關部門追繳的土地出讓金。具體應根據出資瑕疵的種類變通。
㈥ 深交所拋來橄欖枝,哪些新三板企業芳心暗許
2017年,新三板不景氣的市場行情以及不給力的政策預期,流動性持續萎縮、股價不斷下挫,企業融資乏力,創新層配套制度遲遲沒落地。好多優質企業實在熬不下去了。於是,開眼看世界,為自己的幸福尋找新的出路。於是,轉板IPO成為新三板企業實現價值躍升的重要途徑。
新三板優質企業紛紛IPO輔導,進入主板市場
1月6日,三星新材成功過會,拉響了2017年新三板企業沖擊IPO的第一槍。截至發稿,已經有23家新三板企業順利進入主板市場,實現了鯉魚跳龍門的升級。
新三板和創業板加強聯通,其實是抱團取暖
市場普遍反映,新三板創新層形同虛設,沒有給掛牌企業帶來巨大的福利。與此同時,創業板定位尷尬,市場存在「新三板才是中國真正的創業板」的聲音,曾經的帶頭大哥――樂視網突然間崩塌了,成為了中國資本市場的經典案例。山的另一頭,創新層企業的財務指標表現過於亮眼。於是,一個滑稽的事情發生了:一方面,處於創業板的企業,感受到了創新層企業的威脅和壓力。另一方面,處於創新層的企業,心裡想著自己混得比創業板的企業好,憑什麼他能占著茅坑,自己還要苦哈哈蹲在新三板?
於是,大家不小心發現了一個現象:北京的新三板和深圳的創業板,日子過得都不咋地,都是市場打醬油混日子的。不能再這樣下去,於是高明的人學會了兩個板塊的聯通。
12月16日,深交所副總經理李鳴鍾在《2017亞洲產業與資本峰會》發表的主題演講《打造創新資本形成中心推動資本市場和科技創新協同發展》中提到,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政策要求,深交所將加快推進創業板改革:一、優化市場定位和制度安排,研究支持符合國家發展戰略、行業地位高、研發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創新型企業上市,提高創業板的包容性。二、積極推進新三板向創業板轉板試點,加強不同層次市場間的有機聯系,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三、提升服務效率,強化「上市資源培育工程」,建立覆蓋企業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後全程服務體系,並積極拓展「科技金融信息平台」。
表面看起來,創業板向新三板跑來了橄欖枝,幫助掛牌企業實現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效提升,讓那些新三板呆不下去了的優質企業有了新的出路和活路。然而,後面的市場邏輯和資本博弈絕不是風平浪靜。一方面,新三板立志成為真正的「北交所」,成為並肩滬深市場的第三個國家級證券交易所,成為國家實現金融勢能平衡分布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新三板扶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無論是推進科技創新還是創新創業,都是激發市場活力和夯實經濟基礎,還有實現吐故納新以及新陳代謝的重要考量。
這種背景下,新三板亟需進行制度改革和融資能力的提升,才能留下市場裡面的優質企業,防止優質生源流失到創業板,避免成為替人做嫁衣的過渡市場。因此,深交所本次拋出的橄欖枝,有一些一廂情願和自作多情。但是,新三板必須認識到:門口的野蠻人真的來搶人了,再不挽留一下優質企業,真的來不及了。
深交所拋來橄欖枝,勢必撬動優質新三板企業的轉板神經,肯定有一些新三板企業春心暗許,暗送秋波了。何去何從,慎重選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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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公司上新三板條件是什麼
(1)新三板掛牌公司需滿足存續滿兩年的條件(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2)滿足主營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的條件;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4)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
(6)股轉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那麼是不是任何企業都可以上新三板?我們的回答是對一半,因為企業掛牌確實很容易。但是,掛牌不意味企業必然能夠融資或者做大。因為這個市場的現狀是有90%的掛牌企業沒有交易,大量企業處在無作為狀態。因此,門檻的另外一半是有效融資門檻。
這條門檻在官方手冊中得到體現——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是服務於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
拓展資料:
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1]。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櫃台交易網路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參考資料:新三板上市-網路
㈧ 新三板掛牌必須知道的工作
2017年過了一個季度了,鹹蛋兄妹將企業掛牌新三板必須知道的重點和大家分享一下:
1、公司成立的歷史沿革合法合規:
公司歷次增資、減資等股本變化情況及履行的內部決議、外部審批程序,並就公司歷次的增資、減資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有無糾紛及潛在糾紛。
2、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情況:
1)公司股東是否存在法律法規、任職單位規定不得擔任股東的情形或者不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條件等主體資格瑕疵問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4個月內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公司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若存在,需要核查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3)、公司是否存在影響公司股權明晰的問題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情況,以及公司現有股權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糾紛情形。
3、公司的董監高情況:
1)公司的董監高是否存在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所兼職單位規定的任職限制等任職資格方面的瑕疵;
2)公司的董監高最近24個月內是否存在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的董監高是否存在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或與原單位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關上述競業禁止事項的糾紛或潛在糾紛,若存在請核查具體解決措施、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公司的董監高是否存在與原任職單位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方面的侵權糾紛或潛在糾紛,若存在請核查糾紛情況、解決措施、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公司的合規經營情況:
1)公司是否具有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許可、認證、特許經營權;公司是否存在相關資質將到期而無法續期的情況;
2)環保、安全生產、質量標準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5、公司業務的情況
1)公司所使用的技術工藝及其在公司產品或服務中的作用,公司技術或工藝的創新性、比較優勢及可替代情況;
2)研發基本情況,包括且不限於研發機構的部門設置情況、研發人員數量和構成、核心技術(業務)人員情況、研發支出的具體情況及其占營業收入比例、研發項目與成果;
3)公司持續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合同及履行情況。
6、公司財務處理情況:
1)收入確認是否符合公司經營實際情況,是否存在特殊處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凈額確認、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存在虛增收入以及隱藏收入的情形;
2)公司成本歸集、分配、結轉是否准確,是否存在通過成本調整業績的情形;公司成本構成與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異常情況;
3)毛利水平以及波動是否合理;公司營業成本和期間費用的各組成項目的劃分歸集是否合規,公司報告期內收入、成本的配比關系是否合理;
4)結合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應付款項、其他應付款等資產負債類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確認費用的情形;結合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將期間費用資本化的情形;
5)公司應收賬款余額水平以及占當期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長期未收回款項的;報告期內或期後是否存在大額沖減的,請公司披露沖減原因;結合同行業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點分析壞賬計提政策的謹慎性;說明期後收款情況。是否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形;
6)存貨跌價准備計提及轉回的具體依據、測算過程,並進一步核查公司存貨跌價准備是否謹慎合理;公司存貨各項目的發生、計價、分配與結轉情況,是否與實際生產流轉一致、分配及結轉方法是否合理、計算是否准確,是否存在通過存貨科目調節利潤的情形;
7)分析並披露經營活動現金流波動的合理性,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與凈利潤的匹配性;說明各報告期內所有大額現金流量變動項目的內容、發生額、是否與實際業務的發生相符,是否與相關科目的會計核算勾稽;
8)公司銷售與收款循環、購貨與付款循環、生產循環、籌資與投資循環、貨幣資金循環等五大循環相關的內控制度,結合職責分離、授權審批、內部憑證記錄等核查相關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公司會計核算基礎是否符合現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
9)公司財務指標及其波動的合理性,如存在異常,請核查異常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及准確性;
10)公司選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適當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否與同行業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報告期內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操縱利潤,如改變收入確認方式、調整壞賬計提比例、調整存貨計價方式等;
11)報告期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轉稅與所得稅稅率、徵收方式、稅收優惠情況,是否合法合規;公司業績對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賴;
12)公司稅收繳納情況、是否存在少計稅款、未足額繳納稅款、延期繳納稅款等不規范行為;公司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公司的關聯交易情況:
1)公司關聯方認定應准確,披露應全面,不得存在為規避披露關聯交易將關聯方非關聯化的情形;
2)報告期內關聯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否規范履行;
3)報告期內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如果佔用是否已償還;
4)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是否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是否已規范;
5)公司的財務、機構、人員、業務、資產是否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分開;公司是否存在對關聯方的依賴,其是否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財經欄目《鹹蛋說》是由鹹蛋兄妹詹佳瑞與鄭泳梁打造的國內首檔電台財經秀。
欄目核心:專注不一定嚴肅,權威是一種態度。
㈨ 新三板上市財務要求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七個財務問題需要企業提前關注並解決。
一、會計政策適用問題
新三板IPO企業在適用會計政策方面常見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方面是錯誤和不當適用,譬如收入確認方法模糊;資產減值准備計提不合規;長短期投資收益確認方法不合規;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時點滯後;借款費用資本化;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年限;合並會計報表中特殊事項處理不當等。另一方面是適用會計政策沒有保持一貫性,譬如隨意變更會計估計;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隨意變更壞賬准備計提比例;隨意變更收入確認方法;隨意變更存貨成本結轉方法等等。對於第一類問題務必糾正和調整,第二類問題則要注重選擇和堅持。
二、會計基礎重視問題
運行規范,是企業掛牌新三板的一項基本要求,當然也包括財務規范。新三板IPO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會計基礎方面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有「規」不依,記錄、憑證、報表的處理不夠規范,甚至錯誤,內容上無法銜接或不夠全面;另一方面是「內外」不一,由於存在融資、稅務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幾套帳情況。這不僅讓企業的運行質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還勢必影響好企業掛牌,當然更會影響企業今後的IPO。建議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准則,充分認識到規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養成將所有經濟業務事項納入統一的一套報賬體系內的意識和習慣。
三、內部控制提升問題
企業內部控制是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和內核時關注的重點,也是證券業協會等主管備案審查的機構評價的核心。從內部控制的范圍來看,包括融資控制、投資控制、費用控制、盈利控制、資金控制、分配控制、風險控制等;從內部控制的途徑來看,包括公司治理機制、職責授權控制、預算控制制度、業務程序控制、道德風險控制、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等。一般來說,內部控制的類型分為約束型控制(或集權型控制)和激勵型控制(或分權型控制)。通常情況下,中小型企業以前者為主,規模型企業可採取後者。另外,內部控制不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執行和監督,並且有記錄和反饋,否則仍然會流於形式,影響掛牌。
四、企業盈利規劃問題
雖然新三板掛牌條件中並無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對企業是否盈利也無硬性規定,但對於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客觀需要來說,企業盈利的持續性、合理性和成長性都顯得至關重要。因此,要對企業盈利提前規劃,並從政策適用、市場配套、費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統保障。盈利規劃主要包含盈利規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長速度三個方面,必須考慮與資產負債、資金周轉等各項財務比率和指標形成聯動和統一。從真正有利於企業發展和掛牌備案的角度來看,盈利規劃切忌人為「包裝」,而是要注重其內在合理性和後續發展潛力的保持。
五、資本負債結構問題
資本負債的結構主要涉及的問題有: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構成;股權結構的集中與分散;負債比例控制與期限的選擇;負債風險與負債收益的控制等。以最為典型的資產負債率為例,過高將被視為企業償債能力低、抗風險能力弱,很難滿足掛牌條件,但過低也不一定能順利通過掛牌審核,因為審批部門可能會認為企業融資需求不大,掛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適度負債有利於約束代理人道德風險和減少代理成本,債權人可對當前企業所有者保持適度控制權,也更有利於企業掛牌或IPO融資。因此,基於這樣的考慮,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掛牌前進行合理重組就顯得格外重要。
六、稅收方案籌劃問題
稅收問題是困擾新三板IPO企業的一個大問題。對於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多採取採用內外賬方式,利潤並未完全顯現,掛牌前則需要面對稅務處罰和調賬的影響。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購置稅、營業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股東個人所得稅等項目。如果能夠通過稅務處罰和調帳的處理解決,還算未構成實質性障礙,更多的情況是,一方面因為修補歷史的處理導致稅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卻因為調整幅度過大被認定為企業內控不力、持續盈利無保障、公司經營缺誠信等,可謂「得不償失」。因此,稅收規劃一定要提前考慮,並且要與盈利規劃避免結合起來。另外,在籌劃中還要考慮地方性稅收政策和政府補貼對企業贏利能力的影響問題。
七、關聯交易處理問題
關聯交易的正面影響反映在可提高企業競爭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負面影響在於內幕交易、利潤轉移、稅負迴避、市場壟斷等。因此,無論是IPO還是新三板掛牌,對於關聯交易的審查都非常嚴格。從理想狀況講,有條件的企業最好能夠完全避免關聯交易的發生或盡量減少發生,但是,絕對的避免關聯交易背後可能是經營受阻、成本增加、競爭力下降。因此,要辯證的看待關聯交易,特別要處理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清楚認識關聯交易的性質和范圍;二是盡可能減少不重要的關聯交易,拒絕不必要和不正常的關聯交易;三是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財務處理務必要做到合法、規范、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