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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一年以上新三板股權轉讓免稅

發布時間:2023-06-15 09:01:12

Ⅰ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免稅

監管層一系列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措施正加速落實。市場也終於在「循循善誘」下,開始有所起色。滬指昨日上漲2.92%,報收3170.45點,終結了此前連續四個交易日下跌的態勢。
繼A股指數熔斷機制徵求意見稿下發後,9月7日晚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原來的徵收5%改為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通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股息紅利稅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目前,我國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除了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的,由此前的實際稅負5%改為免徵外,其餘期限均未變。
「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依持股期限進行減免,對弘揚A股價值投資有著積極的意義,對平抑A股過度投機的傾向有所幫助。」國泰君安證券分析師喬永遠分析指出,首先,直接提高了通過股息方式投資A股資產的回報率,使得A股相對於其他大類資產長期投資價值有所提升;其次,提升了中長期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同時提高了分紅股對個人投資者的邊際配置價值,從而抑制A股市場的過度投機傾向。
在喬永遠看來,未來仍將有諸如鼓勵上市公司分紅等政策出台。
一周前,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並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中就「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採用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考慮到不同上市公司所處的行業、發展階段和盈利水平存在較大差別,鼓勵上市公司結合上述因素,增加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的佔比;鼓勵具備分紅條件的公司實施中期分紅,增加分紅頻率,使投資者獲得更及時的回報;完善鼓勵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成本,提高長期投資收益回報。
其中,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徵所得稅顯然是對「鼓勵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的落實。
在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徵所得稅的政策提振下,股息率較高的銀行股在前一交易日殺跌後昨日午後大幅拉升,最終中信銀行大漲7.01%,浦發銀行和招商銀行漲幅也均在3%以上。2012年度至2014年,連續三年股息率在3.45%以上的個股共有31隻,其中銀行股占據8席。

Ⅱ 新三板公司股東分紅免所得稅么

法律主觀:

要的。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擾純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當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時,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是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以內(含1年)的,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一年的,則是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客觀: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棚並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鏈李跡);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Ⅲ 新三板原始股轉讓要交多少稅

需要,新三板掛牌之前買入的新三板原始股賣出後需要繳納 個人所得稅 。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 工資 、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Ⅳ 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的法人股東在上市後將股權轉讓給個人,個人再次轉讓免徵個稅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規定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二、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後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是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個人轉讓股票時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Ⅳ 轉讓新三板定增股份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1. 不需要的,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2. 關於新三板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2014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文件的規定,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直接由掛牌公司計算並代扣代繳稅款。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

Ⅵ 新三板股權轉讓增值稅要繳納嗎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那麼國家也會在各個方面都促進企業的建立,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也會涉及到 股權轉讓 方面,那麼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要繳納 增值稅 ?按照規定,如果轉讓的是有價證券,則需要繳納增值稅,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 一、新三板股權轉讓增值稅要繳納嗎? 新三板企業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關鍵是判斷新三板企業股權是否屬於屬於有價證券,若屬於有價證券就要繳納增值稅,否則,就不需繳納增值稅。 二、股權轉讓的性質 股權轉讓協議 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 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 合同當事人 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 股東變更 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三、種類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於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 1、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並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2、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 法規 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 3、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中國《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於附期間的 公司設立 1年之後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附期限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於預期股權轉讓。 在近幾年中,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也是建立了越來越多的企業,其中就包括了新三板企業,如果新三板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雙方也一定要在股權轉讓時,一定要先進行協商和溝通,如果在進行轉讓時發生了任何違反規定的行為,我們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Ⅶ 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交個稅

一、新三板 股權轉讓 是否交 個稅 新三板股權轉讓是需要交個稅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 個人所得稅 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新三板股權轉讓如何交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 撫養 或者 贍養 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上文就是關於 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交個稅 這個問題的介紹。新三板股權轉讓是需要交個稅的,個人持有的股權期限在一個月之內,並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三板股權轉讓必須按照公平交易的方式進行計算,不能無理由的偏高偏低。根據一些判斷方法,可以大致分析出計算有無偏差。

Ⅷ 新三板分紅免稅政策

一、正面回答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當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時,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是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以內的,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一年的,則是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講的分紅納稅是同意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二、分析
新三板分紅分為兩部分,一是股票紅利,二是股息紅利.不同情況下,個人投資者的個稅是不一樣的。股票紅利,一般是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其中,股份制企業溢價大型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其轉增股本有個人取得的數額,是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於此相悖的其他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份的個人所得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20%。股息紅利,是現金形式發放的紅利。
三、新三板分紅要交稅嗎?
新三板未分配利潤送紅股需要繳稅。分紅和送股都需要交稅送股,是一種分紅,是當期利潤的一種分配。分紅分為紅利和紅股,對於分紅個人需要交納所得稅。

Ⅸ 股東分紅的4種免稅情形及6個法律問題

股東分紅的4種免稅情形及6個法律問題
引言股東分為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不同股東取得的分紅其納稅義務不同,股東分紅存在下文四種免稅情形,同時分紅時的收入如何確認?分紅比例如何確定?分紅是否強制?.....,請看下文: 1
情形一:法人股東取得的分紅免徵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的
法律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2情形二:外籍股東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32情形三:從新歲塵三板公司取得分紅免稅
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2019年第78號公告規定: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42情形四嘩雀閉: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免稅
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時間超過一年,分紅免稅。法律依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亂裂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52問題一:股東分紅的比例如何確定?
問:年度終了股東要分紅,請問分紅比例必須按照出資比例來分紅嗎?答:不一定,全體股東簽訂《股東協議》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提醒:股東全體通過1、全體股東一致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條款合法有效。2、注意是全體股東約定一致,而不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特別提醒:按實繳比例分紅1、《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而不是認繳。2、在沒有任何實繳出資的情況下,想要按照認繳出資比例進行分紅或不按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紅都需要按《公司法》34條的規定,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通過。62問題二:公司虧損能否給股東分紅?
問:公司虧損能否給股東分紅?答:公司虧損,是不能給股東分紅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72問題三:公司有盈利不分紅是否合法?
問:公司有盈利不分紅是否合法?答:有限公司盈利了,可以不向股東分紅,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但上市公司法律有強制性的分紅規定。另外:稅法上沒有強制性規定必須分紅。提醒:強制分紅例外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卻連續五年不給股東分利潤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權,公司會提供收購方案然後支付給股東合理的價位,股東完成退股。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問題四:代持股現象中,誰是納稅義務人?
問:代持股協議中,誰是納稅義務人?答:代持股協議中,股東分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分紅時,由顯名股東繳納稅款。
提醒:在法律上代持股協議是受保護的,但在稅法上,沒有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這一概念,稅法上的股東是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所顯示的股東名冊。在稅務機關無法獲得代持股信息時,按工商登記時的名義股東納稅,但個人所得稅是按誰享有收益誰繳稅的原則,如名義股東被確認為只是代領分紅款,則隱名股東具有納稅義務。
92問題五:企業股東分紅收入的確認時間?
問:2021年12月份根據股東會決議,甲公司應取得利潤分紅1000萬元,2022年6月份該筆分紅會到賬。請問企業所得稅上該筆投資收益何時確認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何時?答: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即2021年12月份。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四、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102問題六:自然人股東分紅的確認時間?
問:自然人股東甲,根據2021年12月份股東會決議,應取得利潤分紅1000萬元,2022年6月份該筆分紅到賬。請問個人所得稅上該筆分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何時?答: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次取得分紅的日期,即2022年6月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也曾經明確: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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