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科創板股票交易的單筆買入申報數量不得低於
上交所2019年1月30日發布《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對科創板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數量進行了調整。與目前主板要求單筆申報數量為100股及其整倍數不同,科創板單筆申報數量應不小於200股,且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市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萬股,限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萬股。
科創板是專為科技型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的板塊,屬於場外交易市場,重點面向尚未進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長潛力,且滿足有關規范性及科技型、創新型特徵中小企業。
對個人投資者的要求是,有金融資產50萬元以上。所謂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債券、黃金、 理財 產品(計劃)等。相較新三板,科創板的投資門檻非常低。不過同時,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科創板將有上下50%的漲跌幅限制。
對於普通的投資者的建議是,建議謹慎參與,首先門檻准入較高,本身來說對於這種有門檻的市場,意味著流動性的降低,即使漲高了也難以兌現。二則資本寒冬,大夥手裡還沒錢,牛市尚遠,對於一個不了解的市場,我們可以去多學習,多關注,當看懂了再出手不遲。
㈡ 科創板上市規則
科創板上市規則:
1、科創板企業由上交所負責審核,證監會負責注冊,注重信息披露審核3個月內完成,注冊20天內完成。允許未盈利企業上市,允許同股不同權紅籌企業上市,標准為CDR意見稿。
2、對於交易環節,投資人投資科創板最少資金要求為50萬元人民幣,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過後漲跌幅限制為±20%,科創板允許滬深港通資金交易。普通投資者可通過公募基金參與科創板投資,此前發布的CDR基金是戰略配售基金,科創板發行的新股,相關基金也可以參與。
3、文件的徵求意見期為30天,徵求意見結束後監管部門將馬上修改完善,具體日期待定。交易所對企業的發行審核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不排除特殊情況,需要結合承銷商、公司答復時間,從實踐來看6-9個月。
4、達到一定規模的 上市公司 ,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分拆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科創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
㈢ 科創板重組審核規則正式落地,有哪些亮點道科創怎麼看
科創企業夠不到科創板的門檻?通過重組並購「曲線登場」或許是條新捷徑。
8月23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重組審核規則》)的起草工作,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表示,《重組審核規則》按照市場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則,強調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積極穩妥進行制度創新,著力構建高效、透明、可預期的重大資產重組審核機制。
早在今年3月,證監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其中指出,科創板並購重組由交易所統一審核,標的資產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並與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而在《重組審核規則》落地後,科創板企業重組並購的計劃可以「安排」起來了。
審核問詢防止「忽悠式」重組
作為科創企業擴大規模、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並購重組的制度設計在科創板市場上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上交所介紹稱,並購重組是科創公司持續提升質量、增強研發實力、保持商業競爭力的重要方式。《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科創板要建立高效的並購重組機制;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由上交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注冊制。
早在今年3月,證監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其中指出,科創板並購重組由交易所統一審核,由交易所審核通過後報經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審核標准等事項由交易所規定。
對於重組並購而言,此前資本市場「講故事」、「畫大餅」的套路令不少投資者心生反感,「忽悠式」、「跟風式」重組更是是有發生。而在科創板的市場上,在「問出一個好公司」之後,也要「問明一次好重組」。
就重組條件而言,《重組審核規則》顯示,科創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股份發行條件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行價格適用《重組特別規定》的有關規定,即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80%。從嚴把握重組上市標准和程序,重組上市資產需要符合科創板定位,上市條件更加嚴格,與發行上市審核執行統一的審核標准,並需要通過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審核。
在審核方式和內容上,《重組審核規則》規定:上交所通過審核問詢的方式,對並購重組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審核;並重點關注交易標的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是否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以及本次交易是否必要、資產定價是否合理公允、業績承諾是否切實可行等事項。
以協同效應為例,《重組審核規則》指出,科創企業應當充分披露標的資產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具有協同效應。科創公司因本次交易而產生的超出單項資產收益的超額利益為協同效應,具體包括:
(一)增加定價權;
(二)降低成本;
(三)獲取主營業務所需的關鍵技術、研發人員;
(四)加速產品迭代;
(五)產品或者服務能夠進入新的市場;
(六)獲得稅收優惠;
(七)其他有利於主營業務發展的積極影響。
上交所介紹稱,重組審核問詢過程,既是幫助科創公司向投資者講清說明重組方案的過程,也是從信息披露角度督促科創公司和相關方修正完善重組方案,震懾財務造假和利益輸送,防範「忽悠式」「跟風式」重組等行為的過程。通過公開透明的審核問詢及回復,可以充分發揮審核問詢的監督矯正功能,將重組中存在的不當行為置於市場監督之下,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形成有效的市場約束。
「陽光審核」程序可預期
從審核程序上來看,科創企業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時間被限定為45天,公司回復總時限兩個月。在審核時間基本確定的情況下,科創企業重組並購的時間更可預期,整體形成時間更短、預期更明確的審核制度安排。科創公司符合規定的重組方案,有望於1個月左右完成審核及注冊程序。
《重組審核規則》中顯示,上交所並購重組審核部門對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提交上交所審核聯席會議審議。審核聯席會議由上交所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審核部門審核意見和科創公司重組方案進行審議並形成審議意見。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時間限定為45天,科創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得超過1個月;申請重組上市的,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得超過3個月,審核中止等特殊情形的時間從中扣除。上交所審核通過的,將出具審核意見並報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
另外,科創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且在符合「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億元」、「最近12個月內累計發行的股份不超過本次交易前科創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任一條件之時,上交所在受理申請文件後,將提交審核聯席會議審議。
上交所表示,在現有基礎上,科創板並購重組進一步推進「陽光審核」,更加強調審核標准、程序的可預期性。一是規定重組審核時限,提高審核的可預期性;二是細化明確重組信息披露重點內容和具體要求,審核標准更加公開。三是向市場全程公開受理、審核問詢、審核聯席會議等審核進度,審核過程更加透明。
據悉,《重組審核規則》充分吸收了現有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小額快速」等有益經驗,進一步優化重組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上交所介紹稱,結合科創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情況、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對於合規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的重組交易,以及符合「小額快速」標準的重組交易,將減少審核問詢或直接提交審核聯席會議審議。
不過,「陽光審核」、「簡化審核」並不意味著對審核過程有所放鬆。注冊制下,並購重組審核工作更加註重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重組申請存在不符合法定條件、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上交所將依法依規不予受理或終止審核;審核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將開展必要的核查、檢查;重組相關方及有關人員涉嫌證券違法的,依法報告證監會查處。
上交所指出,通過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從源頭上提高科創板並購重組質量,並對不當行為、違法違規行為從嚴監管,形成監管震懾。
另外,電子化審核將在科創板重組並購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據上交所介紹,目前上交所正在加緊開發並購重組審核業務系統。該系統完成開發並投入使用後,重組審核將實現全程電子化審核問詢、回復、溝通咨詢等事項,全部通過該系統在線上完成,更加便利科創公司和相關方提交審核材料、回復審核問詢、了解審核進度或進行審核溝通。
更加強調信息披露
在注冊制下的重組審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制度取向將更加明確。
在《重組審核規則》中,規則明確要求:科創公司、交易對方及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具體來看,《重組審核規則》分別對科創公司等重組參與方各自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規定,並明確相關信息披露主體應當從重組合規性、標的資產科創定位及協同效應、交易必要性、定價合理性、業績承諾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並揭示風險。
科創企業資產重組需要向投資者披露哪些必要信息?具體而言,需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標的資產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
(二)交易方案的合規性、交易實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業績承諾和補償的可實現性;
(三)標的資產的經營模式、行業特徵、財務狀況;
(四)本次交易和標的資產的潛在風險。
此外,與此前科創板中要求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具備「可讀性」、「易於理解」一致,《重組審核規則》中也指出,相應信息披露內容除真實、准確、完整外,還應簡明易懂,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上交所介紹稱,加強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是要堅持從投資者需求出發,從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展開問詢,督促科創公司、重組交易對方、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等重組參與方,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根據並購重組業務特點和以往存在的突出問題,要求科創公司和相關方重點披露重組交易是否具備商業實質、並購資產是否具有協同效應、交易價格是否公允、業績補償是否可行、交易設計是否損害科創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並充分提示重組交易的潛在風險。
中介機構責任需壓嚴壓實
在科創企業上市過程中,保薦券商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一同為科創企業保駕護航。而在重組並購的舞台上,對獨立財務顧問的要求將進一步提升。
《重組審核規則》指出,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機構和相關人員應當對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對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
持續督導期間,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科創公司關於重組事項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准確、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風險,發表意見並披露。強化重組業績承諾督導,督導職責需要履行至業績承諾全部完成,持續督導期為交易實施完畢當年剩餘時間以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此前,在部分科創板企業申報過程中,曾有保薦券商篡改申報文件數據等行為,為此遭遇來自監管部門的譴責批評乃至監管函。而對於重組並購而言,中介機構責任更需壓嚴壓實。
根據《重組審核規則》,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范、業務規則,或者未依法履行盡職調查、報告和披露以及持續督導職責的,交易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單獨或者合並採取下列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通報批評;
(五)公開譴責;
(六)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七)1年至3年內不接受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簽字的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根據中證協統計的2019年上半年證券公司經營業績數據,今年上半年共有39家券商開展並獲得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其中僅中信建投、華泰聯合、中信證券、中金公司4家凈收入超過1億元,業務資源仍向頭部券商傾斜。
上交所表示,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是實施注冊制的重要基礎,需要在重組審核中貫徹落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需要明確履職要求,建立與之匹配的責任追究機制。
一方面,強化獨立財務顧問前端盡職調查職責,要求申報時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另一方面,聚焦資產整合、有效控制、會計處理、合規運作、業績補償等並購重組實施中的多發、頻發問題,從信息披露角度,充實細化獨立財務顧問職責要求和懲戒機制,將持續督導責任落到實處。
㈣ 科創板做市商制度出爐,能給A股帶來什麼變化
5月13號晚間,證監會為落實《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深入推進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改革,完善科創板交易制度,提升科創板股票流動性、增強市場韌性,證監會制定並發布了《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算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熱點消息,今年1月份,證監會就已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結果來看,各方支持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由此《做市規定》出來了。這也引起了廣大股民朋友的討論,不少人覺得是利好券商、利好科創板。
㈤ 科創板的股票現在還是上市前五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嗎
截止2020年7月,科創板的股票上市前五個交易日仍不設不設漲跌幅限制。
根據2019年3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本所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科創板股票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增發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5)科創板徵求意見稿或即將出爐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3、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與滬市主板不同,科創板引入了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方式。盤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及大宗交易這三種科創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要求、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差異。
㈥ 科創板、注冊制,對A股會產生什麼影響哪些企業最受益
科創板時間表及市場規模預估:
1)近期或出台科創板規則徵求意見稿;
2)2019年上半年之前或迎來首批科創板上市公司;
3)初步預期2019全年的科創板上市企業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預估募資規模500-1000億元;
4)未來科創板有望吸引體量更大的海外中概股或獨角獸企業上市。
對資本市場的可能影響:結合以上分析,中金認為科創板對資本市場的短中期影響至少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對A股市場有一定資金面壓力但影響相對有限;
2)更多優質成長性企業將在科創板上市,帶動主題預期提升的同時對現有公司也有一定的資金分流影響;
3)市場化發行預期下,通過網下或戰略投資者形式參與需要注重基本面投資而非簡單的「打新」操作;
4)創投類企業和券商將受益於科創板的事件驅動效應,或有階段性表現。
設立科創板,是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舉措,將穩步試點注冊制。科創板建設的穩步推進,將提振兩條投資主線的配置偏好:科創板實施注冊制,且交易制度上創新,「龍頭券商」將受益;為創投基金提供了一條便捷的退出通道,利好「創投」類企業等。
㈦ 科創板網下申購專項測試啟動
近期,上交所向券商下發了《科創板業務網下IPO專項測試方案》。專項測試的時間為5月22日至5月31日,主要目的是協助主承銷商熟悉科創板網下IPO系統流程,以及檢驗相關系統的正確性。
參測單位有上交所技術公司及全體擬參與科創板發行業務的承銷商。測試模擬8個完整交易日的交易,包括主承銷商初步詢價參數錄入、各參測機構模擬投資者進行初步詢價錄入、主承銷商網下發行有效配售對象證券賬戶確認、主承銷商網下發行申購參數錄入及確認、各參測機構網下新股申購、主承銷商上傳網下初步獲配情況數據(含傭金比例)、網下資金到賬等網下申購流程。
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從測試的方案看,科創板網下申購的流程及要求與2013年之前的新股詢價模式基本一致。根據科創板承銷辦法,公募基金、險資、QFII、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及私募基金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可參與科創板網下詢價發行。
並非所有私募基金都能參與網下打新。根據此前中證協下發的《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私募基金須具備管理總規模連續兩個季度10億元以上,且管理的產品中至少有一隻存續期2年以上;申請注冊的私募基金產品規模應為6000萬元以上,且委託第三方託管人獨立託管基金資產。
這一要求也引發業界爭議。某滬上券商資深投顧告訴記者,此前部分游資成立私募基金,也是希望能參與科創板網下打新。但這些游資的規模並不大,通常在5億元以下,若根據協會規定,這些資金將無緣科創板網下打新。
據統計,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證券基金中,連續兩個季度管理規模在10億元以上的僅300家左右(包括自主發行和顧問管理類型),在全部私募基金中的佔比不超過5%。
從券商網下打新的准備情況看,行業冷熱不均的現象較為突出。大型券商表示,申請網下打新的私募較多,更有券商出現排隊現象。而中小券商普遍反映,滿足協會要求的私募客戶家數偏少。
㈧ 新三板轉板細則
法律分析:滬深交易所發布通知,就新三板公司向科創板、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依據:《關於就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明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申請、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本所起草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